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的代表
㈠ 什麼既是人民檢察院的標志也是檢察官的標志體現了檢察官代表全國依法行使檢查
我想知道在各個國家法律中是不是賦予了檢查官這樣的權利?
是這樣的,世界上有兩回大法系,英美法答系和大陸法系,各法系對檢察官的作用規定不一樣,進而各法系的不同國家對檢察官的作用規定更不一樣。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二)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三)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所以,在中國,檢察官可以對公安行使檢察權。
㈡ 檢察院逮捕人大代表的問題
你所說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
你首先要理解,這個規定是檢察院的內部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逮捕有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決定逮捕兩種,其中審查批准逮捕是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提請批准逮捕審查後所作的決定,而審查決定逮捕,則是人民檢察院對本院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所作的逮捕決定。因此對於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是在本院的流程,沒有檢察院提請檢察院的說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逮捕、起訴均依法由同一個檢察院辦理,權力較為集中。盡管內部有分工和制約,但容易產生監督制約不到位的問題。《規定》改革了檢察機關內部的辦案機制,確立了上一級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模式,能夠最大限度地強化內部監督制約,也符合社會各界要求對職務犯罪逮捕加強監督、提高辦案質量的期待。
這個時候,下級檢察院對本院的自偵案件需要採取逮捕措施的時候,就按照內部流程報上級批准。也就是說,是向本院的偵查監督科移送審查批決定逮捕,再由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向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報請。不是由下級院偵查部門向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報送。程序不一樣。
涉及到需要逮捕的人員是人大代表的時候,就必須符合刑訴法和人民代表法的規定。有關法律規定,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因此,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後,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逮捕,是不可電到的程序。因此,下級檢察院在得到代表所屬的常務委員會許可後,再向按照流程報決定逮捕,是符合現有法律規定的。
㈢ 為什麼只有人民檢察院才能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才是公訴呢
法院要開庭審判犯人也需要有原告來配合,但有些案件找不到原告,或者侵害了國家利益,這時候檢察院就代表了國家飾演原告,不然的話案件程序就會很難走下去。
㈣ 行政機關、權利機關、審判機關以及檢察機關的區別
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行政職能的機關。從廣義上講,行政機關是一級政府機關的總稱,即國家政權組織中執行國家法律,從事國家政務、機關內部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從狹義上講,行政機關僅指政府機關內部的綜合辦事機構,即辦公廳(室),它是在行政首長直接領導下處理各種事務、輔助進行全面管理工作的機構。
權力機關(organs of power)是代表統治階級集中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社會主義國家實行議行合一(或議政合一)制度,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和統一領導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即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它們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進行工作。
審判機關就是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在中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察權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資本主義國家的檢察機關,有的附屬於法院系統(大陸法系國家),有的獨立設置(英美法系國家)。
國家權利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
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㈤ 人民法院人民政府檢察院與人民代表大會有哪些關系
人大監督,政府管理,法院處理糾紛,檢察院審查案件提起公訴,偵查貪污受賄瀆職
㈥ 移交檢察院代表什麼
您好,
無論是公安機關移交到檢察院還是檢察院內部由其偵查監督部門移交到公訴部門的,專都表屬明案件的立案偵查階段已經結束,接著應該是由檢察院的公訴部門來進一步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起訴條件。
如果滿足,則應該在辦案期限內移送法院起訴;如果不滿足,一般都會退回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如果還不行,則應該以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撤案。
如果您對回答滿意,望採納。
㈦ 法院徽章和檢察院徽章各代表了什麼意義
司法行政徽章的基本圖案由盾牌、五顆五角星、長城和橄欖枝圖形構成。盾牌和五角星專象徵著司法行政機關在國屬家法制建設中擔負著法律保障等重要職責;長城象徵著中國,充分體現了司法行政機關的國家屬性,也象徵著國家對司法行政工作順利開展的堅強保障力;橄欖枝代表著和諧,象徵司法行政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紅色和銀白色是司法行政徽章的基本組成色
㈧ 檢察機關的職能和作用是什麼
一、檢察機關的主要職能是: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檢察機關的作用可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對法院起到糾錯作用:如果發現法院的判決有錯誤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起抗訴,糾正法院的錯誤。
2、對公安機關起到審查作用:公安機關在批請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如果發現證據不足或其它疑點,可以讓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以免誤抓好人。
3、作為原告代表國家起訴的作用:一般的民間案件是民不訴官不究,但是,在審判國家公職人員的貪污受賄犯罪等行為時,檢察機關要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察權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在中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檢察院與人民法院、政府並列,稱為「一府兩院」。其職權主要有:審查批准逮捕、決定起訴並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的職能。
㈨ 檢察院可以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什麼訴訟
刑事訴訟,公訴權。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內移送人民法院。相當容於原告的角色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㈩ 檢察院徽章代表什麼
檢徽全稱為「檢察官徽章」,基本圖案由盾牌、五顆五角星、長城和橄欖枝圖形構成。
盾牌和五角星象徵著司法機關在國家法治建設中擔負著法律保障等重要職責;長城象徵著中國,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的國家屬性,也象徵著國家對司法工作順利開展的堅強保障力;橄欖枝代表著和諧,象徵司法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檢察官作為法律的守護人,既要追訴犯罪,更須保護被告人免於法官恣意及警察濫權,擔當國家權力雙重控制的任務;檢察官不是法官,但要監督法官裁判,共同追求客觀公正的裁判結果;檢察官也不是警察,但要以司法的屬性監督警察的偵查活動,確保偵查追訴活動的合法性。
(10)檢察機關的代表擴展閱讀
起初,中國的檢徽曾經設計為兩把交叉的利劍。也許是因為容易讓人聯想到血腥與殘暴,後來就不再使用該標志了。檢察官在執行公務時只好佩戴國徽,理由是檢察官是代表國家來依法行使檢察職權的。這樣做顯然沒能體現出檢察官的法律職業特色。
從歷史發展來看,大陸法系所創設的檢察官制,當初既未採取政府代言人的一般行政官模式,也未採納完全獨立自主的雙法官模式,因而,自始具有居間的雙重性質;從創設的目的來看,檢察官向來居於法官與警察、行政權與司法權兩者之間的中介樞紐。
現行的檢徽設計突出了代表國家利益的特徵,無論是對刑事案件的公訴,還是對民事行政條件的抗訴或提出檢察建議,均體現國家利益在司法領域代言人的象徵意義。
同時,這一設計理念還契合了檢察機關承擔維護法律公正的客觀義務,即從刑事政策的角度對不起訴履行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或者就起訴案件行使一定的量刑建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