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情況的報告書
① 行政機關聽證後,應當在幾日內對當事人下達聽證意見書有明確法律規定嗎
法律沒有規定聽證結束後的處理時間,只規定了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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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一般行政機關外,公安機關也有聽證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其非本案調查人員組織聽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 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② 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程序。
農民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需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農民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需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如下:
1、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而用地單位應首先向國土、規劃、建設部門咨詢該農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項規劃;
2、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後,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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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除了具有土地的基本屬性以外,還有下面的特性:
1、綜合性
集體土地也是由氣候、水文、土壤、地形、地質、生物及人類活動的結果所構成的綜合體。土地的各組成部分緊密結合,相互影響,協同進化,互為因果,人類不可能改變一種組成要素而使得其他要素保持不變。
2、生產性
集體土地也具有一定的生產力,可以生產出人類需要的某種植物產品和動物產品。
3、競爭性
土地面積的有限性及位置的固定性,導致人們對集體土地的競爭行為。一方面要發展經濟,進行城市建設,要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就要佔用土地資源,由於城市的土地資源緊張,城市在擴大的過程中就要佔用集體土地。
另一方面,要發展農業,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而集體土地面積在不斷減少,耕地被佔用。這對集體土地而言,導致了競爭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