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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確立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1-20 00:02:00

❶ 因為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分類的標準是依據罪行的法定最高刑期來確定的,那麼這個「五年以上」應該怎麼理解

1、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版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權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五年以上,包括了五年。

❷ 請問刑法時效當中的法定最高刑怎麼確定如果一個條文當中有幾個量刑幅度呢比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對於「法定最高刑」抄的確定,應根據刑法規定的條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如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因此,對輕傷的自訴案件時效為5年,

❸ 國民政府《刑事訴訟法》確定的原則有哪些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行使。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委託辯護人。

(五)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

❹ 79刑法立案了已確定犯罪人但公安機關沒有發出拘留通知,二十年了有沒有過訴訟

這涉及訴訟時效問題。按79年刑法,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下的經過回5年;法定最高刑為5-10年的經答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15年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死刑的經過20年的不再追究。但採取強制措施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上述時限限制。
該案雖立案,但未採取強制措施,現已過去20年,應當已過訴訟時效期。

❺ 刑事訴訟法相關問題

1,解析:

錯誤一:法院同志認為這是公安機關管轄的條件,告訴群眾應將其扭送到公安局。

扭送是指公民將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強行送交公、檢、法機關處理的行為,也就是說公檢法都有義務接收被扭送的違法犯罪行為人。法院的說法是錯誤的,做法違反刑訴法第63條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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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二:後公安局於5月16日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但未獲批准。

行為人於5月7日晚被扭送至公安局,公安局對其實施拘留,直至5月16日才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根據刑訴法第69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說公安機關最遲必須在5月14日之前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本案中公安機關5月16日才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顯然違反了刑訴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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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三:公安局認為這一決定是錯誤的,於是向檢察機關提出復議,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請復核:同時認為崔某態度惡劣,隨時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因此盡管崔某多次提出應當釋放,一直未予批准。

錯誤四:直至6月22日,上級檢察機關做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才為崔某辦理了取保候審將其釋放。

根據刑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顯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而公安機關繼續拘留崔某的行為違反了刑訴法的規定。同時,上級檢察機關直至6月22日才做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也違反了刑訴法第70條的「應當立即復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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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五:該案於8月20日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區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應對崔某實施逮捕,於是派法警將其逮捕。

根據刑訴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不能由法院派遣法警將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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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六:法庭經審理認為崔某構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判決生效後,法院將其交給其所在單位負責人執行。

依據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對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法院不能直接將其交給其所在單位負責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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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七:

但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判決有誤,崔某應定搶劫罪,遂按審判監督程序向區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同級檢察院不能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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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八:法院為了更好地審理該案,指派原合議庭庭長和另外兩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最後維持原判。

根據刑訴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法院的做法不符合刑訴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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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析:

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屬於特別自首。特別自首又稱餘罪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行為。

首先,法院應依據刑訴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依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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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應當分別作出裁判: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布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事實部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並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於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

❻ 公安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偵查期限如何確定不作為怎麼辦

只要公安機關受理後就進入初查階段,一般刑事案件原則上是七日之內應當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經偵案件受理後有兩個月的初查時間。

立案後就進入案件偵查期限,此後,在公安機關未作出移送檢察機關或撤銷案件決定之前,均屬於偵查期間。一般未抓獲嫌疑人的刑事案件沒有偵查期限的上限,只有行政(治安)案件才有期限限制。

我國刑訴法只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時的期限,沒有規定偵查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6)刑法確立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根據六機關《規定》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156條和 15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❼ 網上追逃確立的時間限制

網上追逃沒有期抄限,抓襲到為止。網上追逃,是通過公安內網發布在逃人員信息的方式,抓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是指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在日常公安業務工作中,發揮各自的職責優勢,發現可疑人員時,及時與公安網「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或「全國在逃人員信息光碟」進行快速查詢、比對、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員的偵查機制。只要公安機關立案的話,就不會撤銷的,除非抓住犯罪嫌疑人,沒有時間限制。《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網上追逃是公安機關的追逃措施,也就是司法機關已經立案了,而犯罪嫌疑人逃跑了,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就沒有追訴期限的限制,所以犯罪嫌疑人沒有歸案,網上追逃是不會撤銷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❽ 刑事訴訟法中,立案之日如何確定

你所說的立案之日,是一個模糊的概念。一種是: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或自偵線索之日起進入偵專查階段的日子,或屬者屬於法院應受理的自訴案件,從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確定,即刑訴法中規定的立案日。而對於你說的6個月內結案,單指自訴案件正常的審理周期。公訴案件的辦案周期,每個環節規定的期限大不相同,法院在審理公訴案件時,按照正常的審理周期,簡易程序的,則從收案之日起二十日內結案,如是普通程序,則應在一個半月內結案。

❾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正時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編輯本段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這一規定確定了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則。具體說來,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專屬性,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專門機關依法行使。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行使。當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條和第225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機關所享有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權力;監獄對於監獄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偵查權;對於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軍隊保衛部門也可以行使偵查權。
2.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應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別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昆淆。作為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公安機關負責對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偵查,並在偵查過程中享有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的權力。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享有法律監督權,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檢察機關有權對其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有權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作為國家的司法裁判機關,法院行使審判權,有權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編輯本段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確立了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該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則,更不得侵害各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這里所說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與刑事訴訟程序有關的法律,如刑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律師法、人民警察法等。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訴訟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則的,有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權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有違反法律程序行為的機關,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有違反公開審判規定、違反迴避制度、剝奪或限制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審判組織不合法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違法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61條的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編輯本段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一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該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的刑事訴訟活動加以干涉。
這一原則所強調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集體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而不是法官、檢察官個人獨立行使職權。由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行不同的領導體制,因此它們獨立行使職權的主體范圍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監督關系,而不是領導關系。每個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各自獨立,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只能通過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以及審判監督程序來進行,上級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級法院如何辦理具體案件。就每個人民法院內部而言,獨任法官和合議庭成員對一般刑事案件有獨立判決權,但是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與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檢察院的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系,全國檢察機關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檢察權。在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辦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服從。就每個人民檢察院內部而言,批准逮捕、提起公訴和抗訴,均由檢察長決定,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盡管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整體獨立行使職權,但是近年來的司法改革實踐明確顯示,法官在法院的審判活動中正享有越來越大的審判權。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不得實施違反法律程序和規則的行為。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這是由我國的政治體制所決定的。編輯本段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這一規定確立了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訴訟原則。
「分工負責」的含義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各負其責,各盡其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和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分工負責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職權,既不得互相代替,也不得互相推諉。
「互相配合」的含義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互相支持和合作,互相協調,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銜接,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證實犯罪、懲罰犯罪的任務,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互相制約」的含義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互相監督,互相約束,防止發生錯誤和及時糾正錯誤,正確執行法律。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密切相關、缺一不可的。其中,分工負責是前提,配合和制約是三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順利進行刑事訴訟的保證。貫徹這一原則,有利於保證案件的正確處理,使法律得到准確有效的執行。編輯本段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這一原則的基本內容有:
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法院的審判和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這種監督貫穿於刑事訴訟活動的始終。
在立案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是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最後一關。
在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在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同時,監督法庭審理活動。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卜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在執行階段,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有權以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有權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1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另外,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編輯本段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1)各民族公民,無論當事人,還是辯護人、證人、鑒定人,都有權使用本民族的語言進行陳述、辯論,有權使用本民族文字書寫有關訴訟文書;(2)公、檢、法機關在少數民族聚居或多民族雜居的地區,要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3)如果訴訟參與人不通曉當地的語言文字,公、檢、法機關有義務為其指派或聘請翻譯人員進行翻譯。
刑事訴訟是查明案件事實,適用刑法定罪量刑的過程。為保證這一過程正確而順利地進行,為保障在訴訟中不侵犯訴訟參與人,特別是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應保障各訴訟參與人有權了解與自己有關的訴訟活動的內容,保障被告有權知道自己所受指控,並在訴訟過程中發表意見,進行辯護。如果不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訴訟參與人就很難了解案情,無法有效行使訴訟權利。具體而言,實現這一原則具有重大的政治和訴訟意義:(1)有利於貫徹憲法規定的民族平等原則,保護各民族公民,特別是少數民族公民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進而保護他們相應的實體權利,加強民族團結和合作,促進各民族人民積極進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2)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和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法律允許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陳述案情,提供證據和進行辯論,有利於公、檢、法機關准確及時地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3)為刑事訴訟其他原則的實現提供保障。沒有這一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辯論原則等都很難實現。(4)有利於當地群眾了解案件和訴訟情況,對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從而加強公民的法制觀念,提高他們同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編輯本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這一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為自己辯護。自審查起訴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根據這一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獲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從而有效地行使辯護權。
3.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應當及時告知未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在法庭審判中,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依法辯護行為不受干擾。當然,這一規定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同樣適用,這兩個機關也都有義務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編輯本段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1.在刑事訴訟中,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利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在刑事訴訟中,審判權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審判權包括定罪權與量刑權。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權確定某人有罪和判處刑罰的機關。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審查起訴程序中,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訴和提起公訴,但它們對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認定,只會帶來訴訟程序意義上的效果,而不是終局的有罪判定。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決,才是國家對被告人有罪結論的權威宣告。
2.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依法作出。在刑事訴訟中要確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須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過開庭審理查明事實,以法律為依據作出有罪的判決,並且將其公開宣告。未經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這一原則的精神:廢除了人民檢察院原來曾長期擁有的以免予起訴為名義的定罪權,使定罪權由法院專門行使;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一律稱為「犯罪嫌疑人」,而從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之後,則改稱為「被告人」;檢察機關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有權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合議庭經過開庭審理,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編輯本段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對於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這項原則的含義是:
1.訴訟權利是訴訟參與人享有的法定權利,法律予以保護,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剝奪。不僅如此,公安司法機關還有義務保障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對於刑事訴訟中妨礙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各種行為,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2.訴訟參與人在其訴訟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採用法律手段依法保護自己的訴訟權利,如控告或請求公安司法機關予以制止,有關機關對於侵犯公民訴訟權利的行為應當認真查處。
3.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應當得到保護,並不意味著訴訟參與人可以放棄其應承擔的訴訟義務。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也有權力要求訴訟參與人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否則,刑事訴訟就無法順利進行。
依法保障公民的訴訟權利,是我國刑事訴訟的一貫原則,是我國刑事訴訟民主、公正和文明的標志。只有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才能使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才能使訴訟參與人積極參加訴訟,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保證刑事訴訟的任務和目的得以實現。同時,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還有利於促進公、檢、法機關不斷改進和完善自己的工作,從而充分行使職權,有效查處和打擊犯罪。編輯本段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5條確立了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具體說來,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刑法規定了對於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超過上述法定追訴時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這種特赦命令具有終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前提。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對這類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對於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具體說來,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作出不立案的決定。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審判階段,對於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以判決宣告無罪。對於其他幾種情形,一般應以裁定終止審理。不過,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編輯本段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這項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1.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里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人、無國籍人以及國籍不明的人。我國作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在我國司法管轄權范圍內,外國人應與中國人一樣,應遵守中國法律。當外國人的行為觸犯刑法,應當受到刑事追究時,公安司法機關應當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及審判活動。
2.依據國際慣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外交途徑解決。依據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包括:外國駐中國使館的外交代表以及與他們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外交護照來中國的外交官員;經中國政府同意給予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其他來中國訪問的外國人。上述人員在中國犯罪的,不受我國法律刑事管轄,而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解決方式可以是建議派遣國將其召回,依法予以處理;或者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令其限期出境;或者由我國政府宣布將其驅逐出境。編輯本段刑事司法協助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互相請求刑事司法協助。這一規定確立了刑事司法協助的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中的司法協助,是指我國司法機關與外國司法機關之間。根據相互締結的條約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互惠原則,互相協助,代為進行某些刑事訴訟行為的活動。
刑事司法協助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1.刑事司法協助的主體是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這里的司法機關是廣義的,包括雙方法院和檢察機關。我國於1984年加入了國際刑警組織,因此我國公安機關與外國警察機關的協作通常通過國際刑警組織進行。司法部司法協助局作為我國對外進行司法協助的中央機關負責對外聯系。
2.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包括我國與外國締結的條約或者協定、我國參加的載有司法協助內容的國際條約以及國際公認的互惠原則。
3.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主要包括代為送達文書,代為調查取證,互相委託進行鑒定、勘驗、檢查、搜查和扣押,互相代為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互相移交物證、書證等證據。另外,刑事司法協助還包括引渡這一重要的內容。所謂引渡,是指一國將當時在其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犯有罪行或者判過刑的人,根據他國的請求,移送該國進行審判或者處罰的制度。我國與外國的引渡以與外國簽訂的引渡條約為依據。

❿ 首次以年齡確定刑事責任的朝代是

首次以年齡確定刑事責任的朝代是西周。

中華民族是一個有著悲憫情懷的民族,對弱勢群體始終給予了不同常人的關懷和照顧。而這種關懷和照顧體現到法律上,就是在定罪量刑、刑罰執行等方面對老幼、智障、殘疾、婦女等予以特殊對待。

矜恤老幼智障殘疾。在西周時期,政府就對老幼、智障等的犯罪予以了特殊對待,《周禮·秋官》說:「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禮記·曲禮》說:「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都強調年齡八九十歲以上的老人、七歲以下的兒童以及智障者,犯罪以後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之後,歷朝歷代都基本延續了這樣的做法。不久前,我國刑法進行了一次修改,其中規定年齡七十五歲以上的老人,犯罪之後一般將不再適用死刑,而這一規定就是源於我們矜恤老幼的固有法律傳統。

(10)刑法確立機關擴展閱讀

確定什麼年齡開始負刑事責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問題之一,因為刑事犯罪責任年齡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要件之一。從中國的刑法規定來看,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二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類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三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中國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段,其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於他們發生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著重於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為了教育。

因此,中國目前規定的犯罪年齡不僅是科學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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