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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的組織與職權

發布時間: 2021-01-05 22:40:49

A. 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有哪些

(一)
民主集中制
(7511)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礎上實行集中,在集中指導下民主的一個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原則,體現民主與集中的辯證統一。民主集中制在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中主要體現在:
①在國家機構與人民的關系方面,體現了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由人民組織國家機構。因為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是由人民民主選舉產生人民代表組成的。②在國家權力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繫上,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居於核心地位,其它的國家機關都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機構的關繫上,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二)
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原則
(244)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首先在思想上樹立密切聯系群眾,一切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認識到自己手中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賦予。其次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要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再次,廣泛吸收人民群眾參加管理國家並接受人民監督。
(三)
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411)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在國家機構中具體體現為,國家立法機關要加強立法工作,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依法組織和建立國家機關及其職能部門;所有國家機關的職權都有法律依據;並且各種國家機構都必須依法定程序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國家權力機關要加強法律監督,保證同級其它國家機關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四)
責任制原則
(250)
責任制是制國家機關依法對其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後果承擔責任的原則。由於各種國家機關行使的國家權力的性質不同,我國憲法規定了兩種責任制:集體負責制和個人負責制。
集體負責制是合議制機關在決定問題時,由全體組成人員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集體組織中每個成員的地位和權利平等,任何人都沒有特殊權利,由集體承擔責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都適用集體負責制。
個人負責制亦稱首長負責制。它是國家特定機關在行使職權時,由首長個人決定並承擔責任的一種領導體制。首長負責制分工明確,在執行決定時可以避免無人負責或推卸責任現象,能夠充分發揮首長個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都實行個人負責制。
(五)
精簡和效率原則
(278)
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在我國,精簡機構,實行機構改革必須做到:按照經濟體制改革和政企分開的原則,合並裁減部門和機構,使政府對企業由直接管理為主轉變為間接管理;依法設置機構,定崗定員,改變國家機關臃腫、人浮於事、辦事效率低等情況;改革幹部人事制度,完善和推廣國家公務員制度。

B. 我國中央國家機關組織的職權分別是什麼

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在我國的國家機構中居於最高地位,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都不能超越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權、最高決定權、最高任免權、最高監督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②國家主席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我國實行集體元首制)、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有頒布法律權,發布命令權,任免權,榮譽授予權,外事權等。
③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④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屬於司法機關體系。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我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責是:通過獨立行使審判權,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經濟糾紛,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以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保護公民私人合法財產和其他各種合法權利,從而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
⑤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國家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我國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是:通過獨立行使檢察權,對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實行監督,鎮壓一切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動,打擊各種犯罪分子,維護國家統一,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生產、工作、教學、科研等秩序,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合法權利,從而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
⑥中央軍事委員會是我國最高的軍事領導機關,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C. 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的最基本原則是什麼原則

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的最基本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版》第權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3)國家機關的組織與職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D. 什麼是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是指:受行政機關的委託,按照委託范圍,以委託主體的名義專,行使被委屬托的行政職權的非國家機關的組織,亦稱「被委託組織」。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和范圍十分廣泛,不僅包括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社會組織、人民團體,而且還可以包括某些個人或某些私人組織。

「被委託組織」的特徵:
1.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是非國家機關的組織。
非國家機關的組織的基本職能不是行使行政職權或其他國家職權,而是從事其他非國家職能性質的活動。行政機關雖然可以在本系統內相互委託處理某些行政事務,這種委託是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公務協作,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委託,因而行政機關不是被委託的組織。

2.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使的行政職權必須因行政機關的委託行為而產生,不是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授權而產生。
被委託的組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只能以委託機關的名義行使職權,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其行為的法律後果不由其承擔,而由委託的行政機關承擔。

3.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使的行政職權受到嚴格的限制。
有些行政職權不允許委託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行使,如行政立法權、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和強制措施權、行政許可權等,行政機關不得委託給非國家機關的組織行使。

E.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黨的基層組織有哪些職權

黨章規定:「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根據黨章對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l)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支持和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2)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3)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4)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5)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了解、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6)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7)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8)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9)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F. 國家機關的組織與職權

http://www.gov.cn/

G. 國家權力機關的國家職權

國家權力機關是人抄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國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統一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國家的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1、全國人大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組織體系中屬於最高地位 它代表全體人民在全國范圍內全面、獨立地行使國家主權或統治權。
2、全國人大的職權:
(1)最高立法權:修改憲法,制定與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2)最高任免權:選舉、決定和任免最高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和有關組成人員。
(3)最高決定權: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
(4)最高監督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督最高國家機關的工作。

H.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的職責是什麼

各類基層黨組織的職責:

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

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的職責: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十二條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支持和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工作任務。

(二)組織黨員深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學習黨的歷史,同時廣泛學習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需要的經濟、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識,建設學習型黨組織。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服務,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對黨員進行監督,督促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

(五)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機關建設。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七)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基層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九)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第十三條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經常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機關黨員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四)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8)國家機關的組織與職權擴展閱讀

黨的基層組織是指在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中介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設立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還包括經黨代會選舉產生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的基層組織的組織形式,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確定。在一般情況下,黨員超過100人的基層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基層委員會下設若干總支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

黨員超過50人的基層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設立黨的總支委員會,總支委員會下設若干支部委員會;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層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設立黨的支部委員會;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可與鄰近單位的黨員聯合組成支部委員會。有的基層單位黨員雖然不足100人或50人,但因特殊情況和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或總支委員會。

I. 中國各國家機關的性質及其主要職權

憲法的規定:每節是一個國家機關,我全貼上了你把名稱和性質和職權寫上就行了 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三章 國家機構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
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
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
定。

第六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
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
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六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
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
會議。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
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
、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
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
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
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
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
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
半數通過。

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
員組成: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幹人,

秘書長,

委員若幹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
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
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六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
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
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
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
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
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
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
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
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
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
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
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
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
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
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
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
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
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
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
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
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
嚴;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
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
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
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
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第七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
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
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
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第七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
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
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
必須負責答復。

第七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
事審判。

第七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
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
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
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
服務。

第七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
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
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
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
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
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
令。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
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
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
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
的部分職權。

第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
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

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
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補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
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
關。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幹人,

國務委員若幹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
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
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
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
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
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
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
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
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
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
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
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
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
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
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
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
的戒嚴;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
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
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
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
、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
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
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
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
涉。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
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
國武裝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幹人,

委員若幹人。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
期相同。

第九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條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
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
法律規定。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
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節規定的基本原
則由法律規定。

第九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
機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九十七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
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
舉。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
律規定。

第九十八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
每屆任期五年。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
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九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
,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
定的許可權,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
、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
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
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採取
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第一百條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
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
案。

第一百零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並且
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
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
鎮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
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
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
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一百零二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
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對本
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
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
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一百零四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
;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
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
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
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第一百零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
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
長、鎮長負責制。

第一百零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同本級人
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
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
、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
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
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
內的行政工作。

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
區域劃分。

第一百零八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
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
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第一百零九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
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
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第一百一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
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負責並報告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
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
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
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
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
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
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
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
、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
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
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
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
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
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
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
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
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
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
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
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
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
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時候,應
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
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
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
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
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第一百二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
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
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從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
助各少數民族加速發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事業。

國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干
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
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
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
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
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
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
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
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
作。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
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第一百三十四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
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於不通曉當地
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
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
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
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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