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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1-14 01:50:52

『壹』 在公安局交的保證金能退嗎

在公安局交的保證金能退還。

《取保候審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

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1)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新的刑訴法和司法解釋規定,決定機關在考慮保證金數額的時候,不再需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

2、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

(1)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2)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准。

(3)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准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1)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機關擴展閱讀

取保候審規定:

1、第七條,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託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並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2、第八條,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後,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

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後,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並送交執行機關執行。

3、第九條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4、第十條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

對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同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並送交決定機關。

5、第十一條 決定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認為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並送交縣級以上執行機關。

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機關的意見,及時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

『貳』 公安局保證金

依據《關於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正確、有效地運用取保候審措施,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

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辦理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
對嚴重暴力犯罪、團伙犯罪的主犯、慣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嚴重、民憤大等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不應當採用取保候審。嚴禁以錢贖罪,放縱犯罪嫌疑人。

第四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其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為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納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為單位的,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該單位交納保證金。

第五條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第六條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條
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准,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准。其中,結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准;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准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第八條
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第九條
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第十條
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後果,並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註明。

第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

第十二條
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許可權,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許可權相同。

第十三條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並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註明。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復議後,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十六條
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的,依照本規定關於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第十八條
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辦理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內部審核、監督和制約,辦案部門和審核部門應當分開。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決定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審計、監察、法制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本級公安機關收取、沒收和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收取、沒收和退還保證金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決定有錯誤時,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或者擅自沒收、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對決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證金後,疏於監督管理,或者無故中止對案件的偵查,放縱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叄』 取保候審沒收保證金的情形

取保候審沒收保證金的情形:
取保候審規定是為了保證刑事案件偵查訴訟的順利進行和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決定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並決定收取保證金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執行機關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是執行取保候審的條件。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案件偵查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這是取保候審保證金唯一的目的。它的性質也就是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阻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各項之規定,勢必妨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為此,刑訴法規定了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處理。這是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非常必要的處理措施。對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此是有非常清楚的認識。他自己在從取保候審之日起,都清楚的知道自己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後果。如果還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說明其自願選擇了自己的財產損失(即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被沒收)及其它法律後果。取保候審作為法律規范,違反了規定,則必須要有制裁,這樣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

『肆』 沒收保證金不服幾日內申請復議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回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答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伍』 沒收保證金

取保候審應當收取保證金,如果違反規定應當沒收保證金。但是,沒收保證金應當走法律程序,否則就是違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公通字1999(39)號】:
第十四條 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後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五條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復核申請期限或者經復核後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六條 採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第十七條 執行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布罰款決定,並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後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八條 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和對保證人罰款均系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如不服復核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陸』 7、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由誰收取由誰保管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1999年08月04日實施)規定:

第六條: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應當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

第七條: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託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並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6)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機關擴展閱讀: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確定標准:

1、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2、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3、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准;

4、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准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柒』 取保候審期間,保證金被沒收了意味著什麼意思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被沒收,說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了有關規定回。違反規定的,可能會答被逮捕羈押或者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九十二條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反規定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執行取保候審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決定機關。

『捌』 關於沒收保證金問題

在金額上兩種方法是一樣的,但在稅務處理上有什麼不一樣?
:沒收租金保證金會計做版營業外收入處理,而租金做主權營業務收入處理

為什麼商戶會提出這樣的一個要求?這樣對他們有什麼好處?
:沒收保證金是一種違約處分,賬面上反映不好看

房地產公司應該怎樣權衡兩種方式?
:最好是按實際情況辦理,不做變通處理。

兩種收費方式應繳納的相關稅額分別是什麼?
:因為這里沒收保證金實質上是一種違約金,要按營業稅的價外費用處理,即需要徵收營業稅。所以開沒收保證金和開租金,在稅收上是一樣的。

『玖』 公安機關收取保證金種類,保證金如何收取、沒收與退還

一、公安機關收取保證金種類 公安機關收取保證金的種類有:取保候審保證金、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收容教育請假離所保證金和交通事故保證金等四種。 繳款當事人應當持公安機關出具的取保候審保證金交納通知書、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交納通知書、收容教育人員請假離所保證金交納通知書,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足額交納取保候審保證金、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收容教育請假離所保證金。以現金方式交納保證金的,繳款當事人應當填寫現金解款單,銀行收取保證金後,應當立即填寫通知書回執聯;以支票等轉帳方式交納保證金的,銀行應當在款項收妥後填寫通知書回執聯。銀行應當將填寫好的通知書回執聯交給繳款當事人,繳款當事人憑通知書回執聯到公安機關辦理相應的手續。交通事故保證金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保證金收取之日起三日內存入銀行。 三、保證金的沒收與退還 公安機關作出沒收取保候審或者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的決定後,應當出具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決定書、沒收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決定書,銀行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決定書,按照規定將沒收的保證金上交國庫。 公安機關作出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收容教育請假離所保證金、交通事故保證金的決定後,應當簽發以繳款當事人為收款人的現金支票,由繳款當事人到銀行取回保證金。

『拾』 取保候審保證金 公安有權沒收嗎

取保候審屬於刑事訴訟期間的臨時強制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有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違反法律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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