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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1-19 21:39:11

1. 行政訴訟中,負責舉證責任的主要是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舉證責任的分配】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七條 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並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三十二條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

行政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方舉證。

(1)舉證機關擴展閱讀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2. 行政賠償案件中,行政機關可否超過舉證期限後再行補充證據

對於行政賠償案件中,行政超過舉證期限後再補充證據的,視為版被訴具體行政行權為沒有相應的證據。另外,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准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十日內提供證據。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准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3. 行政機關如何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種後果,即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舉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舉證責任的本質特徵是將當事人的舉證與其訴訟結果直接聯系的一個制度,即要求舉證責任的承擔者提供證據,如果不能提供證據,就將承擔敗訴也就是訴訟主張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後果,而不是其他不利的結果。
由於行政訴訟的特殊性,決定了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不同於其他訴訟活動的舉證責任。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有以下特徵:
1、行政訴訟強調了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未將法院依職權取證和原告或第三人的舉證責任置於同等地位。
2、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擔相對確定,就是說在行政訴訟中,對於被訴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而原告並不會因為證明不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而敗訴,這不同於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行政機關舉證責任是單方責任,即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這不同於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擔原則。
3、行政機關的舉證范圍不僅局限於事實證據,還包括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在舉證時間上,也有特殊限制,即被告應當在一審答辯期內向法院提供證據。
舉證責任分擔是法律規定應當由哪一方當事人對訴訟中的相關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就應當承擔敗訴後果的問題。對這一問題,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對這一規定的理解,應當是我們研究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的出發點。
一般認為,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應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被訴的行政行為合法,則無須原告證明其行為違法,也無須所謂法院依職權不能查明其行為合法的證據,就應當徑行判決行政機關敗訴。這是因為:
1、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要求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個最基本規則是先取證後裁決,即行政機關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充分收集證據,然後根據事實,對照法律作出裁決,而不能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行政行為。因此,當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後被訴至法院時,應當能夠有充分的事實材料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這是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基礎。
2、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居於主動地位,其實施行為時,無須徵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同意。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處於被動地位。因而為了體現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就應當要求被告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否則應當承擔敗訴的後果,而不能要求處於被動地位的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對原告不利。事實上,由於行政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這種不同地位,原告將無法或者很難收集到證據,即使收集到,也可能難以保全。在這種情況下,當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自己主張時,由原告承擔敗訴後果,是有失公允的。
3、行政機關的舉證能力比原告要強,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原告幾乎沒有舉證能力,有的案件的證據需要一定的知識、技術手段、資料乃至於設備才能取得,而這些又往往是原告所不具備的。如是否對環境造成污染,污染的程度多大,某項獨創是否獲得發明專利,葯品管理中偽劣葯品的認定,等等,這些都是原告無法收集、保全的,因而要求原告舉證是超出其承受能力的。
我國《行政訴訟法》要求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充分體現了行政訴訟目的。首先,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遵守先取證、後裁決的規則,從而防止其實施違法行為和濫用職權;其次,有利於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當被告不能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法院又不能放棄審判時,作出有利於原告的判決,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遵守不法行政行為的傷害。

4. 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一。申請人的舉證責任。申請人首先提供證據證明其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並進一步提供證據以動搖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根據行政復議的理論和實踐申請人主要應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

2、在被申請人不作為的案件中,申請人應證明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並提起的申請中,申請人應證明因受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有關復議程序的事實。

二。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在行政復議中,由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負擔舉證責任,主要應對下一事實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在行政復議中,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所指向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必要,以及條件是否具備等,都應由被申請人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2、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依據,並提供證據證明適用這些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正確性。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的證據。被申請人應提供關於該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的證據,包括有關通知書、回證、回執等。

4、關於是否濫用職權的證據。濫用職權即行政機關違反行政權的設定目的行使手中的權力。

5、關於具體行政行為適當性的證據。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可以撤銷或變更。

6、對於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被申請人應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正當事由的證據。在行政復議中,如果被申請人不能舉出確鑿的證據,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那麼被申請人就要承擔不利的復議結果。

(4)舉證機關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還應當遵循書面復議原則、被申請人負主要舉證責任原則,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原則以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之外的一級復議制原則。

被申請人負主要舉證責任原則。

這是行政復議不同於民事、刑事、經濟等訴訟的又一特點。在民事訴訟中,誰起訴,誰舉證,舉證不充分就要承擔敗訴的責任。而行政復議則不然,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負主要的舉證責任。這樣,申請人不會因舉證不足而被駁回申請。

5. 行政機關在行政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蔣中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復議法》相繼施行以來,行政訴訟、復議案件已是平常事,國土資源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訴訟、復議中遭到敗訴或撤銷的結果也屢見不鮮。這就要求國土資源行政機關不僅要在執法過程中堅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法行政,而且要在對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繼續甄別梳理證據,認真分析,避免在行政訴訟或復議時倉促上陣。
舉證責任從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自我責任,它是一種根據特殊法律規定對特定的事實即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法律責任,其特殊性在於後果可能是一種法律權利的喪失。具體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有關當事人提供證據責任。二是指舉證人提供證據後可以證明案件的部分或全部事實。民事訴訟的一般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以「舉證責任倒置」為特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源於民事訴訟舉證責任,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首次把舉證責任引入行政訴訟中,但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而由原告舉證只在被訴「不作為」案件中為特例。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也源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舉證責任。
國土資源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有二:
一是對被訴或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關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案例一:1999年3月29日,江蘇省邳州市碾庄鎮碾庄村西門二組不服邳州市國土資源局對其非法轉讓0.37畝土地給曹瑞良等四戶建商業用房的處罰決定,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邳州市人民法院經審查立案後,向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並要求在法定期限內將答辯狀送交法院及原告。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供了對原告即被處罰人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證據及法律依據:原告於1998年8月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合法審批,擅自將位於碾庄村米廠、麵粉廠門面的0.37畝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出租形式非法轉讓給受讓方曹瑞良等四戶建商業用房的事實;被告1998年5月21日對原告及應邀參加人簽章的現場勘測筆錄、8月18日對原告調查筆錄和8月22日對受讓方曹瑞良及證人趙宗蘭等簽章所作的調查筆錄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等書證。如果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不能或逾期提供上述證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決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敗訴。
二是對被訴或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事實和不履行法定職責具有合法理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前述案例,邳州市國土資源局最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決定:沒收邳州市碾庄鎮西門二組所得土地轉讓價款4萬元並限期15日內令受讓方自行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對西門二組處以罰款5000元。據此,邳州市人民法院維持了邳州市國土資源局的處罰決定。再如案例二:江蘇省邳州市運河鎮李口村村民張某於2003年3月21日訴邳州市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未依法履行農民宅基地報批程序案時,該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國務院第116號令《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據此,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如果國土資源行政機關放棄了舉證權利,無疑舍棄了人民法院或復議機關組織訴訟或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以作出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國土資源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中,不僅要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而且在法定舉證期限10日內應通過向人民法院和復議機關提供材料證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國土資源行政機關作為具有法定行政權能的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含有下列法定內容:一是有明確的相對人,二是相對人被管轄事實的客觀存在,三是告知相對人被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四是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五是具體行政行為通過法定文書送達相對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或行政復議機關的應訴通知書或答復通知書後,將其在《行政訴訟(復議)案件證據登記表》中分列三部分:一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在實體上合法的證據,寫明證據名稱、取得方式、日期及用於被證明內容。二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程序上合法的證據,寫明證據所證明的程序性事項,如立案、調查、告知、聽證、決定、送達等法定許可權。三為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6. 行政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因此,由行政機關承擔全部全部舉證責任。

這句話當然是錯的。所謂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說的是行政機關必須證明自己專行政屬行為的合法性,否則將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對於自己行政行為合法性以外的舉證,行政機關無須承擔。例如,國家賠償訴訟中,受到傷害的舉證責任是由原告承擔的,而不是行政機關。

7.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有關舉證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專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屬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8.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有關舉證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你好,在行政訴訟中,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證據章
第二十六條:"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據此以上兩條,行政機關應該承擔主要舉證責任,除非這種責任是行政機關無法提供或者不便提供的,比如行政機關因為濫用職權造成行政相對人人身傷害,在傷害程度和傷害帶來金錢損失的舉證上,這個就適合由相對人進行舉證,畢竟各種治療單據等都掌握在相對人手中。再比如在行政相對人起訴行政機關拒不發放許可的舉證上,關於許可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條件、申請資質的舉證上,也是適合由原告舉證的,畢竟自己的各項條件資質的證據,都掌握在自己手中,行政機關不具備舉證條件的。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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