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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07 11:35:19

⑴ 什麼是行政聽證制度

行政聽來證制度是指行政源主體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主體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隨之向行政主體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主體聽取意見、接納其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聽證的目的主要是查清事實真相,給相對人一個公平合情合理的行政決定,其關鍵環節是質證。

(1)交通行政處罰聽證制度擴展閱讀:

行政聽證的適用領域在我國由單行法規定,目前主要適用於行政處罰、行政決策、和行政立法三個領域。

行政聽證制度作為行政程序制度中的核心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重要標志,它也是規制公共權力行使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體現行政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聽證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聽證是聽取意見的泛稱。狹義的聽證僅指以聽證會的方式聽取意見的制度。我國目前的法律所指的聽證指的是狹義的聽證,即以聽證會的方式聽取意見的制度。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概述與

⑵ 交通行政處罰聽證會中的主持人和聽證員的身份,是否是處罰單位內部工作人員組成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內照、較大數額罰款容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r\n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r\n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r\n 有明確時間限制的就以上兩條規定。

⑶ 罰款多大數額才能進行交通行政處罰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節 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何為「數額較大」?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在《行政處罰法》頒布之後,各部委、地方各級政府、人大都不同程度地就聽政程序(有的包含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對數額較大的罰款的確認更是體現了地方和部委的特色。《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較大的幅度為「對公民處以超過1000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超過30000元的罰款」。中國證監會制定的《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第二條規定的是:「(五)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上;六)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萬元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是:「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安徽省池州市《池州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是:「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是:「財政部以及專員辦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為對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地方財政機關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貴州省專利行政處罰聽證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是:「(一)擬對公民處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罰款;(二)擬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罰款;」《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內容更為詳細:「一、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沒有最高限額規定的,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罰款為「較大數額罰款」;對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1萬元(含1萬元)以上罰款為「較大數額罰款」。二、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有最高限額規定(含具體罰款金額和違法所得百分比、倍數規定)的,罰款數額超過最高限額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為「較大數額罰款」。但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視為「較大數額罰款」。三、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以上部委和政府規章可以看出,數額較大的罰款基本上是採取了個人和單位的區別對待,有的(如貴州省政府)還對是否經營活動進行了進一步的區分。

對《行政處罰法》中的規定如何解釋,筆者認為,既要符合立法的本意,又要符合解釋的規范性要求。《立法法》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且規定了需要法律解釋的情形:「(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筆者認為,對《行政處罰法》第42條的解釋就符合《立法法》中「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情形,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同時,應當注意的是,《行政處罰法》並沒有賦予其他行政機關制定所謂辦法或者實施細則之類的規定。那麼,該如何界定「數額較大的罰款」?筆者認為在原則上應當考慮兩個原則:一是相對權利人保護的原則。鑒於行政處罰公平機制的需要,對相對人的保護應當盡可能地擴大,給予相對人盡可能多地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基於這種考慮,應當盡可能地把「數額較大」的標準定的低一些;二是行政效率原則。行政效率原則的含義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盡可能快的時間,盡可能少的人員,盡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盡可能多的事,取得盡可能大的社會、經濟效益。⑶在此基礎之上,考慮《行政處罰法》的整體性,可以採取以下的方式:一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地方各級人大或者授權國務院制定數額較大罰款的權力,改變目前這種政出多門的無序局面――就拿北京市和證監會對個人的處罰幅度相比,1000元和5萬元,整整相差了50倍!二是要考慮《行政處罰法》關於簡易程序處罰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這種規定體現了無論是否經營行為,僅僅針對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簡單的分類方法,通俗易懂。對聽證程序中的罰款仍然可以沿用這樣的分類法。在數額上,要存在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的明顯差別,根據我國現在的國民收入狀況分析,二者相距10倍較為合適,即對公民處以五百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應當適用聽證程序。

⑷ 行政處罰聽證條件

一、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

1、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只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

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的影響,因此,通過聽證程序作出這一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正確率,避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

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聽證的決定權在於受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後,由受處罰的當事人根據自已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對受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4)交通行政處罰聽證制度擴展閱讀:

行政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決定之前,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的活動。聽證制度是促進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聽證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和現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現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與民主性的集中表現。

需要舉行聽證的情形:

1、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

2、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許可以及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

3、出台重大或者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後作出決定的其他行政行為。

行政聽證聽證主持人及聽證參加人員

《行政處罰法》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一般情況下,聽證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擔任,以保障行政決定的公正性。

聽證參加人員除行政管理相對人外,權利或利益間接受到影響的第三人也可以參加聽證。通過擴充公民參加行政聽證程序,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現場監督,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聽證聽證場所的設立

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前,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場所等規定內容。聽證場所的安排可根據聽證事項及聽證規模的大小確定。

行政聽證聽證記錄的製作及約束力

聽證必須製作相應的記錄。聽證記錄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決定的依據之一,但不能將其作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行政機關應斟酌聽證記錄並結合其他事實及依據作出相關行政決定。

⑸ 關於行政處罰聽證:違反交通法與稅法被行政處罰時,個人與單位分別罰多少才能要求聽證,請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何為「數額較大」?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行政處罰法》頒布之後,各部委、地方各級政府、人大都不同程度地就聽證程序(有的包含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對數額較大的罰款的確認更是體現了地方和部委的特色。

《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較大的幅度為「對公民處以超過1000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超過30000元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是:「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

安徽省池州市《池州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是:「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

《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是:「財政部以及專員辦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為對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地方財政機關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內容更為詳細:「一、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沒有最高限額規定的,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罰款為「較大數額罰款」;對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1萬元(含1萬元)以上罰款為「較大數額罰款」。二、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有最高限額規定(含具體罰款金額和違法所得百分比、倍數規定)的,罰款數額超過最高限額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為「較大數額罰款」。但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視為「較大數額罰款」。三、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以上部委和政府規章可以看出,數額較大的罰款基本上是採取了個人和單位的區別對待,有的(如貴州省政府)還對是否經營活動進行了進一步的區分。

所以,如果聽證當事人可以要求,具體是否適用聽證程序,讓執行機關決定。一般來說,對公民處以一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應當適用聽證程序。

⑹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6)交通行政處罰聽證制度擴展閱讀

聽證程序基本原則:

1、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防止用專橫的方法行使權力的有力保障。《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2、職能分離原則

職能分離原則是指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者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第4項規定了這一原則,即「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3、事先告知原則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不能及時得到通知,沒有充分的准備時間,就意味著當事人沒有機會取證和准備辯論,不知道聽證涉及的主要問題,就無法做必要的聽證准備,難以行使自衛抗辯的權利。

4、案卷排他性原則

案卷排他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只能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於已證據的權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記錄為根據,審查行政決定合法與否,行政機關也可以以此為由排除干擾,獨立作出決定。

⑺ 行政處罰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節 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版停產停業、吊銷許權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⑻ 行政處罰聽證遵循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5)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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