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證明
㈠ 公安局不再開具的證明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
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㈡ 怎麼向公安機關開證明
公安機關一般超過2000元的,才會進行處理。
如果受理,您就說帳號買來後被賣家找回,賣家涉嫌詐騙。要求公安機關發個協查函去游戲官方,有這個協查函,游戲官方就會進行處理了。
㈢ 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18個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1、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效驗碼,採用11位制,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司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陸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公安派出所,而是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應出具證明。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沉積、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公民可以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身份證,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4、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7、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圍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應當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的登記機關,婚姻狀況屬於民政部門的責任范疇,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刻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范疇,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即可。
12、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3、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與出具證明。
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顯示表現證明屬於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范疇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引發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㈣ 公安局不再開具的證明有哪些
公安派出所不再開20項「奇葩證明」——
各類證明過多過濫、「奇葩證明」層出不窮,公安部官網顯示,公安部聯合其他11部門起草了兩份文件名為《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和《關於印發<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其中列出公安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的20類事項,包括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等。
在派出所不予開具證明的20類事項中,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即公民用其他法定身份證件可以證明,以及不屬於派出所法定職責范圍的。
一是凡公民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9類事項,如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等,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二是對於公民戶口遷移、住址變動等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登記內容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三是對於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類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事項,根據情形分別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使用部門核查,或者依法辦理公證,對涉及公安機關職責的事項,公安機關給予必要協助。
不過,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9類事項,如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注銷戶口、撿拾棄嬰(兒童),因乘坐飛機、火車、住宿旅店需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等,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
㈤ 公安機關不再出具18種證明有哪些
公安部介紹了18種不該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內容如下:
1、身份證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3、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4、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5、償還能力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7、親屬關系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9、身份證丟失證明
10、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12、保險事故證明
13、人員失蹤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15、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2017年稍早時候,關於各級行政部門要求公民開具各類證明的吐槽層出不窮,如出國旅遊要開取「你媽是你媽」證明,女子前往監獄探監要求前往派出所開具」老公是老公「證明,老年證丟失被要求開取」丟失證明「,這些繁瑣的證明手續也一度引發基層民警吐槽。
一些基層民警在開具各類證明後會附言理論,直斥有關單位無事生非、為民添亂。據了解,除了特定的辦理業務事項外,派出所一般可開具的證明主要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證明事主身份信息的,例如出生年月日、戶籍信息、個人戶口注銷證明和報失護照、身份證遺失等證明;還有一類就是屬於治安、刑事案件的相關證明,例如無犯罪記錄證明、案件受理回執,以及是否屬五種不準出境對象的證明。
今年5月6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在討論確定進一步簡政放權、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時,對於媒體報道的公民出國旅遊被要求開「你媽是你媽」的證明,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斥責:「這簡直是天大的笑話。」
其後,公安部發言人在解釋當下「奇葩」證明頻出的原因時稱,公民戶籍、教育、就業、生育、醫療、婚姻等一些基本信息處於分散、割據的碎片化狀態,不能實現部門間、地區間互通共享或共享程度不高。
此外,一些基層部門和單位也存在懶政、推卸責任甚至設租尋租的問題,需要各部門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加以整改。
(5)公安機關證明擴展閱讀:
18種不該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解釋如下:
解釋一、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十八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制,其中第十一個數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查詢,無需派出所出證明。
解釋二、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應到公證機關去做公證。
解釋三、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可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補辦身份證沒有附加條件。
解釋四、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證明。
解釋五、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公民可到公證機關尋求公證。
解釋六、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解釋七、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解釋八、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解釋九、公安機關對丟失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解釋十、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范圍,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解釋十一、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解釋十二、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解釋十三、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解釋十四、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解釋十五、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有報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解釋十六、現實表現證明屬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解釋十七、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范疇之內,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解釋十八、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的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㈥ 公安派出所能開哪些證明
對於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9類事項,公安派出所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注銷戶口證明。
親屬關系證明。
被拐兒童身份證明。
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非正常死亡證明。
臨時身份證明。
無犯罪記錄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9類事項
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別。
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公民民族成分
公民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地
公民籍貫。
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㈦ 公安機關不準出具的證明有哪些
您好!18個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如下:
1、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效驗碼,採用11位制,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司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陸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
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
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適公安派出所,而是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應出具證明。
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
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
需要沉積、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公民可以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身份證,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
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4、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
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
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
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7、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圍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應當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的登記機關,婚姻狀況屬於民政部門的責任范疇,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
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刻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范疇,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即可。
12、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3、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與出具證明。
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顯示表現證明屬於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
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范疇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
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引發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謝謝閱讀!
㈧ 向公安機關出具證明範本
向公安機關出具證明。那肯定是要正本的喲!
㈨ 公安機關不再開具18類證明有哪些
●身份證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制,其中第11個數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派出所出證明。
●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應到公證機關去做公證。
●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可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補辦身份證沒有附加條件。
●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證明。
●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公民可到公證機關尋求公證。
●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不知情。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
●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個人索取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房產情況證明
●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