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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根本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1-21 15:04:13

①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人民警察錄用制度,是在改革我國傳統的幹部吸收錄用制度的基礎上確立的,其主要目的在於開闊選拔人才視野,採用科學的選才辦法,以保證公安機關能選拔到真正優秀和適用的人才,來不斷補充和改善公安隊伍;並通過公開、監督機制,避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根據上述指導思想,我國人民警察的錄用應當堅持以下四個基本原則:一、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指各級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都必須面向社會,公開進行。國家定期發布考試公告,將錄用政策、原則、招考部門、崗位、人數、報考資格、考試科目、時間、地點、辦法、程序等向社會公開;並將考試結果、名次排列、錄用情況等張榜公布,通知本人。報考人如對考試得分或錄用環節有疑問,要求復核時,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查詢。

貫徹公開原則,一方面能動員社會上多種人才參加人民警察錄用考試,以便在更大的范圍內選拔人才,保證新錄用的人民警察的質量;另一方面,能增加用人上的透明度,便於社會監督,防止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風。

二、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公民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參加人民警察的錄用考試,在平等的條件下競爭,在平等的條件下被擇優錄用。任何公民不因民族、性別、家庭出身、個人成分、宗教信仰、婚姻狀況等原因享有特權或受到歧視。這里的平等,是指公民參加人民警察錄用考試的法律地位平等,凡符合人民警察報考資格條件的公民均可報考。當公民在錄用考試上受到不平等待遇時,有權要求法律保護。

貫徹平等原則,才能真正貫徹競爭、擇優原則,有利於不拘一格地選拔人才。

三、競爭原則

競爭原則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所有有志成為人民警察的公民以自己的才能、政治思想和行為條件,參加主考機關組織的錄用考試,力爭獲勝,成為人民警察;另一方面是指主考機關通過報考競爭的方式選拔最優秀的人民警察。通過競爭,優勝劣汰,既符合人類社會自身發展的規律,又便於最大限度地挖掘人才。參加競爭的人數越多,競爭越激烈,越是能夠發現出類拔萃的人才。在人民警察考試錄用中,錄取人數只佔應試人數的一定比例,而非只要符合某些標准就通過的達標考試。應試者經層層篩選,逐步淘汰,以自己的真才實學參加競爭。特別是當前報考人數眾多,錄取名額有限,競爭尤為激烈。

四、擇優原則

擇優原則是指錄用人民警察必須在公開、平等的前提下,對報考者進行法定的考試考核,並以考試結果為依據,從高到低排列出合格者名單,根據職位空缺要求,擇優錄用。「優」的標準是德才兼備,品能兼顧,既要看報考者的文化知識和業務能力,也要看報考者的政治表現、思想道德品質、身體和心理素質、工作實績等,通過綜合的衡量比較,最後選拔最符合要求的優秀人才進入人民警察隊伍。

②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根本路線,基本方針基本政策是什麼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是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
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具體包括兩方面:一是在我國的各種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公安工作;二是公安機關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關系著國家安危和社會穩定,只有在黨的正確領導下才能發揮其職能作用。公安機關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強大的實力,堅持黨的領導能保證其正確運用。公安工作要處理社會矛盾中最具有對抗性、隱蔽性和腐蝕性的問題,堅持黨的領導才能使公安機關加強戰鬥力和保持純潔性。公安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需要黨的領導去動員、組織和協調各方面的力量。黨的領導是公安決策正確性的根本保證。
二、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線是群眾路線。
群眾路線,是我國黨委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線。公安工作的群眾路線,是公安工作實行的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路線。它是在公安工作中服務群眾,保護群眾,宣傳群眾,組織群眾,依靠群眾的理論、原則、制度和方法的總稱。一切為了群眾,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發點;一切依靠群眾,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態度;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
三、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是黨委領導下的專門機關與廣大群眾相結合。
專門機關與廣大群眾相結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這是我國公安工作群眾路線的具體體現。專門機關與廣大群眾相結合,是指在防治違法犯罪和維護人民利益時,把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與人民群眾的積極主動精神結合起來。公安機關充分發揮自己的職能作用,去開展各項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的專業工作;人民群眾積極主動地以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參與社會治安管理並協助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工作。這種結合是多角度、多方位、多層次的。在結合中,各方共同發揮作用,形成合力。這種結合是目標一致基礎上的結合,主導的方面是公安機關。
四、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分為嚴肅與謹慎相結合的政策及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
1、嚴肅與謹慎相結合政策,是我們黨在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的,是指導人民警察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爭的一項重要政策。嚴肅,即執法必嚴,使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別是對於那些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須堅決打擊,絕不手軟,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這體現了公安工作對敵斗爭和打擊犯罪的堅決態度和立場。謹慎,即重證據和調查研究,以仔細的態度來工作,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實行嚴格審批和監督制度,堅持有錯必究。謹慎,是我們黨實事求是、工作嚴謹的科學態度和對人民高度負責精神的體現。
2、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指懲辦少數、改造多數、講究策略、區別對待,這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出發點。並不是對所有犯罪分子一律要嚴懲,而是依法定罪量刑,即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改的態度,區別對待。對那些罪大惡極,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定要嚴懲不怠。懲辦與寬大緊密結合不可分割。懲辦體現了我們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爭的原則性、嚴肅性,是前提。寬大體現了政策的靈活性和我們改造罪犯的偉大氣魄。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有利於爭取改造大多數對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的犯罪分子,孤立打擊極少數首惡分子和頑固分子,有利於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

③ 公安執法工作中應堅持怎樣的基本原則

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原則,是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執法工作所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准則。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依靠群眾的原則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對群眾的報案等要認真受理,並要注重從群眾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證據,在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等刑罰時更要依靠群眾來監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條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必須以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而不能憑主觀想像、臆斷和推測來定案;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無論是對案件的實體問題,還是程序問題,都必須以《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作為依據處理案件,不能另立標准,背離法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3、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一方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任何人的犯罪行為都應一律平等地適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會地位、經濟狀況、職業、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都應給予平等的重視和保護。

4、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要嚴格執行刑事辦案程序的有關規定,根據各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的關系不同,充分保障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並從偵查、訊問、採取強制措施、羈押等方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特別加以保障。

(3)公安機關的根本原則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同時,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要配備翻譯人員,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訊問,各種訴訟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必須重證據,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調查研究上,並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證據,要嚴禁刑訊逼供,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對待口供要慎重,不輕易相信,只有經過查證屬實的口供才可作為證據使用。

④ 公安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第四章 公安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根本路線
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

1
在我國的各種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公安工作。

2
公安機關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是
絕對的、無條件的、全面的和直接
的。

做到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必須堅持四條:

1
人民警察與黨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2
縣級以上各級公安機關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

3
充分發揮公安機關黨委的領導和保證作用

4
充分發揮公安系統每個黨員的模範帶頭作用。

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絕對領導的必要性:

1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關系著國家安危和社會穩定,只有在黨的正確領導下才能發揮其職能作用。

2
公安機關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強大實力,堅持黨的領導能保證其正確運用

3
公安工作要處理社會矛盾中最具有對抗性、隱蔽性、腐蝕性的問題,堅持黨的領導才能使公安機關加強戰鬥力和保持純潔性

4
公安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需要黨的領導去動員、組織和協調各方面的力量

5
黨的領導是公安決策正確性的根本保證

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絕對領導的途徑:

1
政治領導

2
思想領導

3
組織領導

4
決策領導

5
法制領導

公安機關必須置於黨委實際的、直接的領導下:

1
認真執行黨委的決定,重要問題及時請示報告

2
當好黨委的參謀和助手

3
將上級公安機關布置的工作及時報告黨委,並依靠黨委的領導去貫徹落實

4
接受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5
嚴禁把偵查手段用於黨內

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政府領導的關系

1
黨政分開的原則

2
彼此保證的原則

3
互相結合的原則

4
全面強化的原則

群眾路線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線:

公安工作的群眾路線,是公安工作實行的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

一切為了群眾,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發點

一切依靠群眾,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態度

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

公安工作堅持群眾路線的必要性:

1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人民警察的宗旨

2
人民群眾是維護社會治安的基本力量

3
公安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和群眾性,尤其不能離開人民群眾的支持

4
處理好公安機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是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基礎

5
公安工作離不開人民群眾的監督

貫徹公安工作群眾路線的途徑

1
切實打撈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

2
奴隸做好群眾工作

3
不斷總結推廣群眾工作的新經驗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公安工作中,黨的領導、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有機結合的新形勢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

1
打擊
2
防範
3
教育
4
管理
5
建設
6
改造

公安機關在社會綜合治理中的作用:

1
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各種刑事犯罪分子

2
加強基層工作,堅持「打防結合,防禦為主」的原則

3
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維護社會穩定的各項工作

⑤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基本原則指:

⑥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
專門機關與廣大群眾相結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這是我國公安工作群眾路線的具體體現。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線。
群眾路線,是我國黨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線。堅持群眾路線,是我們黨在長期革命斗爭中形成的優良傳統,是三大革命法寶之一。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
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

⑦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是什麼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
專門機關與廣大群眾相結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這是我國公安工作群眾路線的具體體現。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線:
群眾路線,是我國黨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線。堅持群眾路線,是我們黨在長期革命斗爭中形成的優良傳統,是三大革命法寶之一。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
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

⑧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的基本原則

實行案件分工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其有相應專的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屬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8)公安機關的根本原則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相關法條:

第十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對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訊問。對外公布的訴訟文書,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文字。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各地區、各部門之間應當加強協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協查、協辦職責。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監督、協調和指導。

⑨ 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是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9)公安機關的根本原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⑩ 公安機關行使權利應到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等處理措施的案件。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第三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四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五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辦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

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辦案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公安機關的根本原則擴展閱讀:

一、依法行政原則

(一)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 嚴格執法 ,熱情服務;

(三) 控制自由裁量權;

(四) 對違法、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五) 保護人權 ,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二、公開、公正、公平、合理原則

(一)公開;

公安行政執法公開原則是指公安機關的行政執 法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 ,應一律公開。

(二)公正;

公安行政執法公正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警 察辦事公道 ,不徇私情 ,平等對待不同身份、民 族、性別和不同信仰的行政相對人。

(三)公平;

「同樣的案件應受到同樣對待」「一事不再罰」等。

(四)合理;

其一 ,公安機關自由裁量行為的動機符合法律 的目的。

其二 ,公安機關 自由裁量行為須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

其三 ,公安 機關自由裁量行為的內容要合乎情理。

其四 ,公安 行政執法程序正當。

參考資料:清廉桂林-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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