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
⑴ 上級政府職能部門與下級政府職能部門之間是何種關系
上級政府職能部門與下級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一般為領導關系和指導關系回。
一種答是領導關系,即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命令與服從關系。在領導關系中,上級行政機關享有命令、指揮和監督等項權力,有權對下級機關違法或不當的決定等行為予以改變或撤銷。下級行政機關有服從、執行上級行政機關決定、命令的義務,不得違背或拒絕,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比如,海關、金融、國稅、公安等,上下級只能部門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領導關系具體又有垂直領導關系和雙重領導關系兩種類型。垂直領導關系中的行政機關,一般只直接接受某個上級行政機關的領導,如地方海關只接受海關總署領導。雙重領導關系中的行政機關則要同時接受兩個上級行政機關的直接領導,如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既要接受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又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
另一種是指導關系,即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一種行業或業務上的指導與監督關系。在指導關系中,上級主管部門享有業務上的指導權和監督權,但沒有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直接命令、指揮權。絕大多數政府部門上下級之間,均是這種關系。比如人事勞動社保、衛生、發改等等。
⑵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錯誤決定怎麼處理
既然是行政機關,那麼上級一般可以直接撤銷下級的錯誤行政行為。有時也可以責令其自行撤銷。
⑶ 請問在公安系統上的上級機關能對下級機關進行管轄嗎
要呀就是公安廳是上級公安局是下級
⑷ 上級對下級詢問情況等時用什麼公文
級對下級詢問情況等時用通知公文。
《國家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八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十六條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
(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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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復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復審。
(二)登記。對復核後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型大小、分送范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記載。
(三)印製。公文印製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四)核發。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參考資料:網路-國家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⑸ 上級單位如何做好對下級部門的監督監管
在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中有監察部門的監督,其中監察部門是指各級紀版委的監察,最高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部主管全國監察工作,對各部門及其公務員、及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及其領導人員實施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是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授予行政監察權力的監察機關,是組成部門之一。1993年2月,根據中共中央、的決定,監察部與中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機關合署辦公,列入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直屬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
⑹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違法的請示予以批準是否也違法
如果屬實,應該屬於共同違法的行政行為
⑺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應當如何落到實處
答案要點:行政許可法第六十條規定: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回施行政許可的監督答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一、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誰審批、誰負責」,把責任落實到部門和個人;
第二、依法建立健全有關行政許可實施的層級監督制度,主動接受各方面對行政許可工作的監督;
第三、對違反規定的許可行為,實行社會舉報制度;
第四、對許可管理和許可執行情況,實行社會咨詢和定期檢查制度,促進許可監督機製法制化;
第五、對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監管措施的,按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制定嚴格的可操作的監管辦法和措施,加強對許可事項的事後跟蹤監管,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⑻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當事人的提請下通過什麼形式監督
A。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不能行政訴訟和復議。
⑼ 政府各部門之間的上下級,平級關系是怎麼區分的
行政機關之間的縱向關系,是指在行政組織系統中基於隸屬性所形專成的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屬的關系.這種關系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領導關系,即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命令與服從關系.在領導關系中,上級行政機關享有命令、指揮和監督等項權力,有權對下級機關違法或不當的決定等行為予以改變或撤銷.下級行政機關羹從、執行上級行政機關決定、命令的義務,不得違背或拒絕,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平級關系,是在一個系列中的同等級別的機關或者部門、單位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