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存款
㈠ 我國貨幣層次是如何劃分的指出其中廣義的貨幣供應量層次。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4年第三季度開始,正式確定並按季公布貨幣供應量指標,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貨幣層次的劃分具體如下:
M0=流通中的現金;
M1=M0+企業活期存款+機關、團體、部隊存款+農村存款+個人持有的信用卡存款;
M2=M1+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企業存款中具有定期性質的存款+信託類存款+其他存款;
M3=M2+金融債券+商業票據+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
在我國,M1是通常所說的狹義貨幣供應量,M2是廣義貨幣供應量,M3是為金融創新而增設的。
(1)機關團體存款擴展閱讀:
劃分依據:
回到流動性這個劃分標准,不難看出,我國貨幣層次劃分的流動性標準是局限於該金融資產的國內流動性為基礎的。關於中美之間貨幣分層的一些區別中美兩國的M系統,若M1數值相同,則美國的有實際經濟意義的現鈔就是M1,而中國有實際經濟意義的現鈔則要遠遠小於M1。
這個差別使中國經濟單位沒有足夠的流通貨幣,而美國相對於中國則有充裕的貨幣。
造成這個差別的原因在於,中國的支票不能直接兌換成現鈔,盡管它是貨幣。
㈡ 哪些屬於銀行存款結算方式
根據《銀行結算辦法》和《票據法》有關規定,現行轉賬結算方式主要有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匯兌、委託收款、異地托收承付、信用卡和信用證等九種。
銀行匯票記載事項
銀行匯票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卡片,為兌付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為銀行匯票,與第三聯解訖通知一並由匯款人自帶,在兌付行兌付匯票後此聯做銀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解訖通知,在兌付行兌付後隨報單寄簽發行,由簽發行做餘款收入傳票;第四聯是多餘款通知,並在簽發行結清後交匯款人。
(一)表明「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行簽章(匯票專用章、經辦人員名章)。
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2)機關團體存款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在實際的工作中,對於收款單位的一些出納人員在受理銀行匯票時,必須要對相應的證件進行審查,主要涉及的內容就是收款人或是說背書人在本單位是否經過一定的確立,對於銀行匯票在內的票據,付款的日期以及時間或是說金額在填寫的過程中是否准確沒有錯誤。
壓印機壓印上的金額時,由於印章在進行加蓋的過程中是否清楚可見。然而,對於銀行匯票或是說解訖通知上的要求必須要齊全,資料必須相符。還要對匯款人的證件進行核實,證件必須要准確無誤,背書人的證件姓名以及背書必須要保持一致。
這些資料經過相應的審核以後,必須要在相應的金額之內進行結算,還要根據實際的情況辦理相應的款項結算手續,還要對實際所發生的結算金額進行准確的或是說能夠清晰的填寫在相應的票據或是解訖通知的欄目內,在實際進行結算的過程中;
如果金額填寫出錯的話,應該用紅線進行劃去相應的數額,並在上方填寫正確的數字,同時加蓋企業的公章,但是這種修改只能是一次,不能是多次的進行修改。如果對多個金額或是由簽發銀行退交匯款人時,如果是全額進行退票的話,必須要在多餘的金額一欄當中填寫一O一這樣的符號以示為區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匯票
㈢ 經濟學中M3是什麼意思
M3=M2+其他短期流動資產(如國庫券、銀行承兌匯票、商業票據等)。
M0=流通中的現金=通貨發行內額-金融容機構庫存現金;
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反映國內消費支出情況,對判斷國民經濟現狀和前景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提升,表明消費支出增加,經濟情況較好;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下降,表明經濟景氣趨緩或不佳。
對外貿易佔中國GDP比重達到60%以上,對中國經濟影響巨大。歐美日經濟危機持續時間越長,對中國實體經濟出口量的沖擊越大。
(3)機關團體存款擴展閱讀
宏觀經濟景氣分析是一種經濟周期分析方法,它主要是指通過分析一些主要宏觀經濟指標的變動,研究經濟周期變化的客觀規律性,預測經濟波動的趨勢及其影響,為企業經營和宏觀經濟調控提供決策依據。
如前所述,經濟波動分為繁榮、衰退、蕭條、復甦四個階段,它的變化是有一定規律性的,而且必然會通過一定的經濟指標的變化反映出來。這些指標稱為敏感性指標,通常按周期循環的時間性區分為三類,即領先指標、一致同步指標與滯後指標。
㈣ 簡述單位存款與個人存款的區別
單位存款是各級財政金庫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機構,將貨幣資金存入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所形成的存款。
個人存款是指自然人將其所有或持有的貨幣資金存人銀行的存款,這類存款具有自願性、有償性。
二者區別:
(一)種類上:個人存款較單位存款種類多。單位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協定存款。
個人存款包括: 1.活期儲蓄存款,2.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3.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4.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5.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6.定活兩便儲蓄存款,7.通知存款,8.教育儲蓄存款。
(二)基本規則上:單位存款:財政性存款由中國人民銀行專營;強制交存;限制之處—各開戶單位對其存款的使用支出,須按規定方式進行;監督使用,商業銀行對個機構存款人的存款使用負有監督權,各機構支取存款,必須在有關憑證上註明用途。
個人存款:個人存款實行實名制,憑存款人身份證件開設;商業銀行應為個人儲蓄存款保密,除司法機關依法辦案需要外,商業銀行不接受他人的查詢,不得凍結和擅自扣劃個人存款;商業銀行破產、終止清算時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㈤ 銀行存款調查
存款送油送鍋送黃金已不算稀奇,引存返點也並不少見。引起監管者高度重視的是,由於銀行間的攬儲大戰,大量「資金掮客」應運而生。他們活躍於急需存款的銀行與擁有大量閑置資金的「銀主」之間,牽線搭橋,從中謀利。他們自認為行著「四贏」之事:銀行完成存款任務,貸款申請者得到資金,「銀主」與自身亦收獲頗豐。他們有可能是個人,也有一些以組織、團體甚至理財俱樂部的形式出現。他們被稱為「存款中介」。7月20日,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2010年第三次經濟金融形勢通報會上表示,要嚴禁各種形式的拉存款行為,取締各種存款中介。這或許是銀監會首次公開提及「存款中介」,並給予表態。不過,是次會議並未詳細闡述銀監會有可能採取的監管措施。但事實上,這類「資金掮客」活躍已久。而且在某種程度上,他們作為中間人,收受的是「服務費」,「資金掮客」本身就是銀行避免受到高息攬儲處罰的一個結果。大額直存路徑在一些存款中介看來,現在的引存攬儲已經非常「陽光化」,協議合約完備,「銀主」直接與銀行發生資金往來,這些存款與普通存款無異,資金風險全無,獲利卻遠高於普通存款。盡管引存的時間點、存款金額、存款貼息比率等因素差異較大,但存款中介的操作手法卻大同小異。以河南某擔保公司和顧問公司為例,他們為存款者提供500萬元以上、1-3月為一期的大額直存,以及50萬-499萬元、最少3個月一期的聯合直存兩種產品。其中規定,大額直存必須是單位、商戶或公司,要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聯合直存則需要將資金交給顧問公司匯總,足額後再直存至銀行直存公戶,銀行開立分戶定存存單。上述銀行大額直存的程序為:中介與存款人簽訂直存協議;存款人可任選一家中介指定的銀行,以存款人名義開立一般結算賬戶;中介向存款人支付保證金5-10萬元整;存款人再將所商定的理財資金全額存入之前開立的一般賬戶內;資金到位24小時之內,存款人一次性獲得中介提供的資金,到期利息則按國家標准由銀行支付;存款人則需出據承諾,承諾在資金到位約定期間內,不提前支取、不質押、不換取、不掛失、不轉讓。此外,上述中介機構還承諾,若在存入資金24小時內,未將事先約定的資金付給存款人,後者不僅有權撤走資金,此前中介交納的5-10萬元保證金亦將歸存款人所有。反之,如果因存款人原因資金未達賬戶,存款人不僅將全額歸還保證金,還將支付違約金10萬元整。上述存款中介機構自稱,存款收益為每月1.5-2.5分利(折年息18%-30%),最高累計貼息15%-30%。除了上述以月為單位的引存方式,還有按天計的存款沖量。當然,由於存款時間點不一樣,「返現」金額也差別較大。按浙江某銀行基層人士的說法,由於每月、每季銀行內部都有既定存款任務需要完成,以使存貸比達標,為了沖量存款,每個月末、季末的存款「獎勵」相對更高。一般情況下,一天的活期存款就可以達到萬分之五,甚至高達千分之一的「返現」,且次日就可將存款「搬家」。監管挑戰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所有的存款成本最終仍是攤到了貸款人頭上。以浙江為例,目前的市價大約是一年定期存款返現1%,有的更高達1.5%,100萬元起步。而存款中介的「獎金」也大致與之相近,有的甚至比存款人更高一些。這也意味著,這兩項「獎勵」金額起碼與普通一年期存款利息持平。總的存款成本高於以往一倍。這或許也是國內一些銀行貸款利率增長明顯、凈息差上升,但企業仍然「一貸難求」的因素之一。有銀行監管人士認為,目前存款中介的現狀已經十分嚴重,甚至是十年前的歷史重演。上世紀90年代末,特別是199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之後,以投資帶動GDP增長以抵禦外界金融危機的思路得以貫徹,銀行高息攬儲行為愈演愈烈,當時還具有銀行監管職能的人民銀行多次發文要求對此嚴肅查處。上述人行相關文件特別強調,要清理金融機構內部規章,凡是將存款考核指標與職工個人工資、獎金、福利掛鉤的,凡是下達單項存款考核指標的,凡是向非存款部門下達存款任務的,凡是將吸收存款與安排人員工作掛鉤甚至根據攬取存款多少許諾安排行政職務的等,一律廢止。現如今,這些早應被廢止的現象接連死灰復燃。作為中間人,存款中介收受的是銀行支付的「服務費」,銀行的存款利息表面上並未增加。這便給監管帶來了難題。不僅如此,按某銀行浙江分行基層人士的說法,這種變相高息攬存也是形勢迫不得已所致:75%的存貸比不可逾越;存款任務必須完成,否則貸款就沒有額度;不抓緊發放貸款也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才是銀行利潤泉源;經歷了去年的天量貸款後,企業還沒有完全適應目前貸款緊張的局面,急需資金支持生產……7月20日,劉明康表示,要嚴禁各種形式的拉存款行為,取締各種存款中介。地方銀監局已經開始高度關注銀行變相高息攬存的行為。浙江銀監局新聞發言人周立新就曾公開表示,針對部分銀行在吸收存款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浙江銀監局在6月初的一次會議上,就已經強調要求各家銀行加強自我約束,銀行內部制定的考核制度應更加合理,下發存貸款任務時也應更加科學,避免出現違規行為。「機關團體存款」異動盡管一些存款中介自認為行著「四贏」之事,一些手頭擁有閑置資金的人亦樂此不疲,但累積的風險總有爆發的一天。目前,個別地方商業銀行或者全國性銀行地方分行的存貸比甚至已經超過100%以寧波鄞州區為例,據鄞州區金融辦最新的統計數據,到6月末,全區金融機構存貸款比為84.8%,今年以來的增量存貸款比為108.6%。不難想像,由於高息攬儲抬高了資金成本,為了給高息負債尋找出路,金融機構或是提高貸款利率,加重企業負擔;或賬外經營,帶來資產風險。一旦貸款或投資難以收回,金融機構就會出現支付困難,資產質量下降,甚至危及正常的經營與生存。而企業也因此額外背上了沉重的利息負擔,以致效益下滑,更甚者則被「高利貸」拖垮。但上述浙江銀行人士也表示,短期來看,存款成本的增加並不一定意味著上述惡性循環。目前銀行貸款的利率上浮仍然主要是資金緊張和信貸控制的結果。然而中國的存款問題並不僅止於此。從存款結構上看,近幾個月來的「機關團體存款」就是一個極為反常的現象。自從推動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以來,機關團體存款月余額一般都小於財政存款,但在2009年1-5月和12月,前者均略微大於後者。而今年的前6個月,機關團體存款月余額幾乎兩倍於財政存款。中國社會科學院楊濤認為,這種現象使人擔心有一定數額的財政撥款滯留在各級政府的分管部門,並未及時有效地投入到建設項目中,甚至可能出現某些「隱性」挪用行為,從而降低了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面臨巨大資金缺口壓力之下,各職能部門可能會更多求助於預算外收入的支撐,甚至引起各種「真假」亂收費的抬頭。
㈥ 什麼是 機關團體存款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和同年4月7日發布的《關於實行國家機關現金管理的決定》,其中規定:「一切公營企業、國家機關、部隊及合作社所有現金及票據,除准予保留規定的限額外,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存款辦法,存入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委託機構,不得存入私營行庄。」實行現金管理,規范了國家機關、團體必須在國家銀行開戶,一切資金往來都要通過銀行帳戶。1951年起實行貨幣管理。機關、團體均在國家銀行開立了帳戶。到1952年末,機關、團體存款已達12050萬元,比1949年末增加36倍。
機關存款是指由財政機關或上級單位撥給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行政經費和一部分預算外資金在其未用前存入銀行的款項。此外,機關團體的一些正當收入,比如附設的職工食堂、招待所等收入,也構成 此項存款的一個內容。因此,機關團體存款機關團體存款包括機關團體預算存款與機關團體一般存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革存款准備金制度的通知》的規定,從1998年3月21日起,機關團體存款劃歸金融機構的一般存款,按法定存款利率計息,不再列入財政性存款范圍。
㈦ 淺論財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的區別
淺論財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的區別●金桂淑李英蘭財政性存款是人民銀行信貸資金,由人民銀行委託專業銀行辦理,全額劃繳人民銀行。要做好財政性存款劃繳管理,筆者認為首先要明確財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的區別。根據1985銀發字第281號文和銀會計(1996)108號文規定:財政性存款業務。財政金庫存款、地方財政預算外存款、部隊存款、基本建設存款、機關團體存款等財政性存款,屬於人民銀行的信貸資金,由人民銀行委託專業銀行辦理,全額劃繳人民銀行。自1997年1月1日起部隊預算內、預算外存款作為商業銀行資金來源。那麼,過去政府機關機構改革之前,一直是靠財政撥款,隨著機構改革而不少的行政事業也改為企業,行政編制改為事業編制或企業編制,原財政撥款改為財政補貼,原差額補貼改為自收自支、自負盈虧,因此原屬於財政性存款范圍的單位的資金來源發生了新的變化。就剖析某市某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構成情況來說,除中直機關外現有行政事業單位共有188個,過去這些單位全部靠國家撥款開支,現國家撥款單位變為108個(包括全部撥款和差額撥款)其餘單位全部靠自收自支、自負盈虧。
㈧ 機關團體存款是屬於財政性存款還是一般性存款
機關團體存款是屬於一般存款,一般性存款包括單位(企業、機構)存款和個人存款; 各項存款包括單位存款、個人存款和金融同業存款。財政性存款主要是財政金庫款項和政府財政撥給機關單位的經費以及其他特種公款等。
這些單位的經費開支,由財政機關或上級單位撥給預算資金。由於這部分資金是先撥後用,其尚未支用的部分便在銀行形成存款。此外,它們的一些其他正當收入,比如附設的職工食堂、招待所等收入,也構成此項存款的一個內容。
(8)機關團體存款擴展閱讀
存款的分類
(1)根據存款的期限不同,可將存款劃分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可以隨時存取的存款。定期存款是指銀行與存款人對存款的期限和提取方式事先約定的存款。定期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在不同的存款種類中有不同的約定。
(2)根據存款貨幣種類的不同,可將存款劃分為人民幣存款和外匯存款。人民幣存款是指存款將人民幣資金存入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外匯存款是指存款人將外匯資金存入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
(3)根據存款支取方式的不同,存款可以劃分為支票存款、存單(折)存款、銀行卡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貸合一存款、特種存款等。其中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項時不約定存期,支取時需提前通知金融機構,約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額方能支取的存款。
㈨ M1:狹義貨幣供應量,即M。+企事業單位活期存款
Mo:是流通中的現金,即在銀行體系以外流通著的現金
M1:是指狹義貨幣供應量,即流通中的現金流量(Mo)+企事業單位活期存款;也就是說,M1是老百姓手裡流通著的「零花錢」和企事業單位可以隨時存取的貨幣
㈩ 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政法委〈關於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政法委關
於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頒布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日期】 19970324
【實施日期】 19970324
【章名】 全文
最近,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
的意見》(政法辦轉〔1997〕2號文,以下簡稱《意見》)已發至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全國人大法工委、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法制局。《意見》就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
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以下簡稱35
6號文)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對
凍結、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
動加強監督的通知》(法〔1996〕83號),以及金融機構應積極協
助司法機關的執法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精
神,並依法積極協助司法機關的執行活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3年12月11日下發的銀發〔1993〕356號文規
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扣劃單位的銀行存款。但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
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
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而未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扣劃犯
罪嫌疑存款。對此,應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二、對司法機關只提供單位帳戶名稱而未提供帳號,要求金融機構協
助查詢的,金融機構應根據帳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如查明帳戶管理
檔案中沒有所查詢的帳戶,金融機構應如實告知司法機關。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
及其分支機構不辦理金融機構對企事業單位所開展的業務。因此,對司法
機關向人民銀行查詢有關企事業單位存款情況的,人民銀行應做好耐心細
致的解釋工作,並協調有關金融機構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執行活動。
【名稱】 附:關於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
【題注】 (政法辦〔1996〕120號 1996年12月10
日)
【章名】 全文
建新同志:
根據■(róng)基同志和您的批示,我們會同最高法院、最高檢
察院、公安部、全國人大法工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法制局對中國人
民銀行深圳分行關於《盡快制止強制凍結、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存款
的行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部分省、市銀行系統制定司法協助
實施細則增加法院執行難度》的材料進行了研究,現將意見綜合報告如下
:
一、對商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所存的准備金和備付金,司法機關不
宜凍結、扣劃。根據《商業銀行法》第32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向中
國人民銀行交存准備金,留足備付金(下稱「兩金」)。這「兩金」是有
法定用途的,是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事關中國人民
銀行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不宜視為一般意義上的存款。去年,全國人大常
委會王漢斌副委員長提出的司法機關不宜凍結、扣劃「兩金」的意見已報
經喬石、■(róng)基同志和您同意。因此,司法機關對商業銀行存
在人民銀行的「兩金」不宜凍結、扣劃,但對非「兩金」資金可以依法凍
結、扣劃。對這個問題還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解釋加以確認。
二、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法定義務,拒不
履行的,司法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這是保護有關
債權人合法權益,保證嚴肅執法,促使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履行法定義
務所必須的手段。
三、對司法機關的執法工作,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協助。繼續執行中國
人民銀行、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於查詢、凍結
、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
56號)》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對凍結
、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
強監督的通知(法〔1996〕83號)》。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司
法機關依法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
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應積極協助。
四、各地、各部門不得制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凡有違反的一律撤
銷。
以上報告妥否,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