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聽證
Ⅰ 為什麼新政策實施前應該舉行聽證
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應該做法,是真正人性化現代社會的內容,只有廣泛聽取民眾的意見,才能保證政策法規確立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Ⅱ 對上級政策不滿意可以要求本級部門進行聽證嗎
同一信訪事項,按照法定程序,經過三級行政機關依次作出處理意見、復查意見、復核意見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終止受理該信訪事項,該信訪事項處理終結。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一)信訪事項的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對已經受理的信訪事項進行研究論證和調查核實後,依照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作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必須書面答復信訪人。 處理意見的送達。辦理機關應主要採用郵寄送達方式,也可以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 處理意見的執行。處理意見作出之日起即可執行。 (二)信訪事項的復查 《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 30 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復查機關是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如果原辦理機關是非垂直領導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復查機關可以是辦理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可以是辦理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如果辦理機關是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則復查機關為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如果辦理機關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復查機關只能是上一級人民政府。 復查的程序:信訪人必須向復查機關提出復查請求,復查機關才能受理並對下一級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進行復查。 復查的條件:一是信訪人不服信訪事項原辦理機關的處理意見;二是有具體的復查請求和事實依據;三是屬於信訪復查的范圍,並且無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得到救濟;四是屬於該接收申請機關的職權范圍;五是在申請復查的期限范圍之內。 (三)信訪事項的復核。 《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 30 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是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與信訪復查機關一樣,根據不同情況,復核機關可能是上級主管部門,也可能是一級人民政府。 復核的程序:信訪人必須向復核機關提出復核請求,復核機關才能受理並對下一級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復查意見進行復核。復核的條件:一是信訪人不服復查機關的復查意見;二是有具體的復核請求和事實依據;三是屬於信訪復核的范圍,並且無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得到救濟;四是屬於該接收申請機關的職權范圍;五是在復核申請的期限范圍之內。復核機關可以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會,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信訪條例》所規定的復核期限內。
Ⅲ 我國目前有哪些法律規范有聽證會的相關規定
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行政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滿意請採納,謝謝
Ⅳ 政府有關部門如開聽證會,按照規定公務員不能當聽證代表.對此,怎麼看
北京中公教育解釋:
【參考答案】
當前一些地方新出的政策規定現職公務員不得被選為聽證會代表,對於這一做法,我們不否認其初衷是為了保障聽證會的公平,但是這種做法就保障聽證會的公平來說,治標不治本。因此,對於這種做法,我們要全面、辯證地看待。
一方面,在目前的利益格局下,公務員參加聽證會,很容易脫不開干係而成為「傳聲筒」。聽證會,往往先變成「茶話會」,再淪為歌功頌德的「聯歡會」。即使有些公務員能頂住領導壓力投反對票,但也不能讓公眾相信聽證會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公務員首先也是普通公民,自然也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並且這種權利不能被輕易剝奪。在自願報名和公開選拔的基礎上參與聽證會,並遵照一定程序就自己所關心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這種權利公務員群體也應該享有。從情理層面來講,聽證會也不應該出現拒絕公務員這種極端的情況。
其實無論支持還是反對,其出發點都是為了一個目的——公正。保證民意公平,是所有人的心願。公務員群體在聽證會上的尷尬地位,暴露出了公務員群體在人民心中的信譽度不高、公信力不足的問題,在涉及某些行業利益上,群眾擔心公務員「不公」。要改變這種負面社會情緒,一是公務員群體要做好表率。「一葉知秋」,我們的公務員隊伍要練好硬功,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的思想,提高為民服務意識,增強公正感。二是我們的政府要加快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要做到依法執政,推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要積極創造各種條件,讓社會組織、企業和公民更廣泛地參與公共事務管理。三是強化政府監督體系,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結合的運行機制,決策做到公開、公正、透明,讓決策程序規范、決策制度健全、信息化良好、能充分調動廣大公務員和群眾的積極性。
Ⅳ 我國對出台政策的聽證存在哪些問題。
1.適用范圍過窄,且沒有明確統一的標准,不能滿足現實需要;
2.聽證代表的選任缺乏科學、合理的標准;
3.行政聽證相對人信息不對稱;
4.聽證主持人產生和管理機制不科學、不合理;
5.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缺失。
望採納我的回答。
Ⅵ 行政聽證程序有哪些類型
行政聽證程抄序的類型:
1、行政決策聽證;
2、具體行政行為聽證;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廣義上的聽證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聽證三種形式。
Ⅶ 什麼法律規定政府必須開聽證會
我國規定政府必須開聽證會的有: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和具體行政行為聽證。
立法聽證(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
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
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
Ⅷ 關於行政聽證制度的法律規定在哪裡哪部法哪條
行政聽證制度在《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制度:屬於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由非本案調查人為主持人,採用准司法的方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申辯的制度。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對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聽證制度體現的是對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尊重,有利於行政機關改善與公眾的關系,促進參與式行政、合作式行政等新型模式的確立。
聽證制度的類型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及具體行政行為聽證三類。
1、(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
2、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
3、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
Ⅸ 政府出台政策是否應該進行聽證。
重大決策需要進行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