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Ⅰ 下列哪些情形屬於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發出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並責令行政執法機關改正
如果執法人員是執行公務時,執行後果由上級負責。不是執行公務,則需要承擔責任。
《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Ⅱ 我國行政監督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6種:
1.報告工作。聽取、審查報告,是上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各級政府監督其工作部門執行情況的主要方式。
2.執法監督檢查。執法檢查大致有三類:
①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
②單獨檢查和聯合檢查;
③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3.審查批准。審查批準是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的普遍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如對財政預算、決算、賬冊、報表等進行審閱核對並加以確定的行為。
4.備案。備案是根據法律規定或上級行政機關要求,監督對象將其他規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報上級行政機關供其了解情況的行為。
5.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制度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實施行政法制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
6.懲戒。懲戒處分分為兩種:
①對行政機關適用的;
②對違法機關的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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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監督的具體表現
黨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的方式有五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來實現黨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二是通過黨的各級組織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具體實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的過程實行監督;
三是通過推薦優秀黨員幹部擔任政府重要職務來實現黨對政府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四是通過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來實現黨對政府公職人員的領導和監督;
五是通過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和處理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實行監督。
Ⅲ 行政執法監督有哪幾種
行政監督的種類:
1、以行政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行政監督版檢查可分為權一般監督和特定監督。
一般監督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方實施的監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質,如工商管理人員對市場經營者有無營業執照實施的監督檢查。一般行政監察大多是行政機關的事實監督行為。特定監督是對具體行政相對方進行的監督檢查。
2、以行政監督檢查的內容劃分標准,又可分為公安行政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監督檢查、還掛監督、資源監督、環境保護監督、審計監督等等。
3、以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的時期劃分標准,又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4、以行政監督檢查機構劃分為專門監督和業務監督。
5、以行政監督檢查與監督主體的職權關系標准劃分為依職權的監督與依授權監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監督
Ⅳ 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第二章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具體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是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其法制工作機構具體實施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 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由本系統上級主管機關和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共同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生爭議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依照本條例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二)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等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三)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監督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審查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六)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監督管理;
(七)糾正違法、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八)協調處理行政機關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產生的爭議;
(九)組織、指導、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十)辦理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配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知識,忠於職守、辦事公正、清正廉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應當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開展監督檢查活動不得少於2人,重、特大案件不得少於3人。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批准,可以從社會各界聘請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
(三)具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依法履行職責,保守國家工作秘密;
(四)熱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負責聯系並指導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活動。
Ⅳ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對哪些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
行政執法監督的范圍:
1.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專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含直屬機屬構,下同)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情況實施的監督活動。
2.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適用本規定。
3. 國務院所屬部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機構和省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督。
Ⅵ 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存在哪些情形,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確認違法
一、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專監督機關確認違法:
(一)不履行法屬定職責,但是責令其履行已沒有意義的;
(二)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三)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但是撤銷可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確認違法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行政執法行為不予撤銷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行採取補救措施。
二、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確認無效:
(一)行政執法機關沒有法定依據作出的;
(二)行政執法決定未加蓋本行政執法機關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執法決定不具有可執行內容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確認無效的其他情形。
無效的行政執法行為,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Ⅶ 行政執法監督具體措施有哪些
1、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
(1) 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2)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4)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5) 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情況;
(6) 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投訴制度等執行情況;
(7) 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合法性。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狀況,組織開展專項行政執法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並對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實施過程中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4、實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范圍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規章備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按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作出下列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將處理決定按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1) 對公民處以5千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
(2) 吊銷執照、許可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
(3) 勞動教養和處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有關組織行政執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將依據、委託文件等材料分別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控告的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活動,及時組織查處或者責成有關部門查處。
8、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統計結果及分析材料分別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
9、兩個以上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機構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報有決定權的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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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表現——通常採取:
1、行政監督檢查。為了實現行政職能,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管理相對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情況。
2、行政處理決定。行政執法一般通過行政處理決定的形式表現。關於權利的決定可分為獎勵性和非獎勵性。獎勵性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對遵守法律法規、完成任務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和物質鼓勵。
非獎勵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賦予公民以一般權利和權能的處理決定,其中以行政許可比較突出。關於義務的決定可以分為懲戒性和非懲戒性。懲戒性行政決定主要是行政處罰。非懲戒性行政決定是對公民科以諸如納稅等一般義務的處理。
3、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用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
Ⅷ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負責機關
政府部門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政府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法規處),是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工作機構。
Ⅸ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對哪些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
以《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例: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下列行政執回法行為實施監督:
答(一) 行政處罰;
(二) 行政強制;
(三) 行政許可;
(四) 行政確認、行政登記;
(五) 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收費;
(六) 行政給付;
(七) 行政裁決;
(八)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