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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1-08 04:47:37

⑴ 政府的名詞解釋

政府(舊稱「官府」、「官署」、「公家」、「衙門」)是一個政治體系,於某個區域訂立、執行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機構。廣義的政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狹義的政府僅指行政機關;在內閣制國家,「政府」一詞也用來指代表國家最高行政機構的核心,即「內閣」。一個國家的政府又可分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國家都有自己的政府。政府是稅收的主體,可以實現福利的合理利用。政府的服務對象依其國家體制而不同。在民主國家中,政府服務的對象是人民,政府是由人民委任,代為管理國家的機構;在專制國家中,政府服務的對象是統治階級,協助統治階級維持統治。

(1)意志機關擴展閱讀

「政府」其名,起源於唐宋時期的「政事堂」和宋朝的「二府」兩名之合稱。
唐宋時中央機關機構為三省六部,即尚書省,下設吏、禮、戶、兵、型、工六部,主管行
政事務;中書省起草政令,實為秘書班子;門下省掌管出納和常銘,有審查詔令權力唐朝為了
提高工作效率將中書省和門下省有時合署辦公,稱為「政事堂」。

宋朝將「政事堂」設在中書
省內,稱中書。宋初年還設立了樞密使,主管軍事,其官署稱為樞密院。並將中書省和樞密院
合並稱「二府」。「政事堂」和「二府」合稱即後來的「政府」。

⑵ 《政治與行政》的基本思想,中心圍繞內容加以展開。

古德諾是公共行政學領域的一位大師,是美國著名政治學家、教育家。《政治與行政》是其代表作之一,此書率先解釋了政治-行政分離的理論,對行政學的發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古德諾是公共行政學領域的一位大師,是美國著名政治學家、教育家。《政治與行政》是其代表作之一,此書率先解釋了政治-行政分離的理論,對行政學的發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章 國家的主要功能

一 法外製度比法定製度對政治體制影響更大

一代表人物:甄內斯特Gneist

二主要思想:

①大陸上的議會政府相比之下之所以不那麼成功,是因為建築在歐洲大陸基礎上的是一個英國的上層建築。

②倡導在德國行政體制中進行變革:造成一個良好的基礎,使一套類似於在英國得到了發展的議會政府體制能夠建於其上。

③對一個民族政治制度的研究,既要探索法律之內的東西,也要探索法律之外的東西,只有對行政體制進行考察,才能真正理解一個國家的憲法。

二 借鑒孟德斯鳩的政府功能劃分思想

一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對政府的三種權力進行了劃分,把它們分別稱之為「立法」「行政」和「司法」。

二分析詮釋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

①孟德斯鳩思想觀點在很大程度上是對英國的制度進行研究的成果。英國在政府中把執行機構與司法機構分開,但這並不意味著司法權力是一種獨立於國家意志的表達和執行之外的權力,法院行使的往往也是制定和國家意志的功能。因此,「行政既是司法的,又是政府的。」

②英國人的政治觀念與政府三權的存在並不一致。議會制定法律,但法院通過運用對具體案件的判決權也制定法律。法律又是由同時行使審判職權的機構執行的。

三 古德諾闡述國家的主要功能

一在多有的政治體制中,都存在著兩種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國家意志的表達和國家意志的執行,稱之為「政治」與「行政」。

二政治:通過公民中的政黨組織指導或影響政府政策的行為或職業。

三行政:公共服務的總體,從事於政府意志的執行和普遍利益規劃的實施。

總結:「政治」與「行政」即國家意志的表達功能和國家意志的執行功能。

第二章 政治的功能

一 綜述政治的功能:首先與國家意志的表達有關,其次與國家意志的執行有關。政治的需要要求國家意志的表達與執行之間協調一致。

原因如下:

一功能的行使可能不只委託給政府中的一個或某一套機構。

二任何一個機構或一套機構也可能不只限於行使這一功能。

二 政治功能與國家意志的表達有關——通過考察政黨體制研究政治的功能問題

一選舉和投票的法律發展的過程:無記名投票→調整無記名投票的形式程序→選民登記制度→選票的印刷和分發由國家官員進行並由國家經費負擔

二選舉和投票的法律發展表明:政黨作為一種政治機構獲得了某種法律上的承認,即政黨在法定的正式政府組織中已取得了它的地位。

三 政治的功能與國家意志的執行有關——表達國家意志的機關對執行機關的必要控制

一控制的必要性:

①為了保證國家意志的執行,政治必須對行政進行控制

②為了保證政府的民治性和行政的高效率,又不能允許這種控制超出所要實現的合理目的。

二控制的限度把握:

①擴展過度:妨礙有效地行使行政功能

②行政效率、表達國家意志的能力下降

四 總論——政治的功能

一功能主要與對國家意志的表達有關,它不僅涉及到決定誰最根本地,誰其次地和誰代理的表達國家意志等國家主權和政府政治體制問題,還與決定採取何種方式表達國家意志有關。

二其次又與國家意志的執行有關。

三政治的功能包括:制憲、立法、政府官員選舉,以及對國家意志執行功能的控制。

第三章 中央與地方政治

一 嘗試劃分國家與地方許可權范圍——採用成文憲法並由法院解釋成文憲法的地方

一公共輿論在成文憲法不幹預的很多情況下,會做出很多事情來防止過分的集權並控制住太明顯的使國家分裂的傾向。

二行政體制本身作為公益的產物,對這一問題具有重要的作用。行政體制是政府組織中與國家意志的執行有著主要關系的那個部分。

二 美國與歐洲大陸在表達與執行國家意志上的區別

一美國:國家意志是合在一起或主要是由一個中央國家機關表達,執行大多委託給了獨立的地方政治共同體。

二歐洲大陸:在表達地方意志的活動方面,給了地方政治共同體更大的權力,而在執行國家意志方面,使國家保留了更大的權力。

三 地方的特殊立法禁令,在保證地方政治共同體表達地方意志上是無效的。

一地方政治共同體要與國家的整體利益保持適當的關系,就不能完全不受國家的控制。如果完全不受國家控制,就會導致國家的分裂。如果國家在地方自治政府行政體制中的唯一控制,即立法控制被解除,地方政治共同體就會完全脫離國家控制。

二試圖保證地方政府表達和執行地方意志的憲法條款所以沒有取得預想的成功第二原因,在於通行美國的政黨政治體制。

四 堅持建立合理國際與地方關系

一一方面通過建立行政體制的集權來國家的權利;另一方面通過把地方組織從立法的主宰下,從而間接地從福哦家各政黨的支配下解放出來,承認地方組織的權利。

二給地方組織以比現在更多的地方立法權,並把它當作州的一個機關置於集中的行政控制之下。

第四章 行政的功能

一 分析行政的功能

一古德諾定義行政:執行國家意志的功能稱作行政。行政既是司法的,又是政府的。非立法的機關的活動通常就作司法行政。除去司法方面以外的行政功能可以叫做行政。

二政府行政的構成要素

①在司法行政與政府行政之間的分界上的一種功能。

②執行那已表達出來的國家意志——法律。

③統計和半科學的功能,主要指從事行政技術性工作。

二 政治與行政的分開

一政治與行政分開的必要性在城市政府問題上表現的十分明顯。像英國、德國這些國家,其公意已經把行政與政治,國家與地方政治明顯區分開來,這些國家在解決城市政府的問題上肯定會取得極大的成功。

二行政之所以與政治分開,是因為它包括了半科學、准司法和准商業的活動——這些活動對於真正的國家意志的表達即使有影響也是很小的。

三 政府的兩種主要功能

一如果政策問題是根據民意決定的,那麼在行政體制的半科學、准司法、辦事和幕僚性的那個部分中,就應該做出長期任職規定。

二而在行政體制的較高層次上,即在那些任職官員對政策問題具有決定性影響的地方,特別是對那些行政首腦來說,則應該避免長期任職。

四 政治功能與行政的協調

一政府體制中的政治機構必須對行政機構進行控制。控制要有一定的限度。過分的擴展政治控制會進一步破壞政治控制的原本目的。

二隻有坦白地承認必須對法律總的執行進行控制,並承認必須有一部分行政工作實施政治所不應干預的,安全才能實現。

第五章 行政體制在政治與行政關繫上的作用

一 行政體制的兩種類型

一掌握國家意志執行權的官員具有極大的處理權力,而事實上成了具體地表達國家意志的機關。它以等級官僚制為特徵。

二官員幾乎沒有任何處理權力,他們又是其他不僅決定應該做什麼,而且決定應該怎樣去做的國家機關工具而已。每個官員只服從法律,只尋求法律的指導。

二 政府體制中表達和執行國家意志的功能協調

一國家通行的極端鬆弛分散的行政體制,是不能協調表達和執行國家意志的功能。

二協調的辦法在政府體制內部中不能找到,必須要政府以外的一些法外的制度中尋找。政黨派上用場。

三要維持住政黨,有必要把從事黨務工作,當作尋求在公職上獲取報酬的政黨理由。

三 政治與行政功能的協調——行政集權

一行政集權的原因:

①政黨分肥制的出現,嚴重地損害了行政效率,即使把它用於選舉的官員,除了出於維持政黨組織的需要以外,它沒有任何理論上的正當理由。

②美國在保證區分地方與州的意志上相對來說是失敗的。

二行政集權的表現:

①國家行政體制從其一開始,就包含著行政集權的萌芽。

②為進行必要的變革而邁出的第一步是使城市的行政集中和集權化。

三行政集權勢在必行:

①只有行政在一定程度上被集權化了,才能達到政治與行政功能之間的必要協調。

②應該鼓勵行政集權的趨勢,而不是阻礙它的發展。我們必須堅持這種集權應該伴隨以更充分地承認一個政府領域,在那裡,政治的影響是有害的。

第六章 政治體制尤其是行政體制對政黨地位影響

一 政黨體制的重要性

一如果行政體制不是非常集中,並在最終的和有效的立法控制之下,那就一定要在政黨那裡得到這種協調。

二在政府體制既集中又集權的地方,一個適當強大的政黨體制對於民治的政府和高效的行政管理來說,通常也是必不可少的先決條件。

二 政黨的兩種情況

一政府不僅必須為選舉立法官員做好准備,它還必須同時負責提供執行法律的官員,並使他們互相之間以及他們與立法機關之間協調融洽。

二政黨只需負責選舉立法官員,而把必須協調執行法律和制定法律之間關系的任務留給立法機關。

三 政黨不負責任的表現

一法國:內閣必須保持住立法機關中多數人的信任,通過挑選一些擁有一定數量追隨的人來作為他的內閣同僚,以獲得議會中的多數票。保持這個多數,部長們就要許諾給議員們好處,這種分享好處的結果,大大地損害了行政的效率。

二義大利:行政效率因其政黨地方性,行政高度集權的體制深受影響。黨的責任在很大程度上讓位於個人的責任。政黨體制建立在私利動機之上的。

四 政黨體制

一強大的全國性政黨,其候選人主要是終於黨的事業的,其次才是向他們的直接選民負責。

二政黨體制帶來的最嚴重的危害是缺乏行政效率和缺乏對民眾意志的責任。

三隻有承認了存在著一種其行使可以完全不受政治影響的行政功能之後,才能獲得效率。是當地把行政體制集權化,並隨之較大幅度地延長行政官員的任職期限,將會有利於對這種政府功能的承認。

第七章 民治政府

一 民治政府的基本條件

一整體意義上的人民所不信任的政黨必須退出對政府的實際控制。

二同樣喪失了黨的信任的政黨領袖,也應該退出對黨的實際控制。

二 英國的民治政府

一英國政府都向議會負責,而議會又向人民負責。國際意志的表達與執行之間必要的協調是在政府體制的內部獲得的。

二英國體製成為一個民治政府容易在其中得到的保障的體制,因為它使政黨負有責任,而作為政府領袖也負有責任。

三 美國的民治政府

一美國正式的政府體制,保證更大的民主責任,美國立法的兩部都是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民主投票產生的。

二盡管美國政府有民主的形式,黨組織也有形式上的特點,但是,美國政黨組織的發展,使一般個人的政治功能僅限於對放到他們面前的關於提名或選舉政治或政黨官員的提議,簡單地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而這些提議都是由控制著黨組織的人提出的。

四 英美民主政府的對比

一美國行政首腦是選舉出來的,英國的行政首腦是世襲的。

二美國立法的兩院都是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民主投票產生的,英國上議院成員是繼承的。

三美國國家意志的表達與執行之間的必要協調在政府體制外部獲得,英國在內部獲得。

五 真正的民治政府

人民應有權力是,在一定時候,迫使不得民心的黨放棄對政府的控制,迫使他們不信任的政黨領袖放棄領導權,讓位於其他能更好地順應公意的人。

第八章 黨魁

一 黨魁的理解

一它是一種由美國政黨體制發展起來的政治領袖。

二政黨控制著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黨魁」控制著政黨。

二 黨魁不負責任問題

一政黨幾乎是用來防止無政府狀態的唯一屏障,是取得進步的唯一手段。政黨組織的力量與持久性已給它自己造成了某種不負責任的後果。

二承認政黨不負責任,從而承認黨魁即政黨的領袖也是不負責任的。

三 英國首相制的發展

一在這塊因腐敗而肥沃的土地上,英國式的黨魁成長起來了。沃特爾創造了英國的黨魁。

二沃特爾下台,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人們認為他是黨魁而反對他。

三小威廉·皮特的商人,首相的概念牢固的確立起來,不負責任的領袖、國王或寵臣,已讓位於負責任的議會領袖或首相。他不僅對議會負責,而且還通過對人民負責的議會而向人民負責。

四英國人開始不再去詆毀黨魁——因為黨魁和首相是一個東西——而是使他負起責任。新生的負責的黨魁就被認為是現代議會政府中一個不可缺少的成分了。

四 英國首相制發展的結果

一行政被高度地集權化了。

二議會和大臣通過議會變得向人民負責了,而人民中由於有約來越多的人獲得了選舉權,已經參與了公共意志的正式表達。

五 總結

黨魁是通過議會改革及議會對人民進一步負責而變得對人民負責的。必須使黨向人民負責,這樣黨魁就會在其堡壘中受打擊並投降。

第九章 政府的責任

一 為什麼造成了黨的不負責任?

一第一個原因可以在黨被要求做的工作中找到。政黨所要做的工作在別的政治體制下是交由法定的正式政府組織完成。由於政府體制的形式使它自身不能完成這一工作,所以才由政黨去做。如果政黨不去做,我們面臨的將會是無政府狀態。進一步說,政府的組織才像現在這樣強大。

二政黨的不負責任歸因於我們給予政黨的地位。

二 如何使黨對人民負責

使政黨作為一種政治機構接受公眾的管理和監督

一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更經常地藉助於公民投票的辦法,將會給減少政黨目前必須從事的工作帶來有利的影響,從而使政黨對人民的意志更加負責。只有當公民的投票比現在更多地被採用,當整個行政體制完全集中在一個行政長官之下,而他又受到一個有效的立法機構的控制的時候,確保政黨負責的這個目標才可能達到。

二政黨應受規章制度的有效控制

例:美國現行政黨制度帶來的弊病。弊病的起因於政黨是一種自願參加的組織,它不受規章制度的有效控制。有些州就選舉、登記、監視投票處和檢查投票情況等幾個方面通過了最嚴厲的法律,在那裡這些弊病就幾乎絕跡。

三公司的賬目公開化、政黨賬目公開化

①起因:由於我們的政治體制缺乏向人民負責的特點,那些掌管政治機構的人就可能給公司施捨優惠,放過征稅或者施加適當的或不適當的負擔。

②做法:公司政黨賬目公開化。需要有適當的預選立法和涉及公司與政黨領袖之間關系的,包括確保完全公開他們賬目和活動的適宜規定。

三 總結

規范政黨行為,加強監督使政黨更加向人民負責。

第十章 結論

一 實現民治政府和高效率行政

一合理地加以集中和集權,以及在法律上承認政黨屬於一種政府機關,來推動民治政府和高效率行政的實現。

二隻有集權的行政而沒有負責的政黨,就不能保證獲得高效率的行政,因為這樣易於導致政治上的操縱。

三在法律上承認政黨將不會自行導致高效率的行政管理。因為行政體制的分散特徵,會使所有的官員都被看作是政治性的。行政上的分權會自動地助長政黨的不負責任。

二 實現目標的保證

一承認政黨不是一個離不開的惡魔,而是一個民治政府可以建諸其上的基礎。

二黨魁或政黨領袖——怎麼稱呼都可以——對政黨的存在是必要的。

三 美國的民治政府和高效管理

一適度集權的行政體制:這種體制會減少黨的工作量,因為它會把工作移交給政府,這就會使政府更加負責。

二政黨得到充分的法律承認。必須使現在的黨魁對黨真正負責,政黨對公眾意志真正負責。如果政府是民治的,人民就應該否決政黨領袖們不正當的主張。

三要使政黨負責,在其提名權的問題上,就必須承認它是一個政治機構,並把它置於公共控制下。

四 英國成功體制帶來的啟示

一坦白地承認新的情況需要用新的手段,用一種實實在在的常識告訴我們的方法做我們所能做的事。

二我們應該放棄與風車的搏鬥,而去攻擊真正的敵人。

三我們效仿英國的榜樣,但不要完全模仿他的思想框架和表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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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什麼是法人的意思機構和執行機構

意思機關也稱權力機關、決策機關,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機關。意思機關如人的大腦,故是首回腦機關。答在社團法人,意思機關是社員大會、公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等。在社團人數不多時可以全體社員大會為意思機關,在社員人數太多無法召開全體社員大會時,可以以社員代表大會為意思機關。根據財團法人的性質,其不得有意思機關,其以捐助他人的意思為法人的意思,如前述,「扶貧基金會」只能以捐助人的意思將捐助財產用於扶貧,自己不得另設意思機關,決定該扶貧財產的使用,如用於蓋辦公樓、為會長買汽車等。
執行機關是執行法人意思機關的決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項機關。任何法人皆須有執行機關,否則法人的目的事業無法完成。社團法人的執行機關由單個自然人擔任時,成執行董事或執行理事等,由自然人團體擔任時稱董事會或理事會等,財團法人的執行機關,通常是自然人團體、如理事會等。
(網路里的解釋)

⑷ 產生稅收法律關系的是( ) A.稅法 B.稅收法律事實 C.稅務機關主觀意志 D.納稅人的納

選D答案。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以納稅人發生了稅法規定的行為或者事實為根據。

⑸ 如何認定和區分單位犯罪,法人犯罪與自然人

您好,
1、單位性是單位犯罪的主體特徵
這一特徵包括法人單位和非法人單位,具體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所謂「公司」,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公司均是企業法人。所謂「企業」是指公司以外從事生產、運輸、貿易等經營活動,實行經濟核算的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等。所謂「事業單位」是指受國家機關領導,沒有生產收入,不實行經濟核算,所需經費由國家開支的單位。所謂「機關」是指從事公共事物管理活動的權利部門,主要指國家政權機關,如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及軍事機關。所謂「團體」是指由某一行業,某一階層的人員自主成立的組織。應當明確的是,單位犯罪的主體是一些組織體,而不是生命體。這種組織不能直接具有某種意志、也不能直接實施某種行為,要由自然人來實施。因此在單位犯罪中是組織行為構成犯罪,單位和責任人兩個主體受罰。
2、決策性是單位犯罪的主觀特徵
任何犯罪都有其主觀意志,單位犯罪其體現的應該是單位意志。一方面單位作為一種組織體,其意志來自於自然人,單位的意志即單位決策機關的意志,它不是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組成單位的自然人意志的綜合,具有集合性。單位犯罪意志是在個人犯罪意志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這種主觀意志的表現就是單位犯罪的決策性。單位犯罪是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單位犯罪的主觀意志體現為決策性。單位意志不同於自然人犯罪的個人意志,其區別在於:單位犯罪的主觀意志的形成具有具體程序性,是單位的決策性機構或決策人經過一定的程序作出的。單位犯罪意志的形成具體有三種表現,
一是單位決策機構直接作出的犯罪意志決策;
二是單位決策人個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罪意志轉化為單位的犯罪意志,或者是執行人員的意志所為,經單位決策者事後認可形成的單位犯罪意志。
三是單位犯罪意志具有為單位謀利性。
3、業務性是單位犯罪的客觀特徵
實踐表明,單位犯罪行為與其主管業務相公,往往表現為該單位的行為超出其正常的業務,在業務活動中實施的行為具有很大的欺騙性,因此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單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這一客觀特徵主要體現在以下八個方面:
一是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如非法製造槍支、彈葯罪;
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如干擾無線電通訊行為罪,非法買賣、造成毒品罪;
三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的犯罪,如單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四是危害國防利益方面的犯罪,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五是危害國安全方面的犯罪,如《國家安全法》第32條規定「國境內組織、個人實施危害中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是侵犯人身權利方面的犯罪,如強迫職工勞動罪;
七是貪污賄賂方面的犯罪,如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
八是瀆職侵權方面的犯罪,如濫用管理公司、證卷職權罪。隨著改革不斷深化,社會不斷進步,利用業務活動單位侵犯公私財產的犯罪,越來越多,凸現出危害社會穩定的勢頭,如單位盜竊、詐騙等犯罪活動已經引起了法學界和司法界的關注。

⑹ 如何實現政治與行政的協調,聯系實際的例子及個人發言提綱

為了求得有效的行政管理,就必須將政治與行政分開;同時,「在一個民治的政府里,表達國家意志或制定法律的機關,必須對執行這種國家意志或法律的機關進行某種控制。」

被委託執行這方面國家意志的機構,應該具有極大的獨立性,為了保持這種獨立性,甚至冒險使表達出來的國家意志喪失它作為實際的行為規范的資格也在所不惜。

2、行政應當適度集權

國家行政體制從其一開始,就包含著行政集權的萌芽。而在城市中,為進行必要的改革而邁出的第一步是使城市的行政集中和集權化。只有行政在一定程度上被集權化了,才能達到政治與行政功能之間必要的協調。

首先,在全國、州和城市集中行政權力,承認有一種政府功能應該是不受政治影響的,同時政黨作為一種政治性團體,必須受到公眾的限制和控制。

(6)意志機關擴展閱讀

在所有的政府體制中都存在著兩種主要的或者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國家意志的表達功能和國家意志的執行功能。在所有的國家中也存在著分立的機關,每個分立的機關都用他們的大部分時間行使著兩種功能中的一種。這兩種功能分別就是政治與行政。

人類的政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性的事實,所以不同的民族在同一智力水平和道德階段上的政治制度表現出很大的相似性,所以人們可以抽象地考察國家,並將之比作「有機體」;

同時由於心理上的原因,作為政治實體的國家的行為,既存在於表達其意志所必需的活動中,也存在於對執行其意志所必需的活動中。因此,每個政府都建立了一些區別的機關,它們並不可能把自己完全限於行使其中的某一種功能。

古德諾認為二者之間必須實現某種形式的協調。他提倡政治與行政劃分,只是為了說明政府機構之間的分工不可能像政府的兩種功能之間的劃分那樣涇渭分明。

「以執行國家意志為主要功能的政府機關,經常地,事實上是通常的,又被賦予表達國家意志的具體細節的職責,盡管這家一直的具體細節在表達時,必須合乎由主要職責在於表達國家意志的機構所制定的一般原則。這就是說,被稱為執行機構的機構,幾乎在任何情況下都擁有大量的制定法令權或立法權。」

在另一方面,「以表達國家意志為主要職責的機關,即立法機關,通常又有權用某種方式控制以執行國家意志為主要職責的機關對國家意志的執行。

⑺ 什麼是立法機構所確立的國家意志的執行者

行政機關為掌握國家行政權力、運用公共政策對國家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機構,是立法機構所確立的國家意志的執行者,如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⑻ 我國哪些國家機關有司法權

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法院、檢察院等都有司法權。另外還包括人民代表大會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行政機關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具有權能的機關。

在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原則的國家中,議會是唯一的立法機關。議會與行使行政權的總統和行使司法權的法院處於制約與平衡的地位。在實行議會制的國家,議會有權控制內閣(行政機關),一般不能幹預司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監察機關都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



(8)意志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國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統一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國家的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全國人大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組織體系中屬於最高地位 它代表全體人民在全國范圍內全面、獨立地行使國家主權或統治權。

從實踐上看,我國也存在著立法(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職能的區分。機構的分離,權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對政府的監督,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通過行政訴訟糾正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等權力制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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