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自治機關
A. 自治區的自治機關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自治機關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B. 我國自治機關的其他自治權包括哪些
行使立法權利。
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利。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培養幹部的權利。
組建公安部隊的權利。
自主發展經濟的權利。
進行貿易活動的權利。
管理財政的權利。
自主發展文化教育的權利。
C.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體現在哪些方面
(1)立法許可權;
(2)對上級機關決議、命令的變通執行權;
(3)使用本民族語言迴文字答的權利;
(4)培養幹部的權利;
(5)組建公安部隊的權利;
(6)自主發展經濟的權利;
(7)對外貿易權;
(8)財政管理權;
(9)文化教育權。
(3)哪些自治機關擴展閱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相結合的創舉,有利於促進各民族交流互助、形成「地區合力」。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們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我國民族問題的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創舉,是對民族問題特點和規律的正確認識和科學把握,是對多民族國家民族政策模式的發展創新。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既維護了國家的集中統一,又照顧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特點與差異,實現了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的正確結合,為各民族人民共同當家作主提供了堅實保障。
D. 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什麼
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相應的各級人民政府,它是我國一種特殊的國家機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相應的各級人民政府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E. 自治機關的性質有哪些
中國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源機關有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行使自治權。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權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利;在國家計劃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的權利;管理地方財政的權利;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的權利;培養民族幹部的權利;進行貿易的權利;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的權利等。
F.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性質和職能都有哪些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性質和職能同正常的行政區劃基本一樣,主要區別就是民族自治機關中必須要有一定比列的少數民族幹部,自治縣、自治州、自治區的行政一把手都是少數民族人士擔任,黨委基本還是漢族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