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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許可聽證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1-05 22:42:28

1. 行政許可聽證的行政許可聽證的范圍

就其作用而言,聽證應當適用於所有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但採用聽證程序必然要發生人力、財力的成本,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為作出之前均要求舉行聽證。那麼,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聽證程序的范圍就是十分必要的。確定聽證的范圍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即: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均衡原則和成本不大於效益原則。首先,聽證程序范圍的設置必須均衡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關系,即在有可能嚴重侵害個人利益的情形下適用聽證程序;遇有一般情形,應允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決定是否適用聽證程序;在輕微影響當事人權益的行政決定或當事人放棄獲得聽證權利的情況下,不適用聽證程序。遇有個人利益與國家公共利益發生嚴重沖突的情形,則應優先考慮公共利益。這就是各國在國家安全、軍事、外交領域及緊急情況下均不適用聽證程序的原因。第二,聽證程序的設置還涉及成本與效益的關系。這里的成本是指行政機關適用聽證程序必須負擔的人力和財力。效益是指適用聽證產生的經濟社會綜合效益。如果僅考慮該程序帶來的經濟社會效益,忽視其耗費的成本,那麼它也是沒有生命力的程序制度。而如果為了避免人力的耗費而不適用聽證程序,從短期局部利益看,也許降低了成本,但從長遠看和全局看,卻是對行政目的和社會利益、個人利益的嚴重損害,是需要更昂貴的代價彌補的。因此,確定聽證程序適用范圍必須綜合考慮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在成本不大於綜合效益的前提下進行。

2. 關於行政許可聽證的說法,正確的是( )。

正確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的考點是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行政許可的聽證可以分為依職權的聽證與依申請的聽證兩種。因此B不正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主動舉行聽證。如《價格法》中關二於公益事業的漲價必須舉行聽證的規定。因此A選項不正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聽證費用。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D.

3.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遵守哪些程序規定

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內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要容求
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
4.公開聽證
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
6.聽證委託代理
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製作聽證筆錄
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作出處理決定。

4. 行政許可聽證的表述 哪些是正確的

錯。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這就是依職權主動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5. 山東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的政府令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號
《山東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已經2007年3月19日省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韓寓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6. 行政許可聽證的行政機關依職權應當進行聽證的情形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對於行政許可行為的聽證,目前在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中作規定的還為數較少,只有個別的作了規定。如,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規定:「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准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涉及本規定第19條所述情形之一,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可能造成過度集中,妨害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內,共同或經協商單獨召集有關部門、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利害關系方舉行聽證會。並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規定:「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改組方應當向同級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改組申請。接受申請的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許可權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核。中央企業及其全資或具有控制權的企業進行改組的、被改組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改組後的企業資產總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由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核;對可能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的,在審核前組織聽證。」上述規定中設置的聽證程序,主要是從公共利益的角度考慮的。隨著我國民主程度的進一步提高,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聽證程序的將越來越多。凡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明確規定聽證程序,行政許可屬於其規定的情形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2.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的行政行為,對於申請人來說,取得行政許可,意味著獲得一種權利能力,有權從事某種活動。因此,行政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作出頒發行政許可的決定,申請人不會要求聽證。但是,一些行政許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和城市建設等,影響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且這種影響一般是全局性的、長期的和潛在的。個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於對信息掌握等原因,在行政許可對其當下的切身利益沒有直接影響的情況下,他們並不能夠立即感知或了解行政許可可能對他們的將來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此,這時他們也不會要求聽證。但這類行政許可實施後,又確有可能對社會帶來很大的影響。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應當考量行政許可事項是否會影響到公共利益。如果行政機關認為行政許可事項對公共利益可能產生較大的影響,行政機關就應當將有關的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告,使社會對此予以關注,聽取社會各界包括有關專家的意見。行政機關經過對申請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進行考量後,認為准予許可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反之,則應拒絕頒發許可。

7. 行政處罰聽證與行政許可聽證的區別和聯系

行政處罰聽證與行政許可聽證的區別:
1、聽證類型的不同。
前者均為「應申請人的申請啟動聽證」這一種情形,即對於符合行政處罰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後者包括:
第一,行政機關主動啟動聽證。
一是「依法啟動聽證」即「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二是「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而啟動的事項」即「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
第二,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啟動聽證。《行政許可法》第47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要求聽證的期限不同。
前者規定的相對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時間僅為三日,《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後者對有關聽證期限的規定則十分嚴格,且更為合理。
《行政許可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即當行政機關告知公民的聽證申請權後,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五日內提出申請,否則當事人將喪失此項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徑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3、舉行聽證的期限不同。
前者沒有限定舉行聽證的期限,後者則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行政許可法》第47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當行政機關接到當事人的聽證申請後,必須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不得拖延,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而且第48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4、舉行聽證方式的不同。
前者《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進行。而後者《行政許可法》第48條明確規定「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也就是說,對於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法律排除了不公開進行聽證的方式。
5、聽證筆錄的效力不同。
前者沒有限定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後者規定應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法》第48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要求行政機關只能根據聽證筆錄中認定的事實作出決定。對應當聽證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拒絕行政許可的決定,都必須以聽證中所記錄並經過對質得以認證的、確有證明力的證據作為事實依據。
6、兩種聽證制度設計價值不同。
行政處罰聽證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對相對人處罰不當而設置的程序,可以說為了保護行政相對方不受非法權力的侵害而賦予其的權利救濟手段;
其實質在於通過授予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的程序性抗辯權或程序性防衛權,平衡行政相對人權利和行政主體權力之間固有的差異,有效地防止行政自由裁量中的恣意。
在行政處罰中,行政機關已經掌握了一定事實,擬據此作出處罰決定,因而有必要由調查人員提出理由、依據,與違法行為人進行質證。
而行政許可聽證,行政機關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更多的是涉及利益衡量問題,針對的不僅是申請人個人的情況還要充分考慮授予申請人行政許可是否影響甚至侵害其他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
在行政許可中,行政機關在掌握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反對信息前,是不宜作出傾向性意見的,否則聽證就失去了公正性。
聯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和當事人都具有委託代理人、申請主持人迴避、舉證、申辯和質證的權利;費用承擔由行政機關承擔,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當事人)不承擔費用;主持人實行迴避制度,該行政許可審查人員(本案調查人員)不得擔任主持人。

8. 行政許可聽證的主動舉行聽證的條件

(1)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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