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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執單

發布時間: 2021-01-22 01:05:00

① 一般報案後,要幾天才能拿到回執單

按照規定,《案件回執單》是應該在案件受理時出具的,報案的流程大致是,首先警察給你做筆錄,然後讓你簽字按手印,這些結束後,等個十幾分鍾就會給你拿回執單,回執單上寫些你的案情基本資料及受理編號信息

也就是說,公民在報案以後辦事人員應當填寫回執單交付報案人,如果派出所沒有按規定填發回執單的,可以向派出所負責人索要回執單。

法律條款依據:

1、《公安機關解決行政案件流程限定》(公安部第125號令),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投訴、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投訴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1)機關回執單擴展閱讀:

報警未回執的相關處理:

報警回執單一式兩份,一份由受理民警簽字後交報警人;一份為存根聯,由報警人簽字後受理單位留存。報警回執自動生成序列碼,共計19位數字,包括受理單位的機構編碼、接警時間等。

報警回執交報警人一聯顯示受理單位電話及市、縣兩級監督舉報電話,報警人可撥打「報警回執」上登記的受理單位電話,向受理單位查詢所報案件的立(受)案情況,接受查詢民警在不泄露國家秘密和偵查秘密的前提下,要如實耐心予以解答。

如發現應該立(受)案而沒有立(受)案或拒絕查詢的,可撥打市、縣兩級監督舉報電話進行舉報,公安機關將對受理單位及受理民警作出處理。

② 派出所報案回執的內容是什麼啊

回執只是一個接警的證明而已,案件的經過是製作成筆錄在經辦民警手上。

一、報案回執單: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群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三、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系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

四、派出所報案回執發揮了提供報警依據、方便群眾繼續報警聯系、便於群眾監督投訴和改善內部接警管理等功能,從根本上解決了群眾報警難問題,有效地密切了警民關系。

五、派出所在接受報案後,填寫《接受案件回執單》,並及時送達報案人和案件主管部門。然後在二十四小時內填寫《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連同受案材料報領導審批

(2)機關回執單擴展閱讀

派出所報案的步驟:

1、到派出所後,去到派出所值班室處,民警會問你有什麼需要幫助的,這時候你就把你被違法侵害的事說出來。民警會根據你的受害情形種類制定相應的報案筆錄,如治安類的、刑事類的等等。

2、製作筆錄的時候,要把民警詢問的事情說清楚,表述得清晰,最後簽字捺印,之後派出所就會上報分局審核,達到立案條件的派出所就會立案。

3、派出所立案後,就會進行偵查,注意保持電話通暢,以便民警隨時找你配合偵查以及向你通報辦案進展。

③ 公安及派出所出具的報警回執和立案件證明

現在全國公安機關都在強調如實立案,如果發生了刑事案件,無論能破與否都要先予立案,否則將啟動嚴厲的責任追究機制。如果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則有義務向受害人出具已經立案的相關證明文件。

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群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系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群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系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

報警回執它發揮了提供報警依據、方便群眾繼續報警聯系、便於群眾監督投訴和改善內部接警管理等功能,從根本上解決了群眾報警難問題,有效地密切了警民關系。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決定立案並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

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

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最後,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二)決定不立案並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

對於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後,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並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並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對於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控告人。

(3)機關回執單擴展閱讀:

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群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系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

該制度規定:群眾到公安機關報警時,公安民警必須熱情接待,認真登記並發給報警回執。對屬於許可權范圍內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內辦妥,未能辦妥的要說明原因;對不屬於本轄區或本警種管轄的案件,要在兩天內轉交有關單位處理並向群眾解釋清楚。

該制度發揮了提供報警依據、方便群眾繼續報警聯系、便於群眾監督投訴和改善內部接警管理等功能,從根本上解決了群眾報警難問題,有效地密切了警民關系。

④ 什麼是立案回執單

立案回執單是指報案的機關(公安局)接受了報案人的報案,給報案人的一個回單。立案回執單上主要要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簡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員、聯系電話以及立案時間等內容。是基於立案決定書的回執。

(4)機關回執單擴展閱讀:

立案決定書:

本文書是多聯式文書,一式兩聯,由正本和存根組成。

1.正本

正本聯是立案決定的依據和憑證,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型大小。

(2)正文。主要寫兩項內容,一項是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第86條。其中,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據是第83條;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據是第86條。另一項是案件名稱。

立案時能夠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搶劫案」;有明確被害人的,填寫被害人和被害性質,如「李某被害案」;還可以以案件發現(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確定案件的名稱,如「5·11搶劫案」、「武漢長江大橋爆炸案」等。

(3)尾部。應當填寫清楚成文時間(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的時間,格式與行政公文的落款時間相同),並加蓋製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

存根聯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於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准人,批准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欄可以用橫線劃掉。

⑤ 公安受理回執單和立案回執單的區別是什麼

1、范圍不同:立案回執單是指報案的機關(公安局)接受了報案人的報案,給報案人的一個回單。立案回執單上主要要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簡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員、聯系電話以及立案時間等內容。就是說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受理,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要求當事人實施相關訴訟行為。

2、概念不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3、受理單位不同:《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如實立案的通知》規定:《接受案件回執單》由地、市公安機關按公安部制定的樣式統一印製、統一編號;

由縣、市公安機關回執主管部門集中管理,統一發放各受案單位。報案人及其家屬憑《接受案件回執單》,可以通過電話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公安機關查詢該案是否立案或者是否已移送審查起訴的情況。

(5)機關回執單擴展閱讀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民眾的報案,都必須受理,不得拒絕。但是否立案,要看是否構成了刑事案件,是否有犯罪事實發生。有的話,就立案;沒有的話,就不立案並告知報案人。報案人如果認為公安機關的水立案不正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

打個比方,如果公民發現公路旁邊有一具腐屍,他向110打案,那麼公安機關就要受理。受理以後就調查,如果發現死者系他殺,就必須立案;如果發生死者系自殺或者意外死亡,那麼就不立案。

⑥ 公安局報案回執範本是什麼樣子的

報案是沒有回執的。

公安機關有權受理本案。 在正常情況下,它們被盜,毆打,搶劫,強奸,欺詐等,公安機關將在收到案件後將案件退還給您。

通常情況下,案件收據只能列印出盜竊和欺詐行為。 被毆打需要在現場受到傷害。 沒有其他東西可以在同一天喊出來。

案件的收據是列印的A4紙,上面有您的詳細信息ID,姓名,電話號碼等,指示XX XX XX,XX報警人員說,在XX位置發生了XX事件。 XX警察,XX趕到現場,查明XX情況。

XX民警和XX民警什麼時候會受理此案?

有時會有派出所的公章。

(6)機關回執單擴展閱讀:

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將發現的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報告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都應該接受。

《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報案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

⑦ 如何索取公安機關報警回執單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版當製作受案登記表權,並出具回執。
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群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系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
它發揮了提供報警依據、方便群眾繼續報警聯系、便於群眾監督投訴和改善內部接警管理等功能,從根本上解決了群眾報警難問題,有效地密切了警民關系。
通過以上內容就可以得知,報警之後應該是有一個回執單的,如果沒有回執單,也許是警務人員疏忽導致,建議直接咨詢對方索要此回執單,如果再不給,可以向督察投訴!

⑧ 立案回執單與立案告知書有什麼區別

本質上相同。

1、民事案件到法院起訴,法院經過審查,接受了立案,會給出相應的「受理案件通知書」,也就是所謂的立案回執單。有些法院圖省事,只有一張訴訟費繳納票據,這個票據不能證明案件已經受理,可以拿著票據找到立案的法官,要求其再開具一份受理案件通知書。

2、立案回執單是指報案的機關(公安局)接受了報案人的報案,給報案人的一個回單。立案回執單上主要要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簡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員、聯系電話以及立案時間等內容。就是說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受理,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要求當事人實施相關訴訟行為。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8)機關回執單擴展閱讀:

1、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2、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①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②對於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後,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並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並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對於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控告。

⑨ 如何索取公安機關報警回執單

一、直接索取,回執單,顧名思義,就是給報警人的,出警的警員來了就能索取,如果沒有在當時索取,去出警的派出所索取。

二、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群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

三、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系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

四、《接受案件回執單》由地、市公安機關按公安部制定的樣式統一印製、統一編號;由縣、市公安機關回執主管部門集中管理,統一發放各受案單位。

五、報案人及其家屬憑《接受案件回執單》,可以通過電話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公安機關查詢該案是否立案或者是否已移送審查起訴的情況。

六、受案單位與辦案單位不一致時,受案單位應把辦案單位的地址、電話告知報案人,以便報案人查詢。

七、接受查詢的民警在不泄露國家秘密和偵查秘密以及不妨礙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要如實、耐心地予以答復。

八、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9)機關回執單擴展閱讀

報警回執制度:

1、群眾到公安機關報警時,公安民警必須熱情接待,認真登記並發給報警回執。對屬於許可權范圍內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內辦妥,未能辦妥的要說明原因;

2、對不屬於本轄區或本警種管轄的案件,要在兩天內轉交有關單位處理並向群眾解釋清楚。

3、該制度發揮了提供報警依據、方便群眾繼續報警聯系、便於群眾監督投訴和改善內部接警管理等功能,從根本上解決了群眾報警難問題,有效地密切了警民關系。

⑩ 公安局受理案件需給報案人回執嗎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要製作受案登記表,並給報案人回執。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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