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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機關自治權

發布時間: 2021-01-08 06:46:41

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自治權,哪一機關不享有自治條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自治權。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下列哪一機關不享有自治回條例答、單行條例制定權( A)
A.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B.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D.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我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㈡ 我國自治機關的其他自治權包括哪些

  1. 行使立法權利。

  2. 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利。

  3.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4. 培養幹部的權利。

  5. 組建公安部隊的權利。

  6. 自主發展經濟的權利。

  7. 進行貿易活動的權利。

  8. 管理財政的權利。

  9. 自主發展文化教育的權利。

㈢ 自治機關自治權的基本內容

自治機關自治權基本的內容就是高度自治高度治理。跟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㈣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第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第二十條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 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該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給予答復。

第二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第二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採取各種措施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 ,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並且注意在少數民族婦女中培養各級幹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錄用工作人員的時候,對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應當給予適當的照顧。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採取特殊措施,優待、鼓勵各種專業人員參加自治地方各項建設工作。

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招收人員時 ,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並且可以從農村和牧區少數民族人口中招收。

第二十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第二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第二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堅持社會主義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法律規定和本地方經濟發展的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系和經濟結構,努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鼓勵發展非公有制經濟。

第二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本地方內草場和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護、建設草原和森林,組織和鼓勵植樹種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壞草原和森林。嚴禁在草原和森林毀草毀林開墾耕地。

第二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和保護本地方的自然資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方的財力、物力和其他具體條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隸屬於本地方的企業、 事業。

第三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 ,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開辟對外貿易口岸。

與外國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經國務院批准,開展邊境貿易。

民族自治地方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是一級財政,是國家財政的組成部分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國統一的財政體制下,通過國家實行的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級財政的照顧。

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佔比例高於一般地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節余資金。

第三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地方的各項開支標准、定員 、定額,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可以制定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自治區制定的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報國務院備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以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 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地方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合作組織。

第三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第三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民族教育,掃除文盲 ,舉辦各類學校,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採取多種形式發展普通高級中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根據條件和需要發展高等教育,培養各少數民族專業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為少數民族牧區和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設立 以寄宿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保障就讀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 業。辦學經費和助學金由當地財政解決,當地財政困難的,上級財政應當給予補助。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 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根據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 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財政方面扶持少數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編譯和出版工作。

第三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 特點的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民族文化事業,加大對文化事業的投 入,加強文化設施建設,加快各項文化事業的發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組織、支持有關單位和部門收集、整理、翻譯和出版民族歷史 文化書籍,保護民族的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繼承和發展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

第三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科學技術發 展規劃,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第四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醫療衛生事 業的發展規劃,發展現代醫葯和民族傳統醫葯。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加強對傳統病、地方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和婦幼衛生保健,改善醫療衛生條件。

第四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體育事業,開展民族傳統體育活動,增強各族人民的體質。

第四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積極開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協作。

自治區、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規定,可以和國外進行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 、衛生、體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四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制定管理流動人 口的辦法。

第四十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和優生優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質。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實行計劃生育的辦法。

第四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實現人口、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網路

㈤ 為什麼說自治機關既有自治權還有一般國家機關的權力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版,制定自治條例和單權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㈥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體現在哪些方面

(1)立法許可權;

(2)對上級機關決議、命令的變通執行權;

(3)使用本民族語言迴文字答的權利;

(4)培養幹部的權利;

(5)組建公安部隊的權利;

(6)自主發展經濟的權利;

(7)對外貿易權;

(8)財政管理權;

(9)文化教育權。

(6)自治機關自治權擴展閱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相結合的創舉,有利於促進各民族交流互助、形成「地區合力」。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們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我國民族問題的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創舉,是對民族問題特點和規律的正確認識和科學把握,是對多民族國家民族政策模式的發展創新。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既維護了國家的集中統一,又照顧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特點與差異,實現了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的正確結合,為各民族人民共同當家作主提供了堅實保障。

㈦ 什麼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立法權;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有所不同;
民族自治地方有變通執行權;
民族自治地方有少數民族幹部培養使用權;
民族自治地方有地方公安部隊組建權;
民族自治地方有社會事業自治權;
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機關組織和工作規則的設定權;
民族自治地方有民族語言文字使用優先權。

㈧ 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力,是國家機關權力的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反映了人民與國家的關系。 2.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國家權力,從而保證人民在國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這反映了人民與人民代表大會的關系。 3.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明確劃分,使國家的權力機關和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各級行政機關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依照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規和作出的決議、決定,依法行政;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審判、檢察工作中適用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規,公正司法。這是我國的國家體制,反映了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關系。 4.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能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這反映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5.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少數民族在聚居的地方通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不是民族自決制度形式來管理地方國家事務,既保證少數民族能夠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權力,又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這反映了中央與特殊地方即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關系。

㈨ 憲法賦予自治機關的六項自治權是什麼

(一)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

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通過選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自治機關,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民主權利。中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都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全部由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為切實保障自治機關充分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政治權利,上級國家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採取各種措施,大量培養少數民族各級幹部和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截至2003年底,少數民族幹部和各類專業人才的總數達到290多萬人。

同時,各少數民族還通過選出本民族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自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的比例都高於少數民族人口的比例。例如,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少數民族代表415名,占代表總數的

13.91%,高於人口比例5.5個百分點。每個民族都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口在百萬以上的民族都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二)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

《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除享有一般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外,還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法》還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

(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語言文字為主。內蒙古、新疆、西藏等民族自治地方,都制定和實施了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有關規定或實施細則。

(四)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少數民族群眾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多數群眾信仰某種宗教,如藏族群眾信仰藏傳佛教,回、維吾爾等民族信仰伊斯蘭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數民族公民一切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動。 。

(五)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少數民族都有按照傳統風俗習慣生活、進行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尊重少數民族生活習慣,尊重和照顧少數民族的節慶習俗,保障少數民族特殊食品的經營,扶持和保證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的生產和供應以及尊重少數民族的婚姻、喪葬習俗等。同時,提倡少數民族在衣食住行、婚喪嫁娶各方面奉行科學、文明、健康的新習俗。

(六)自主安排、管理、發展經濟建設事業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本地方經濟發展的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系和經濟結構; 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方的財力、物力和其他具體條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設項目;自主地管理隸屬於本地方的企業、事業。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開辟對外貿易口岸; 民族自治地方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各民族自治地方結合實際,都制定了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目標和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本地方內草場和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管理和保護本地方的自然資源; 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佔比例高於一般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財政預算的過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節余資金。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以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七)自主發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的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在少數民族牧區和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設立以寄宿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保障就讀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業。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 根據不同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民族文化事業。組織、支持有關單位和部門收集、整理、翻譯和出版民族歷史文化書籍,保護民族地區的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繼承和發展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截至2004年8月底,中國有世界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與自然遺產29個,其中,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遺產有拉薩布達拉宮、麗江古城等2個; 自然遺產有九寨溝、黃龍風景名勝區和「三江並流」自然景觀等3個。此外,納西東巴古籍文獻列入「世界記憶遺產名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普及科學技術知識。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規劃,發展現代醫葯和民族傳統醫葯。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體育事業,開展民族傳統體育活動。

㈩ 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力,是國家機關權力的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反映了人民與國家的關系。
2.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國家權力,從而保證人民在國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這反映了人民與人民代表大會的關系。
3.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明確劃分,使國家的權力機關和國家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各級行政機關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依照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規和作出的決議、決定,依法行政;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審判、檢察工作中適用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規,公正司法。這是我國的國家體制,反映了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關系。
4.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能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這反映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5.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少數民族在聚居的地方通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不是民族自決制度形式來管理地方國家事務,既保證少數民族能夠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權力,又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這反映了中央與特殊地方即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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