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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行政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1-06 04:47:46

❶ 唐代前期都督府為州一級行政機構嗎

唐代都督府與州的關系是唐代地方行政區劃研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同時又是唐史學界比較具有爭議性的論題。爭論的問題主要有二:一是都督府與治所州政府之間的關系,二是都督府與屬州之間的關系。關於這一問題,學界已經有一些成果問世,但是問題依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主要是由於都督制在唐代並沒有得到充分發展,加之關於都督府與州關系方面史料的匱乏使這一問題的深入研究具有較大的難度。鑒於此,本文試圖通過對一些相關史料的分析,結合個人理解,加深關於這個問題的認識。
一、都督府與治所州政府的關系
都督之制可上溯至東漢,定型於曹魏黃初初年,在魏晉南北朝普遍設置,至隋,都督制式微,襲北周改為總管,唐初沿用。唐代都督府是由唐初的總管府改置而來,「大唐武德初,改郡為州,太守為刺史,其邊鎮及襟帶之地,置總管府以領軍戎。至七年(624),改總管府為都督府」。雖然終唐之世,都督府從來沒有被明文廢罷,迄五代猶存。但都督府在唐代並沒有獲得充分發展,而且在藩鎮崛起後名存實亡。
都督府設置於地方,必然要與州發生一定的關系。唐代都督府的治所設置方式與州治所的設置相同,州的治所是設置於某個所屬縣,而都督府的治所則是設置於某個所屬州,這個州便稱為都督府治所州。治所州是都督府政府所在地,是領導屬州事務,行使各項權力的核心所在。唐代都督府與治所州政府的關系集中體現在都督一般兼任都督府治所州的刺史,這種兼任關系來源於都督府的前身總管府與治所州的關系。
唐代建立伊始,「時天下未定,凡邊要之州,皆置總管府,以統數州之兵」。總管府的設置源於北周,「後周改都督諸軍事為總管,則總管為都督之任矣」。總管府統州,也有治所州,某州總管往往兼任治所州刺史,這在唐初很普遍。如汪華曾任使持節總管歙、宣、杭、睦、婺、饒等六州諸軍事歙州刺史,徐世勣曾任使持節黎州總管殷、衛、澶四州諸軍事黎州刺史。在總管府改為都督府後,這種兼任方式仍然沿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都督府管州、都督兼刺史等形式,雖然皆源於總管府,但在總管府改都督府後,兩者的性質卻發生了變化,特別是在軍事方面,這一點將在下文詳述。
岑仲勉先生很早就注意到了都督兼治所州刺史的現象,他根據《資治通鑒》卷一九一《高祖武德七年(624)》八月「戊寅,寇綏州,刺史劉大俱擊卻之」以及九月「癸卯,突厥寇綏州,都督劉大俱擊破之,獲特勒三人」兩條史料,指出當時先後出現了一人任刺史、都督的現象。認為:「余按隋、唐問總管或都督,略與後來節度使同,率兼駐在州之刺史……」其實,這種兼任現象並不是隋唐的專利,在都督制設置之初即有之。如曹魏末年,王基「遷鎮南將軍,都督豫州諸軍事,領豫州刺史」。後代諸朝均沿用了這種兼任方式,唐代亦不例外,成為當時的一種慣例。如竇誕「貞觀元年(627),除使持節都督梁集洋巴興璧六州諸軍事、梁州刺史」,這是梁州都督兼梁州刺史。又如程知節「貞觀初……拜使持節都督幽、易、檀、平、燕、媯六州諸軍事、幽州刺史」,這是幽州都督兼幽州刺史。
這種以都督兼治所州刺史的現象,雖然到目前為止尚未找到明文規定,但在當時已經成為一種不成文的規定,而且這種規定在羈縻府州、都護府同樣適用,如李延為「皇朝本蕃大都督兼赤山州刺史」,這是羈縻府州都督兼刺史的情況。又如柴哲威為「使持節西伊庭三州諸軍事、兼安都護、西州刺史」,這是都護府都護兼治所刺史的情況。
通常,同時兼任都督和刺史之人,其職權范圍是相當廣泛的。但是,在唐代還存在一種「大都督又兼刺史,而不檢校州事」的情況。大都督一般為親王或重臣遙領,不插手都督府實際事務,僅僅具有階官性質。親王遙領的事例很多,這里不再一一引用。由重臣遙領大都督的,如「太宗踐祚,授(李勣)並州大都督」。在這種情況下,上佐即大都督府長史則成為實際長官。如魏王李泰,在貞觀十年(636年)二月乙丑「為相州都督,……泰不之官,以金紫光祿大夫張亮行都督事」。當時,張亮即為相州大都督府長史。李勣在高宗為晉王遙攝並州時,「改授公左光祿大夫、並州長史」。中宗神龍元年(705)四月,任命「右庶子崔玄嗥為特進、檢校益州大都督府長史、判都督事,右庶子、西留守、戶部尚書、弘農郡公楊再思為檢校揚州大都督府長史、判都督事」。張嘉貞在開元中「為益州長史、判都督事」。這種由親王或重臣遙領大都督又兼治所州刺史的情況,是都督兼刺史的一個特殊情況。
既然都督兼治所州的刺史,那麼在都督府治所州就應該存在著兩套並行的機構,一是州級系統,一是都督府系統。在《唐六典》等記載唐代官制的政書中,明確記載存在都督府和州級兩套官員系統。而且在一些官稱的設置上也有區別,如都督府的判司稱某曹參軍事,而州政府的判司則稱司某參軍事。那麼,如果是在都督府的治所州,這兩套系統的長官是合一的,但卻有著兩套不同的僚屬系統。這種由一人為領導的兩套僚屬系統的運作方式便是問題所在。李方先生在西州都督府的行政體制研究方面頗有見地,她認為在西州,都督府與治所州政府是合署辦公的關系,是以西州都督府的名義處理西州事務,並認為西州具有典型的意義,代表了一種普遍現象。韓國學者柳元迪先生也根據敦煌文書,認為:「設有都督府的州沒有另設刺史的官署,而只在都督官衙處理州事,所以都督與刺史同樣是一州的長官,都督既不與刺史並存,也不能兼任刺史,更不是刺史的上級官員,這在西州、沙州的古文書中也可以找到證據。」與李方先生的結論基本一致。但是,西州都督府的情況在當時全國是否真的具有普遍意義?
上文提到,都督府與州政府僚佐系統中判司的官稱有區別,這是研究問題的突破口。如果能夠在都督府治所州的僚屬中找到州級判司官稱的話,便可證明在都督府的治所州,有著都督府與州兩套不同的僚屬系統。帶著這個疑問,筆者找到了幾段關於唐代中前期都督府判司的史料,進一步探討這個問題。
《文苑英華》卷八九九蘇頲《司農卿劉公神道碑》:
(劉)公即陳之府君之元子也……遷荊州司戶參軍。碑文中的劉公在唐初任荊州司戶參軍,據《唐刺史考》卷一九五《山南東道·荊州(江陵郡、江陵府)》, 荊州為都督府、大都督府,但這里卻出現了司戶參軍,屬於州級判司官稱,如果是都督府官員當稱為戶曹參軍。
《冊府元龜》卷六七四《牧守部·公正》:
蘇瑰則天時為歙州刺史……累遷汴州刺史。司倉參軍韋溫犯贓,瑰繩而杖之。史料中的韋溫在武後時任汴州司倉參軍,據《唐刺史考》卷五五《河南道·汴州(陳留郡)》,汴州於武德七年(624)改為都督府,但這里卻出現了汴州司倉參軍,屬州級官員,如果是都督府官員當稱為倉曹參軍。
《舊唐書》卷一四○《張建封傳》:
張建封,字本立,兗州人。祖仁范,洪州南昌縣令,貞元初贈鄭州刺史。父玠,少豪俠,輕財重士。安祿山反,令偽將李庭偉率蕃兵脅下城邑,至魯郡;太守韓擇木具禮郊迎,置於郵館。價率鄉豪張貴、孫邑、段絳等集兵將殺之。擇木怯懦,大懼;唯員外司兵張孚然其計,遂殺庭偉並其黨數十人,擇木方遣使奏聞。
史料中的張孚在天寶年間任魯郡(兗州)員外司兵參軍,據《唐刺史考》卷六九《河南道·充州(魯郡)》,兗州在貞觀十四年(640)即被設置為都督府,魯郡太守韓擇木當兼魯郡都督,但史料中卻出現了員外司兵的官稱,屬州級官員,如果是都督府官員當稱為兵曹。
以上選取的三段史料,代表了一些都督府在唐初期、前期和中期的情況。在以上都督府的僚屬中,均出現了諸司參軍,這些都是州級僚佐的特有官稱,說明在一些都督府治所州確實存在著都督府官員與州級官員兩套系統,進而推斷都督府與治所州不應該全是合署辦公的關系,而是服從於一個長官,但又相對獨立,互不統屬。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在唐代的都督府中,都督府與治所州政府之間的關系應存在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都督府與治所州政府之間是合署辦公的關系,兩套僚屬機構合並,上面提到的西州都督府即屬於這種情況;另一種形式則是都督府與治所州存在著都督府官員與州級官員兩套系統,這兩套系統雖擁有一個長官,但卻不是合署辦公的關系,上面提到的荊州、汴州、魯郡即屬於這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就這兩套系統的工作范圍而言,都督府僚佐應當是負責都督府管內諸州,而治所州僚佐則僅限於本州。關於這兩套系統的分工問題,唐代都督府繼承魏晉南北朝的軍事性質,主要職掌為「掌所管都督諸州城隍、兵馬、甲仗、食糧、鎮戍等」,偏重於軍事管理;而州級系統則偏重於行政管理方面。正如岑仲勉先生所講:「按都督主軍,刺史主民,都督常兼數州,然必有所守,刺史是其守也……」但由於都督府僚佐與州級僚佐在職掌上基本相同,有時他們的分工並不十分明確,因此容易使人產生這兩套系統是合署辦公關系的誤解。
二、都督府與屬州的關系
唐初,除少數都督府不管州外,大多數都督府均統屬數量不等的州。如夔州都督府,「唐興,武德二年(619)詔書:其以信州為夔州。七年(624),增名都督府,督黔、巫一十九郡。開元中,猶領七州。天寶初,罷州置郡,號雲安。至德二年(757),命嗣道王煉為太守,賜之旌節,統峽中五郡軍事。」這里指出了從唐初到中期,都督府對屬州具有督、領、統的關系。睿宗景雲二年(710),在太子右庶子李景伯、太子舍人盧俌等的上言中即有「天下諸州,分隸都督」之語。陳子昂亦說:「遂超臣不次,授原州都督……持節統部,前後八州。」開元中,「張嘉貞為益州(大都督府)長史、判都督事,性簡貴,待管內刺史禮隔。」可見,都督府管州是當時的定製。從以上史料中都督府對屬州的督、領、統、管以及屬州對都督府的隸屬關系來看,這種以都督府統州的關系應該包含兩層涵義:其一是從地域的角度講,以一都督府統屬數州;其二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講,都督府與屬州應該具有一種上下統屬的關系。以下將從行政、監察、軍事管理三個方面,具體探討都督府與屬州的這種統屬關系。
(一)都督府與屬州的上下級行政關系
關於都督府與屬州之間是否具有上下級行政關系,史學界意見不一。岑仲勉、嚴耕望諸位先生僅承認都督府對州級具有的軍事管理職能,但否認都督府與州級之間具有上下級行政關系。柳元迪先生認為都督府不能看作州之上的上級機構,都督與刺史同級,是州一級的行政長官。牟發松先生也認為唐代前期的都督在原則上與刺史同為最高地方長官。持這種都督府與州同級意見的還有李青淼先生。由於這種意見認為都督府與州同級,所以都督府與屬州之間的上下級行政關系便無從談起。楊樹藩先生認為:「都督的職掌,既由狹變廣,再加上它過去督州的權力,它已變成州的上級行政機關了。」認為都督府與屬州是上下級的行政關系。艾沖、郭聲波諸位先生也認為都督府與州級之間具有上下級行政關系。②那麼,究竟都督府與屬州有沒有上下級行政關系呢?
在討論都督府與屬州間的上下級行政關系之前,必須確定都督府是否具有行政職能。
《唐六典》在敘述都督府與州級官員的職掌時,是將都督與刺史、諸曹參軍與諸司參軍等官員一同敘述的,也就是說,都督府官員的職掌與州級官員的職掌范圍是相同的。如關於朝集使的規定,「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為之;若邊要州都督、刺史及諸州水旱成分,則它官代焉。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於京都,十一月一日戶部引見訖,予尚書省與群官禮見,然後集於考堂,應考績之事」。這里,規定了由都督、刺史及上佐充朝集使,說明都督與刺史具有同樣的行政長官性質。又如獻祥瑞職能,太宗貞觀二年(628),太宗謂朝集使日:「任土作貢,布在前典,當州所產,則充庭實。比聞都督、刺史邀射聲名,厥土所賦,或嫌其不善,逾境外求,更相仿效,遂以成俗。極為勞擾,宜改此弊,不得更然。」說明都督同刺史一樣具有獻祥瑞的職能。
在記載唐代地方行政的史料中,也經常將都督、刺史並提,太宗曾在貞觀二年(628)對侍臣曰:「朕每夜恆思百姓間事,或至夜半不寐。惟恐都督、刺史堪養百姓以否。故於屏風上錄其姓名,坐卧恆看,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於名下。朕居深宮之中,視聽不能及遠,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輩實治亂所系,尤須得人。」這里,太宗將都督、刺史並提,而且稱「堪養百姓」,顯然是將都督與作為地方行政長官的刺史同等看待。「初,(婁)師德在廟堂,其弟某以資高拜代州都督,將行,謂之日:『吾少不才,位居宰相,汝今又得州牧,叨據過分,人所嫉也。將何以終之?』」這里,又將都督視為州牧。在唐代的詔敕中,也將都督、刺史並提,如太宗貞觀四年(630)六月詔曰:「諸州都督、刺史及文武官,老人八十以上並孝旌表門閭者,並宜節級賜物,以申饗宴庶,使萬國之內,同此歡心,施於四海,皆知朕意。」高宗麟德元年(664)七月丁未朔詔:「宜以三年正月,式遵故實有事於岱宗,所司詳求茂典,以從折衷。其諸州都督、刺史,以二年(665)十二月便集岳下。」高宗上元三年(676)閏三月,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諸州都督、刺史,各舉所知一人。玄宗開元十四年(726)十月詔日:「朕夢想賢才,咨謀列岳,遂因封祀,發詔搜揚。昨所臨御道場,親加策問,不稱所薦,其數則多,乃聞膏粱之人,遞相招致,丘園之俊,罕見褒升,豈朕勞求之意也。宜令都督、刺史審更訪擇具以名薦。」
可見,唐代是將都督與刺史同樣看待的。唐代的州級是地方重要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能。都督府亦當為地方行政機關,可行使行政職能。二者均為地方行政機關,同時還為上下統屬關系,故這種上下統屬關系應當包含行政關系。這種上下級行政關系在當時是有制度上的規定的。
《唐律疏議》卷10《職制律》:
諸事……不由所管而越言上,……各杖六十。
疏議曰:……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者,假謂州管縣,都督管州,州、縣事須上省,皆須先中所管州、府,不中而越言上者……
可以看到,在疏議中,屬州的行政事務如果需要上報中央,必須先向它的上級都督府申報,再由都督府申報中央,這種事務上報的規定明確體現了都督府與屬州具有上下級行政關系。
根據一些史料的記載,這種都督府與屬州的上下級行政關系在唐代確實存在。唐人李涪在《刊誤》卷上《宰相不合受節察防禦團練等使橐鞋拜禮》中就指出:「國初,州郡皆以都督敕使理之。」道出了唐初都督對屬州具有行政職能的實際情況。

❷ 唐代管理地方的行政機構是

代行政區劃基本上為三級制,主要是道—府(州)—縣,後期的道—節度使—府(州)—縣制,由於道為虛設,實際上還是三級制。
貞觀元年(627年),唐太宗依山川形勢劃全國為10道:關內、河南、河東、河北、山南、隴右、淮南、江南、劍南和嶺南;每道置采訪使,監督地方政務,屬監察區。唐玄宗開元二十一年(733年),由10道變15道,山南分置為東、西二道,關內道長安附近增置京畿道,河南道洛陽附近增置都畿道,江南分置江南東道、江南西道和黔中道;道逐漸演化成州(府)以上的地方行政機構。唐中後期,采訪使改為觀察使(或節度使),節度使又稱「藩鎮」,節度使的屬官有行軍司馬、判官、支使等,節度使在唐朝後期實際取代了道。
道(節度使)轄府、州。州為唐初李淵統一中國後,沿襲隋朝而來,州、郡兩名曾經迭相改用;州的主官稱刺史,置別駕、長史、司馬為上佐,並有司錄、功、倉、戶、兵、法、士等諸曹參軍事。唐朝還設有京都府、都督府和都護府三類府。京都府有京兆府(原雍州)、興德府(原華州)、鳳翔府(原歧州)、河南府(原洛州)、興唐府(原陝州)、河中府(原蒲州)、興元府(原梁州)、成都府(原益州)、太原府(原並州)、江陵府 (原荊州),府設府尹、少尹等官。內地重要地區置都督府。少數民族地區設置了安西(管轄天山以南直至蔥嶺以西、阿姆河流域)、安北(轄外蒙古和俄羅斯境)、單於(轄內蒙)、安東(轄東北)、安南(治所現越南河內)、北庭(管轄天山以北)六個都護府,都護府以本族首領為都督或刺史,可世襲。
府、州下領縣。貞觀十三年(639年),10道統領府、州358,縣1551;開元末年(740年),15道統領府、州328,縣1573。縣分京(赤)、畿、望、界四等。縣主官稱縣令,職掌勸課農桑、征督賦稅、編制戶籍、躬親獄訟等;佐官有縣丞、主簿、縣尉、錄事等。縣下為鄉、里,「百戶為里,五里為鄉」。

❸ 唐朝時相當於今天省一級行政單位的地方區劃是什麼

1/唐朝和抄現在一樣,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內地的行政區劃不同:
2/唐朝的「建設兵團」-節度使和經略使;
唐朝初年,沿襲了北周和隋朝的制度,在重要地區設置總管,後稱都督,總攬數州軍事。唐睿宗十,開始設置節度使。唐玄宗時期,在邊境設置了9個節度使和1個經略使,主管一區軍,民,財政。
3/唐朝的內地省-「道」:
唐朝地方區劃為道,比如:今四川大部分屬於劍南道;還有,河北道,河東道,關內道,壟右道,江南道,嶺南道等大概10個道。
4/唐朝的「少數民族自治區」-都護:
都護意思是總監。唐朝從唐太宗到武則天,先後設置了安西,安北,單於,北庭等6個大都護府,管轄邊防,行政和民族事務。

❹ 唐朝在地方上設置的行政機構是什麼

內地實行州、縣二級制,到唐代中期演變為道、州、縣三級制。在邊疆實行都護府管理制度。

❺ 中書省是唐朝最高行政機構嗎

古代官署名。魏曹丕始設,為秉承君主意旨,掌管機要、發布政令的機構。沿至隋唐,遂成為全回國政答務中樞。隋代因避諱改為「內史省」或「內書省」,唐代先後曾改稱西台、鳳閣、紫薇省,旋復舊稱。在唐代,中書省、門下省和尚書省同為中央行政總匯,由中書省決策,通過門下省審核,經皇帝御批,然後交尚書省執行,故實任宰相者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❻ 唐代行政機構的「三省」不包括以下哪個

門書省

三省六部制,是西漢發起,到唐朝完善的一種政治制度。三省是唐朝的中央最高政府機構。三省指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則指尚書省下屬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

❼ 尚書省在唐代是最高行政機構嗎

唐沿隋制,也是三省(尚書、門下、中書)並置,而尚書省事無不總,是全國行政的總匯機內構。尚書令仍容是雖設而虛其位,僅李世民為秦王時曾一度擔任。唐中葉後,唐德宗李適為雍王時再兼此職。故唐以僕射為省主,若置左、右僕射,便以左僕射為省主。僕射之下設左右丞,協助僕射分理省內事務。尚書省設六部二十四司,部有尚書,侍郎為之副;司有郎中,員外郎為之副。吏部綜銓選之任,戶部(初名度支,隋代稱民部,唐代因避唐太宗李世民名諱,改為戶部)負財政之責,禮部掌禮儀及貢舉,兵部主兵籍、器仗,刑部(初名都官)理刑獄辭訟,工部知工程建設。全國政務,各歸所司。九寺三監,則成為具體辦事的職能機構,貫徹尚書諸司所傳達之政令。地方州、縣亦稟承尚書符令施政,並定期向尚書諸司申報戶口、籍帳及政績。故尚書省仍是國家政事總樞紐,是最高行政機構。

❽ 唐代行政機構演變

行政機構就是三省六部制,安史之亂爆發後,三省六部制漸漸瓦解,原來的臨時議事性機構政事堂變為正式的宰相行政機構--中書門下,臨架於三省之上,而越來越多的使職侵奪六部職權

❾ 唐朝的最高行政機構是哪一省

唐朝的三省抄為中書省襲、門下省、尚書省。中書省負責定旨出命,長官中書令二人,門下省掌封駁審議,長官侍中二人,中書、門下通過的詔敕,經皇帝裁定交尚書省貫徹。尚書省職責為執行,長官尚書令一人,副長官左、右僕射各一人。
中國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機構。即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在唐代,中書、門下和尚書三省同為中央行政總匯,由中書省決策,通過門下省審核,經皇帝御批,然後交尚書省執行。三省應該沒有高下之分,為最高決策,最高審議,最高執行機構。

❿ 唐朝中央行政機構反映了唐朝的什麼制度有何積極作用

中國古代中央來官制以唐代成型源的三省六部制最為典型
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六部:吏部、禮部、兵部、度支(後改為戶部)、都官(後改為刑部)和工部。
三省六部制是隋朝創立的。
特點①分工明確
②效率高
③互相牽制
④分散相權,集中皇權
意義及影響
第一,使封建官僚機構形成完整嚴密的體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強了中央的統治力量。
第二,使宰相的權力——分為三,三省長官的品級又較低,這就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在秦漢,丞相協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處於「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地位。每當皇帝無能,丞相就可能專權。三省六部制的設立,三分相權,有利解決皇權與相權的矛盾,加強了皇權;同時擴大了議政人員的名額,收到了集思廣益的效果;
第三,各部職責有明確的分工,有利於皇帝的集權與政令的貫徹執行,提高了行政效率,充分發揮了國家機構的效能。
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官制史的重大變革,它標志著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此後,歷朝基本上沿用這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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