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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糾紛聽證會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13 16:09:38

1. 高速公路佔地怎麼賠償,高速公路佔地補償標准

由於高速路網的建設,尤其是高速經過山林會涉及到林地徵用補償的問題,很多林地承包者關於高速公路佔用林地補償費該如何計算的問題很是不解,今天我們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一、苗圃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苗圃地補償費=該苗圃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苗圃地面積(公頃)補償倍數
註:補償系數=臨時佔地(指佔用期二年以下,下同)為每年2.5--5倍;永久佔用(指佔用期三年以上,下同)為10--25倍。
二、國有其它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補償費=所在鄉(鎮)農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林種補償系數
三、集體其它林地永久佔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體其他林地永久佔地補償費=所在鄉(鎮)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補償倍數(6至10)
四集體其它林地臨時佔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體其他林地臨時佔地補償費=所在鄉(鎮)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補償倍數(佔用期一年為1.5- 3倍,佔用期二年為5倍)
國家規定的佔地補償標准價格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主要依據的還是我國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另外,對於特殊情況參照有關規定,依照現行當地物價市場,由省市主管部門舉行聽證會,與業主協商處理。
經濟建設是民生工程,要徵得人民理解與支持,掀起全民建設家園的氛圍,不得強制進行,若有對群眾有威脅,恐嚇甚者暴力行為,直接追究負責官員責任。
以上為國家規定的高速公路佔用林地的補償費計算方法,實際的執行中也會參考各地的征地補償標准,具體會有所不同,所以遇到具體問題還需要具體來分析,包括數目種類、樹齡情況、周邊物價參考情況等,具體可以私信與我們取得聯系。

2. 農村土地糾紛新型典型案例與專題指導的書籍目錄

專題一:農村土地確權糾紛
一、案例
(一)地質地貌遺跡土地權屬糾紛案
(二)企業長期使用集體土地確權糾紛案
(三)未經批准佔用且閑置土地所有權歸屬糾紛案
(四)林權爭議復議決定行政糾紛案
二、專題指導
(一)農村土地權屬爭議與土地確權概述
(二)土地權屬爭議的行政處理程序
(三)土地權屬爭議糾紛的訴訟程序
(四)土地權屬爭議糾紛的確權標准
(五)幾類特殊土地權屬的確權標准
專題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一、案例
(一)擅自終止果園承包合同糾紛案
(二)確認灘塗、水面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三)轉讓家庭農場承包土地糾紛案
(四)發包方越權發包糾紛案
(五)村幹部承包果園合同糾紛案
(六)水庫承包造成水源污染糾紛案
(七)農村承包土地代耕糾紛案
二、專題指導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概述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解決程序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及其履行規則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與權屬認定
(五)農民集體家庭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裁處規范
(六)農村非家庭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裁處規范
(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裁處規范
(八)當前農村承包土地代耕糾紛及其裁處規范
專題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一、案例
(一)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屬糾紛案
(二)無土地使用證的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糾紛案
(三)宅基地使用處理決定糾紛案
(四)越界建房宅基地糾紛案
(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
二、專題指導
(一)宅基地使用權概念、歷史演變及其法律特徵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
(三)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的確權程序
(四)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法律效力的認定
(五)宅基地權利確認糾紛的裁處規范
(六)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裁處規范
專題四:農村土地徵收補償糾紛
一、案例
(一)非法扣留征地補償款糾紛案
(二)外出人員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
(三)回遷戶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
(四)地上附著物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
(五)征地青苗補償款糾紛案
(六)拖欠征地款糾紛案
二、專題指導
(一)土地徵收、徵用概述
(二)現行土地徵收基本程序
(三)土地徵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四)土地徵收補償標准及其爭議解決
(五)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分配糾紛的裁判規范
專題五:非法佔用土地和侵權糾紛
一、案例
(一)非法佔用耕地建房被處罰和強制執行案
(二)非法佔用耕地建造住房行政處罰訴訟案
(三)船舶生產排污污染水田損害賠償糾紛案
(四)違法排污致使重金屬污染菜地侵權賠償糾紛案
二、專題指導
(一)農村非法用地、侵權行為及其糾紛概述
(二)非法佔用土地的行政處罰和強制執行
(三)一般農村土地侵權糾紛的裁處規范
(四)農村水土污染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的裁處規范

3.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能幫忙弄幾份嗎

外商來我縣投資辦廠,需要使用村民小組已經發包給村民的土地,縣政府是否可以用徵收的手段把徵收的土地轉讓或賣給外商?理由是什麼?是根據國家的哪條法規定的?
某市某鄉某村A戶,1982年土地承包到戶時承包原該村十二生產隊耕地10.5畝,1982年到1985年由A戶耕種,到1985年底A戶辦理農轉非戶口全家遷出到某廠礦,當時A沒有向村上報告承包地如何處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蕪一年,這一年也沒有上交有關費用,1987年由原來的社長安排本社5農戶耕種,每戶交承包費20元,共計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當時的社長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雙方現場簽訂了合同,合同承包期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費為400元,承包費必須於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約定的時間內即10月31日前A來交承包費前,當時的社長又以招投標的方式與B戶簽訂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費),待A戶來交承包費時社長不收(在約定的時間內),理由是B戶願意多交到600元,A戶要承包須在600元的基礎上加承包費,A戶不願,致使同一地塊產生了兩份合同,並發生爭吵,社長也未收回與A戶簽訂的合同,而土地由B戶一直耕種,期間1990年與社長又簽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後又與社上口頭約定續包。1999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續簽換證時,業務工作人員沒有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照抄1982年土地到戶的底冊,將A戶仍然登記為承包戶主,簽訂了《農村集體專業項目承包合同書》,但A戶沒有親自簽字,合同期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戶耕種到2002年,在此期間A來到該村要合同書未拿到,村委會的理由是合同書應由種地人保管,A戶的理由是合同書為我己有,並且在該廠礦生活困難,兩子女未就業,要種地謀生,致使2002年5月份A戶與B戶為爭土地種發生吵打致傷。糾紛發生後,A戶的意見是:這屬於侵權行為,要求賠償這16年的損失,共計16萬元,並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本村其它有類似農轉非戶土地為何不收回;B戶的意見要求是:A戶要向B戶賠禮道歉,同時付給醫葯費8000多元,土地如何處理按政策規定辦。
這2個案件行不?

4. 汶萊高速對萊陽丁格庄的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高速公路佔地賠償——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一、苗圃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苗圃地補償費=該苗圃前三年年平均產值苗圃地面積補償倍數

註:補償系數=臨時佔地為每年2.5--5倍;永久佔用為10--25倍。

二、國有其它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其他林地補償費=所在鄉農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林地面積林種補償系數

三、集體其它林地永久佔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集體其他林地永久佔地補償費=所在鄉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林地面積補償倍數

四、集體其它林地臨時佔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集體其他林地臨時佔地補償費=所在鄉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林地面積補償倍數(佔用期一年為1.5-3倍,

佔用期二年為5倍)

對拆遷特困戶和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房屋,由拆遷人按以下規定給予照顧:

1、對拆遷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其拆遷貨幣補償款低於5.5萬元的,按5.5萬元給予貨幣補償。

2、對拆遷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中的殘疾人,其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標明殘疾標准

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語言、肢體殘疾的和標明視力、智力、精神殘疾的,在第一條的基礎上,再給予補助1萬元照顧。

對於特殊情況參照有關規定,依照現行當地物價市場,由省市主管部門舉行聽證會,與業主協商處理。

經濟建設是民生工程,要徵得人民理解與支持,掀起全民建設家園的氛圍,不得強制進行,若有對群眾有威脅,恐嚇甚者暴力行為,直接追究負責官員責任。

5. 這樣徵收林地合法嗎

這個問題你沒有說清楚,或者你沒弄清楚。目前已知的信息來看不知道是專否屬於土地徵收。土地屬徵收應當是為了公共利益,並經過聽證會,發布公告等法定程序。最後要對受影響的人進行安置,有安置費、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徵收目前問題很多,法律規定不夠細。
你們的林場是否真的屬於徵收,在被規劃成旅遊用地前是什麼性質的土地,這些弄清楚了才能給你答疑。

6. 林權糾紛案件中是先撤銷林權證還是先確權

建議先撤證,因為調處部門會根據權屬憑證來裁決。除非你有充分的歷史耕作事實和擁有早於其的相關書面權屬憑證(房產登記證,林權證等)證明其辦證的權屬來源不符合法律。

7. 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如何認定林權證書的效力

根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的規定,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要確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首先應以依法核發的林權證為准。 但是,我國山林權屬政策自解放以來經歷了四次大的變革和調整,各個時期形成了相應的山林權屬書證,在當時確權過程中出現的政策性及人為性失誤,導致現在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認定林權證書效力成為了難題。 解放初期的土改運動,確定土地個人所有,為群眾頒發了土地證;此後的合作化運動,個人所有土地山林隨人入社,土地、山林集體所有;1961年至1963年對土地(林地)、耕畜、農具、勞動力進行了「四固定」,按屬地原則對土地林地進行統一的調整,歸就近的生產隊集體所有;1981年至1983年的「林業三定」,為生產組集體和各戶頒發了山界林權證、社員自留山使用證。每次的社會歷史變革都會帶來林地權屬的變化,而林權確權工作的不規范、登記發證制度的不健全導致部分林權證錯漏填寫、重復填寫等情況時有出現,當然,存在這種錯填、漏填、重復填的現象是有其歷史原因的。一是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工作不徹底,且「四固定」當時主要是對耕地和林地,對當時未開發的荒地,一般不固定,對在「四固定」時期的土地(林地)確權基本上也沒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記載,記載不規范。二是八十年代初落實「林業三定」工作時,工作組的人員本身水平不高,頒證工作粗糙,填證不規范、不統一、不全面,產生了證件的錯發、重發。比如有的山林權證四至范圍寫成「上至山頂,下至田邊,左至大松木,右至某某甜竹根」。結果是松樹砍掉了,甜竹根也不見了,界線沒有了,引發糾紛;或者當年的小松樹也長大了,到現在全部都是大松樹,你說是這棵,我說是哪棵,這也引起了爭議;而有的山證的四至界線寫成左與張三交界,右與李四交界,雙方對界線各持己見,亦因此引發糾紛。而且,當時有些證是蓋好印,然後發給各戶自己填的。我們在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就見過空白已蓋印的山界林權證和社員自留山使用證。 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採信山界林權證、社員自留山使用證這類書證並沒有統一的標准。本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就因為時間跨度長,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徹底,「林業三定」工作粗糙,加上當時的工作人員不重視資料的完善和保存,造成無據可查或資料丟失,以致當事人發生權屬爭議無法找到相關證據,普遍存在當時的證人難找、有效的書證、物證難查,證據鏈難連的問題,因此,事實難以查清。所以,有的法官如果見到一方有山證的話,基本承認其效力,而有的則一概否認其效力。那麼,對於這種山證,我們在審理中如何更好認定其效力呢? 筆者認為,鑒於歷史的原因,對於這些山證的效力,既不應一概否認,亦不應一概肯定,這些證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以及管理事實等才作確認比較妥當。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要遵重歷史,遵重現實,要從有利於生產、生活,有利於管理和利用的原則來處理爭議。 對於因山林政策調整所形成的權屬證書、登記確權底冊等書證,是確定山林權屬的主要證據,要正確認定山林權屬糾紛中這些書證法律效力,應把握當時的社會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據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結合現實情況加以認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林業三定」時的山證,無爭議的應當確認其效力。對因錯發,重發等情況引起爭議的,則應查明情況,參考「四固定」的確權依據作出處理。如合作化、「四固定」時期沒有有效權屬依據的,應通過田畝造冊、交糧納稅、經營管理及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認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況下,可參照土改確定的權屬處理。爭議山林的林木性質以及對山林的經營管理也是認定山林權屬的證據之一,在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時,也要充分考慮到現實的經營管理情況。 對於有些山證,如我們見到過有的山界林權證沒有蓋縣人民政府的印章,有的填報負責人處沒有人簽名,有的審查同意單位(社、隊)處沒有蓋印,有的沒有填寫日期,有的填寫有錯別字,對方當事人都會對這些漏填錯填的山證有異議。對這類證據,如果僅僅是證據形式上存在瑕疵,結合其他證據材料能夠印證該份瑕疵證據所要證明事實的,可以認可該份證據的證明效力;但是,如果僅有該瑕疵證據,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的,一般情況下不應認定該瑕疵證據的證明效力,當然,如果幾個瑕疵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某項事實的,也可以不否定該瑕疵證據的證明效力。 認定山林權屬的書證主要有「林業三定證」(包括山界林權證、自留山使用證、林業生產承包合同等)、「土地證」(包括清冊)、「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包括入社資料、協議書、調解書、政府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這三類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適用上應有順序之分,認定的順序應該是先「林業三定證」再到「土地證」最後是「權屬變更憑證」。 在有「林業三定證」而且是正確有效的情況下,應以「林業三定證」作為認定權屬的首要依據。如果協議、贈送、處理決定、判決等「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證據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經得到了「林業三定證」的肯定,因而不發生「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的適用問題;如果這些「合法的權屬變更」證據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後,這些憑證則作為認定山林權屬的直接依據,「林業三定證」不能作為依據。

8. 徵用林地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林地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防護林等各種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佔用的土地。

1、森林植被恢復費: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財綜【2002】73號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林計字【2006】503號文《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區森林植被恢復徵收標準的通知》規定:

(1)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2倍收取。對農民按規定標准建設住宅佔用林地,在「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2、林地補償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號《關於同意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復》以及新林資字【2011】161號《關於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復〉的通知》的規定:

有林地補償基數按一等耕地(高產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產田),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產田)進行計算。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年產值的8倍計算。

3、林地安置補助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號《關於同意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復》以及新林資字【2011】161號《關於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復〉的通知》的規定:

人均耕地在3.0畝以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准為年產值的12-13倍計算。

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不得低於補償標準的20倍。

9. 林權林地流轉有少數農民不同意怎麼辦

先和同意的村民簽了合同,然後開一個聽證會,讓同意的村民多發表意見,讓不同意的其中一兩個不太聰明的說兩句,然後據理服人,少數服從多數,增加正面影響

10. 原告有土地證、被告有林權證、雙方爭議的是林地、如何處理案件

林權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你說得不太清楚,大概是個人與集體內組織(村或組)簽訂的土地承包容合同。
如果出現一地兩證,必有一個是錯誤的,需注銷(收回)。如何注銷(收回),涉及程序較多,一句兩句說不清楚,你也沒必要了解。反正需由有權機關(一般為原頒證機關)按法律規定辦理。
只要注銷(收回)其中一個,土地權屬也就清楚了。一般情況,哪個證在先就可能會以哪個證為准,後一個證應注銷(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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