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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民的聽證會不開也罷

發布時間: 2021-01-09 00:45:42

聽證會怎麼開

什麼是聽證會?」:從字面上講,聽證會就是聽取意見、證明是否正確合理合法的會議。聽證會起源於英美,從司法領域引入到立法、行政領域。我國現在的聽證會制度又與國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領域實行聽證制度。
2、(1)關於立法聽證:2000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首次將立法聽證引入立法程序: 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五十八條:「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所謂的立法聽證:是指立法機關採取會議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或者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如:最近舉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有關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准舉行立法聽證會。
(2)關於行政聽證:主要規定在《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中,是為了保證行政程序公開、民主、公正而設立的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行政許可法》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四節 聽證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不同的是:《行政許可法》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而《行政處罰法》則未做此要求。 3、「法律角度講這樣的會議和別的會議有什麼不同」: 從法律角度來看,與座談會、論證會相比,聽證會具有法定性、程序性、透明度高、參與人員更廣泛的特點,表現在: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一般要事先向社會公布,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允許公民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聽證會要有不同意見甚至反對意見,要進行激烈公開辯論;聽證前一般都要規定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的組成及權利,並對聽證內容、方式、聽證報告書等作出規定等。 聽證會制度追求和體現的是民主、公正、客觀,這是它與其他形式的會議的根本不同之處。雖然我國現階段的聽證制度還很不完善,如參加聽證會的人員范圍有限、透明度不夠、聽證會的拘束力較低等,致使聽證經常流於形式,人民滿意度不高,但能夠舉行聽證,畢竟是在民主的進程中又邁進了一步,期待聽證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吧。

㈡ 政府自己開的聽證會,自己又不認賬怎麼辦

涼拌,學學阿Q精神吧。

㈢ 審理不予執行案件必須要開聽證會嗎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復議聽證程序,保障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行政復議機構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依法組織的聽證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復議聽證,是指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依照本制度組織並聽取當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程序進行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的活動。
行政復議機構不得委託其他機構或組織實施聽證。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的聽證員,是指行政復議機構中負責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組織聽證的行政復議工作人員。聽證主持人,是指負責組織、指揮聽證活動,主持聽證會議的聽證員。
本制度所稱的當事人,是指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㈣ 什麼情況下法院不能開聽證會

對方的證據不足就告你

㈤ 檢察院不支持抗訴,收到檢查院不支持監督申請通知書,當事人仍然不服,能要求開聽證會嗎還是有別的途徑

可以申請召開聽證會,雙方闡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只要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規定,檢察院會改變決定。

㈥ 檢察院開聽證會是好事壞事!!

對於當事人肯來定是好事:促使檢察自機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提高檢察機關的執法辦案公信力,推進公正廉潔執法,依法、公開、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權威的原則。
參加公開聽證會的人員一般有申訴人及其代理人、親屬,聘請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法院法官、控申科相關人員。
聽證會上,首先公開介紹案件情況。對案件釋法說理之後,申訴人及其代理人、親屬,聘請的人大代表、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等就案件提問、查看證據材料,大家暢所欲言,積極發言。

㈦ 土地徵用不開聽證會違法嗎

這個得看鄉鎮及村委怎麼操作的了,不是強制性要開的,但是會必須有集體土地所有人投票,投票過半才能徵用,當然很多村委這這里會作假

㈧ 法院通知開聽證會,不去有什麼後果

當事人不出席法院召集的庭前會議,將無法及時了解對方提供的證據,並進行相應的再准內備,也錯容失了一次調解的機會,可能對本方產生不利的影響。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1、第二百二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准備。

2、第二百二十五條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3、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㈨ 因對法院判決和信訪回復不滿要求縣人大開聽證會合適嗎

1、不合理。
2、沒有權利。

告訴A,如果對法院判決不滿意,可以到更高一級法院上訴。如果已經是終審裁決,可以到高級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申訴。

人大是立法機關,他不能幹涉司法,否則,立法、行政、司法之間的分立會被破壞。

如果負責審判案件的法官有違規的地方,可以向檢察院舉報

㈩ 房屋拆遷不合理,現在叫我們去開價格聽證會。請問我們是必須要參加的么還是可以不去

事關自身的拆遷安置補償,還是去參加的好,可以提出自己對價格制定的意見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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