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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不起訴的種類

發布時間: 2021-01-05 21:44:32

❶ 試述不起訴的種類、適用條件及其制約

不起訴的種類 適用條件及其制約有以下幾方面:

A、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B、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C、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D、依照刑法規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已告訴又撤回告訴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F、其他法律,法令規定的免於刑事處罰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基於控訴職能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權力,目的是通過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將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審判。

從而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作為檢察機關,應該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認真執行刑訴法第140條、第142條的規定,讓不起訴制度充分發揮作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1)公訴機關不起訴的種類擴展閱讀

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

(一)審閱案件材料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

(三)聽取被害人意見,

(四)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

(五)補充偵查。

提起公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法院提起公訴,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應自行補充)

不起訴的種類和條件:法定不起訴:又稱為絕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三種情況之一。

存疑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適用條件:

①經過補充偵查;

②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❷ 不起訴決定書的種類有哪些

不起訴是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所作的處理方式之一,具有終止刑事訴訟的效力。

不起訴的種類

不起訴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三種。

1.法定不起訴

檢察院審查起訴,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是檢察院行使起訴裁量權的表現。

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免除刑罰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4)為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不起訴決定書就是對上述不起訴所作出的決定書。

❸ 人民檢察院刑事不起訴的分類

絕對不起訴:
即法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專的案件或者自己偵屬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

相對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存疑不起訴:
又稱證據不足不起訴。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❹ 簡述刑事訴訟法學「不起訴」的種類

不起訴 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其種類分為如下四種:
一、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條);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刑法》第20條、第21條)
4.為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刑法》第22條)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24條)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刑法》第27條)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67條、第68條)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四、附條件不起訴
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❺ 不起訴的概念是什麼,不起訴的種類有哪幾個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
不起訴的種類: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3.證據不足不起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❻ 不起訴有那幾種類型

有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三種。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條);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刑法》第20條、第21條)

(4)為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刑法》第22條)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24條)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刑法》第27條)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67條、第68條),

3.證據不足不起訴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6)公訴機關不起訴的種類擴展閱讀: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17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後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它的法律效力在於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

❼ 試述不起訴的種類

簡述不起訴的種類、適用條件及其制約。
答:(1)法定不起訴:
A、實施內的行為情節顯著容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B、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C、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D、依照刑法規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已告訴又撤回告訴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F、其他法律,法令規定的免於刑事處罰的。
(2)酌定不起訴:
A、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處罰情形;
B、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C、嫌疑人又聾又啞,或是盲人犯罪;
D、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
E、為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
F、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G、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人員。
H、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人員。
I、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
J、其他情形。
(3)證據不足不起訴:經過退回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這三種情況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可以採用的不起訴情況。

❽ 不起訴的種類、適用條件及其制約有哪些

不起訴的種類 適用來條件及自其制約有以下幾方面:

A、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B、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C、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D、依照刑法規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已告訴又撤回告訴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F、其他法律,法令規定的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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