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案聽證
1. 在申訴過程中,法院發來的卻是聽證通知書。在這里「聽證」一詞怎麼理解
就是通知你們去法院聽審
2. 刑事申訴審查
當刑事案件經過二審審判,沒有依法得到一個公正的判決時,當事人應該如何申訴,進入再審程序,來洗刷冤屈呢?首先,只有這幾類案件可以依法進行申訴:(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五)認定罪名錯誤的;(六)量刑明顯不當的;(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其次,只有這兩類人可以進行申訴:第一類,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第二類,是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最後,申訴需要准備好相應的申訴狀、裁判文書以及證據材料,畢竟口說無憑,凡事都要講證據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五)認定罪名錯誤的;(六)量刑明顯不當的;(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 檢查院辦理申訴案件需要開聽證會嗎
到該基層檢察院的上一級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申請。
如果再不服,沒有其他途徑了。
沒有申請時限。
4. 民事案件申訴立案後招開聽證會是什麼意思
是聽取雙方的意見,到底能不能進入再審程序。
5. 法院對刑事案件申訴進行聽證意味著什麼
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法院判決後案件就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你對判決不服,或者明顯存在錯誤,可以依法向上級法院申訴。 如果你申訴後半年上級法院沒有答復,你可以向更上級法院或者人大投訴。 但是,你也要做好准備,你的這類案件是不一。
6. 申訴開聽證會,被申訴人交的答辯詞是不是要交一份給申訴人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書
申訴人王印珠因與被申訴人樂亭縣湯家河網線廠質押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樂亭縣人民法院(2004)樂民初字第482號民事判決,向樂亭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樂亭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提請我院抗訴,我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訴人(原審被告):王印珠,男,1947年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樂亭縣湯家河鎮甘草坨村。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樂亭縣湯家河網線廠。
法定代表人:張國新,廠長。
7. 高院申訴再審,高院通知聽證,請問聽證和開庭一樣嗎
不一樣。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開庭審理前的准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
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即判決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後即成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組織聽證程序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只要在法定的審理時限內均屬於正常,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審理完畢,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延長時限,對於聽證完何時再開庭法律上沒有時限規定,由審理法院自行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定時限。
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鑒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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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聽證是一個帶有現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
中國最早引進聽證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國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將聽證制度納入行政執法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的聽證:
第九十九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8. 申訴聽證時,能申請鑒定嗎
人民法院再審申請案件審查聽證會須知 :
一、聽證當事人收到聽證會通知書後,應當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會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聽證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聽證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參加聽證的,應當向聽證法官提交有效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裁明委託事項及許可權。
三、根據一定的事實和理由,聽證各方當事人均有權要求出席聽證的法官迴避,但是否同意,由庭長決定。
四、再審申請人在聽證會上有權陳述再審申請的理由和請求,其他當事人有權進行抗辯。
五、聽證當事人經聽證法官允許,可以就案件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和答辯,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但未經聽證法官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六、聽證須圍繞再審申請的內容進行,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涉及案件的物證、書證和其他證據材料,應當在聽證會上出示。對於新證據應當特別提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當事人提出的相關證據,應按照聽證法官的要求和規定的期限提交,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或者沒有按規定的舉證期限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七、聽證會結束時,聽證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應當核對聽證筆錄,並予簽名或者蓋章。
八、聽證期間不得喧嘩、吵鬧、吸煙和隨意走動,不得開啟或者使用行動電話和尋呼機。未經聽證法官允許,不得錄音、錄相和攝影。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聽證法官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罰。
九、聽證當事人對案件的意見和請求,必須在聽證會上提出。聽證會結束後,非經聽證法官要求,法庭不接受任當事人的材料、說明或者來訪。
9. 刑事申訴案件法院受理後多久能開聽證會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您所述的聽證會不是法定的必經程序,當然有的地方法院有類似的規定,不盡相同。
10. 民事案件終審判決,兩年後又收到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聽證傳票,這個是再上訴么(急求解答)
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法院做出的終審判決是生效判決,不可以在上訴了回。
對於生效判答決的救濟程序,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啟動再審程序。高院向你送達聽證傳票,舉行聽證程序,就是為了核查案件,以做出是否再審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