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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告知聽證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1-19 01:10:32

A. 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怎樣才能變為國有建設用地

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改為(被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條件: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則可以直接辦理徵收土地手續。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六、七、八條

第七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 補充耕地方案和徵用土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 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 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就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和農戶。同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征地告知書》應當在擬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 張貼。征地按規定告知後,應當填寫《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征地告知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 物,征地時不予補償。

第二步:征地調查確認。

在征地告知後,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 查結果確認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應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作為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不 作為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是否同意征地的憑證。知情確認屬於征地審查報批的必備材料。

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准和 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聽證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 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可在《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備注欄內書面記載,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四步組織報批材料。

報批材料主要有:

1、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徵收土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供地方案;

2、補充耕地證明;

3、征地補償費用標准、安置措施的說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書;

5、被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要求聽證的,聽證筆錄;

6、佔用林地的,提供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7、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意見;

8、農用地轉用計劃通知書;

9、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審核表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10、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成果報告書及勘測定界圖 ;

11、擬佔用土地的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總體規劃圖;

12、補充耕地位置圖(在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

13、失地農民簽署的知情確認材料。

第五步:報批審查

根據批准許可權,根據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鎮批次用地或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等形式上報。

審查並批准用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審查批准,對於程序合法、要件齊全的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用地政策,對上報的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並批准用地。

第六步:繳納有關稅費

用地經批准後,按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稅費繳清後方可領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兩公告一登記。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公告期滿,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范圍內公告。

第八步:補償安置聽證。

被征地農民在該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訂之前有權申請聽證,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聽證申請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九步:補償安置。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並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佔地。

在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時應當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報批前還需要辦理用地預審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和項目備案、核准即有發展改革部門對該項目的立項。

拓展資料: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第九條 建設只佔用國有農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只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只需擬訂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佔用國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由國務院批準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只需擬訂供地方案;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應當包括用地安排情況、擬使用土地情況等,並應附具下列材料:

(一)經批準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佔用基本農田的,同時提供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有資格的單位出具的勘測定界圖及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三)地籍資料或者其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四)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規劃圖和村莊、集鎮規劃圖。

B. 請問大家當地土地被徵收後政府有權提成嗎

親 感覺有徇私貪污哦 這是土地徵收的具體流程 你看一下咯:
從具體操作程序進行劃分的話,土地徵收工作程序分為征地報批前工作程序、征地報批材料組卷和征地批准後組織實施程序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工作有發布《征地前告知書》或者《擬征地公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簽字確認,告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有申請聽證權利,向他們送達聽證告知書;第三階段工作主要有組織實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徵收土地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其具體程序如下:

流程

【征地情況告知】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製作《征地告知書》並公告或者直接發布《擬征地公告》,將擬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3]

《征地告知書》或《擬征地公告》由國土資源所負責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內張貼。在有條件的地方,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將《征地告知書》在互聯網上發布、在當地電視台播出。張貼、發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書》的過程,應當進行攝像和錄像,取出的照片和視頻資料要妥善保存備查。《征地告知書》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征地調查確認】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規格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並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所有人蓋章和簽字予以確認。[3]

【函告征地情況】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確認的擬征地的權屬、種類、面積和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等情況函告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及時確定被征地農民社保對象的條件、人數、養老保險費的籌資渠道、繳費比例,並函告同級國土資源局。

【征地聽證告知】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製作《聽證告知書》,將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的被征地農民社保對象的條件、人數、養老保險費的籌資渠道、繳費比例等內容,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並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聽證告知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張貼並告知被征地農民。

【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報批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涉及社會保障有關事項的,邀請勞動保障部門參加。舉行聽證的,應當製作《聽證筆錄》和《聽證紀要》,全面准確地反映當事人的意思。確有必要的,應當對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願放棄聽證的,應當填寫《聽證送達回執》。[4]

材料組卷

按要求逐級上報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審批。[5]

【文字材料】

1、省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2、省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審查意見(附土地開發建設整體方案及控制性規劃;涉及劃撥供地的,附劃撥用地項目名單)

3、縣(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4、縣(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審查意見(附土地開發建設整體方案及控制性規劃,其中涉及劃撥供地的,附劃撥用地項目名單)

5、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三方案」

6、征地告知、確認、聽證有關材料

7、補充耕地驗收文件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關於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

8、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承諾函(加蓋市、縣財政部門印章)

9、佔用林地的,應當先辦理佔用林地審核手續

10、現場踏看錶(見附件4)及影像資料

【圖件材料】

1、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和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2、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圖(可用A4局部彩圖,加蓋報文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印章或規劃審核章)

3、擬佔用土地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注佔地位置並加蓋報文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印章)

4、補充耕地位置圖(在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並加蓋報文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印章)

實施

【發布徵收土地公告】

征地經依法批准後,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的村內張貼《徵收土地公告》[6]。該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2)被徵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途徑、社保情況;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到《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和補償登記資料,在發布《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在被徵收土地的村內張貼。該公告當包括下列內容:[7]

(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和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費用的籌集方法、繳費比例和辦法;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C. 佔用農民流轉土地開發蓋高樓合法嗎

那肯定是不合法的!特別是鎮政府,根本就沒有這樣的權力。
土地徵收的一般程序
一、預征告知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征地報批前將征地的有關事項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是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這一法定職責就是行政不作為。被征地的農民在沒有被告知的情況下在擬征土地上新建附著物等並不違法
實踐中,很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未告知過被征地的農民,只告知了村集體。而在征地批准後,又以已經告知被征地的農民為由,對所謂告知以後農民在地上新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造成矛盾不斷。更為重要的是,農民如果對擬定的用途、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不服,還有對補償標准提出異議和要求聽證等權利。沒有告知被征地的農民,這些權利就很難得到保證。
二、現狀調查及確認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中規定:「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按上述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如果沒有履行土地現狀調查以及沒有讓被征地農民簽字確認土地狀況的,批地機關是不會批准用地的。
而現實中確是,很多農民自己根本沒有簽字確認自己的土地狀況,而在國土部門上報的征地材料中確有農民簽字確認的材料,大部分是村幹部和他人代簽,弄虛作假欺騙批地機關。批地機關在審查批地時,一般進行的是書面審查,而不是親自向被征地的農民核實。這就造成被征地的農民沒有簽字確認,土地依然被批准徵收的情況出現。被征地的農戶發現這一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或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
《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在聽證過程中,負責組織聽證的機關應當將其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的有關證據向聽證的農民出示並作出說明。如果被征地的農民認為征地機關擬定的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依據不足,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議,如果被征地農民提出的建議合理合法,征地機關應考慮重新更改補償標准、安置途徑。被征地農民提出的異議和建議,聽證機關應該形成筆錄,這個筆錄也是報批時的必備材料。而現實情況確是,被征地的農民根本沒有收到征地機關的聽證告知書,卻被說成是放棄聽證權利。
四、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征地補償標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縣級人民政府同時應就征地補償標准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說明材料;被征地農民提出的意見較多、情況較為復雜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說明採納意見的情況。
五、征地的審核、報批
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受理,並進行審核。凡是征地材料齊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補償標准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方案已經確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出具說明材料的,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須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後報請國務院批准。國土資源廳(局)將征地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查。征地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省國土廳或國土資源部下發征地批准文件。由以上的介紹可知。我國有權批准征地的機關只有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是徵收土地的主體,但並不是批准徵收土地的主體。實踐中,很多市縣人民政府採取邊報批邊佔地的方式非法佔用農民的土地。這是嚴重違法的。因

D. 集體土地劃撥為國有土地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改為(被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條件: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則可以直接辦理徵收土地手續。
2、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程序。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就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同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第二步:征地調查確認。
在征地告知後,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應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
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聽證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可在《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備注欄內書面記載,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四步組織報批材料。
報批材料主要有:
1、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徵收土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供地方案;
2、補充耕地證明;
3、征地補償費用標准、安置措施的說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書;
5、被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要求聽證的,聽證筆錄;
6、佔用林地的,提供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7、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意見;
8、農用地轉用計劃通知書;
9、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審核表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10、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成果報告書及勘測定界圖 ;
11、擬佔用土地的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總體規劃圖;
12、補充耕地位置圖(在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
13、失地農民簽署的知情確認材料。
第五步:報批審查
根據批准許可權,根據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鎮批次用地或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等形式上報。
審查並批准用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審查批准,對於程序合法、要件齊全的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用地政策,對上報的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並批准用地。
第六步:繳納有關稅費
用地經批准後,按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稅費繳清後方可領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兩公告一登記。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公告期滿,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范圍內公告。
第八步:補償安置聽證。
被征地農民在該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訂之前有權申請聽證,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聽證申請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九步:補償安置。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並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佔地。
在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時應當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報批前還需要辦理用地預審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和項目備案、核准即有發展改革部門對該項目的立項。

E. 集體土地可以劃拔和出讓嗎需要什麼手續

1、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改為(被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條件: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則可以直接辦理徵收土地手續。
2、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程序。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就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同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第二步:征地調查確認。
在征地告知後,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應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
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聽證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可在《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備注欄內書面記載,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四步組織報批材料。
報批材料主要有:
1、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徵收土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供地方案;
2、補充耕地證明;
3、征地補償費用標准、安置措施的說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書;
5、被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要求聽證的,聽證筆錄;
6、佔用林地的,提供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7、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意見;
8、農用地轉用計劃通知書;
9、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審核表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10、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成果報告書及勘測定界圖 ;
11、擬佔用土地的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總體規劃圖;
12、補充耕地位置圖(在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
13、失地農民簽署的知情確認材料。
第五步:報批審查
根據批准許可權,根據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鎮批次用地或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等形式上報。
審查並批准用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審查批准,對於程序合法、要件齊全的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用地政策,對上報的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並批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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