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通知
Ⅰ 聽證通知書應當由什麼人員送達
要不有什麼人送來這個就是快遞送達,一般情況下都是郵政快遞送達向幫主當年。
Ⅱ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會 需要提前幾天通知申請人和厲害相關人員聽證會舉行的地點和地點
根據行政處罰法,舉行聽證會應提前七天時間通知當事人。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Ⅲ 當事人接到《聽證通知書》後,不參加聽證會或者中途退場,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Ⅳ 規劃局舉辦聽證會,通知應該提前幾天送達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許可法》只規定了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建設部08年制定的《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規定,主管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聽證會代表產生辦法、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七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聽證會代表或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Ⅳ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的時間要求
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送達當事人;
國稅總局《稅務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後15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
Ⅵ 公告處罰行政聽證通知書要多長時間
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送達當事人; 國稅總局《稅務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後15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
Ⅶ 行政處罰 送聽證通知書時聯系不到申請人怎麼處理
一般情況是在媒體上進行公告,基本上都是在報紙上刊登,有個公示期,到期未到者,行政、執法部門會按缺席處理。
Ⅷ 收到聽證申請後,多長時間舉行聽證
復如果是因行政處罰制而要求舉行的聽證的話 具體規定在行政處罰法中有寫 但是具體處理時限要看是屬於哪個省,因為各省關於聽證程序有出台具體的實施辦法。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受理聽證後,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負責承辦案件的機構,應當在3日內將行政處罰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證據的復印件、照片以及證據目錄、證人名單移送負責聽證的機構;
(二)負責聽證的機構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後,應在3日內確定聽證會組成人員;
(三)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會通知書》送達當事人;把聽證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其他參加人;
(四)公開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會舉行3日以前公告案由、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聽證舉行時間和地點。
《聽證會通知書》內容包括:(一)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二)聽證會組成人員的姓名;(三)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四)告知當事人准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但是並無具體執行的時限。
Ⅸ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多少日前通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
提前7日,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9)聽證通知擴展閱讀:
聽證結束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