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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軍嫂假期

發布時間: 2021-01-14 03:02:28

Ⅰ 現役軍人家屬產假規定

《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男方為軍隊人員,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中有關具體休假時間的條款:

第八條、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軍官,每年休假2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從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條、在常規動力艦艇上工作的從事飛行工作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條、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地區工作的;

(三)在邊防一線連隊工作的;

(四)戰斗部隊中常年在有核輻射危險環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條、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參加工作滿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

第十五條、未婚軍官(離異、喪偶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符合探親條件的,從第二年起安排探親。

第十六條、未婚軍官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條、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探親假期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休假假期執行。第十八條軍官當年內符合探親條件,探親假期短於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九條、軍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

(1)機關軍嫂假期擴展閱讀:

現役軍人產假國家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條、女軍人、女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女文職人員、女非現役公勤人員符合晚育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時,除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外,增加產假90天。增加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產假的規定執行。

女軍人、女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女文職人員、女非現役公勤人員符合政策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男方為軍隊人員,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參考資料:中國國防部-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

Ⅱ 軍嫂如何休探親假

沒有專門針對軍嫂探親假的法律法規或是別的條文規范,全部通用全國職工探親假條例,只要分居,同省的也享有探親假,只是相對來講,時間比較少,可以參照下面提供的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1981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1981年3月14日國務院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Ⅲ 請問軍嫂探親假怎麼休呢本人行政單位,丈夫是西藏地區軍官,新婚當年享受嗎

首先向軍嫂致敬,我查找了相關規定說明,附於下,希望能有所幫助。
一、2020年軍婚探親假新規定
軍屬探親假國家沒有具體規定,但是職工探親假國家是有規定的。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
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二、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通過上文的解釋,我們可以了解到軍人探親假在國家並沒有具體的規定,可以按照職工制度來執行,一般探親假是有二十天這樣的。

Ⅳ 軍婚的婚假有多少天

一、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假有:

1、按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的,享有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結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3、 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有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4)機關軍嫂假期擴展閱讀:

產假

女職工、女軍人生育時可享受98天產假;難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享受42天產假。符合晚育規定按各地不同規定增加產假 。

男方為軍隊人員,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中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離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

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

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

Ⅳ 國家規定軍嫂探親假多少天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81〕36號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休假時間規定:高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級士官假期20天,六級士官假期30天。

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地區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肅、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雲南、廣西陸地邊防線上連以下分隊執勤的;

(四)戰斗部隊中常年在核潛艇上工作、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檢工作和在有核輻射危險的試驗訓練基地工作的。

在西藏地區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以及西沙、南沙群島部隊工作的士官,在執行上述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士官,在執行上述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士官一年內只享受探親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項,當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計。因特殊情況,經團(旅)級以上單位首長批准,士官可將當年假期分兩段安排。

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士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高級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經批准也可以異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時間。

士官未隨軍的配偶每年可以來隊探親一次,留住時間一般不超過45天,其路費報銷標准按照軍官配偶來隊探親的有關規定執行。

拓展資料:

軍嫂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與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男性軍人的合法妻子,是軍人的另一半。 隨軍軍嫂,就是跟著軍人在部隊裡面生活,可以有自己的工作,也可以沒有工作。能夠在丈夫休息的時候相聚在一起,一起生活。

軍嫂不分兵種與警種,但是有家屬隨軍與不隨軍的區別。軍嫂,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與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後勤力量。

Ⅵ 軍嫂假期規定

軍嫂可享受帶薪休假30天。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規定: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6)機關軍嫂假期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第十五條規定:

未婚軍官(離異、喪偶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

軍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軍官與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內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條件的,假期45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符合探親條件的,從第二年起安排探親。

Ⅶ 軍嫂在事業單位上班,有沒有相關的政策法規,規定有探親假的

有規定的。

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通知》第一條中所規定的假期天數應改按一九八一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假期天數執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探親假期規定: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7)機關軍嫂假期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規定: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

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以後,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職工的父母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母或者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Ⅷ 軍嫂的假期國家有照顧嗎

國家對軍嫂的探親假並沒有特殊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8)機關軍嫂假期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81〕36號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休假時間規定:高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級士官假期20天,六級士官假期30天。

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地區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肅、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雲南、廣西陸地邊防線上連以下分隊執勤的;

(四)戰斗部隊中常年在核潛艇上工作、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檢工作和在有核輻射危險的試驗訓練基地工作的。

在西藏地區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以及西沙、南沙群島部隊工作的士官,在執行上述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士官,在執行上述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士官一年內只享受探親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項,當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計。因特殊情況,經團(旅)級以上單位首長批准,士官可將當年假期分兩段安排。

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士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高級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經批准也可以異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時間。

士官未隨軍的配偶每年可以來隊探親一次,留住時間一般不超過45天,其路費報銷標准按照軍官配偶來隊探親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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