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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申請審查

發布時間: 2021-01-15 19:01:05

① 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稅務機關應當干什麼

審查。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依法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稅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並作出決定。 稅務機關審查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聽證不是作出許可決定的必經程序,但是對於下列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需要聽證的事項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社會公告。聽證由稅務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最後做出決定。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後,應當當場或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② 申請再審聽證之後,是什麼程序

民事再審申請聽證後的程序,一般有兩個:

一是案件確有錯誤,裁定再審;

二是案件沒有問題,裁定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聽證申請審查擴展閱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

第一條 當事人或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再審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二)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六)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條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三)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四)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第四條 申請再審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同時,應提交材料清單一式兩份,並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同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第五條 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應將材料退回申請再審人並告知其補充或改正。

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應在申請再審人提交的材料清單上註明收到日期,加蓋收件章,並將其中一份清單返還申請再審人。

第六條 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並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一)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再審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

第七條 申請再審人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針對申請再審事由並結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釋明工作。申請再審人堅持申請再審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第八條 申請再審人越級申請再審的,有關上級法院應告知其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第九條 人民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間要求的,應告知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

二、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申請再審人未主張的事由不予審查。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審查當事人訴訟

主體資格的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採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對方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意見、原審裁判文書和證據等材料,足以確定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徑行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③ 行政許可的期限有什麼規定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的,視為准予延期。

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期限一般是多久

違章建築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現行的建設行政法律法規中未作明確的規定。

從具體的操作看應視違章建築的結構,面積,拆除作業的難易程度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限。責令違法當事人在15日內自行拆除,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那麼行政機關將依法按下列程序處理,直至強制拆除:

1、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違法行為,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執法人員7日內製作《調查詢問筆錄》及收集其它相關證據。

3、審批: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後,提出處理意見,由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及執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查,然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4、告知:擬給予處罰的,執法人員將所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處罰的具體內容告知行政相對人,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有向本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聽證: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予以聽證;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6、處罰決定:行政執法主體作出處理、處罰決定,若不服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送達: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

8、違法當事人在三個月的行政訴訟期限屆滿當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或行政機關可中止或停止起動強制執行程序,待二審終結後再起動強拆程序(具體時間無法確定)。

9、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依法予以催告,自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內履行。

10、強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若不服決定,可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1、拆除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將依法強制拆除。

12、執行:當事人不履行的,由縣政府責令相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

所以,依法強制拆除「一處」簡易結構的違章建築,最快應為7個月,如遇訴訟最快應為9個月。

(4)聽證申請審查擴展閱讀:

依法行政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五證」齊全的項目,卻成了違章建築,項目合法性之爭無外乎三種情況。

一種可能是行政許可錯誤,規劃部門「五證」頒錯了,把一級路當成了二級路;一種可能是行政處罰錯誤,公路管理部門對違章建築認定錯了,把二級路當成了一級路;還有一種可能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公路等級從原來的二級路升級為一級路。

無論是哪種情況,都不應讓企業和群眾承擔損失並為解決此事奔波十餘年。

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實現良法善治,需要久久為功,需要認真對待每一個行政審批、每一個行政處罰,讓人民群眾從每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中感受到依法、合理、公正。

只有不斷從個案中積累社會公眾對法治政府建設的信心,才能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才能使企業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參考資料來源:瀘州市網路問政平台- 違章建築限期拆除 期限一般是多久?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五證」齊全,何以成了違章建築(來信調查)

⑤ 請問:申請人身安全保戶令可以嗎需要什麼資料到哪科室申請

人身保護令是國家法律保護個人自由的重要手段,當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申請時,受害人的親屬、朋友或其他組織都可以向法院代為申請。

(一)申請

1、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管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提出時間。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以簽名、摁手印等方式確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訴前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簽發人身保護裁定之後15日之內提出離婚訴訟。逾期沒有提出離婚訴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效。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是受害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簡訊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二)審查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後,應當迅速對申請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在審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時,可以根據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本著靈活、便捷的原則適當簡化。
對於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可以提交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調取證據予以核實或者舉行聽證。
(三)裁定
1、作出裁定的時間: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批準的裁定。
人民法院經審查或聽證確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果不採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應當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2、裁定包含的主要內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4)有必要的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附帶內容:申請人申請並經審查確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附帶解決以下事項:(1)申請人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的生活費以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教育費等;(2)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而接受治療的支出費用、適當的心理治療費及其它必要的費用。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留待審理後通過判決解決。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種類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分為緊急保護裁定和長期保護裁定。緊急保護裁定有效期為15天,長期保護裁定有效期為3至6個月。確有必要並經分管副院長批準的,可以延長至12個月。
(四)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送達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庭送達,同時抄送轄區公安機關;達達方式一般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委託送達,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通過電話等其他方式將裁定內容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轄區公安機關,並將告知情況記錄在案。
(五)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生效與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抄送轄區公安機關的同時,函告轄區的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公安機關拒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後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機關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相關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監督被申請人履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間,繼續騷擾受害人、毆打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威逼受害人撤訴或放棄正當權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相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六)駁回申請及不服裁定的復議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申請,並告知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
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簽發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復議裁定。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執行。
(七)撤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聽證
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緊急保護措施的裁定後3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舉行延長或撤銷緊急保護裁定的聽證。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聽證前三日將聽證通知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安排聽證。
聽證一律不公開進行。但是,經法院許可,雙方當事人均可由一、兩位親朋陪伴出庭。陪伴當事人出庭聽證的親朋有妨礙訴訟秩序的除外。
聽證通知合法送達後,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一般情況下可以視為申請人放棄申請,但是,經核實受害人受到加害人脅迫或恐嚇的除外。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響聽證的進行。
(八)對撤回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審查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很快撤回申請的,或者經合法送達聽證通知後不出席聽證的,經審查,如存在以下因素,人民法院應當保持警覺,判斷其是否因施暴人的威脅、脅迫所致。存在以下因素的,不予批准:
1. 被申請人有犯罪前科的;
2. 被申請人曾有嚴重家庭暴力行為的;
3. 被申請人自行或與申請人共同來申請撤銷的;
4. 申請人的撤銷申請無正當理由的或不符合邏輯的;等等。
以上是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全部介紹,對受害人採取保護性措施,是試點法院根據《指南》規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又稱保護令),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

⑥ 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再審案件一定會舉行聽證會嗎

有些事情不能完全按規定來執行,再審案子太多,法院忙不過來,自然就要延期,院長簽個字就延期了,很正常。新民訴法實行後,我們這高院一個月200多件申請,3個月絕對不夠處理。你安心等吧,最長半年,這期間法院會給你一個交代的。

你當然有權利要求開聽證會,但是開不開還是法院說了算。你現在是復查階段,還沒確定立案,你要把證據盡量提出來,否則立案不成的話,你留著證據也沒有。

能說的就這么多了,祝你好運

⑦ 舉行聽證時,審核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可以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歷害關系人應當提出證

聽證主持人及聽證參加人員
《行政處罰法》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一般情況下,聽證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擔任,以保障行政決定的公正性。聽證參加人員除行政管理相對人外,權利或利益間接受到影響的第三人也可以參加聽證。通過擴充公民參加行政聽證程序,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現場監督,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聽證場所的設立
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前,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場所等規定內容。聽證場所的安排可根據聽證事項及聽證規模的大小確定。
聽證記錄的製作及約束力
聽證必須製作相應的記錄。聽證記錄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決定的依據之一,但不能將其作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行政機關應斟酌聽證記錄並結合其他事實及依據作出相關行政決定。

⑧ 法院對公司強制清算申請如何審查

審來理強制清算案件的審判自庭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強制清算申請時,一般應當召開聽證會。對於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經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其對書面審查方式無異議的,也可決定不召開聽證會,而採用書面方式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決定召開聽證會的,應當於聽證會召開五日前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並送達相關申請材料。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聽證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聽證會中,人民法院應當組織有關利害關系人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被申請人是否已經發生解散事由、強制清算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內容進行聽證。因補充證據等原因需要再次召開聽證會的,應在補充期限屆滿後十日內進行。 人民法院決定不召開聽證會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並向被申請人送達有關申請材料,同時告知被申請人若對申請人的申請有異議,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

⑨ 下面關於行政許可聽證的說法是否正確 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可以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

委託律師/處理

⑩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司法實踐

對受害人採取保護性措施,是試點法院根據《指南》規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又稱保護令),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如今,該指南的主要內容已經由兩個省級法院和一些基層人民法院轉換為指導性文件。如:《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的司法保護的指導性意見》、《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認定規則》、《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保護的暫行規定》等。以下是《指南》對人身保護令的程序做一些規定:
(一)定義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做出的裁定。
(二)申請
1、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管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提出時間。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以簽名、摁手印等方式確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訴前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簽發人身保護裁定之後15日之內提出離婚訴訟。逾期沒有提出離婚訴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效。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是受害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簡訊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三)審查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後,應當迅速對申請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在審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時,可以根據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本著靈活、便捷的原則適當簡化。
對於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可以提交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調取證據予以核實或者舉行聽證。
(四)裁定
1、作出裁定的時間: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批準的裁定。
人民法院經審查或聽證確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果不採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應當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2、裁定包含的主要內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4)有必要的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附帶內容:申請人申請並經審查確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附帶解決以下事項:(1)申請人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的生活費以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教育費等;(2)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而接受治療的支出費用、適當的心理治療費及其它必要的費用。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留待審理後通過判決解決。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種類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分為緊急保護裁定和長期保護裁定。緊急保護裁定有效期為15天,長期保護裁定有效期為3至6個月。確有必要並經分管副院長批準的,可以延長至12個月。
(五)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送達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庭送達,同時抄送轄區公安機關;達達方式一般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委託送達,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通過電話等其他方式將裁定內容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轄區公安機關,並將告知情況記錄在案。
(六)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生效與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抄送轄區公安機關的同時,函告轄區的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公安機關拒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後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機關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相關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監督被申請人履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間,繼續騷擾受害人、毆打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威逼受害人撤訴或放棄正當權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相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七)駁回申請及不服裁定的復議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申請,並告知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
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簽發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復議裁定。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執行。
(八)撤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聽證
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緊急保護措施的裁定後3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舉行延長或撤銷緊急保護裁定的聽證。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聽證前三日將聽證通知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安排聽證。
聽證一律不公開進行。但是,經法院許可,雙方當事人均可由一、兩位親朋陪伴出庭。陪伴當事人出庭聽證的親朋有妨礙訴訟秩序的除外。
聽證通知合法送達後,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一般情況下可以視為申請人放棄申請,但是,經核實受害人受到加害人脅迫或恐嚇的除外。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響聽證的進行。
(九)對撤回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審查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很快撤回申請的,或者經合法送達聽證通知後不出席聽證的,經審查,如存在以下因素,人民法院應當保持警覺,判斷其是否因施暴人的威脅、脅迫所致。存在以下因素的,不予批准:
1. 被申請人有犯罪前科的;
2. 被申請人曾有嚴重家庭暴力行為的;
3. 被申請人自行或與申請人共同來申請撤銷的;
4. 申請人的撤銷申請無正當理由的或不符合邏輯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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