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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訪聽證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1-21 17:31:01

Ⅰ 求《浙江大學合同管理辦法(試行)》文件,急!!謝謝

明確思路 扎實推進 積極探索和建立依法治校的長效機制

近年來,浙江大學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切實採取措施,在完善管理體制,健全管理制度,規范辦學活動,保障師生權益,建設和諧校園等方面積極推進依法治校進程,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確立依法治校辦學理念,明確依法治校目標任務

學校認為,依法治校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是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把學校管理和辦學活動納入法治軌道,深化教育改革,推動事業發展,推進學校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隨著學校教學、科研、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的深化和學校參與社會經濟文化活動的深入,學校面對的社會法律關系日益復雜,對自身開展活動的合法性、規范性要求越來越高。理順學校內部關系,運用法律手段調整、規范和解決學校辦學和教育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日顯迫切。推進依法治校工作有利於推動學校管理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嚴格依法按章辦事;有利於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師生員工的法律意識和素質;有利於貫徹以人為本理念,保障和維護學校及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完善民主建設,實現學校管理與運行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為進一步加強依法治校工作,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環境,提高學校依法處理管理事務的能力,推進學校改革與發展,學校在認真調研基礎上,制定了《浙江大學關於進一步加強治校工作的意見》。《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推進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提出依法治校工作要以完善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程序為重點,提高學校依法決策、民主管理的水平和依法辦事的能力,依法保障和促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學校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目標任務是:學校管理制度完善健全,內容合法、公正、公開,並得到有效執行;校內管理體制完善,各級管理和學術組織健全,職責明確,依法發揮作用;學校建立依法決策、民主參與、自我管理、自主辦學的工作機制和現代大學制度;實行校務公開,校內監督機制完備;法制宣傳教育成效明顯,學校師生員工法制觀念增強,法律素質有明顯提高;建立完善的權益救濟渠道,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依法得到保障;學校依法治校工作格局明確,工作機制健全,法治環境和育人環境良好。

二、依法建章立制,規范決策管理體制和制度約束機制

——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制訂《浙江大學章程》,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學校設立專項課題,從多學科、多角度對大學章程內容進行論證和分析,保證章程內容既符合法律法規的一般規定,又體現學校自身的鮮明特色,以進一步明確學校辦學性質、發展目標、組織機構、管理體制與決策程序等重大問題,使學校章程作為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依據。

——制訂《浙江大學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意見》,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黨委依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完善黨委全委會、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等決策機構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研究制訂《浙江大學黨政領導班子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實施細則》,進一步推進學校領導班子決策的科學化、規范化。

——結合中層班子換屆,進一步理順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健全管理服務機構。制訂《浙江大學機關崗位設置規定》,修訂完善《浙江大學行政部門、直屬單位工作職責》,科學劃分管理機構許可權和職責,建立規范高效的學校事務處理機制。

——依法完善學校內部管理制度。近年來,學校以制度建設為核心,著力完善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學科建設、隊伍建設等方面內部管理制度體系,規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結合學校特點,在學校財務、資產和產業管理方面,建立完善資金運作機制和監管機制,先後制訂有關資金安全內部控制、財務預算管理、票據管理、對外投資管理、資產處置審查、企業經營責任制等制度和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有效防範財務風險。

——嚴格遵循法制統一原則,建立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的法律咨詢審查機制,及時修改、廢止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學校管理制度和文件。2005年,學校專門成立規范性文件清理小組,用半年時間,對合並以來形成的所有規范性文件對照法律法規進行了集中清理,廢除86項,並對一批制度規范進行了重新修訂完善。

三、暢通信息渠道,健全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機制

——建立健全校院兩級輔助決策與咨詢機構,設立教授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各類專門委員會,對於重大事項決策和專項議題,根據規定程序,提交各委員會討論,提出咨詢意見建議,形成決策方案,充分發揮專家教授治學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全面推行校務公開工作。通過校園辦公網和各單位、部門主頁,及時公開學校改革與發展的重大決策和涉及師生員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注重公開職能部門的管理許可權、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標准、辦事結果和監督投訴渠道,涉及學校招生政策、收費項目與標准等事項,及時向社會公開,不斷增強學校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師生和社會監督。

——進一步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積極推進學校民主建設,完善民主監督。校院兩級定期召開「雙代會」,聽取行政主要負責人工作報告和有關職能部門情況通報,徵求意見建議,討論通過學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制度,切實保障教職工對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認真抓好教代會代表提案工作,層層分解,明確責任,定期開展提案工作的研究和交流,督促提案的回復和落實。

四、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師生法律素質

——學校在認真研究總結前幾年普法教育基礎上,於2006年制訂印發了《浙江大學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進一步明確了學校普法教育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對象與要求、工作步驟與安排、組織領導與保障措施等,將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作為推進依法治校,加快學校改革和發展步伐的一項重要任務。

——注重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陣地建設。利用校報、廣播電視台、宣傳櫥窗等宣傳陣地加大宣傳力度,以學習宣傳憲法為核心,進一步學習宣傳國家基本法律制度,提高廣大師生員工參加普法學習的自覺性,激發廣大師生員工學法守法用法的積極性,大力提高師生員工的憲法意識、法治觀念和法律素質。

——注重法律基礎課程建設,把大學生法制教育納入正規教學,充分發揮法制教育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成立浙江大學法制宣傳教育講師團,為學校法制宣傳教育提供有力的師資保障。學校通過開設選修課、舉辦法律知識講座、播放法制宣傳教育專題片、舉行法律知識競賽等形式,宣傳法律知識,營造學法氛圍。學校還鼓勵引導學生組織舉辦模擬法庭、開展法律知識咨詢等各種形象生動的普法教育活動,並在經費、場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學校堅持法制教育與黨風廉政教育相結合,制訂《浙江大學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實施辦法》,進一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與省、市、區司法部門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網路,定期進行溝通交流。舉辦預防職務犯罪講座,加強案例警示教育。在學生黨員和新生形勢政策課中開設黨風廉政宣傳教育講座,抓好青年學生廉潔教育工作。進一步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對重點部門、關鍵崗位的有效監督,進一步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推進依法行政、依紀辦事。

­——校、院兩級黨委中心組把學法作為理論學習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完善中心組學法制度。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幹部學法培訓制度,要求各級管理幹部帶頭學習法律知識,注重學好用好與學校管理有關的專業法律法規,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依法履行職責,依法管理,依法決策。

五、堅持以人為本,切實維護師生合法權益。

——進一步深化人事和分配製度改革,完善和規范教師崗位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繼續教育與培訓、獎懲考核等方面政策制度與運作程序,實行教師聘任爭議申訴制度。嚴格執行勞動人事政策法規,完善學校勞動人事合同管理機制,落實和保障教師待遇。制訂了《浙江大學聽證制度實施辦法》,對於涉及師生權益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制訂,引入聽證程序,尊重和維護師生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認真落實中央16號文件精神,緊緊圍繞人才培養根本任務,著力深化學生培養機制改革,積極營造全員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過程育人的良好氛圍。完善學生招生、專業確認、獎助學金申請、評獎評優等工作程序,公開工作流程和辦事結果,自覺接受學生監督。嚴格學籍管理,依法規范學生違紀處分程序,完善學生不利處分聽證、申訴等制度,保障學生申訴和辯護權利。成立學生權益服務中心,推進學生權益維護和法律援助服務工作的開展。

——堅持以人為本,著力構建和諧校園。認真貫徹有關校園安全的法律與規定,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建立校園安全工作責任制,保護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進一步加強校園穩定工作,制訂《浙江大學突發事事件處理預案》和《關於學生心理危機預防和干預實施方案》,建立健全師生傷害事故的報告制度和處理程序,增強了預防和妥善處理事故的能力。制訂《浙江大學信訪工作暫行規定》,積極暢通信訪渠道,認真解決信訪事項,積極採納信訪人提出的建議,接受群眾的監督,從源頭上預防信訪矛盾和糾紛的產生。

六、依法規范社會經濟活動,維護學校權益。

——制訂《浙江大學合同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規范校內組織機構對外社會經濟活動,加強合同管理,強化民事經濟合同合法合規性前置審查,保證簽訂的各類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和學校利益。

——制訂《浙江大學訴訟仲裁事務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規范學校及所屬組織以學校名義,在教學、科研、管理、生產經營、社會服務等工作中,與其他組織或個人之間發生的訴訟、仲裁等法律活動。認真參與和應對相關法律訴訟活動,積極利用法律手段維護學校合法權利。

——建立經濟責任制,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制訂《浙江大學資金安全管理內部控制實施辦法》,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規范學校無形資產保護和商標使用管理。加強學校資金安全運行情況檢查,規范學校經濟秩序,依法管好用好學校的法人財產,提高學校資產和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學校的社會聲譽和經濟利益。

七、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管理體制與工作機制,

——學校將進一步推進依法治校工作列入「十一五」發展規劃,確定工作目標和任務。學校領導班子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研究議決依法治校工作相關議題和重要制度建設。班子成員明確責任分工,積極推進學校各工作領域規范化、法制化進程。

——根據依法治校工作新的形勢與任務,在原法律顧問室基礎上,專門設立法律事務辦公室,作為學校日常法律事務的歸口管理部門,代表學校處理以學校為訴訟方的訴訟事務,負責處理各類非訴訟法律事務,為學校重大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提供法律咨詢,為各單位、部門提供法律服務,參與審定學校規范性文件、各類管理規章制度和學校各類合同、協議,組織法律教育培訓等。法律事務辦公室配備專職編制,由專兼職法律專業人員組成。

——各單位、部門通過學習和實踐,進一步提高對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轉變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風,把依法治校工作作為提高管理水平,促進事業發展的重要目標。全校形成了上下聯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全方位推進依法治校的工作格局。

Ⅱ 浙江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以及與聽證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指較大數額罰款由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必要和適度的原則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核確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已依法作了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第三條聽證程序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以公開的方式舉行。
聽證實行告知、迴避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Ⅲ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8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定和制度;承擔局機關文電、政務信息、保密、檔案、信訪、提案和建議以及行政後勤等方面的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組織起草局機關重要文件、重要會議報告;負責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察專員日常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新聞和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工作。
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省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擬訂年度全省安全生產考核指標,組織考核並通報執行情況;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承辦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重要活動,督促、檢查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參與有關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的查處情況;承辦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政策法規處。研究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研究安全生產監管政策;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和標准;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方面的行政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指導推行全省安全生產監管系統的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三)規劃科技處。組織擬訂全省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技術示範及安全生產科研成果鑒定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省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工作。
(四)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處(掛統計處牌子)。組織擬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危險源綜合監管的規程、標准;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監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演練;承擔安全生產應急值守、事故信息接報處置、事故統計工作;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和預警信息;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
(五)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處。依法監督管理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天然氣開采和輸送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實施「三同時」工作情況;負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監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關閉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安全標准化的實施工作。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葯、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實施「三同時」工作情況;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的准入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監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關閉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安全標准化的實施工作。
(七)綜合安全監督管理處。依法監督檢查機械、冶金、有色、建材、輕工、電子、紡織、煙草、食品、電力、電信、貿易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實施「三同時」工作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安全標准化的實施工作。
(八)人事培訓處。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組織、指導、管理有關安全資格的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Ⅳ 浙江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聽證舉行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應當及時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7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當事人應當按時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行政機關應當准許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時參加聽證並且事先未說明理由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會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十七條聽證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聽證主持人介紹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詢問是否有迴避申請,詢問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三)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建議及處罰依據;
(四)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解,提出有關證據,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五)聽取當事人的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當事人申請主持人迴避的,聽證暫停。
第十八條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應當交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證人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證人拒絕簽名的,由書記員在聽證筆錄上記明。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或者案件調查人員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參加聽證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恢復聽證。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結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滿3個月後,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三)其他需要終結聽證的情形。
終結聽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一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8條規定及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聽證的舉行,不影響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請求國家賠償權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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