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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1-08 23:52:16

A. 憲法法院等專門機關解釋憲法的理論依據是什麼

我國沒有憲法法院,憲法解釋職責主要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B. 我國有權解釋法律的機關是

中國現狀
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體制是指國家法律解釋許可權劃分的制度。我國的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為核心和主體的各機關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釋體制的基本含義是,在法律解釋的許可權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其目的和任務是對「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以及「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法律規范進行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的目的和任務在於解決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在三種解釋的關繫上,立法解釋是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基礎;在法律解釋的效力上,立法解釋的效力最高,其他國家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效力低於立法解釋。
1、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區別在於對於立法解釋的主體即立法機關和立法解釋的對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國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部門委員會以及省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
3、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聯合作出的解釋。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有原則性分歧時,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完善法律解釋制度,對於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實現依法治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2000年《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等法律文件的規定,並從法律解釋的實際運作來看,當代中國初步形成了一種「一元多級」的法律解釋體制。
「一元」體現為「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憲法第67條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立法法第42條進一步規定:「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多級」則表現為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外還存在著其他類型的法定法律解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頒布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我國還存在著下列法定解釋類型:
(1)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2)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3)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
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哪些機關和部門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中央政府(即國務院)、中央軍事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許可權劃分
(1)按憲法、立法法的規定,我國法律的最高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凡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作出規定。
(2)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如果有原則分歧,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3)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4)凡屬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的常委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地方性法規規章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解釋。
(5)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解釋。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章由主管部門解釋。
上述解釋法律的許可權分工所形成法律解釋體制可以這樣概括:全國人大常委處於法律解釋的主導地位,國家機關之間實行分工配合,部門領域內實行法律解釋權的集中壟斷。

C. 行使解釋憲法職權的機關是

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D. 我國有權解釋憲法的機關是

我國有權解釋憲法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4)釋法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中規定: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後,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並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草案,常務委員會聽取說明並初步審議後,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和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由法律委員會向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並將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的議案和修改法律的議案,法律委員會審議後,可以向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E. 我國有權解釋法律的機關是什麼

在法律解釋的許可權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

F. 我國解釋憲法的機關是

全國人 大 常 委會

憲 法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 務 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內:
(一)解釋 憲 法,監督容 憲 法 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 除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 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G. 我國的法律解釋機關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對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行使司法解釋權。

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7)釋法機關擴展閱讀

一、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

二、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三、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四、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H. 多選題:我國法定的司法解釋機關是()

AC,司法解釋機關
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回答
第二條 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還有一個立法解釋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依據:
《憲法》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四)解釋法律;
《立法法》
第四十二條 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I. 我國憲法的解釋機關是

我國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J. 是不是所有大陸法系國家都有專門解釋憲法的機關

不是,專門解釋憲法的機關通常稱為憲法法院,憲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是為監督和保障憲法實施而設立的專門機構。1920年首創於奧地利,其後,捷克斯洛伐克和西班牙等國相繼設立。它們大都以憲法或法律規定憲法法院的地位、職權、任務等,一些國家還制定有憲法法院法。
中國沒有設立憲法法院,其職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我國1954年憲法解釋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只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1975年憲法也沒辦關於憲法解釋的規定。1978年憲法首次確認了我國的憲法解釋機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從而基本上確定我國的憲法解釋體制。1982年憲法同樣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憲法的權力,並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不是,專門解釋憲法的機關通常稱為憲法法院,憲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是為監督和保障憲法實施而設立的專門機構。1920年首創於奧地利,其後,捷克斯洛伐克和西班牙等國相繼設立。它們大都以憲法或法律規定憲法法院的地位、職權、任務等,一些國家還制定有憲法法院法。
中國沒有設立憲法法院,其職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我國1954年憲法解釋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只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1975年憲法也沒辦關於憲法解釋的規定。1978年憲法首次確認了我國的憲法解釋機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從而基本上確定我國的憲法解釋體制。1982年憲法同樣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憲法的權力,並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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