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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需要聽證

發布時間: 2021-01-12 10:20:44

『壹』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適用范圍:

1、 重的案件,即對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對組織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節復雜的按,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弄清楚的處罰案件;

3、當事人對於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

1、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行政處罰法》32、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法》32、41、4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4、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38、39、40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聽證程序
(一)適用范圍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二)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
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
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要求
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
4.公開聽證
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6.聽證委託代理
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製作聽證筆錄
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作出處理決定。

『貳』 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多少元需要進行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處罰多少元需要進行聽證,只規定了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時需要進行聽證。其中「較大數額罰款」各行政機關標准均不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2)行政處罰需要聽證擴展閱讀

日前,張某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擅自開設診療場所開展診療活動,被合肥市瑤海區衛計局處於兩項行政處罰:沒收葯品器械、罰款人民幣9萬元。張某對行政處罰金額存疑,提出聽證申請。

海區衛計局於2018年5月7日上午在十一樓會議室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按照相關規定,瑤海區法制辦、案件當事人、法律顧問、聽證員、案件承辦人等13人出席了聽證會。

聽證會上,案件承辦人就張某的違法行為出具了相關調查證據材料以及處罰意見;案件當事人就違法的事實進行了陳述和答辯。隨後,雙方分別就違法事實和情節進行了充分的辯論。聽證會結束後,區衛計局將根據聽證情況,按照法律法規相關條款規定,形成《聽證意見書》並上報審查。

記者了解到,行政處罰案件聽證制度既體現了對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尊重,同時也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職過程中提高了行政處罰的權威性和公信力。近年來,瑤海區衛計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不斷加大打擊無證行醫執法力度,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既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更保一方市民平安健康。(關堂所 劉啟瑞 楊靜)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人民網—合肥:讓公開聽證這縷「陽光」照亮行政處罰

『叄』 多少罰款金額需要聽證

對於「較大數額罰款」,不同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不一樣的。例如,公安行政處罰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

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地方性法規:

《甘肅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規定》第三條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指對公民處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萬元以上的罰款)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依照行政處罰法和本規定執行。

(3)行政處罰需要聽證擴展閱讀:

聽證的執行機構

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該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組織聽證。

履行義務

資格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手續

1、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

2、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准。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准。

義務

1、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

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載有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

(5)告知當事人准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印章。

4、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等事項。

5、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6、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

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昕證筆錄上說明情況。

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

『肆』 行政處罰聽證條件

一、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

1、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只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

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的影響,因此,通過聽證程序作出這一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正確率,避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

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聽證的決定權在於受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後,由受處罰的當事人根據自已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對受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4)行政處罰需要聽證擴展閱讀:

行政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決定之前,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的活動。聽證制度是促進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聽證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和現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現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與民主性的集中表現。

需要舉行聽證的情形:

1、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

2、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許可以及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

3、出台重大或者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後作出決定的其他行政行為。

行政聽證聽證主持人及聽證參加人員

《行政處罰法》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一般情況下,聽證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擔任,以保障行政決定的公正性。

聽證參加人員除行政管理相對人外,權利或利益間接受到影響的第三人也可以參加聽證。通過擴充公民參加行政聽證程序,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現場監督,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聽證聽證場所的設立

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前,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場所等規定內容。聽證場所的安排可根據聽證事項及聽證規模的大小確定。

行政聽證聽證記錄的製作及約束力

聽證必須製作相應的記錄。聽證記錄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決定的依據之一,但不能將其作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行政機關應斟酌聽證記錄並結合其他事實及依據作出相關行政決定。

『伍』 哪些行政處罰需要組織聽證會

需要組織聽證會的行政處罰情形有:
1、行政機關給予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陸』 行政處罰哪些可以聽證的案件

聽證程序是我國法律一項比較特殊的規定,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可以要求對案件的審理進行聽證,當事人聽證政策也有利於案件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體現了我國的法制精神,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合於聽證,那麼,行政處罰哪些可以聽證的案件?
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種特殊程序,它並非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其適用的范圍是有限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序只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以及較大數額的罰款等幾種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聽證申請人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手續
1、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
2、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准。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准。
義務
1、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
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載有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
(5)告知當事人准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印章。
4、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等事項。
5、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6、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
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昕證筆錄上說明情況。
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
以上就是「行政處罰哪些可以聽證的案件?」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有此方面的要求,小編建議大家可以先行咨詢一下律師自己所涉及的案件是否可以聽證、如果可以聽證,有哪些注意事項、以及其他一些相關事宜。
延伸閱讀: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沒收非法財物需要聽證嗎?
哪些行政處罰應當舉行聽證程序?

『柒』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7)行政處罰需要聽證擴展閱讀

聽證程序基本原則:

1、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防止用專橫的方法行使權力的有力保障。《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2、職能分離原則

職能分離原則是指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者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第4項規定了這一原則,即「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3、事先告知原則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不能及時得到通知,沒有充分的准備時間,就意味著當事人沒有機會取證和准備辯論,不知道聽證涉及的主要問題,就無法做必要的聽證准備,難以行使自衛抗辯的權利。

4、案卷排他性原則

案卷排他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只能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於已證據的權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記錄為根據,審查行政決定合法與否,行政機關也可以以此為由排除干擾,獨立作出決定。

『捌』 哪些行政處罰需要組織聽證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必須組織聽證的,從行政處罰案件上有一個限定范圍,包括:
1、行政機關給予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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