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確定密級時
『壹』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應根據哪些情形變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應當根據下列情形之一,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及時變更:
(一)該事項泄露後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已發生明顯變化的;
(二)因為工作需要,原接觸范圍需作很大改變的。
情況緊急時,可以由上級機關直接變更密級。
第十五條 對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情況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及時解密:
(一)該事項公開後無損於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從全局衡量公開後對國家更為有利的。
情況緊急時,可以由上級機關直接解密。
(1)機關單位確定密級時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第四條 某一事項泄露後會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應當列入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范圍):
(一)危害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防禦能力;
(二)影響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
(三)損害國家在對外活動中的政治、經濟利益;
(四)影響國家領導人、外國要員的安全;
(五)妨害國家重要的安全保衛工作;
(六)使保護國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國家的經濟、科技實力;
(八)使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失去保障。
第七條 各機關、單位依照規定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應當接受其上級機關和有關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各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依照保密范圍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最遲不得超過十日。
第九條 密級確定以後,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發現不符合保密范圍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保密工作部門發現不符合保密范圍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糾正。
『貳』 在什麼情況下,機關單位定密時才可以將有關事項的保密期限確定為長期
只有有關保密事項范圍中已經明確規定某項涉密事項的保密期限為長期的情況下才可以確定,否則均不能確定為長期
『叄』 如何依法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各機關、單位對所產版生的國權家秘密事項,應當依照保密范圍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最遲不得超過十日」。確定密級需掌握以下五點:第一,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是確定國家秘密的法律依據;
第二,各機關、單位依照保密范圍對號入座,由承辦人提出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見,
填寫市保密局、市檔案局共同制發的《發文稿紙》,由部門領導審核把關,送主管領導簽發; 第三,按照國家保密局關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進行標志;
第四,在確定密級工作中遇有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 有爭議的事項,按規定程序於10日內上報保密部門批准,上級機關接到申請後,
應當在30日內作出批復;第五,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後應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肆』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什麼確定密級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相關領域保密事項范圍確定密級。實際操作中,機關單位都會依照有關保密事項范圍制定本單位的涉密事項范圍細目,這是日常開展定密工作的依據。
以上適用於原始定密工作。
『伍』 公文中的密級劃分規則
公文中密級是指公文的機密等級,是公文格式的項目(要素)標記之一。密級分作三級、劃分規則如下:
第一,絕密公文,是指涉及國家核心秘密的內容的文件,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第二,機密公文,是涉及國家重要秘密內容的文件,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較大的損害。
第三,秘密公文,是涉及國家一般秘密內容的文件,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的損害。
標注密級的位置,黨的機關公文標注於公文左上角份號下方,行政機關公文標注於版心右上角。
1、絕密文件:閱後應立即退回發文部門,並由發文部門保存在保險櫃內。
2、機密文件:閱後應立即保存在保險櫃內。
3、秘密文件:閱後立即保存在文件櫃內。
主體可以一樣, 他們區別主要是保密期限的不同.
<<國家保密法>>對其期限有規定,
絕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30年。
機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20年。
秘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10年。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5)機關單位確定密級時擴展閱讀:
文件特點
一 有法定作者制發。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及其領導人。
二具有法定的權威性和現行效用。法定權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能夠對受文者的行為產生一定程度的強制性影響。 現行校用指公文在其內容所針對的現行公務活動中直接發揮實際效力具有依據和憑證功能。
三 公文具有規范的體式和特定的處理程序。公文的規范體式是指公文的文體和格式必須符合國家的統一規定。收文和發文均有一定的處理程序各環節皆有順序性和規范性不得自行其是。
種類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最新版本有15種,分別是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比2000年8月的版本多了決議和公報兩個文種。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公認的有決議、決定、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十四個文種。
寫作要素
格式
行政公文的格式要素可劃分為眉首、主體、版記三部分。紅色反線以上的各個要素統稱眉首;紅色反線(不含)以下至主題詞(不含)之間的各要素統稱為主體;主題詞以下的各要素統稱為版記。
結構用語
公文結構的用語分為:一是開頭用語, 用來表示行文目的、依據、原因,伴隨情況等。如:為(了)、關於、由於、對於、根據、按(遵、依)照、據、查、奉、茲等。二是結尾用語。如:為要(荷、盼)、是荷、特此通知(報告、函告)等。
三是過渡用語。如為(對、因、據)此、鑒於、總之、綜上所述等。四是經辦用語。如:經、已經、業經、現經、茲經、辦理、責成、試行、執行、貫徹執行、研究執行、切實執行等。五是稱謂用語。有第一人稱:我、本;第二人稱:你、貴;第三人稱:該。等等。
版頭
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上「文件」二字或者加上帶括弧註明的文種名稱組成,用套紅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頁上部。聯合行文,可用主辦機關名稱,也可並用聯署機關名稱。
發文字型大小
由機關代字、年份和發文序號組成如:
渝府字〔2009〕23號
1、份號
標注同一份公文正本份數的號.在秘密以上等級公文中標引。
2、密級
秘密,機密,絕密
3、緊急程度
特急,急件
標題
1. 規範式:三部分,即:發文機關+事由+文種
――用於重要、莊重的公務
2. 靈活式
A 二部分:一是發文機關+文種
(以上標題下可加時間)
二是事由+文種
三是「轉發+始發機關及原通知標題」
B 一部分:只有文種
――常是不大重要的公務,帶周知性
★ 帶發文機關的標題下面如寫發文時間,則須用括弧,公務須是重大的、莊重的。文後不寫落款及時間。
正文
1.主送機關 (面向機關全體人員或者社會群體的,公務是周知的、重大的,常常不寫;注意工作實際中組織關系)
2. 正文
A. 原由:一是依據:
# 情況:敘述時間、單位、地點、人物和事件等; 常用「目前…」類時間狀語 ;簡介人物及事跡
#文件: 常用「根據…」;往往是一句話
# 意義:議論:常用「是…」
# 作用 :常用「將使…」
二是目的:常用「為…」
原由部分可省略,或只省略依據、目的之一。
B 事項:(內容多而重要的分條列項即列出層義,或用小標題 或用句子表達)
1.並列式。常見。一般寫的是公務的橫向的、靜態的情況。各部分相互之間無緊密聯系,獨立性強,但共同為說明主旨服務。能夠省略某一部分。這種方法的好處是概括面廣,條理性強。
並列式內容之間的序碼可用數字式,也可用分段式;段中並列的內容可用數字、分號(;),也可用句子並列式。
要求重輕有序:重要的放在前邊,依次類推。
2.遞進式。一般寫的是公務的縱向的動態的過程或者事理。各部分層層遞進,每一部分也不可缺少,前後順序也不能顛倒。這種方法的好處是邏輯嚴密,能說明問題。
在一篇公文中,兩種方法可以互相交叉,即以一種方法為主,在某一部分即某一層次中用另一種方法。
注意:自此以下常運用序碼。順序是一、(一)、1、(1)共四層。
不重要內容分項可用分段甚至加分號(;)的形式。
C 結尾:(可以不要)常見有:
一是各文種專用語如:「請予批准」、「特此通知」等。
二是希望、號召類。
從12類14種行政公文中選擇出3種社會生活中常用的模式化如下。
『陸』 對各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有什麼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對各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規定如下:
1、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許可權,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2、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6)機關單位確定密級時擴展閱讀
1、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2、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3、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柒』 各級機關單位在確定國家秘密事項及其密級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確定國家秘密事項及其具體密級是整個保密工作的基礎性工作。各機關、單位對此應當予以重視,並切實注意以下問題:
(一)對定密工作的重要性、嚴肅性,要有足夠的認識。開展保密工作首先要清楚保什麼,對保什麼的問題不清楚,保密工作就沒有明確的目標,就可能出現盲目性,其結果是國家秘密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有關人員的保密義務難以得到認真的履行。保守國家秘密是一項嚴肅的工作,關系重大,另外,在發生泄密問題時,要對當事人依法追究責任,如果定密工作未能很好進行,或定密不準,就難以有針對性地採取恰當的保密措施,保障國家秘密安全,對發生的問題也難以恰當地實事求是地作出處理。定密工作是法律規定各機關、單位必須履行的一項保密義務,是一項應盡的責任,必須依法辦事,認真做好。
(二)具體承辦定密工作的人員和負責審批工作的領導同志必須了解和掌握定密的法定程序和依據。各機關、單位對定密工作要建立、健全具體的制度。定密工作也是各機關、單位的一項日常工作。《保密法》第二章和《保密法實施辦法》第二章專門對定密的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具體承辦定密工作的人員和有關領導對這些規定要熟練地掌握並正確地運用。中央《關於加強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決定》中,還明確提出各機關、單位要建立和健全審定密級的制度。因此,各機關、單位應當針對本機關、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定密工作的承辦人員和審定人員,明確他們的具體工作職責,以保證定密工作的經常性和准確性。各機關、單位的保密組織和主管或兼管保密工作的人員,要對機關、單位所涉及的業務工作經常作深入細致的分析研究,同有關的業務工作部門和人員一道了解、掌握哪些業務工作有國家秘密,國家秘密事項呈現出一種什麼狀態,涉密的關鍵點在哪裡,隨著工作的運轉,國家秘密的狀況有什麼變化等。要准確確定國家秘密,就必須對這些同定密工作相關的具體問題有比較清楚的了解。
(三)必須嚴格區分國家秘密與非國家秘密的界限。區分的標准和依據是《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屬於規定中明確列舉的事項,就是國家秘密,沒有列舉又不符合《保密法》第二條規定的事項,就不屬國家秘密。
『捌』 機關單位應當每多長時間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
機關單位應當每一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涉及國家秘密的機版關、單位,應當進行權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檢查,落實各項保密措施,使所屬人員知悉與其工作有關的保密范圍和各項保密制度。
保密事項范圍由主管相關行業、領域工作的中央有關機關負責起草;涉及多個部門或者行業、領域的,由承擔主要職能的中央有關機關牽頭負責起草;不得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起草。
(8)機關單位確定密級時擴展閱讀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有定密權的,應當依法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沒有定密權的,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有定密權的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辦理其他機關、單位已定密事項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玖』 機關單位密定工作的直接依據是什麼
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據是上級文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
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許可權,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
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
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
(9)機關單位確定密級時擴展閱讀:
具有定密權的主體:
1、《保密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2、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3、取消了市級機關(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等)絕密級國家秘密原始定密權(即依照國家定密范圍規定定密),市直機關單位、縣級機關(如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等)行使原始定密權需經市級機關授權;
4、未經授權的市直機關單位、縣級機關、縣直機關單位、鄉鎮一級機關產生原始定密事項,需向有定密許可權的機關單位申報定密。各級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可依法行使原始定密權。
上述所有機關單位具有派生定密權(即依據上級已確定的密級定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