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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1-07 15:29:28

Ⅰ 刑訴法第33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可以這么理解。
偵查階段可以委託辯護人,但是僅僅限制是律師。
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委託其他人比如近親屬是辯護人。

Ⅱ 偵查機關在什麼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因為辯護抄權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權利。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Ⅲ 刑事一審判決書未送達辯護人和公訴機關屬於程序違法

不違法.第一.人已經判了.送回看守所了.而不是判了就把人直接送到監獄了.判決書回.開完庭.人會帶到看守所繼續等答待判決書.法院會把判決書.郵寄一份給其當事人老家.當事人送回看守所.半個月內.應該會收到的.如果.沒有收到的話.請你告訴我當事人.判刑後多少天了.

Ⅳ 有權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的機關是哪個機關

1996年3月17日通過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在我國立法史上,首次將"法律援助"明確寫入法律,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1996年5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法律援助的有關內容作了專章規定。《律師法》第六章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這些規定明確了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范圍和律師必須依法承擔的法律援助義務,並為今後制定法律援助的專門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礎。
綜上所述:可以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的機關是人民法院.

Ⅳ 辯護律師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刑事訴訟法關於律師權利義務的相關條款

(個人歸納僅供參考 )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規則四十五條: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 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准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第四十七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九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二百六十七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六十九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二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Ⅵ 為何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應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33條規定: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辦案的機關包括偵查、起訴、審判機關。 這條規定加強了辯護人的主體性發揮,增強了辯護人的主動性。辯護人從被動查驗轉化為主動告知。這也表明刑事辦案機關不再將辯護人排擠在刑事訴訟程序的主動性圈子外,而是將辯護人納入刑事訴訟程序的主動性團體中。是辯護人與辦案機關進行工作銜接的一個方式。也促進了辯護人與辦案機關之間的相互尊重,共同促進案件的真相查明,更有利於建立法律共同體。 一、偵查階段。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只能是辯護律師。偵查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通常會採取一些拘留、逮捕之類的強制措施,這些強制措施在適用過程中,往往會涉及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如果有辯護律師,辦案機關可以通知辯護律師,讓辯護律師到場。辯護律師還可以就有些偵查機關未搜集到的證據要求偵查機關及時搜集,防止證物、證據丟失、滅失。犯罪嫌疑人自行委託了辯護律師而不告知偵查機關,偵查機關無從得知,在送達文書、進行調解等方面都有不便;若是辯護律師及時告知了偵查機關,偵查機關則可以直接聯系辯護律師送達一些文書給犯罪嫌疑人親屬、通知其親屬進行調解等活動。這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也有利於辯護律師充分行使辯護權,全程參與案件的整個階段,更有利於了解案情,從而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利。 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就有關民事賠償等問題進行調解。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作用相當重大,不僅可以參與調解過程、促進調解,還可以就定罪、量刑方面的證據材料進行充實和補充,甚至可以要求辦案機關補充。尤其是一些容易滅失的證據,更需要及時搜集,這對於整個案件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辯護人可以提出辯護意見,有利於檢察機關對案件的理解和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請辯護人,或者請了辯護人而沒有及時告知辦案機關,辦案機關可能依據現有的證據對案件進行理解和定性。 三、審判階段。審判階段,辯護人的作用是非常關鍵的,對於維護被告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都有重要影響。辯護人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不及時告知辦案機關的辦案法官,辦案法官可能認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已經進行了開庭安排或者已經開庭審理完畢,甚至判決書都已下達,若是這時辯護人突然提出,辦案機關未及時通知辯護人查閱案卷、開庭等,這勢必造成不必要的爭議。而且不利於辯護人詳細看閱案卷,研究案件相關法律問題。特別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等需要獲得法律援助的情況下,由於辦案法官事先不知道被告人是否委託了辯護人,而可能為其指派了律師。在指派了律師後,突然辯護人又出現了,這造成了工作上的麻煩和資源浪費,不利於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同時辯護人可以進行取證,這些只有辯護人在查閱了案卷後,認為需要進行何種證據的補足而進行。有些證據的補足是需要一定時間去完成的,若辯護人未及時告知審判機關其已接受委託,而在開庭前匆匆查閱案卷,這顯然不利於辯護人充分了解案情、行使辯護權;辯護權的實現都需要辯護人及時告知辦案機關其已接受委託和委託的許可權。 刑事案件自偵查、起訴、審判,都有嚴格的期限規定。各相關主體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和職權,整個刑事訴訟程序才能得以順利進行。

Ⅶ 關於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聽取辯護人意見的說法,下面哪些是正確的

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可以問 辯護律師可以聽版

審查批捕階段 犯罪嫌疑人可以問 辯護律師可以聽(未成年人權除外,必須聽)

審查起訴階段 犯罪嫌疑人應當問 辯護律師應當聽

二審不開庭的案件 被告人應當問 辯護人應當聽

最高法復核死刑的 被告人應當問 辯護律師可以聽

省高法死緩復核 被告人應當問

所謂的應當問就是應當訊問,應當聽時應當聽取,如有書面意見應當附卷,可以聽取是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才應當聽取

Ⅷ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哪些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回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答、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第四項職責是「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這里所規定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指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有何種犯罪嫌疑,即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罪名,偵查機關應當告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主要是指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以及對案件偵查的有關情況,包括有關證據情況等。
在不影響偵查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偵查機關應當盡量向辯護律師告知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主要是指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終結前,有權要求偵查機關聽取其意見,或者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提出意見既包括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提出意見,也包括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提出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其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Ⅸ 簡述司法機關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內的精神病人容,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Ⅹ 哪些國家機關人員不能擔任辯護人

二、不能擔任辯護人的范圍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緩刑)

2、依法被版剝奪權、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公、檢、法及國家機關安全、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

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4)-(7)項除非是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且不屬於(1)-(3)項情形的,否則不宜擔任辯護人;

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或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法官、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或檢察官所任職法院或檢察院輸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本案的證人,鑒定人,不能同時擔任本案被告人的辯護人;

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律師以外的人能否擔任辯護人,須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滿意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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