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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進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1-10 13:12:56

❶ 一般企業的稅務管理部都是做些什麼工作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進入

能設立稅務管理部的公司一般都是較大型的公司,很重視稅務風險及籌劃。因此,稅務管理部的主要職責就是稅務風險控制及稅務籌劃,一方面,通過籌劃少交稅;另一方面,宣傳稅務知識,建立風險控制體系,減少稅務風險。

企業上市前的准備工作包括兩個方面,即心理准備和實務准備。企業要想上市,控股股東和管理決策層首先得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備。心理准備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必須有上市的志向、決心和信心。

企業的決策層,特別是控股股東,在企業各方面發展良好,業績穩定增長,行業健康發展等條件下,應建立上市的決心和信心。管理決策層堅定的上市決心和足夠的上市信心,是企業上市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根本保證。


(1)稅法進機關擴展閱讀:

組織,是指按照稅務管理活動的范圍和要求,把管理機構、管理形式、管理方法、管理體制、管理人員等管理因素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強有力的管理指揮系統和管理工作系統,以保證稅務管理活動順利進行。

監督,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和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反映、檢查和控制,以及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及其管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考核;協調。

是指各級稅務機關通過正確貫徹執行稅收政策、法令和稅收管理體制,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關系,以確保稅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❷ 我國的稅收徵收機關是什麼

欲哭【無】淚 -:
1.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稅種和項目有14個:
(1)增值稅;(2)消費稅;(3)中央企業所得稅;(4)中央與地方聯營組成的股份制企業所得稅;(5)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6)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7)鐵道、金融保險等行業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建稅;(8)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9)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10)利息所得稅;(11)車輛購置稅;(12)中央稅和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13)出口退稅;(14)集貿、個體稅收。

2.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的稅種和項目有22個:
(1)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3)地方企業所得稅;(4)資源稅;(5)房產稅;(6)城市房地產稅;(7)城鎮土地使用稅;(8)耕地佔用稅;(9)車船使用稅;(10)車船使用牌照稅;(11)城市維護建設稅;(12)印花稅;(13)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4)契稅;(15)屠宰稅;(16)筵席稅;(17)土地增值稅;(18)農業稅;(19)農業特產稅;(20)牧業稅;(21)按地方稅徵收的教育費附加;(22)集貿、個體稅收。

3.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的稅種和項目有6個:
(1)農業稅;(2)農業特產稅;(3)牧業稅;(4)農(牧)業稅附加;(5)耕地佔用稅;(6)契稅。

4.由海關徵收的稅種和項目有4個:
(1)關稅;(2)船舶噸稅;(3)進口增值稅、消費稅;(4)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

❸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機關如何劃分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

2002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後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范圍進行了劃分,這是為了適應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而作的一項重要規定,企業所得稅不再按隸屬關系和資金性質來劃分所得稅收入分配的方法,是進一步完善財稅體制,推動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措施。國家稅務總局文件明確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徵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及按現行規定徵收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管機關徵收管理,不作變動。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但下列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一)兩個以上企業合並設立一個新的企業,合並各方解散,但合並各方原均為地方稅務局徵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但原企業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的;
(三)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辦理設立登記,但原事業單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徵收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新登記注冊、領取許可證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醫院、學校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他組織,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但未進行稅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2002年1月1日進行稅務登記的,其企業所得稅按原規定的征管范圍,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徵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債轉股企業、中央企事業單位參股的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仍由原征管機關徵收管理,不再調整。
六、不實行所得稅分享的鐵路運輸(包括廣鐵集團)、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七、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個人所得稅(包括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的個人所得稅),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為了保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落實,市國家稅務局和市地方稅務局進行了共同研究,並作了以下補充:
一、凡2001年底前由國家或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管理的企業,仍由原稅務機關管理,在國家未有新規定前不再變動。
二、2002年1月1日以後,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第二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新設立企業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管理,除此之外,新設立企業一律由國家稅務部門徵收管理。
三、在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但未進行稅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2002年1月1日後進行稅務登記的,其企業所得稅按原規定的征管范圍,由國家或地方稅務機關分別徵收管理。對於未按規定徵收管理的,以及2002年1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各區縣國家和地方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的有關規定,認真確認征管范圍,並應在2002年3月底之前辦理移交手續。
四、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及其他組織,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徵收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五、國家和地方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對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第二條第(一)、(二)、(三)款規定之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和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新登記注冊、領取許可證的其他組織進行稅務登記時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登記應到國家稅務機關辦理。
(二)為便於征管,新辦增值稅納稅登記的企業,由國家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登記。新辦營業稅納稅登記的企業,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告之企業到國家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登記。
(三)各區縣國家和地方稅務機關應在每個季度的第一周內將各自新登記企業的情況匯總後互相告之,防止出現差錯或遺漏。
六、凡未按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各區縣國家和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後,應提供證明資料,主動與對方主管稅務機關協調,經國家和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確認後,原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移交手續並告之納稅人。
七、鑒於企業所得稅實行新的分享體制,自2002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不再按資金性質劃分入庫比例。
八、國家稅務機關管理的新登記企業,凡符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均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辦理。
另外,為了正確理解公司合並和分立的含義,將有關規定作一介紹。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並,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吸收合並指接納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企業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並取消原法人資格,接納方存續。新設合並是指一個或一個以上企業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原合並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資格。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並。
合並的程序主要有4項:(1)簽訂合並協議;(2)確認債權、債務;(3)報批;(4)重新登記。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分立的形式,在《公司法》中未作明確規定,一般應由兩種:一是公司以其部分資產和業務另設一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二是公司以全部財產分別歸入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分立的程序與合並程序基本一致,要簽訂分立協議,清理財產,清理債務,報經有關部門批准,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手續。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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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稅收征管法對稅務機關工作的程序要求

稅務機關檢查工作程序包括:選案、實施、審理、處理決定執行等四個環節。

這四個環節實行分版工負責,權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彼此促進的運行機制,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稅法。

1,檢查選案
檢查選案是稅務檢查的第一個環節。選案部門主要職能是在各種案源信息中確定檢查對象,並向檢查實施部門下達檢查任務及跟蹤稅務檢查情況。

2,檢查實施
檢查實施是稅務檢查的第二個環節,也是核心環節。實施部門主要職能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檢查方案所確定的范圍、種類、方式和內容等要求,採取科學有效的方法,有目標有步驟地依法進行稅務檢查。

3,檢查審理
檢查審理是稅務檢查的第三個環節。審理部門主要職能是在實施部門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核准案件事實、審查辨別證據、分析認定案件性質並提出處理意見。

4,處理決定執行
處理決定執行是檢查工作的最後一道工序。執行部門主要職能是將發生法律效力的稅務處理決定付諸實施,完成稅務檢查任務,使稅法得以真正實施。

❺ 稅法基本原則的稅收法定

稅收法定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或稱稅法的最高法律原則,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正因為如此,各國憲法一般對其加以肯定,且都是從征稅主體的征稅權和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這兩方面予以規范,並尤其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任何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當代通行的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位階。中國憲法目前既未對財政稅收制度作專門的規定,也未對稅收立法權作專門的規定,僅是在「公民的基本義務」一節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故而稅收法定主義在憲法上未得到明確的肯定。因為該規定僅能說明公民的納稅義務要依照法律產生和履行,並未說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稅主體應依照法律的規定征稅。為了彌補這一立法上的缺失,《稅收征管法》特別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這一規定使得稅收法律主義只是在法律上而不是在憲法上得到了確立,盡管其積極意義也是應當肯定的,但是由於位階低,其效力、效益深受局限。有鑒於此,應當通過憲法修改案的方式增補體現稅收法定主義的規定,以使我國憲法更加完善,稅收法治更為健全。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一般由以下三項具體原則組成:
稅收要素法定原則
稅收要素法定原則要求征稅主體、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且只能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加以規定,即只能由狹義上的法律來規定稅收的構成要件,並依此確定納稅主體納稅義務的有無及大小。在稅收立法方面,立法機關根據憲法的授權而保留專屬自己的立法權力,除非它願意就一些具體而微的問題授權其他機關立法,任何主體均不得與其分享立法權力。行政機關不得在行政法規中對稅收要素做出規定,至於部委規章、法院判決、習慣等更不得越雷池半步。立法機關之所以嚴格保留稅收要素的立法權,是因為稅法同刑法一樣,均關繫到相關主體的自由和財產權利的限制或剝奪。稅收法定原則同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義的法理是一致的,凡涉及可能不利於國民或加重其負擔的規定,均應嚴格由人民選舉出來的立法機關制定,而不應由政府決定。
稅收要素明確原則
依據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稅收要素、征稅程序等不僅要由法律做出專門規定,而且還必須盡量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給權力的恣意濫用留下空間。所以,有關稅收要素的法律規定不應是模糊的一般條款,否則便會形成過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當然,稅收要素的絕對明確也是很難做到的。為了實現稅法上的公平正義,在一定的條件下和范圍內使用一些不確定的概念也是允許的,如「在必要時」,「基於正當的理由」等。但是,不確定概念的使用,應該做到根據法律的宗旨和具體的事實可以明確其意義。
征稅合法性原則
在稅收要素及與其密切相關的、涉及納稅人權利義務的程序法要素均由形式意義上的法律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征稅機關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徵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稅收要素和法定徵收程序,這就是征稅合法性原則。據此,沒有法律依據,征稅機關無權開征、停徵、減免、退補稅收。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征稅機關無權超越法律決定是否征稅及何時征稅,不允許征納雙方之間達成變更稅收要素或征稅程序的稅收協議。只不過,為了保障公平正義,該原則的適用在如下幾種特殊情況下應當受到限制:(1)對於納稅人有利的減免稅的行政先例法成立時應適用該先例法;(2)征稅機關已通常廣泛地作出的有利於納稅人的解釋,在相同情況下對每個特定的納稅人均應適用;(3)在稅法上亦應承認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反悔的法理,以進行個別救濟,因而在個別情況下,誠信原則應優先適用。

❻ 我國的稅收政收機關是什麼

我國的稅收徵收機關發布時間: 2005-11-11 10:21:00 點擊次數:748
國家稅務總局系統的職責和機構設置國家稅務總局系統機構的簡要演變過程。1950年1月1日,經政務院批准,我國成立了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主管國家的稅收工作。這是建國以來,我國成立的第一個主管全國稅收工作的職能機構。1988年,隨著國家行政機構的改革,國務院決定設立國家稅力局,為國務院直屬局,副部級,歸口財政部管理,其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常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指示、決定,管理國家稅收,擬定全國的稅收法律、法令和徵收管理制度,組織國家財政收入,運用稅收杠桿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1993年,我國的行政機構又進行了進一步的改革,國務院決定設立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直屬局,正部級,由國務院直接領導。全國的稅務機構由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地(市、州、盟)稅務局、縣(市、旗)稅務局4級組成。1994年,分稅制改革後,稅務機構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避為國務院主管稅務工作的職能機構。按國務院三定上方案的規定,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的主要職能是負責稅收征管,稅政職能則由財政部行使。1.國家稅務總局的職責和機構設置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的主要職責是:(1)貫徹執行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擬定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制訂貫徹中央統一稅收政策的某些具體政策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2)強化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理順分配關系和規范分配方式等政策建議。(3)參與研究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稅收管理許可權及改革稅收管理體制,制定徵收管理制度,建立科學、嚴密有效的稅收征管體系,強化稅收執法職能。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在稅收政策、業務上進行指導和協調,在貫徹執行稅收政策、法規方面進行監督檢查。(4)負責中央稅、共享稅及國家指定稅種的徵收管理,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安排的要求,編制稅收長遠規劃和年度稅收計劃,努力完成稅收任務 。(5)開展國際間稅收方面的交流合作,參與研究擬定涉外稅收的政策、法規和對外談判及草簽有關稅收的協定。管理國家海洋石油稅收。(6)管理進出口商品的工商稅收及出口退稅工作。(7)統一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構、編制和經費。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省級分局正副局長,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制訂本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制度和辦法。(8)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以及國家稅務局系統的監察、審計工作。管理直屬稅務院校。(9)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政策,分析經濟信息,掌握稅收動態,組織稅收宣傳工作,開展稅務咨詢工作。(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機關編制為400人,設有13個職能司局(廳),其具體情況如下:(1)辦公廳。起草和審核重要文件、報告,負責全國性稅收工作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信訪和稅收宣傳工作,組織辦理人在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的保密、保衛工工作,管理機關的各項行政事務。(2)政策法規司。負責有關稅收政策的調查研究,協調局內稅制改革工作,參與有關稅收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參與起革政策、法規方面的文件和報告,研究世界各國的稅制改革和重大稅收政策的調整情況,承擔稅收法規文件的清理、鑒定及匯編工作,負責稅務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工作。(3)流轉稅管理一司。負責增值稅的稅收業務和徵收管理,參與起草有關的稅法、條例,制訂具體征稅辦法,處理執行稅法和稅收政策中的有關事項,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工作,強化增值稅發票的稽核工作。(4)流轉稅管理二司。負責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的稅收業務和徵收管理,參與起草有關的稅法、條例,制訂具體征稅辦法,處理執行稅法和稅收政策中的有關事項。(5)所得稅管理司。負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業務和徵收管理,參與起草有關的稅法、條例,制訂具體征稅辦法,處理執行稅法和稅收政策中的有關事項。(6)地方稅務司。參與起草有關地方各稅的稅法、條例,制訂具體征稅辦法,處理執行稅法和稅收政策中的有關事項,監督檢查地方稅務局執行稅收政策、法規的情況,協調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的工作,對地方稅務局的工作進行指導,組織經驗交流。(7)涉外稅務管理司。負責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我國企業的各項稅收業務及徵收管理,研究有關涉外稅收的優惠政策,參與有關涉外稅收的稅法,條例的擬定工作,制訂反避稅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有關的涉外國際談判及國際稅收協議、協定的擬定和執行工作。(8)進出口稅收管理司。參與研究擬定全國進出口稅收管理的政策,規定和辦法,下達有關計劃並組織實施,與有關部門進行工作協調,檢查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辦理出口產品退稅審批事項。(9)農業稅徵收管理理局。參與擬定、修訂農業稅收法律、條例、實施細則、決定、規定,參與研究農業稅收制度改革,制定農業稅收的徵收管理辦法,測算、調整農業稅收徵收任務,下達編制農業稅收的徵收計劃,組織農業稅收的各項收入,處理執行農業稅法及農業稅收政策中的有關事項。(10)徵收管理司。負責稅收徵收管理法規、條例的擬定工作並組織實施,處理執行稅收征管法規、條例中有關事項、強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推進征管理稅務稽查機構,監督檢查稅務系統各部門及工作人員執行征管制度的情況,負責稅務代理的有關工作,負責中央各部門集中交納稅款的徵收管理工作。(11)計劃財務司。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安排的要求,編制稅收長遠規劃和年度稅收計劃,匯總全國稅收會計、統計信息數據,制訂稅收計劃和會計、統計制度,管理經費、財務、裝備、固定資產,審核匯編下屬單位的財務預決算,辦理各項經費的領撥,負責財務審計工作,制訂裝備器材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稅收票證的印製和管理工作。 (12)國際交流合作司。承辦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國際機構及外國稅務機關的合作與交流工作,研究擬定有關的計劃和實施辦法,歸口管理局機關報的外事工作。(13)人事司。擬定稅務系統的人事制度,承辦國家稅務總局省級分局正副局長的管理工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提出意見,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色、編制,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擬定本系統的勞動工資管理制度和辦法。2.國家稅務局系統的主要職責和機構設置國家稅務局系統主要負責下列稅收的徵收管理:(1)增值稅;(2)消費稅;(3)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對台直接貿易調節稅(委託海關代征);(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中央企業所得稅;(6)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徵收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證券的印花稅);(9)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項收入以及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台同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稅分別入中央庫和地方庫);(10)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各項稅收(按稅種分別入中央庫和地方庫);(12)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13)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於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它入地方庫);國家稅務局機構設置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市、州、盟)國家稅務局;縣(市、旗)國家稅務局。稅務所(徵收處)按經濟區劃設置,為縣(市、旗)國家稅務局的派出機構。國家稅務總局對其直屬稅務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幹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也方各級國家稅務局正、副局長由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審批任免。1.地方稅務局系統的主要職責和機構設置2.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下列各稅的徵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地方稅部分):(1)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3)土地增值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5)車船使用稅;(6)房產稅;(7)屠宰稅;(8)資源稅;(9)城鎮土地使用稅;(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1)地方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12)印花稅;(13)筵席稅;(14)農(牧)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15)耕地佔用稅;(16)契稅;(17)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18)按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地方稅務局的機構按行政區劃設置,名稱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辦理。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在稅收政策、業務的指導和協調以及對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監督和組織經驗交流等方面。省級地方稅務局的局長人選由地方人民政府徵求國家稅務總局的意風後,按當地審批程序任免。 1996年1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意見的通知,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徵收管理范圍進行了調整,並從1996年2月1日起執行。具體調整內容如下:(1)關於集貿市場和個體工商戶稅收。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范圍的劃分,按照收入歸屬原則,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徵收管理。即增值稅、消費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的徵收管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收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為加強稅收征管,降低稅收的徵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個體工商戶納稅,經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商一致,其各自負責的稅種可以相互委託代征,相互委託代征不收取代征的續費。(2)關於涉外稅收。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力局負責徵收管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及其他地方稅種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也可以委託國家稅務局代征。(3)關於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4)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教育費附加(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除外)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為簡化徵收手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也可以委託國家稅務局代征。

❼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環境保護稅的徵收機關是。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環境保護稅的徵收機關是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四條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污染物的監測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加強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第十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機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入庫、減免稅額、欠繳稅款以及風險疑點等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定期交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7)稅法進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從事海洋工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體廢物,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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