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配合公安機關
『壹』 檢察院和法院還有公安局三者之間是什麼關系
在審理刑事案件上三個機關分工明確相互配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專法》第三條規定屬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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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八條
『貳』 我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關系是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是我國國家機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有關版法律的規定,三者在辦理權刑事案件中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訴,以及檢察機關直接受暢伐扳和殖古幫汰爆咯理的案件的偵查,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2)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叄』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怎樣
根據《憲法》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所謂互相制約,就是要求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能互相約束,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對有關問題、有關決定,提出自己的主張和意見,防止可能出現的偏差和要求糾正已經出現的錯誤。
分工負責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基礎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分工負責的結果和必然要求。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的三個相互聯系的必要條件。分工負責有利於提高辦案質量,防止主觀片面。互相配合可以使公、檢、法三機關互通情況,通力協作,保證准確及時地懲罰犯罪和有效地保護人民。互相制約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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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運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互相配合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檢、警配合。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應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提起公訴做好准備;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而又符合逮捕條件的,應及時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自偵案件,若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後,由公安機關加以執行;人民檢察院需要通緝被告人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2)檢、法配合。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應當為法院審判做好准備,法院對檢察院提起的公訴,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犯罪事實和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就應當及時開庭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除特定情況外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第二、公檢法三機關互相制約。在我國,三機關互相制約具有兩個特徵:
1、是制約的雙向性,即承擔偵查、控訴、審判職能的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制約具有相互性,每一個機關都對其他機關形成一定製約,同時它也成為其他機關制約和監督的對象。
2、是檢警制約和檢法制約。
一、檢警制約。
1、是在立案制約。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2、是在逮捕許可權上互相制約。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如不批准,公安機關認為應當逮捕時,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檢察院不接受,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3、是在不起訴許可權上互相制約。根據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4、是對偵查行為進行監督。檢察機關有權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進行監督;公安機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要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檢法制約。一方面,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檢察院的指控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另一方面,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有權按第二審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是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一種制約。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法制網-「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正當性
『肆』 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具體表現在那些方面
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具體表現在:
1、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2、檢察院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
3、法院負責審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2、第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3、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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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伍』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相互關系是什麼
有了刑事案件,首先是公安進行偵辦,案件偵辦結束後,公安機關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核完案件後,提起公訴,移交到法院,通過法院裁決後進行判決,然後被告依法履行刑事責任。
『陸』 檢察機關如何監督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一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的活動採取下列措施實施監督:
首先,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來審查公安機關的活動;
其次,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
再次,人民檢察院通過受理訴訟參與人對於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實施監督;
此外,對於公安機關執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情況以及釋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或變更逮捕措施的情況,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違法的應通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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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率先實現基層公安機關檢察官辦公室全覆蓋
2018年9月17日上午,記者從浙江省檢察院召開的在基層公安機關設立檢察官辦公室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截至2018年9月10日,浙江89個基層檢察院都已在基層公安機關設立檢察官辦公室,率先在全國實現基層公安機關檢察官辦公室全覆蓋。
此外,衢州、台州、湖州三個市檢察院也在市公安局法制大隊設立檢察官辦公室。這是浙江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一道深化法律監督,力爭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一項重大品牌工程。
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王祺國表示,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了檢察官辦公室這一工作平台,檢察機關可以廣泛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和基層平安建設,讓法律監督更加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並進一步加深對刑事違法犯罪的源頭治理,推進法律監督工作的網格化、動態化和實體化,使得檢察機關能在推進基層治理中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
檢察官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信息進行定期查詢和重點查詢,與基層公安機關對立案、偵查、逮捕、起訴、法律監督等信息進行交流分析,以加強對立案活動和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
對黑惡勢力犯罪、涉眾型犯罪等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分析性質、把握界限;對轄區范圍內派出所開展檢察官值班、巡迴檢察等。在開展立案監督、偵查監督、追捕追訴、非法證據排除等專項工作時,檢察官辦公室也將發揮配合落實、溝通協調等作用。
此外,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開展重大專項活動前,檢察官辦公室也將提出針對性的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