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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聽證會的重要意義

發布時間: 2021-01-05 01:07:55

聽證會是什麼,它有什麼做用,它的意義是什麼

聽證會有幾層意思:第一,立法聽證是由誰來聽?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第二,聽證會聽什麼?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第四,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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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我國確立和實施聽證制度有哪些重要意義

確立和實施聽證制度的重要意義在於推動中國憲政事業的發展,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報告精神,行政聽證制度的價值在於聽證制度有利於保障程序公正、行政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有利於政府與民眾之間的交流、認同和理解,提高行政決策的公信力、行政效率、行政質量.完善中國行政聽證制度,應該提高認識,正確看待聽證制度;切實發揮聽證制度的作用,完善法制,規范聽證制度.實現聽證制度的法制化;加強對行政聽證結果的追蹤處理,充分發揮行政聽證的現實效能.

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的不斷推進,聽證制度已逐步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的確立與實施對於實現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傢具有重要的意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擁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管理各項國家事務的權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實行聽證制度是其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權力,保證人民民主權利的行使和國家主人翁地位實現的重要途徑。因此,認真探討和研究這一問題,逐步建立和完善這一制度,將日益成為今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

一、聽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聽證一詞始於普通法系,原為西方國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第一次把聽證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寫入法律。隨後,西班牙、義大利、德國、日本等國家也相繼制定了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其中無一例外地都規定了聽證程序的內容。其時,聽證僅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而存在。隨著聽證程序的不斷發展,聽證制度逐步進入政府決策領域,成為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途徑,同時,也被立法機關在立法、監督等領域相繼採納。自此,聽證作為國家機關運作的新理念和一項基本制度在西方主要國家完整地建立起來了。

我國的聽證程序是從國外引進的。1993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價格審價制度,這是我國聽證制度的雛形。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過,標志著聽證制度在我國的確立。《行政處罰法》首次大膽引入「聽證程序」,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聽證」從此在我國由一個學術名詞成為了法制實踐,昭示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1998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要求「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從而把聽證程序引入了我國行政決策領域。1999年9月9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舉行《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立法聽證會,開創了地方人大立法聽證的先河。自此,舉行公開、透明的聽證會,建立和完善科學的聽證制度,擺上了我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工作議程。

二、地方人大實行聽證制度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

聽證程序在我國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得以運用,是近幾年才開始的,而且,這種運用只是嘗試性的,並且僅限於立法領域,而在監督、重大事項決定、人事任免等方面卻還是一個有待探索的全新課題。

(一)基本情況

近幾年來,特別是2000年立法法頒布實施以來,一些地方人大先後在立法過程中舉行了聽證會。據不完全統計,最近幾年,已有上海、廣東、四川等20多個省、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召開了幾十次立法聽證會,通過聽證制定和修改的法規、規章,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十分廣泛,涉及經濟管理與市場秩序、城市建設與管理、社會保障以及教育、文化、公民和企業權益保護等領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完善我國的立法聽證制度方面,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並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相繼制定了立法聽證規則。據了解,截止到2002年7月,地方人大制定專門的立法聽證規則的省、市有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鄭州、廣州和深圳等。另外,廣東省雖然沒有制定專門的立法聽證條例,但制定過一次性的聽證會程序規范-《<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聽證會程序》。其他大部分省市則是通過制定立法條例來對立法聽證問題進行原則規定的。如湖北省在立法條例中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二)主要做法

盡管聽證程序直到近幾年才被引入地方人大工作,但是,在借鑒西方主要國家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努力,我們還是在聽證的原則、程序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規范體系。

1、聽證遵循的原則。一般都規定,聽證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允許新聞媒體報道。此外,有的省、市人大還結合實際,規定了一些其他原則。如上海市將「有序」作為立法聽證應遵循的原則。廣東省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聽證會程序》中,也將「有序」作為立法聽證的原則之一。鄭州市和深圳市將「客觀」規定為立法聽證應遵循的原則。

2、聽證的程序。從西方主要國家和我國地方人大聽證的實踐來看,實施聽證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1)聽證的提起。人大有關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舉行聽證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提議舉行聽證;根據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建議或動議,經人大常委會機關研究決定後,也可以舉行聽證。按照目前地方人大立法聽證的具體做法,提出和舉行聽證的主體主要是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就有關立法提案和正在審議的法律案決定是否舉行聽證會。(2)聽證的准備。主要包括:提前公告,舉行聽證會需由聽證機構向社會公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事項等;確定聽證陳述人,通常將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人或組織確定為聽證陳述人,必要時,與立法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也可以作為聽證陳述人;准備文件,准備聽證相關的背景資料及有關內容說明材料。(3)聽證的舉行。宣布聽證會參加單位和人員、聽證事項、聽證規則等,對聽證的主要內容作簡要說明,由陳述人對聽證內容發表意見,公開辯論,聽證記錄。

三、地方人大實施聽證面臨的主要問題

應當看到,聽證在我國尚處於探索階段,與一些聽證制度已經建立幾十年的發達國家相比,無論在法律的定位上還是實際操作過程中都還存在許多問題和不夠完善的地方:

(一)關於聽證的依據問題

以立法聽證為例,立法法制定之前出現的地方立法聽證實踐都沒有全國性的法律依據,完全是地方人大的探索和嘗試。立法法頒布實施之後,地方立法聽證活動才有了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即便如此,地方人大立法聽證實踐的法律依據依然比較薄弱,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立法法中有關立法聽證問題的規定非常簡單,彈性也較大,不像價格法那樣對於價格聽證有剛性的規定;二是很多地方,包括已有早期實踐的一些地方人大也還沒有為聽證會制定專門的聽證制度規范,有的也是一次性或暫行性的,如廣東省等;三是立法聽證實際進行的次數很少,進行與否隨常委會領導人的注意力的轉移而轉移,有的成為立法公開性的點綴品。

(二)關於聽證的范圍問題

仍以立法聽證為例,聽證是絕大多數西方國家立法的必經程序或是基本程序。而我國立法法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草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等形式。在這里,聽證僅是立法中為保證和提高立法質量,實現立法民主化、科學化所可以採取的形式之一。很顯然,這忽視了聽證與座談會、論證會等其他形式相比較所具有的公開性、充分性和客觀性等特點。究竟哪些立法活動必須進行聽證,哪些可以進行聽證,哪些不用聽證,目前,在我們的立法法和地方立法聽證規則中都沒有明確的界定。通常我們都說,涉及本地重大的、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立法事項需舉行立法聽證會,但這一標准如何掌握,同樣是一個問題。

⑷ 舉行聽證會的意義

1、聽證會首先組織形式上,又相關單位出面收集各方的意見,可以視為民主的組織形式。體現了我國的國家性質

2、聽證會處理的問題,往往是跟老百姓息息相關的問題,體現了黨的性質。

3、聽證會的出現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里程碑,它接受了來自權力機關以外的聲音的介入,聽取了民意;

4、聽證會在及時了解國計民生的問題,鞏固了民主政權,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⑸ 建立立法聽證會的政治意義

聽證會制度是我國民主政治——民主決策,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對於決策者而言,有利於決策利民
對於人民群眾而言,也有利於對於決策的理解和支持

⑹ 不起訴制度的不起訴制度-法律意義

不起訴制度-法律意義有如下三點:
1、符合現代刑法思想
傳統刑法注重刑罰的報應功能,刑罰強調報復和懲罰,突出刑法對犯罪實行特殊預防的作用,而單一地採取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有罪必罰,罪罰相當;現代刑法,特別是二戰以後,由於政治、經濟、文化形勢的變化,觀點更新及其他因素的影響,開始注重刑罰教育功能,強調教育,更加重視一般預防,在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時,採取刑罰個別化原則,探尋有無懲罰的必要,反映在刑訴制度上,就是看重其目的性,求其合理性。因此不起訴制度就是這種思想的體現。

2、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現代刑訴制度注重保護當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盡力避免他們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中受到侵害,對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盡早脫離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樊籬,是其最重要的利益所在。因此,不起訴制度的實施就適時終止了刑事訴訟,從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對於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相符合為前提。如果檢察院對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受害人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就有權申訴或直接向法院起訴。這樣,追究制度上就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3、不起訴制度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

現代的法律制度除了要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外,也有訴訟經濟的原則。根據廣大司法學者的學說可以看出,法律程序應盡量縮小訴訟成本,而達到最大化收益。作為重要程序法的刑事訴訟法自然也不例外,貫穿整個刑事訴訟中的訴訟經濟也是不可缺的,不起訴制度正是訴訟經濟原則在起訴階段的體現。不起訴制度,使不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適時終止,縮短了訴訟時間,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處理更為重要的案件,從而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處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⑺ 聽證會的含義和作用

聽證會,是指立法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等通過一定方式(常見為聽證會)陳述意見,為立法機關審議法律法規提供依據的一種立法制度。該制度服務於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學化,因而日益為學者和立法當局所重視。
聽證制度設計的重要價值在於它所體現的一系列的功能。戴維.杜魯門把聽證的協調利益的功能與目的歸結為「它提供一種准儀式的手段來調節利益集團之間的分歧以及通過一種安全閥來減輕或消除干擾。」[12]在聽證過程中,能通過聽證的方式聆聽各方面意見,尤其是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使得將一些矛盾充分暴露出來,並提出一些解決方案,集思廣益,為行政行為的順利進行以及能夠得到很好的遵守創造條件。

而從目前大多數實行聽證制度的國家來看,聽證的功能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查明事實真相。正式聽證具有準司法的性質,採用訴訟程序中雙主對抗、主持人居中主持的結構模式。聽證中,主持人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述,詢問證人,控、辯雙方可對證人質證,並進行辯論。這樣,控、辯雙方的證據在聽證中都得到充分的展現,並就其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了討論,有利於發現真實,為行政機關的決定提供基礎。

2、保證裁決中立、行政結果的正當。作決定的人處於中立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是程序公正最基本的要求。英國司法從17世紀以來,就有法官不得有自己個人動機的說法。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聽證主持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法官或其他聽證主持人具有法官的某些特質,如主持人由調查人員以外的人擔任,適用迴避制度,禁止與當事人單方面接觸等。此外,行政程序法和其他法律還對其任用和地位加以制度化,從而保證了主持人的獨立地位,也保證了裁決的中立。

3、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參與行政決定和行政決策,實現行政決定的民主。美國教授認為「程序的平等就是參與的平等,程序只為了參與者可預知及理性而設,而可預知及理性顯然有用於保護任何當事人的自尊心。」在聽證中,相對人有權得到聽證通知,有權在律師的陪同下出席聽證,向主持人陳述意見,提交證據,向證人質證,與行政機關調查人員就行政決定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其意見得以充分反映,從而平等、有效參與了行政決定的作出。

4、體現行政權——相對方權利的平衡。現代行政法治要求依法行政,在市場經濟中政府應當進行宏觀調控,遵循市場經濟規則,在此基礎上,行政權的作用應當弱化,將原先存在的命令式、強權式的行政法律關系轉化為現代的服務型、溫和型的行政法律關系。表現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對話,互相傾聽,平等協商,行政權更多地表現為一種政府的引導和指導。而行政聽證的方式使得這種行政權的特質得以凸顯,從而更符合現代行政的要求,體現了作為國家權力的行政權——公權和行政相對人權利——私權之間的一種平衡,為二者之間尋找到了一個平衡的支點。著名行政法學者韋德說,行政法就是要在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尋求一種平衡。而聽證程序的設置也有利於實現行政法的這一主旨。

⑻ 聽證會的作用是什麼

1、查明事實真相。

2、保證裁決中立、行政結果的正當。

3、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參與行政決定版和行政決策,實現權行政決定的民主。

4、體現行政權——相對方權利的平衡。

⑼ 舉行聽證會的意義是什麼

1、聽證會首先組織形式上,又相關單位出面收集各方的意見,可以視為民主的組內織形式。體容現了我國的國家性質

2、聽證會處理的問題,往往是跟老百姓息息相關的問題,體現了黨的性質。

3、聽證會的出現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里程碑,它接受了來自權力機關以外的聲音的介入,聽取了民意;

4、聽證會在及時了解國計民生的問題,鞏固了民主政權,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⑽ 醉駕不起訴檢察院聽證會的陳述

如果是當事人,把可以從輕減輕的理由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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