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通知書應當包括的內容為
㈠ 海關決定組織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 )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 )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
30;7;5
㈡ 聽證告知書 時間時限是幾日,並且聽政告知書(通知書)是否要同行政處罰告知書一通發出。
聽證告知書沒有特別規定時限,聽證告知書應與行政處罰告知書一同作出。
㈢ 收到聽證通知書後,又寄來處罰決定書,合法嗎
一般情況行政機關應先聽證,後下處罰決定。
聽證告知書往往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並非行政處罰)等實體內容,二是告知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期限和組織機關等。
根據你所述情況,行政機關既然下達了聽證告知書,行政相對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內要求召開聽證會,或者法定必須舉行聽證會而沒有舉行,國土部門應先審查,然後根據情況是否作出聽證通知書,否則所作的的處罰決定程序可能違法。
㈣ 告知書與告知類啟事有什麼不同
屬於告知類的。具有警告、限制的、行政指令等性質。非處罰類。
非常正確,責令無效後可以做出處罰。可能會加重處罰。因為這涉及到一個認識、態度問題。
㈤ 聽證通知書應當由什麼人員送達
要不有什麼人送來這個就是快遞送達,一般情況下都是郵政快遞送達向幫主當年。
㈥ 當事人接到《聽證通知書》後,不參加聽證會或者中途退場,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㈦ 行政機關下達限期拆除決定 下發了事先告知書 還用再下達聽證告知書嗎
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就不必要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說明: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是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給當事人下達的一個通知書,告訴當事人有權申請聽證。《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可以同時送達,雖然是兩個程序,但一般來說可以一起做,這樣並沒有損害當事人的權益。如果一定要分先後的話《行政處罰告知書》在先,《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在後。只有符合必須聽證條件或者執法機關認為應該予以聽證的行政處罰才發《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㈧ 規劃局舉辦聽證會,通知應該提前幾天送達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許可法》只規定了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建設部08年制定的《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規定,主管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聽證會代表產生辦法、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七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聽證會代表或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㈨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什麼意思
1、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是行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的法律文書。
2、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3、行政處罰中設置聽證程序,其目的在於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與復議、訴訟不同,復議與訴訟是一種事後監督程序;而聽證程序是一種事先、事中監督程序,是行政機關自我監督、自我改正程序。
(9)聽證通知書應當包括的內容為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如下: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參考資料來源:四川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㈩ 收到聽證申請後,多長時間舉行聽證
復如果是因行政處罰制而要求舉行的聽證的話 具體規定在行政處罰法中有寫 但是具體處理時限要看是屬於哪個省,因為各省關於聽證程序有出台具體的實施辦法。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受理聽證後,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負責承辦案件的機構,應當在3日內將行政處罰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證據的復印件、照片以及證據目錄、證人名單移送負責聽證的機構;
(二)負責聽證的機構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後,應在3日內確定聽證會組成人員;
(三)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會通知書》送達當事人;把聽證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其他參加人;
(四)公開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會舉行3日以前公告案由、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聽證舉行時間和地點。
《聽證會通知書》內容包括:(一)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二)聽證會組成人員的姓名;(三)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四)告知當事人准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但是並無具體執行的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