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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自偵

發布時間: 2021-01-11 22:56:42

Ⅰ 什麼是人民檢察院的自偵案件

人民檢察院的自偵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査的刑事案件。

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的范圍主要是:

1、貪污、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主要見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規定了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具體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1)檢察機關自偵擴展閱讀:

自偵案件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査的刑事案件立案」的簡稱。檢察院對法律規定以及認為需要由自己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經審査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予以偵査的一種程序。檢察機關依法進行偵査活動,對被告採取必要的強制性措施的前提。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檢察機關立案材料的來源主要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的控告、檢舉,犯罪人的自首,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自己發現的犯罪事實。

參考資料:自偵案件網路

Ⅱ 為什麼檢察院要有自偵案件

在涉及到一些公權力的案件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自偵的刑事案件比較多。。。這是一種利用國家共全力保障普通人民利益的表現

Ⅲ 檢察院自偵案件能否判緩

案件由公安偵查還是檢察院自行偵查,與是否能宣告緩刑沒有關聯。關鍵看涉嫌的罪名、可判處刑罰、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再犯罪犯罪、對居住社區的影響等因素。如果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或者應當適用緩刑。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三)刑訊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四)暴力取證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五)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六)報復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七)破壞選舉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Ⅳ 檢察院自偵的案件需要多少天

從公安機關到檢察院辦案時間:1、線索初查一般應在二個月內完專成。2、立案後對犯罪嫌屬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重大復雜案件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再次延長二個月。辦理審查批捕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後的七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案件受到後的十五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3、檢察院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報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Ⅳ 哪些罪名由檢察院自偵 完整 詳細點

依12年新刑訴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檢察院負責下列四類案件的偵查:貪污賄回賂犯罪,國家工答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Ⅵ 什麼叫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

就是檢察院
立案偵查
的案件,偵查完畢了,下面就要移送起訴或移送
不起訴
。一般指的是貪污賄賂類案件或瀆職類案件

Ⅶ 什麼是人民檢察院的自偵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回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答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刑法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刑法第247條); 5、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248條); 6、報復陷害案(刑法第254條); 7、破壞選舉案(刑法第256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Ⅷ 請問區檢察院的自偵部門或者自偵科室主要負責一些什麼日常工作呀!

1、因單位而已,一般而言,檢察院自偵部門反貪更忙一些,反瀆會比較清閑。自偵內部門的特點容是忙的時候很忙,因為案子來了,12小時內要拿下口供,供了以後要收集證據,准備報捕,因此忙的時間比較集中。但是沒案子的時候比較清閑。(遠遠沒你說的那麼忙)
2、日常工作主要包括:收集線索、分析線索、線索初查、訊問取證、對本轄區職務犯罪特點進行分析、指導匯總基層社區檢察室的舉報工作、聯系其他相關部門(比如紀委等)、完成上級檢察院交辦的其他任務。(就和公安經偵乾的差不多,只不過主體不同而已)

Ⅸ 如何認識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的法律監督

一、我國檢察機關自偵權基本理論概述

(一)檢察機關自偵權的概念
我國法律中所規定的偵查權,通常是指國家為了查清犯罪事實的有無與輕重以及約束犯罪嫌疑人,而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人民檢察院的,採用專門調查手段與強制措施的特殊強制性權力。檢察機關自偵權,是偵查權的種類之一,不僅具有偵查權的共同屬性,同時也存在著自身的特徵。檢察機關自偵權,是指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行為依法進行立案偵査的權力。這一權力內容包含兩個方面:首先,它是指檢察機關行使自偵權的范圍,及對職務犯罪活動進行偵查的覆蓋面,具體表現為檢察機關偵查職務犯罪案件管轄的范圍。另一方面,它是指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活動中,所採取的各種偵查和強制措施。因此,檢察機關自偵權,是指具有法定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權的檢察機關,為了完成憲法和法律所賦予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的刑事訟及法律監督職責,而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取相關強制措施等權力的總稱。

(二)加強對檢察機關自偵權進行監督制約的必要性
但是,這條規定沒有得到有效地貫徹執行,是由於缺乏完善地對檢察機關自偵案件中行使偵查權的監督制約程序,從而造成了在偵查過程中,控、辯、審三方關系的重失衡,嚴重威脅了犯罪嫌疑人的訴訟主體地位。當前,在我國對檢察機關自偵權的監督制約,主要來自於本檢察機關或者上級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行使。單就立案方面來說,偵查監督部門對於自偵部門,僅僅有立案建議權。由於這種建議權不具有法律強制性,同時也缺乏公開、透明性,明顯制約了其監督制約的力度。雖然在監督機制上,除了由本單位相關部門的監督外,上級檢察機關也有權對下級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立案迸行監督,但是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立案監督的界限僅僅限於要案,而絕大部分的普通自偵案件卻沒有包括在內。除此之外,上級檢察機關一般在監督的過程中,多傾向於注重案件的定性與事實,往往忽略對偵查行為程序的監督。監督主體與被監督主體的關系,以及監督的具體程序,尚未從法律制度的層面上予以明確規定。因此,完善檢察機關自偵權的監督制@機制,不僅可以進一步促進訴訟程序的不斷完善,而且可以使整個訴訟程序更加地規范、合理、科學,從而避免權力行使過程中的偏差,有效地防止錯案的產生。
…………

三、域外職務犯罪偵查權監督制約機制........9
(一)英美法系國家職務犯罪偵查監督制約機制....... 9
四、我國檢察機關自偵M督制約機制缺陷分析........ 16
(一)監督自偵權的立法規范不完善 .......16
1.監督自偵權的權利主體和內容沒有具體規定......... 16
五、完善我國檢察機關自偵權監督制約機制的建議 ...........26
(一)完善自偵權監督制約機制的立法 ..........27

五、完善我國檢察機關自偵權監督制約機制的建議

(一)完善自偵權監督制約機制旳立法
目前,我國人民監督員制度還沒有真正走出形式化的范圍,很多地方是把人民監督員視為參與者而不是監督人,這就必然導致人民監督員成為一個擺設,起不到真正的監督作用。提高人民監督員監督力度的途徑之一,是要實行人民監督員與偵查員之間的工作形式分離。人民監督員的授權應當實實在在地來自地方權力機關或者黨政機關,而不是像人民陪審員那樣由法院自己去決定。同時,還應當從法律上賦予他們一些實際的權力和地位,並且給予執行職務上的切實保障。而不是束之高閣,秀而不實。關於這一點,很多學者己經在論述中說得很明白了,並且認為,應當針對人民監督員法律依據不足、監督效力不夠的問題,首先制定相關法律把人民監督員問題上升到法律高度,其後還要賦予"人民監督員的意見以法律約束力"。

(二)規范自偵權監督制約機制的執行
我們認為,無論檢察機關內部進行什麼樣的改革,都應當是有利於檢察工作的司法化,而不是行政化。像檢察工作中經常強調的述職述廉、責任獎懲等,只能是歸類於檢察工作管理,而不應當是監督。因為我國檢察制度本身就是行政化的產物,如果再繼續加大行政化管理方式,談司法制度的改革就成了沒有實質意義的空話。所以,改革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包括職務犯罪偵查監督機制,重點是強調橫向權力之間的監督與制約,而不主要是縱向之間的監督與制約。當然,有的上級對下級進行監督的方式表面上看具有領導性質,但實質是屬於監督內容。比如現在正在實行的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權上提一級制度,它建立的本意以及運行的形式都屬於監督與制約。
............

結語

造成對檢察機關自偵監督薄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於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一些固有矛盾沒有得到解決,導致現有的司法體系在應對上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另一方面,我國法治建設時間較短,對檢察機關自偵權監督上缺乏經驗,造成實體監督疲軟,外部監督不足,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在自偵案件中的自偵權的有效行使。誠然,人民檢察院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而缺乏被監督的現狀,目前尚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本質要求。同時,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均尚未修改,在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三位一體」職能尚未革新的情況下,實現完善檢察機關自偵權的監督制約機制確實還有一定難度。然而,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科學發展觀正深入人心之際,堅持科學司法,加強素質強檢、制度創新,關乎人民檢察院科學發展和司法公正的命脈,對於強化人民檢察院檢察職能、促進和諧社會建設、落實司法為民和司法公正的目標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我們應站在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實現科學發展的戰略高度,進一步合理配置並整合司法資源,建立長效機制。

Ⅹ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拘留時間怎麼計算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拘留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辦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專定:人屬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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