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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出差補助標准

發布時間: 2021-01-21 15:27:03

❶ 國家規定的出差補助標準是否只是針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的呢有適用於私企的政策和標准碼

是的,其他工作單位沒有統一標准,各單位都不一樣。

國家公務員出差補助一般都有明確標准,但各地視經濟條件也不盡相同。公司的出差補助的基本標準是企業的內控行為,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國家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

一般是公司參照中央機關國家機關和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差旅費管理辦法(比如:《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來制定本企業的出差補助標准與管理辦法。

(1)國家機關出差補助標准擴展閱讀: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的住宿費限額標准報財政部

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准。



❷ 國家有沒有關於出差補助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

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規定的差旅費用就可以在稅前扣除。

周末算加班,有加班費。

(2)國家機關出差補助標准擴展閱讀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發布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個人因任職而取得的工資、津貼及與任職有關的其他所得,不管是銀行劃賬還是現金、實物發放,都應納入計稅范疇。單位發放的出差租房補貼,應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計征個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❸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是多少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拓展資料:版

1、國家機關(權State organs)是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特指中央一級機關。包括國家元首、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2、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如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也叫政權機關。當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也在國家機關之列。

3、特指中央一級機關。

❹ 公務員出差補助標准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准,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的住宿費限額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准。

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准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准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准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伙食補助費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參照所在市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用餐等標准提出伙食補助費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准。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准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准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准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❺ 差旅費的補助標准

一、出差伙食補助標准

1、出差地區分類

國外地區劃分 發達國家:美國、加拿大、日本、南韓、新加坡、巴西、歐洲各國。
一般國家:除發達國家之外的其它國家。

2. 港澳台地區(香港、澳門、台灣)

3. 國內地區劃分

一類地區: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及各省會城市、沿海地區城市。

二類地區:一類地區以外的其它地區

國外出差發達國家每人每天補助120元(RMB);

一般國家每人每天補助80元(RMB); 香港、澳門地區每天補助80元(RMB);
國內出差每人每天補助:一類地區35元;二類地區30元。

二、出差住宿報銷標准

1 .各類人員單獨1人出差按下表標准,憑出差地的住宿發票報銷住宿費用,發票超標按標准報,發票未達標按發票實報。

2 .兩人同性別一起出差,只能按1人住宿費用標准報銷;3人一起出差,按2人標准報銷;以此類推。不同職位人員可按兩人中高職位員工的報銷標准額度報銷。

拓展資料

注意事項

1、員工報銷時按財務部門規定填制報銷單據,附原始票據:包括出差申請、機票(明折明扣票)、火車票、汽車票、船票、住宿發票、會議通知、過路費、過橋費等,無本人姓名的原始發票須在背面簽名。

2、乘坐飛機的,訂票費、改簽費、退票費、往返機場的車費不予報銷。

3、出差補助天數=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發日期。

4、須按財務規定取得並填寫真實合法的憑證。對項目填寫不完整或字跡模糊不清的不予報銷;對塗改、偽造或變造原始票據、虛報出差天數的,不予報銷。

5、原始票據丟失、毀損的,當事人需作出詳細書面說明及需報銷單據明細項目、金額,經直屬上級與所在部門第一負責人簽批後,報學院、學校分管領導簽批報銷。

6、超標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費的報銷,按其應乘坐的交通工具類別計算報銷金額,超額部分自行承擔。

❻ 2017年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是多少

一、工作人員出差的住宿費開支標准
1.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副市級以及相當職務人員的住宿費標准由現行的每人每天50元調整到70元,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和海南省(以下簡稱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70元調整到90元。
2.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宿費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到5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40元調整到60元。
3.局級以下人員住宿費由每人每天20元調整到4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到50元。
4.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收據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二、工作人員出差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費開支標准
1.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標准仍嚴格按照京財行(1992)1384號文件第二條執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務緊急的,市級單位經局級領導批准,區、縣級單位經區、縣級領導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不再發放市內交通費。
三、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
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准為:一般地 區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區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按一般區計發伙食補助費)。
四、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及各單位召開的訂貨、配件、物資分配、產品驗收、鑒定、評比和小型調查研究會等,其會議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原則上應由主辦單位統一支報。如主辦單位無法報銷的,憑主辦單位開具的收據在包干范圍內據實報銷。有關會場租賃費、會議公雜費、材料費、空房費等均由召開會議的單位開支。凡乘坐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參加會議的人員途中只發放伙食補助費,不再發給住宿費,凡乘坐飛機參加會議的人員不再發給任何途中補助。

❼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6]313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辦法》在公務人員出差等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這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高度重視。

二、本《辦法》從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後,各地區定點飯店的確定,以及定點飯店的相關信息匯總、發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時間完成。在此期間,出差人員住宿主要以各地區、各單位的內部賓館、招待所為主。內部賓館、招待所接待條件不具備的,一般應住宿在社會上三星級及三星級以下的賓館、飯店。出差人員暫時按照副部長級人員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處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50元標准以下憑據報銷。

各地區飯店定點工作完成後,將另行通知。

三、請各單位將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中央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准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略)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司局以上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單位級別在司局級以下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卧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卧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住宿費

第九條 財政部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分別確定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

第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准:副部長級人員住套間,司局級人員住標准間,處級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准間。

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准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定點飯店通過招標、協商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布。

第十一條 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公雜費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准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准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一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二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准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准和伙食補助費包干標准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直屬機關,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財文字[1996]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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