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被告
是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㈡ 行政訴訟判決後,被告(行政機關)有上訴權嗎
即使是行政機關,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專:《中屬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㈢ 行政訴訟法中,怎樣確定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被告主體的確認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作被告。
3、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4、委託某一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5、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行政機關被告擴展閱讀:
如果派出機構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原則上,派出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以派出機構為被告。但是在越權方面要分兩種情況:
①派出機構超越了授權的幅度,以派出機構為被告。
②派出機構超越了授權的種類,以派出機構所在機關為被告。以派出所為例,其職權為50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罰款10000元的決定,派出所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決定,公安局為被告。
㈣ 行政訴訟的被告僅限於行政機關,這句話對不
不對。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版
有的組織原來不具權有行政管理職權,但法律、法規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務方面的管理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認為該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應以該組織為被告提起訴訟。例如,《食品衛生法》規定:縣級以上衛生防疫站和食品衛生監督檢查所為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有權對違反食品衛生法情節嚴重的個人或組織,給予行政處罰。該衛生防疫站和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就是由法律、法規授權的這類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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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時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嗎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應當出庭,不出庭應當說明理由。
㈥ 新行政訴訟法復議機關與原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時由哪個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復議機關與原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時,原告可以選擇向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㈦ 行政機關什麼情況下是民事訴訟的被告
這個涉及的是民來事訴訟和行政源訴訟主體的區分,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是平等主體,在行政訴訟中訴訟主體一方是行政機關。在被告是行政機關的時候,要分辨是行政賠償還是民事賠償就要分辨與行政機關的糾紛是否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還是普通的民事行為,其實就是要分清行政機關進行的是和它自身的行政權力有關系。舉個例子,行政單位為了單位的用水進行和飲水供應商就應該是民事糾紛,因為這沒有和行政權力掛上關系。假如是為了行政機關用地而要徵收當地居民用地,因其索賠就可以稱之為行政賠償。
㈧ 行政訴訟法規定哪些機關可成為被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回提起訴訟的,作出行答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㈨ 行政訴訟中 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作出行政行為如何處理就是說誰為被告
其實這個在來實踐中本身就有問題,非源行政機關不能作出行政行為啊。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的話,如果有行政機關和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為被告;
若是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由該組織為被告;被委託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委託組織為被告。
㈩ 行政訴訟被告主體如何確定
被告主體的確認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作被告。
3、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4、委託某一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5、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10)行政機關被告擴展閱讀:
被告:defendant
刑事被告人享有辯護、最後陳述、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問題的權利,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申請迴避、提起上訴、要求再審的權利,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等。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訴訟權利,同時有權依法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
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更換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條件的被告參加訴訟。如果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換,人民法院應該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此時被告即成為反訴的原告,本訴的原告即成為反訴的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與原告法律地位平等。
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爭執,而依法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