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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浮動抵押登記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1-11 13:56:58

A. 動產浮動抵押和動產質押的區別

區別:
1.設定主體不同
設定動產浮動抵押的主體限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而設定動產抵押的主體可以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擔保權的客體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權的客體是抵押人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不包括其他動產;而動產質權的客體可以為任何有交換價值的動產。
3.擔保權生效時間及公示方式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設押財產在抵押人的佔有之下,債權人無佔有設押財產的權利和義務,浮動抵押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動產質權自質物交付時起設立,以債權人佔有入質財產為公示形式,債權人須妥善保管質物,因保管不善致質物損毀或滅失須承擔賠償責任。
4.實現方式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權須待出現約定或者法定的浮動抵押固定化事由之後方可實現,在此之前抵押物尚未具體,確定抵押權處於睡眠狀態,抵押人保有抵押物的經營處分權;動產質權則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即可實現。
5.擔保權實現的風險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在固定化之前由於抵押人在經營過程中有權佔有並處分設押財產,在市場主體誠信缺失和財產監管缺位的情況下,債權人的抵押權較易受到侵害;動產質權則因債權人佔有質物,質權的實現較有保障。
希望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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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動產浮動抵押和特殊動產集合抵押是一回事不

是不同的,最大的區別在於:

浮動抵押是不特定的,如為抵押人的全部財產,包括有形財產、無形財產、財產性權利,其無須製作財產清單,只要是抵押人名下的財產,都是浮動抵押的抵押物,因此其是不特定的。

而集合抵押簡單可以理解為《物權法》第181條規定,是固定的、有指向的財產。所以集合抵押是特定的財產抵押。

對於動產浮動抵押,強制性登記,但僅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即動產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義。即,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權生效要件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動產浮動抵押登記機關擴展閱讀:

我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 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 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 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動性小,采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 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並設立浮動擔保。

C. 不動產抵押登記應去哪個部門辦理

不動產包括很多種種類,不同種類的不動產需要到不同的部門去辦理登機手續。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部門有: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房屋去房管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以現有的或者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為抵押物的被稱為浮動抵押,應當到抵押人的住所地的工商部門去登記。

(3)動產浮動抵押登記機關擴展閱讀:

不動產抵押的程序較為復雜,通常的情況是抵押人一方面是借款人,同時又是抵押擔保人。即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為了表示能夠按期履行債務,借款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不動產作為擔保抵押給金融機構。也有情況是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請第三人為其作擔保並將第三人合法擁有的不動產抵押給金融機構。

在整個抵押擔保貸款中的主要法律要件是,首先借款人與金融機構建立借貸關系,簽訂借款合同(也稱主合同);其次是抵押擔保人將其不動產抵押給金融機構,簽定不動產抵押擔保合同(附屬合同),建立抵押關系。最後抵押雙方持主合同(借貸合同)和抵押合同一同到不動產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完成抵押活動的全部法律手續。

在抵押活動過程中,首先要審查借款人身份,資信及商業證明,其次審查抵押擔保人所提供的抵押物的法律狀況,檢查抵押物是否屬於不能抵押的范疇之列,確定抵押物的合法性。

如果抵押物確屬抵押人合法擁有,並且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應當請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認可的土地評估機構予以評估,並作出評估報告。接著根據評估報告所確定的價值,確定抵押率。在決定要貸款和簽訂抵押合同之前,金融機構一般要到抵押物所在地的房屋土地部門進行咨詢調查,以免在簽完了貸款合同和抵押擔保合同之後辦不下來抵押登記。

D. 動產浮動抵押「結晶 」之前 是什麼意思

比如個體工商戶向銀行借款100萬元,用其「現在有的,將來有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等設定了浮動抵押。

因為具體哪些財產設定了抵押我們並不知道,所以需有個確定的日期來確定個體工商戶擁有的機器設備、原材料是抵押物,抵押物確定了就是此處說的「結晶」。

比如2013年9月2日為抵押物確定日即結晶日,債權人對2013年9月2日個體工商戶所有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等享有抵押權,2013年9月2日之後,個體工商戶取得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等不能作為抵押物。當個體工商戶不能清償債務的時候,銀行可以就2013年9月2日個體工商戶擁有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等行使優先受償權。

假設銀行的該項抵押權已經登記了,那麼在2013年9月2日之前,允許個體工商戶進行正常經營,故銀行的抵押權不能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付合理對價的善意第三人;一旦抵押物確定了,即結晶了,個體工商戶再將「抵押物」中的一部分賣給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即使是支付了合理的對價,銀行仍舊有權對抗該善意第三人,有權就第三人已經取得所有權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4)動產浮動抵押登記機關擴展閱讀

浮動抵押的基本特徵:

1、抵押標的物為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的全部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

2、抵押標的物「不特定」。設定浮動抵押,不必就各項抵押財產進行公示,也無須製作財產目錄清單,甚至無須確定抵押財產的范圍,僅須在浮動抵押合同中明示將「現在所有的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設定抵押的意旨,並在企業法人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即可,一直到抵押權執行之時,抵押標的物始終處於「不特定」狀態;

3、鑒於浮動抵押權的標的物處於「不特定」狀態,浮動抵押權的實行不能採用普通抵押權的實行方法,而應由浮動抵押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發布查封抵押人總財產的公告,同時指定財產管理人負責管理抵押人總財產,並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清產還債的程序;

4、鑒於浮動抵押的標的物為抵押人的全部財產,浮動抵押權的實行無論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者清產還債程序,其結果都必然導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

E. 關於動產抵押或者動產浮動抵押的登記部門和手續有哪些,重點是我公司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一般需要多少時間

動產抵押或浮動抵押登記部門為抵押人營業執照所在轄區工商局合同科,資料經審核齊全的情況下,當天辦結。

提交的資料是一樣的,包括:

1、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共同簽字和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原件四份

2、加蓋公章的抵押人、抵押權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金融許可證等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身份證明復印件,其中,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必須出示原件;

3、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須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須加蓋公章並核對原件)和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原件。

(5)動產浮動抵押登記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六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F. 浮動抵押登記不能對抗嗎那登記干什麼

一、浮動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使浮動抵押辦理了登記,該抵押權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二、浮動抵押登記的目的:

1、、動產浮動抵押權的設定應當登記。因浮動抵押權的實質仍為動產抵押,因此在公示方式方面仍然採取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模式。即應通過書面形式訂立浮動抵押合同,並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以達公示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效果。

2、、浮動抵押登記的效力是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於該條規定浮動抵押登記系採取登記對抗主義,因此,浮動抵押權未經登記的,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在相對意義上保護了抵押權人的利益,在絕對意義上則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浮動抵押登記對抗力存在例外。應當看到,即便浮動抵押權登記完畢,在對抗效力上也存在例外,那就是該條第二款規定浮動抵押權無論是否登記,都不能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之所以如此規定,是鑒於浮動抵押自身特性,為保護交易安全,必須平衡抵押權人與抵押物買受人之間的利益。

(6)動產浮動抵押登記機關擴展閱讀

中國浮動抵押制度存在的問題

1、就浮動抵押的主體而言:

因在浮動抵押權實行之前,企業仍可自由處分其財產,如在債權屆期之前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將影響浮動抵押權之實現,對債權人甚為不利。鑒於中國公司法規定,如中國物權法創設浮動抵押制度,應規定設定人限於公司法人,以方便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採用浮動抵押方式。

2、就對債權人的保護而言:

英美法在浮動抵押特設了接管命令等制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從理論上分析,由於中國浮動抵押僅局限於動產,故接管命令起不到拯救企業的作用,不宜引進。而財產控制可能過分限制抵押人的處分自由,同時中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並不區分買受人的善意和惡意,即使第三人知道設定了浮動抵押,也可以取得相應權利,因此財產控制與立法宗旨不符。

G. 動產浮動抵押是登記對抗主義,可又有規定說動產浮動抵押即使經過登記,仍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

我上個月也在看這個動產浮動抵押,動產浮動抵押,合同簽署後生效,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換句話說,在「全國市場監管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系統」登記後,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您的第二句話「仍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我個人認為,這是為了增加抵質押人擔保能力,擴大抵質押物的范圍,而又不影響抵質押人的正常經營的一種妥協,所以,「登記後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又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字面上來看是矛盾的。

但是我覺得可以換個思維想一下,既然有矛盾的地方,但是擔保法又認可了動產浮動抵押,那麼這個矛盾可以解決或緩解,:動產浮動抵押,不是把某個具體物件設置為抵質押物,而是一個總價值的概念,像動產抵押中的活體抵押,是一定要確定個體的,比方說您抵押了50 頭牛,那麼這50頭牛每一頭都是抵押物,1號牛(用耳標、花紋等方式明確)、2號牛、3號牛到第50號牛,而動產浮動抵押就不一樣了,它是一個總價值的概念,比如說50頭牛,抵質押人抵質押權人共同規定,這50頭牛的總價值是50萬元,好,只要能保證50萬元的總價值,你正常交易賣出的牛而損失掉的價值,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用合同認可(雙方認可)的抵質押物(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動產,不僅僅是剛才例子中的牛)補充進來,使總價值不低於50萬元即可。

我不是法律出身,理解也是比較片面,有不對的地方請多擔待,當時設計我們公司動產浮動抵押合同的時候也是絞盡腦汁,深知其苦,僅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助到題主,讓您少掉幾根頭發。

H. 設定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財產自哪些情形發生時確定

抵押財產確定的情形有以下四種:(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的,抵押財產確定。這種情況下,無論抵押權人是否向抵押人提出實現抵押權的要求,抵押財產均應確定,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抵押人不得再處分抵押財產。(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抵押人停止營業,進入清算程序,由於其財產不再發生變動,抵押財產隨之確定,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三)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抵押財產確定。前面講過,抵押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得到清償,可以與抵押人約定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如約定抵押人從事關聯交易或者低價交易為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又如約定抵押人用於抵押的庫存的產品數量低於庫存總量的一定比例為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當事人約定了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一旦發生了該情形,抵押財產即被確定,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實現抵押權。(四)發生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的.抵押財產確定。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情形,范圍比較廣泛,既可以是因經營不善導致抵押人經營狀況惡化或者嚴重虧損;也可以是因抵押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其財產明顯減少;還可以是抵押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抵押人有上述行為,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抵押權人為保全抵押財產達到一定的數額,以起到擔保其債權優先受償的作用,可以向抵押人要求確定抵押財產,以實現抵押權。

I. 動產浮動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權是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二、效力范圍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效力范圍僅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即動產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義。即,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權生效要件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額抵押權效力范圍為所擔保的債權在抵押權設立時並沒有確定具體的數額,只是確定了最高額和一定期間。在最高額抵押權沒有確定時,債權額得隨時增減變動,即使債權一度為零,也不因此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其仍對之後發生的債權發生效力。

三、特徵不同

浮動抵押的基本特徵:

1、抵押標的物為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的全部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

2、抵押標的物「不特定」。設定浮動抵押,不必就各項抵押財產進行公示,也無須製作財產目錄清單,甚至無須確定抵押財產的范圍。

僅須在浮動抵押合同中明示將「現在所有的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設定抵押的意旨,並在企業法人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即可,一直到抵押權執行之時,抵押標的物始終處於「不特定」狀態;

3、鑒於浮動抵押權的標的物處於「不特定」狀態,浮動抵押權的實行不能採用普通抵押權的實行方法,而應由浮動抵押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發布查封抵押人總財產的公告,同時指定財產管理人負責管理抵押人總財產,並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清產還債的程序;

4、鑒於浮動抵押的標的物為抵押人的全部財產,浮動抵押權的實行無論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者清產還債程序,其結果都必然導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

最高抵押權特徵

1、從屬性是普通抵押權的重要性。通說認為,抵押權在發生上、處分上和消滅上具有從屬性。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權,不具有從屬性。抵押權的特定性包括抵押標的物的特定和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特定兩個方面。

2、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物權。因而,抵押權所擔保的對象只能是債權。原則上說,無論何種債權,均可設定抵押權,如不能以金錢計算為標的債權、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金錢債權、以給付代替物為標的的債權、附條件債權、訴訟時效完成後的債權等。

3、抵押權的實現是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清償其債權。在一般情況下,抵押權的實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須抵押權有效存在;二是須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三是須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四是債務人未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方面的原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動產浮動抵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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