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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1-21 12:37:13

A.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黨章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結合案件審理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案件審理工作,是對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的審核處理工作,是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處理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紀案件的重要環節。做好案件審理工作,對於正確地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維護黨的紀律的嚴肅性,端正黨風;對於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貫徹執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有著積極的作用。
第三條審理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重證據,不主觀臆斷,不帶框框。對於處理錯了的案件,一經發現,堅決改正。
第四條對犯錯誤的同志,必須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他們耐心地進行思想教育,根據其錯誤,恰當處理,既反對懲辦主義,又不得姑息、遷就。
第五條處理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必須堅持嚴肅慎重、區別對待的原則。違紀必究,嚴肅處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處理的時候,必須慎重從事。對具體案件,要具體分析其錯誤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根據不同情況,做不同處理。
第六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必須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論其職位高低,貢獻大小,資歷長短,都要嚴肅查處,決不容許有不受黨紀約束的特殊黨員。
第七條對黨員或黨組織的處分,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由黨委或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准對黨員或黨組織的處分。
第八條審查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的人員,需要迴避的,經批准後實行迴避。
第二章任務和職責范圍
第九條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查處理黨員、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和復查的案件。實事求是地核對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的事實材料,審核鑒別證據,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分析認定問題的性質,按照黨章的規定和黨對犯錯誤黨員的一貫政策以及規定的程序,正確地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或黨組織。
第十條職責范圍:
(一)審理按照批准許可權由本級紀委或同級黨委批準的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
(二)審理報送上級紀委或黨委審批的案件;
(三)審理下級紀委報的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四)審理下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予以復查或復議的案件;
(五)審理下級紀委報來的備案案件;
(六)審理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案件;
(七)受理本級黨委、紀委及上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中黨員對所受處分或結論不服的申訴;
(八)調查研究案件審理工作和執行黨紀的情況,擬定有關案件審理工作規范化的規定,對下級紀委的審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九)為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選擇典型案例。
第三章審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事實清楚
事實是定案的基礎。審理案件,必須將錯誤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後果、本人應負的責任,以及產生錯誤的主客觀原因等,審核清楚。如發現事實不清,要責成或協同原報案單位重新查證清楚,要使所認定的錯誤事實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二條證據確鑿
證據是判斷事實的依據。對證據必須認真地進行鑒別,去偽存真。認定錯誤的事實,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不確鑿,不能認定。證據充分、確鑿,即使犯錯誤的人拒不承認,也可以認定。
第十三條定性准確
認定問題的性質,必須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以黨章、《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准繩,進行具體分析,是什麼性質的問題就定什麼性質。性質難以確定的,用寫實的辦法作出結論。
第十四條處理恰當
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的基礎上,作出恰當處理。既不要處理過頭,又不要姑息遷就。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株連無辜。
第十五條手續完備
處理案件要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手續辦理,按照處分黨員或黨組織的批准許可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原報案單位必須補辦。
報請審批的案件,須報以下材料:
(1)處分決定;
(2)錯誤事實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3)本人檢查材料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以及黨組織對本人意見的說明;
(4)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或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復查的案件須報:復查或復議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處理決定及有關黨組織的意見;本人意見和黨組織對本人不同意見的說明;原處分決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證據材料。
第四章保障黨員的合法權利
第十六條基層黨組織在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時,如無特殊情況,應通知本人出席會議,允許他在會上為自己申辯,也允許他人為之辯護。
第十七條黨組織對黨員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當本人對黨組織所認定的錯誤事實有不同意見時,要認真地進行復核,採納其合理的意見。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人堅持錯誤意見或拒不簽署意見的,由黨組織作出書面說明,並根據事實作出處理決定。需要報上級審批的案件,連同本人意見一並上報。
要切實保障檢舉人、證明人的權利,檢舉材料和證人證言,不能給犯錯誤的人看。
第十八條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或結論),需由本人簽字,經上級批准後,連同批復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第十九條處分決定一經批准即執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及時處理或迅速轉遞,不得扣壓,承辦單位不得推諉。對於申訴有理,需要改變的,要實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對於錯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而本人堅持錯誤和無理要求的,要批評教育;對於無理取鬧的,要嚴肅處理。
第五章審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凡需經本級黨委、紀委決定或批准以及需報上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在正式決定或批准前,必須經過審理部門審理。
第二十一條審理部門在接到需由本部門審理的案件後,應即指定承辦人。除案情簡單者外,每個案件應由兩人共同承辦,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組成兩人以上的審議組辦理。
第二十二條承辦人員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對案件認真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對於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必要時,對主要事實和證據直接進行復查核實。
第二十三條審理部門集體審議案件。由承辦人員匯報案情和審理意見。匯報案情要言必有據,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事實。討論中充分發揚民主,暢所欲言,允許為犯錯誤者申辯。然後根據會議決定寫出審理報告。討論中如有不同意見,同時上報。
第二十四條一般情況下,批准機關在審理過程中應派專人與受處分人談話,認真聽取受處分人的意見。同時根據情況對犯錯誤的黨員進行必要的幫助教育。做好談話記錄。
第二十五條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案件,在常委審定前進行。
第二十六條經過審理部門集體審議的案件,將案件審理報告和下級紀委或黨委報來的有關材料,一並提請本紀委常委會審批。
第二十七條經本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後,按照批准許可權,由本紀委批準的案件,立即辦理批復手續;需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及時辦理請示手續。在接到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的批復後,及時辦理給有關黨組織的批復手續。
第二十八條已經批復或同意備案的案件,及時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給予黨員的處分決定中,有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和給予其他行政處分時,應將處分決定送黨外有關組織。
第二十九條案件辦理完結後,由承辦人按照規定立卷歸檔。
第六章對案件審理工作人員的要求
第三十條案件審理工作人員應具有的黨性原則和工作作風:
(一)要有堅強的黨性和高度的責任感,堅持原則,剛正不阿,秉公辦案,不徇私情,敢於同一切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作堅決斗爭。
(二)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不主觀臆斷;堅持調查研究,走群眾路線,不偏聽偏信,善於聽取不同意見。
(三)注重總結經驗,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四)模範地遵守黨紀國法,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所辦案件的情況。
(五)認真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黨規黨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業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是案件審理工作的法規。各級黨組織和各級紀委審查處理案件,必須按照本條例辦理。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

B.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與《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法規是什麼關系

、關於案件線索管理問題 央紀委加強案件線索統管理提明確要求並研究起草關規定各單位應加強案件線索統管理級關規定台前先行試點填寫規范案件線索登記表級規定台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初步核實呈批表問題 根據《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九條及《初步核實呈批表》表式《初步核實呈批表》領導批示欄要求管領導簽字審批需要加蓋所單位印章 初步核實許可權紀委般宜由黨委批示設立紀檢組織應由該紀檢組織行使項職能;未設立紀檢組織由黨委批准 三、關於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問題 於建議立案處理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應援引程序面實體面依據程序面依據援引《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簡稱《案件檢查條例》)等規定實體面依據援引《共產黨紀律處條例》(簡稱《紀律處條例》)等規定 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報領導審批應附關證據材料歸檔應初核階段獲取證據材料並歸檔 四、關於立案審批表問題 1、關於司移送黨紀立案依據援引《紀律處條例》第33條2、黨紀立案決定應集體討論領導簽署審批意見應寫明集體討論情況3、基層單位呈報單位欄應由初核組填寫並加蓋確定初核組組織單位、部門或基層紀委印章4、於立案否須黨委批准按照《案件檢查條例》第十七條同情況辦理5、紀委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立案議記錄歸入案卷應立案審批表寫明何、何議討論決定情況 五、關於宣布立案決定問題 宣布立案決定立案第談用筆錄或者製作立案告知書宣布均需本簽字宣布立案決定機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調查組根據案情適機宣布組織告知黨紀立案決定書定製格式文本向區紀委案件檢查室領用或按照規範式自行印製立案決定書應送達同級黨組織組織(事)部門 自辦案件立案移送司等部門司、行政羈押調查般應宣布立案決定客觀情況確實宣布應寫明情況並歸入案卷 六、關於《錯誤事實材料》問題 根據《案件檢查條例》第三十三條調查組認定事實所寫材料名稱仍《錯誤事實材料》調查應錯誤事實材料簽署意見拒簽署意見由調查組錯誤事實材料註明 七、關於涉案財物暫扣問題 紀檢機關暫予扣留證明違紀行物品非所要填寫統格式《暫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記表》調查員少於二調查文件、物品保管或持均應登記表簽字於扣留封存文件、物品等要指定專妥善保管扣留封存期限超辦案期限 八、關於證據材料問題 黨員身份由所黨組織具證明;職務身份證明材料任命機關文件准違反財經紀律案件審計報告或財政部門具證明材料認定否存違反財經紀律事實重要依據證據材料般應具備於復印證據材料須註明保存單位處 九、關於移送審理手續問題 設審理部門或者審理組織單位應辦理案件檢查移送審理手續違紀案件移送審理手續應包含領導批示 十、關於查審問題 違紀案件處理必須做查審 十、關於徵求關組織意見問題 由級紀檢監察組織直接處理案件必須徵求關組織意見;由任免機關、基層單位或者本單位處理違紀案件需要徵求意見;違紀案件

C. 紀檢監察機關依據的22個條例是什麼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發布時間:2013-07-24 來源:中核華興--紀檢監察 瀏覽:2649 次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 發布時間:1994年3月 生效時間:1994年3月有效性: 有效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檢查中國共產黨內違紀案件是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嚴肅黨紀的中心環節。為使案件檢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結合案件檢查工作的實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案件檢查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通過執紀辦案,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護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紀檢機關依照黨章和本條例行使案件檢查權,不受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案件檢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五條案件檢查要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任何黨員和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都必須依據本條例進行檢查。
第六條案件檢查要依靠黨的各級組織,走群眾路線,加強紀檢系統內部以及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第七條案件檢查要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達到既維護黨紀的嚴肅性,又教育本人和廣大黨員的目的。
第八條案件檢查中,要切實保障黨員包括被檢查的黨員行使黨章所賦予的各項權利。
第九條案件檢查實行分級辦理、各負其責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實
第十條紀檢機關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下列違紀問題,予以受理:
(一)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的違紀問題;
(二)屬上級黨委管理在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三)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四)下一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五)領導交辦的反映其他黨員和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屬下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和黨組織重大、典型的違紀問題,必要時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條紀檢機關受理反映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後,應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初步核實。需初步核實的,應及時派人進行,必要時也可委託下級紀檢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初步核實的任務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與否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初步核實可以採用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初步核實後,由參與核實的人員寫出初步核實情況報告,紀檢機關區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反映問題失實的,應向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必要時還應向被反映人說明情況或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
(二)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應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
(三)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予立案。
第十五條初步核實的時限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或復雜的問題,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核完畢的,經批准後可再適當延長。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條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第十七條對黨員的違紀問題,實行分級立案。
(一)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中央紀委報請中央批准立案。
(二)黨的中央以下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基層黨委、紀委為書記、副書記)違犯黨紀的問題,與黨委常務委員同職級的黨委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上一級紀委決定立案,上一級紀委在決定立案前,應徵求同級黨委的意見。其他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同級紀委報請同級黨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黨員幹部違犯黨紀的問題,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決定立案,在決定立案前應徵求同級黨委或黨工委、黨組的意見。未設立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的,由相應的黨委或黨工委、黨組決定立案。
(四)不是幹部的黨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基層紀委決定立案。未設立紀委的,由基層黨委決定立案。
第十八條黨的關系在地方、幹部任免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違犯黨紀的問題,除另有規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紀檢機關決定立案。
若地方紀檢機關認為由部門紀

D.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與《條例》是啥關系

中共中央1990年7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黨的中央、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央各部門在其職責許可權范圍內制定黨內法規的活動。(無省級許可權)
第四條規定,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並發布的黨內法規,稱規定、辦法、細則。(無規則)
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是1994年1月28日中央紀委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通過的(1994年5月1日生效施行),個人覺得,還不能算是黨內法規,因為《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沒有給予中央紀委「條例」的法規制定權,《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只能算是一個規范性文件。而同日下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才從理論上可以算是中央紀委下發的黨內法規。
2012年5月,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其中第三條規定,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有省級許可權)
第四條規定,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並對不同位階的黨內法規制定原則性要求作了規定。
同時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從這時開始,中央紀委才有了規則的制定權。
《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出台後,翻開之後所有新制定的黨內法規,只有2017年1月8日中央紀委十八屆七次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才是中央紀委制定的第一部以「規則」命名的黨內法規。
因此,《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與《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是黨內上位法規與下位文件的關系,是新法規與舊文件的關系。

E. 根據《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及《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初步核實的

一、關於案件線索管理的問題
中央紀委對加強案件線索統一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並正在研究起草有關規定。各單位應加強對案件線索的統一管理,在上級有關規定出台前,可先行試點,如填寫規范的案件線索登記表。在上級規定出台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初步核實呈批表的問題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九條及《初步核實呈批表》表式,《初步核實呈批表》領導批示一欄,只要求分管領導簽字審批,不需要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初步核實的許可權在紀委,一般不宜由黨委批示。設立紀檢組織的,應由該紀檢組織行使此項職能;未設立紀檢組織的,由黨委批准。
三、關於初步核實情況報告的問題
對於建議立案處理的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應援引程序方面和實體方面的依據,程序方面的依據可援引《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案件檢查條例》)等規定,實體方面的依據可援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
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在報領導審批時,應附有關的證據材料,在歸檔時,應將初核階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一並歸檔。
四、關於立案審批表的問題
1、關於對司法移送的黨紀立案依據,可以援引《紀律處分條例》第33條。2、黨紀立案決定,應當集體討論,領導簽署審批意見時應寫明集體討論的情況。3、對最基層單位,呈報單位一欄應由初核組填寫,並加蓋確定初核組這一組織的單位、部門或基層紀委的印章。4、對於立案是否須黨委批准,按照《案件檢查條例》第十七條分不同情況辦理。5、紀委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立案的會議記錄,可不歸入案卷,但應在立案審批表上寫明何時、何會議上討論決定的情況。
五、關於宣布立案決定的問題
宣布立案決定,在立案後的第一次談話用筆錄或者製作立案告知書宣布,均需本人簽字。宣布立案決定的時機,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調查組可根據案情,在適當的時機宣布。組織告知的黨紀立案決定書有定製的格式文本,可向區紀委案件檢查室領用或按照規范樣式自行印製。立案決定書應當送達同級黨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
自辦案件立案後移送司法等部門的,對被司法、行政羈押的被調查人,一般也應當宣布立案決定。因客觀情況,確實無法宣布的,應寫明情況,一並歸入案卷。
六、關於《錯誤事實材料》的問題
根據《案件檢查條例》第三十三條,調查組將認定事實所寫材料的名稱仍為《錯誤事實材料》。被調查人應在錯誤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拒不簽署意見的,由調查組在錯誤事實材料上註明。
七、關於涉案財物暫扣的問題
紀檢機關暫予扣留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物品和非法所得時,要填寫有統一格式的《暫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記表》。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調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人或持有人均應在登記表上簽字。對於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辦案期限。
八、關於證據材料的問題
黨員身份,由所在黨組織出具證明;職務身份證明材料以任命機關的文件為准。在違反財經紀律的案件中,審計報告或財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是認定是否存在違反財經紀律事實的重要依據,因此在證據材料中一般應當具備。對於復印的證據材料,須註明保存單位和出處。
九、關於移送審理手續的問題
設有審理部門或者審理組織的單位應當辦理案件檢查移送審理的手續,違紀案件移送審理的手續應包含領導批示。
十、關於查審分開的問題
違紀案件的處理必須做到查審分開。
十一、關於徵求有關組織意見的問題
由上級紀檢監察組織直接處理的案件,必須徵求有關組織的意見;由任免機關、基層單位或者在本單位處理的違紀案件,可以不需要徵求意見;對違紀案件處理

F. 紀律檢查工作條例

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學校教學、培訓、專科研等各項管理和改革發屬展的要求,切實加強學校紀律檢查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明確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委)的地位、任務和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G.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五章

第四十條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凡需審理室提前介入審理的案件,應由調查組提出意見,經紀檢室審議後,報分管紀檢室、審理室領導批准;分管紀檢室、審理室領導認為必要時,也可直接決定提前介入審理。
第四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紀檢室在向審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時,應填寫《案件移送審理登記表》(附式15)。
第四十二條《條例》第四十一條所稱「立案依據」包括:
1檢舉材料;
2有關領導關於進行初步核實的批示;
3初步核實情況報告;
4立案呈批報告;
5《立案決定書》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第四十三條《條例》第四十一條所稱「全部證據材料」,既包括對所調查的問題認定的證據材料,也包括對所調查的問題否定的證據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時,應按調查報告中認定或否定問題的順序編號。
第四十四條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將調查報告等案件有關材料的復製件送交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作出處理決定,由紀檢室辦理。
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特殊情況下,由縣以上紀檢機關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紀檢室應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本級紀委審理室,由審理室審理後起草處分決定並徵求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的意見,然後,報本級紀委常委會討論。
第四十五條根據《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審理過程中,如需個別補證,由審理室直接辦理;如審理室認為案件主要事實不清或需要由紀檢室補證的,應提出意見,報經分管審理室和紀檢室領導同意後,由紀檢室補充調查。
第四十六條根據《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已經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的移送紀檢機關的案件,由審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續,但應作為本級紀檢機關辦理的案件予以統計。如需個別補證的,由審理室辦理。需要進一步調查的,報經分管審理室和紀檢室的領導同意後,由紀檢室辦理立案手續。
第四十七條《條例》第四十四條所稱「需進一步調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的案件。

H.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六章

第四十八條根據《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辦案人員違反本條規定的,應查回明情況,追究責答任。
第四十九條《條例》第四十六條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第五十條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辦案人員未提出迴避,被調查人、檢舉人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員也未要求迴避,但紀檢機關認為辦案人員應當迴避的,可以直接作出迴避決定。紀檢室負責人的迴避,由紀檢機關負責人決定;其他辦案人員的迴避,由紀檢室負責人決定。

I.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的文件

中紀發〔1994〕4號
關於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中國共內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容作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紀委、監察廳(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監察局,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中直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紀工委,軍委紀委:?
1988年,中央紀委發布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試行)》,經過五年多的實踐,根據十四大修改通過的黨章,中央紀委對試行條例進行了重要的修改,並制定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已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
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是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的規則,各級黨組織和紀檢機關都必須嚴格遵守。現將這個條例和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
附: 關於修改《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試行)》的說明(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94年3月25日印發)

J. 你好!我想要一份電子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試行)謝謝!

第一條 檢查中國共產黨內違紀案件是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嚴肅黨紀的中心環節。為使案件檢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結合案件檢查工作的實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案件檢查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通過執紀辦案,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護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紀檢機關依照黨章和本條例行使案件檢查權,不受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案件檢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五條 案件檢查要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任何黨員和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都必須依據本條例進行檢查。
第六條 案件檢查要依靠黨的各級組織,走群眾路線,加強紀檢系統內部以及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第七條 案件檢查要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達到既維護黨紀的嚴肅性,又教育本人和廣大黨員的目的。
第八條 案件檢查中,要切實保障黨員包括被檢查的黨員行使黨章所賦予的各項權利。
第九條 案件檢查實行分級辦理、各負其責的工作制度。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實
第十條 紀檢機關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下列違紀問題,予以受理:
(一)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的違紀問題;
(二)屬上級黨委管理在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三)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四)下一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五)領導交辦的反映其他黨員和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屬下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和黨組織重大、典型的違紀問題,必要時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條 紀檢機關受理反映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後,應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初步核實。需初步核實的,應及時派人進行,必要時也可委託下級紀檢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 初步核實的任務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與否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 初步核實可以採用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 初步核實後,由參與核實的人員寫出初步核實情況報告,紀檢機關區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反映問題失實的,應向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必要時還應向被反映人說明情況或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
(二)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應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
(三)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予立案。
第十五 條初步核實的時限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或復雜的問題,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核完畢的,經批准後可再適當延長。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條 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第十七條 對黨員的違紀問題,實行分級立案。
(一)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中央紀委報請中央批准立案。
(二)黨的中央以下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基層黨委、紀委為書記、副書記)違犯黨紀的問題,與黨委常務委員同職級的黨委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上一級紀委決定立案,上一級紀委在決定立案前,應徵求同級黨委的意見。其他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同級紀委報請同級黨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黨員幹部違犯黨紀的問題,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決定立案,在決定立案前應徵求同級黨委或黨工委、黨組的意見。未設立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的,由相應的黨委或黨工委、黨組決定立案。
(四)不是幹部的黨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基層紀委決定立案。未設立紀委的,由基層黨委決定立案。
第十八條 黨的關系在地方、幹部任免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違犯黨紀的問題,除另有規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紀檢機關決定立案。
若地方紀檢機關認為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更為適宜的,經協商可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根據規定應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的違紀問題,經協商也可由地方紀檢機關立案。
第十九條 對於黨組織嚴重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上一級紀檢機關報請同級黨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級紀委在徵求同級黨委意見後也可直接決定立案。
第二十條 屬於下級紀檢機關立案范圍的重大違紀問題,必要時上級紀檢機關可直接決定立案。
第二十一條 上級紀檢機關發現應由下級紀檢機關立案的違紀問題,可責成下級紀檢機關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條 凡需立案的,應寫出立案呈批報告,並附檢舉材料和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按立案批准許可權呈報審批。
立案審批時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經批准立案的案件,紀檢機關應通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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