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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1-13 18:46:19

『壹』 憲法解釋的機關

1、立法機關解釋體制 :為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採用。
2、司法機關解釋體制 :為實行由法院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採用。
3、由特別設立的主體解釋:憲法法院 憲法委員會

『貳』 在普通法系國家中有權做出法律解釋的機關是

普通法系中的代表性國家德國為例,具有法律解釋權的機關有國會和法院。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具有效力。

『叄』 我國有權解釋法律的機關是什麼

在法律解釋的許可權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

『肆』 z最高法對rolling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司法解釋

一、擾亂單位秩序罪
擾亂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亂,具體表現為使單位秩序的有序性變為無序性。所謂機關是指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等;團體主要是指 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是指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集體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等。
行為人擾亂單位秩序的具體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擾亂,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擾亂。如在機關、單位門前、院內哄鬧、大肆喧囂,強占或者封鎖機關、單位的辦公室、會議 室、實驗室、生產車間、營業所、教室,辱罵、威脅、毆打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等。
二、擾亂單位秩序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里所說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並非一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即在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故意構成。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這種擾亂活動,製造事端,給機關、單位與團體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泄不滿情緒。由於本罪是聚眾性犯罪,因而進行擾亂活動必須基於眾多行為人的共同故意。這種共同故意並不要求行為人之間的故意聯系十分緊密,只要行為人明確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實施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的行為即可,並不要求各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動機完全一樣。從擾亂後果看,如果給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帶來嚴重後果,造成惡劣影響,則為情節嚴重;從擾亂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節嚴重。
三、擾亂單位秩序罪處罰
本行為表現為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實施這種 行為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施加壓力,製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泄不滿情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第一項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多次擾亂單位秩序或者造成較 大影響、較嚴重後果的情形。對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擾亂單位秩序行為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主要成員。

『伍』 我國的法律解釋機關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對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行使司法解釋權。

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5)司法解釋機關擴展閱讀

一、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

二、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三、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四、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陸』 在我國,有權制定司法解釋文件的機關是: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檢察院。C中共政治委員會。。D公安部

AB
麻煩採納,謝謝!

『柒』 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權

中國共產黨十七大報告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行使審判權的法院、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體制是中國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的司法體制中,依法逐步形成了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體系下的,以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為核心的各有關機關之間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司法體系。但司法機關並不等同於政法機關,一般理解,中國大陸地區的「政法機關」應包括「公、檢、法、司、安」機關,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實際上這是一種中國古代在最高權力——家長權(父權)下的的「多頭司法」的延續,據掌握的資料所知,掌握司法權的機關有20多個。對各司法機關之間的職能劃分、組織體系以及相互關系的充分認識和理解,有利於各級人大代表提高履職能力,有利於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准確行使職權。
法院行使司法權,主要審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選舉案件等。法院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特別法院、軍事法院等。中國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國的審級制度有所不同,有三級二審制(如前蘇聯)、三級三審制(如法國)、四級三審制(如日本)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四級二審制和法院獨立審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開審理、被告有權獲得辯護等原則。各國法官的產生,或是由國家元首或大法官任命;或是由立法機關、法官委員會、選民選舉。中國的法官一般由各級權力機關選舉產生。西方國家大多實行法官終身制、專職制、高薪制和退休制。
檢察機關的職責是代表國家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監督審判活動等。但是有的國家不獨立設置檢察機關,將檢察官附屬在法院系統內,或歸屬司法行政機關領導。有些國家對檢察官實行一體化原則,所有檢察官受總檢察長領導。擔任檢察官一般有嚴格的資格限制,有的國家規定在其任命之前須任辯護律師或法官等職若干年。西方國家的總檢察長一般由內閣任命。檢察官的任命按國家公務員的規章辦理,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法律保障。中國的檢察機關是從屬於國家權力機關,獨立於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機關,與法院平行。檢察人員由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任免,檢察長的任免報上級國家權力機關批准。
最高的司法機關主要是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能的機關,這樣的一種定義從本質上說是中國古代的「多頭司法」傳統在現代的一個翻版。

『捌』 我國有權解釋法律的機關是

中國現狀
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體制是指國家法律解釋許可權劃分的制度。我國的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為核心和主體的各機關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釋體制的基本含義是,在法律解釋的許可權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其目的和任務是對「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以及「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法律規范進行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的目的和任務在於解決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在三種解釋的關繫上,立法解釋是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基礎;在法律解釋的效力上,立法解釋的效力最高,其他國家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效力低於立法解釋。
1、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區別在於對於立法解釋的主體即立法機關和立法解釋的對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國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部門委員會以及省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
3、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聯合作出的解釋。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有原則性分歧時,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完善法律解釋制度,對於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實現依法治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2000年《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等法律文件的規定,並從法律解釋的實際運作來看,當代中國初步形成了一種「一元多級」的法律解釋體制。
「一元」體現為「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憲法第67條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立法法第42條進一步規定:「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多級」則表現為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外還存在著其他類型的法定法律解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頒布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我國還存在著下列法定解釋類型:
(1)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2)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3)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
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哪些機關和部門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中央政府(即國務院)、中央軍事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許可權劃分
(1)按憲法、立法法的規定,我國法律的最高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凡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作出規定。
(2)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如果有原則分歧,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3)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4)凡屬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的常委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地方性法規規章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解釋。
(5)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解釋。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章由主管部門解釋。
上述解釋法律的許可權分工所形成法律解釋體制可以這樣概括:全國人大常委處於法律解釋的主導地位,國家機關之間實行分工配合,部門領域內實行法律解釋權的集中壟斷。

『玖』 司法解釋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所做的解釋嗎其他各級司法機關所做的不算司法解釋么

高度強這個大垃圾。真是垃圾。垃圾得要死。

樓主不用聽樓上的一幫法盲瞎嚷嚷。內

我國的法律解釋分為有權解容釋和學理解釋。

其中有權解釋分為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

立法解釋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的根本性解釋。

司法解釋是指最高法和最高檢對法律適用和執行時候若干問題的解釋。

在位階上立法解釋大於司法解釋。

在我國由於狹義上的法律專門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對全國性法律的解釋,只能夠由全國性的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解釋。地方各級司法機關解釋的都不具有全國性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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