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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要密

發布時間: 2021-01-13 04:15:00

機關,單位違反《保密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 )給予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條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1)機關要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一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標准。

第四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

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並調離涉密崗位;發現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

第四十六條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第四十七條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⑵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秘密等級哪三種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秘密等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十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2)機關要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⑶ 機關單位密定工作的直接依據是什麼

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據是上級文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

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許可權,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

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

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


(3)機關要密擴展閱讀:

具有定密權的主體:

1、《保密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2、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3、取消了市級機關(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等)絕密級國家秘密原始定密權(即依照國家定密范圍規定定密),市直機關單位、縣級機關(如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等)行使原始定密權需經市級機關授權;

4、未經授權的市直機關單位、縣級機關、縣直機關單位、鄉鎮一級機關產生原始定密事項,需向有定密許可權的機關單位申報定密。各級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可依法行使原始定密權。

上述所有機關單位具有派生定密權(即依據上級已確定的密級定密)。

⑷ 各級機關單位在確定國家秘密事項及其密級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確定國家秘密事項及其具體密級是整個保密工作的基礎性工作。各機關、單位對此應當予以重視,並切實注意以下問題:

(一)對定密工作的重要性、嚴肅性,要有足夠的認識。開展保密工作首先要清楚保什麼,對保什麼的問題不清楚,保密工作就沒有明確的目標,就可能出現盲目性,其結果是國家秘密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有關人員的保密義務難以得到認真的履行。保守國家秘密是一項嚴肅的工作,關系重大,另外,在發生泄密問題時,要對當事人依法追究責任,如果定密工作未能很好進行,或定密不準,就難以有針對性地採取恰當的保密措施,保障國家秘密安全,對發生的問題也難以恰當地實事求是地作出處理。定密工作是法律規定各機關、單位必須履行的一項保密義務,是一項應盡的責任,必須依法辦事,認真做好。

(二)具體承辦定密工作的人員和負責審批工作的領導同志必須了解和掌握定密的法定程序和依據。各機關、單位對定密工作要建立、健全具體的制度。定密工作也是各機關、單位的一項日常工作。《保密法》第二章和《保密法實施辦法》第二章專門對定密的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具體承辦定密工作的人員和有關領導對這些規定要熟練地掌握並正確地運用。中央《關於加強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決定》中,還明確提出各機關、單位要建立和健全審定密級的制度。因此,各機關、單位應當針對本機關、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定密工作的承辦人員和審定人員,明確他們的具體工作職責,以保證定密工作的經常性和准確性。各機關、單位的保密組織和主管或兼管保密工作的人員,要對機關、單位所涉及的業務工作經常作深入細致的分析研究,同有關的業務工作部門和人員一道了解、掌握哪些業務工作有國家秘密,國家秘密事項呈現出一種什麼狀態,涉密的關鍵點在哪裡,隨著工作的運轉,國家秘密的狀況有什麼變化等。要准確確定國家秘密,就必須對這些同定密工作相關的具體問題有比較清楚的了解。

(三)必須嚴格區分國家秘密與非國家秘密的界限。區分的標准和依據是《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屬於規定中明確列舉的事項,就是國家秘密,沒有列舉又不符合《保密法》第二條規定的事項,就不屬國家秘密。

⑸ 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據是()

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據是上級文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

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

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

(5)機關要密擴展閱讀

保密工作要打好「三大攻堅戰」

一、要強化工作重點。要圍繞打好定密管理、網路保密管理和涉密人員管理「三大攻堅戰」,下大力,出重拳,求實效。

二、要強化工作創新。要著力推進系統、機制和組織創新。要以場地、經費、技術和人才為支撐,做好「八大平台」規劃,推動「八大平台」建設邁出實質一步。要繼續堅持以行業、戰線為檢查單位,聯合各方力量開展系統專項檢查。要創新開展保密協作組活動,構建溝通交流平台。

三、要強化制度創新。制度創新要體現時代性、增強實操性、注重系統性。要加強對進入涉密領域的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要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涉密采購和涉密工程相關管理制度。

⑹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什麼確定系統的密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對各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回密級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確定國家秘答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6)機關要密擴展閱讀:

上級國家機關、單位需要確定國家秘密的,以所要執行的國家秘密的密級為依據確定密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單位有權決定秘密的,應當先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告上級機關、單位決定。沒有上級機關或者單位的,應當立即報送具有相應保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管理部門。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秘密密級。

第十四條對由此產生的國家秘密,由國家機關、單位按照國家秘密的具體范圍及其密級的規定,同時按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進行密級。

⑺ 什麼是機關公務八要八不得

不是八要八不得,而是保密工作「八要、十不得」。

一、保密工作「八要」

知密范圍要記牢;涉密講話要移交;存放秘密要可靠;攜密外出要警惕;復制秘密要登記;外發信息要報批;匯編秘密要標密;銷密記錄要詳細。

二、保密工作「十不得」

1、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2、不得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3、不得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4、不得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5、不得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6、不得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7、不得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8、不得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9、不得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10、不得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7)機關要密擴展閱讀

抓領導明責任。按照局黨組書記、局長吳明哲提出的「『三好』、『四加分』、『五幹事』、『六慎』」要求,突出強調領導幹部必須帶頭落實「三嚴三實」准則、帶頭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帶頭厲行勤儉節約、帶頭抵制不正之風,形成有責任、講擔當、作表率的良好風氣,實現黨風廉政建設與市政園林中心工作雙促進。

抓督查明紀律。成立市政環衛、林業、綠化公園、園林等4個檢查組,擬不定期對節日期間違反財經紀律、公款吃喝、公款購買禮品禮物、公車私用、值班工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駐局紀檢組監察室將積極採取明察暗訪、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開展督查,對違紀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既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按照「一案雙查」要求,嚴肅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⑻ 參加外事活動攜帶機密級,秘密級涉密載體的,要經過什麼批准

1、參加外事活動攜帶機密級,秘密級涉密載體的,要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2、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2、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3、第三十一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8)機關要密擴展閱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⑼ 我在政府機關工作,單位有很多重要的機密的文件,我怕會通過手機的渠道泄露出去,有什麼好的軟體可以防止

移動安寶就行啊。該系統彌補了智能手機安全管理的空白,有效的解決通過手機錄音、拍照、攝像等功能以及利用手機各種軟體等渠道造成信息泄露的現象,防止了無意識情況下信息的向外傳播。該系統適用於特殊保密規定的軍隊,政府機關,各大中小企業等。真正實現保護重要信息,防止信息外泄的功能。

⑽ 公文中的密級劃分規則

公文中密級是指公文的機密等級,是公文格式的項目(要素)標記之一。密級分作三級、劃分規則如下:

第一,絕密公文,是指涉及國家核心秘密的內容的文件,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第二,機密公文,是涉及國家重要秘密內容的文件,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較大的損害。

第三,秘密公文,是涉及國家一般秘密內容的文件,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的損害。

標注密級的位置,黨的機關公文標注於公文左上角份號下方,行政機關公文標注於版心右上角。

1、絕密文件:閱後應立即退回發文部門,並由發文部門保存在保險櫃內。

2、機密文件:閱後應立即保存在保險櫃內。

3、秘密文件:閱後立即保存在文件櫃內。

主體可以一樣, 他們區別主要是保密期限的不同.
<<國家保密法>>對其期限有規定,

絕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30年。

機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20年。

秘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10年。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10)機關要密擴展閱讀:

文件特點

一 有法定作者制發。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及其領導人。

二具有法定的權威性和現行效用。法定權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能夠對受文者的行為產生一定程度的強制性影響。 現行校用指公文在其內容所針對的現行公務活動中直接發揮實際效力具有依據和憑證功能。

三 公文具有規范的體式和特定的處理程序。公文的規范體式是指公文的文體和格式必須符合國家的統一規定。收文和發文均有一定的處理程序各環節皆有順序性和規范性不得自行其是。

種類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最新版本有15種,分別是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比2000年8月的版本多了決議和公報兩個文種。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公認的有決議、決定、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十四個文種。

寫作要素

格式

行政公文的格式要素可劃分為眉首、主體、版記三部分。紅色反線以上的各個要素統稱眉首;紅色反線(不含)以下至主題詞(不含)之間的各要素統稱為主體;主題詞以下的各要素統稱為版記。

結構用語

公文結構的用語分為:一是開頭用語, 用來表示行文目的、依據、原因,伴隨情況等。如:為(了)、關於、由於、對於、根據、按(遵、依)照、據、查、奉、茲等。二是結尾用語。如:為要(荷、盼)、是荷、特此通知(報告、函告)等。

三是過渡用語。如為(對、因、據)此、鑒於、總之、綜上所述等。四是經辦用語。如:經、已經、業經、現經、茲經、辦理、責成、試行、執行、貫徹執行、研究執行、切實執行等。五是稱謂用語。有第一人稱:我、本;第二人稱:你、貴;第三人稱:該。等等。

版頭

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上「文件」二字或者加上帶括弧註明的文種名稱組成,用套紅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頁上部。聯合行文,可用主辦機關名稱,也可並用聯署機關名稱。

發文字型大小

由機關代字、年份和發文序號組成如:

渝府字〔2009〕23號

1、份號

標注同一份公文正本份數的號.在秘密以上等級公文中標引。

2、密級

秘密,機密,絕密

3、緊急程度

特急,急件

標題

1. 規範式:三部分,即:發文機關+事由+文種

――用於重要、莊重的公務

2. 靈活式

A 二部分:一是發文機關+文種

(以上標題下可加時間)

二是事由+文種

三是「轉發+始發機關及原通知標題」

B 一部分:只有文種

――常是不大重要的公務,帶周知性

★ 帶發文機關的標題下面如寫發文時間,則須用括弧,公務須是重大的、莊重的。文後不寫落款及時間。

正文

1.主送機關 (面向機關全體人員或者社會群體的,公務是周知的、重大的,常常不寫;注意工作實際中組織關系)

2. 正文

A. 原由:一是依據:

# 情況:敘述時間、單位、地點、人物和事件等; 常用「目前…」類時間狀語 ;簡介人物及事跡

#文件: 常用「根據…」;往往是一句話

# 意義:議論:常用「是…」

# 作用 :常用「將使…」

二是目的:常用「為…」

原由部分可省略,或只省略依據、目的之一。

B 事項:(內容多而重要的分條列項即列出層義,或用小標題 或用句子表達)

1.並列式。常見。一般寫的是公務的橫向的、靜態的情況。各部分相互之間無緊密聯系,獨立性強,但共同為說明主旨服務。能夠省略某一部分。這種方法的好處是概括面廣,條理性強。

並列式內容之間的序碼可用數字式,也可用分段式;段中並列的內容可用數字、分號(;),也可用句子並列式。

要求重輕有序:重要的放在前邊,依次類推。

2.遞進式。一般寫的是公務的縱向的動態的過程或者事理。各部分層層遞進,每一部分也不可缺少,前後順序也不能顛倒。這種方法的好處是邏輯嚴密,能說明問題。

在一篇公文中,兩種方法可以互相交叉,即以一種方法為主,在某一部分即某一層次中用另一種方法。

注意:自此以下常運用序碼。順序是一、(一)、1、(1)共四層。

不重要內容分項可用分段甚至加分號(;)的形式。

C 結尾:(可以不要)常見有:

一是各文種專用語如:「請予批准」、「特此通知」等。

二是希望、號召類。

從12類14種行政公文中選擇出3種社會生活中常用的模式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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