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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6

發布時間: 2021-01-04 18:36:31

⑴ 中國政府6次政府機構改革情況

改革開放30年來抄,政府機構進行了六次較大的調整:一是1982年,改革內容主要是幹部隊伍年輕化、大幅度撤並經濟管理部門,並將條件成熟的單位改建為經濟實體組織的政府機構改革;二是1988年,主要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實行「三定」為重點的政府機構改革;三是1993年,主要是政企分開為中心的政府機構改革,以加速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框架;四是1998年,以中央政府人員、機構減半為目標;五是2003年,主要以職能劃分清晰為改革目標;六是2008年以大部制改革、健全宏觀調控為主要目標,這個階段的政府機構改革十分艱難。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規范行政權力,調整和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與職責分工,改進政府管理與服務方式,大力推進政務公開,提升公務員隊伍素質,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強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完善公共財政模式,提供更多的公共福利與公共產品。

⑵ 政府監督機構有哪6個機關

我國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現行工作部門的設置,大體可以分為如下幾個類型:
(一)綜合協調部門。主要有辦公室(廳)、發展計劃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財政、人事等。
(二)政法和社會保障部門。主要有公安、司法、安全、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
(三)社會公共事務管理部門。主要有教育、文化、廣電、衛生、計生、體育等。
(四)專業管理部門。主要有交通、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土管、貿易、城建、城管等。
(五)監督檢查部門。主要有監察、審計、工商、稅務、環保、物價、統計、質量技術監督、葯品監督管理等。

⑶ 六機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管 轄
1.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於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一律無效。
對於人民檢察院已經立案偵查的依法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涉稅等案件,可由人民檢察院繼續辦理完畢,或由人民檢察院移交公安機關辦理。
2.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這一修改,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另外,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由人民檢察院管轄。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
3.修訂後的刑法已將貪污賄賂罪明確在分則第八章中作了規定,根據這一修改,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是指修訂後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和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傷害案(輕傷);
(二)重婚案;
(三)遺棄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5.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刪除了原來關於「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內容。根據這一修改,對於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6.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二、立 案
7.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發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三、回 避
8.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的迴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根據這一規定,上述人員的迴避不能由審判長決定。
四、律師參加刑事訴訟
9.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保守秘密而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10.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機關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其所委託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僅有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1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1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員在場。
13.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同被告人會見、通信。辯護律師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在提供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時,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並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該證據材料。
14.對於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只能收取復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費用,不得收取各種其他名目的費用。工本費收取的標准應當全國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15.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對於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准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16.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根據這一規定,對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不應當限定為在「開庭審判前」。
五、證 據
17.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
18.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經質證後,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不能另行聘請其他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19.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對於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六、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20.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21.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根據這一規定,不能要求同時提供保證人並交納保證金。
22.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保證的,由決定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取保候審保證金由公安機關統一收取和保管。對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制定。
23.被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4.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其聘請的律師不需要經過批准。
七、拘留、逮捕
25.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26.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原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條件中「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規定修改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其中「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27.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
28.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八、期間和辦案期限
29.關於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後的第一日。
30.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31.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3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監督。
3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根據上述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鑒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對於因鑒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九、偵查終結
34.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認為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十、移送起訴
35.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所有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對於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體問題,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人民檢察院移送證人名單應當包括在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證人名單應當列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通訊處。人民檢察院對於擬不出庭的證人,可以不說明不出庭的理由。
(二)人民檢察院移送證據目錄應當是起訴前收集的證據材料的目錄。
(三)關於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訊處,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是否在案及羈押地點等問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起訴書中列明,不再單獨移送材料,其中對於涉及被害人隱私或者為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訴書中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訊處的,單獨移送人民法院。
(四)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已經作為主要證據移送復印件的,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姓名已載明,不再另行移送。
36.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證據」包括:
(一)起訴書中涉及的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
(二)多個同種類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
(三)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當防衛的證據。
人民檢察院針對具體案件移送起訴時,「主要證據」由人民檢察院根據以上規定確定。
37.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為由而不開庭審判。如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補送。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38.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無論人民檢察院是否派員出庭,都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
十一、開庭審判
39.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根據上述規定,應當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不能規定由書記員查明。
40.關於在法庭審判中詢問證人的順序,法庭審判在審判長的主持下進行,公訴人、辯護人向證人發問的順序由審判長決定。
4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後三日內移交。
42.人民檢察院對於在法庭上出示、宣讀、播放的證據材料應當當庭移交人民法院,確實無法當庭移交的,應當在休庭後三日內移交。對於在法庭上出示、宣讀、播放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的,如果該證人提供過不同的證言,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該證人的全部證言在休庭後三日內移交。
43.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人民檢察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庭審活動提出糾正意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後提出。
十二、二 審
4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根據這一規定,出席第二審審判的應當是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
45.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在二審中出庭的檢察人員和辯護人需要出示、宣讀、播放一審中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的,出庭的檢察人員和辯護人可以申請法庭出示、宣讀、播放。
46.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應當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即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其中,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無論該案件的死刑核准權是否下放,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十三、死刑復核
47.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準的決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十四、贓款贓物
48.對於贓款贓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處理。關於贓款贓物的處理,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執行,並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以下處理:
(一)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依法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贓款贓物為由,拒絕受理案件。
(二)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該金融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三)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對依法不移送的,應當隨案移送證據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查封、扣押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中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訂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執行問題的解釋或者規定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⑷ 政府部門包括哪些

中央政府部門:

  1. 國務院辦公廳

2.國務院組成部委 外交部 國防部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教育部科學技術部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監察部 民政部司法部 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鐵道部 建設部 水利部 交通部 信息產業部 農業部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文化部 衛生部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審計署 財政部預算司

3.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新華通訊社 中國科學院 中國社會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中國地震局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氣象管理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4.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外事辦公室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 國務院研究室

5.國務院直屬機構 海關總署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 國家林業局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宗教事務局 國務院參事室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旅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6.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家煤炭工業局(由國家經貿委管理) 國家糧食儲備局(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管理) 國家國內貿易局(由國家經貿委管理) 國家機械工業局(由國家經貿委管理) 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由國家經貿委管理) 國家輕工業局(由國家經貿委管理) 國家紡織工業局(由國家經貿委管理)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由國家經貿委管理) 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由國家經貿委管理) 國家外國專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 國家測繪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 國家輕工業局(由國家經貿委管理) 國家煙草專賣局(由國家經貿委管理) 國家郵政局(由信息產業部管理)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由海關總署管理) 國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由衛生部管理)

我國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分為如下幾個類型:

1.綜合協調部門。主要有辦公室(廳)、發展計劃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財政、人事等。

2.政法和社會保障部門。主要有公安、司法、安全、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

3.社會公共事務管理部門。主要有教育、文化、廣電、衛生、計生、體育等。

4.專業管理部門。主要有交通、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土管、貿易、城建、城管等。

5.監督檢查部門。主要有監察、審計、工商、稅務、環保、物價、統計、質量技術監督、葯品監督管理等。

⑸ 政府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有什麼區別

政府部門,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區別:

1、內涵不同:政府部門、行政單位是版國家機關,權而事業單位是實施政府某項公益服務的部門,是社會服務組織。

2、擔負的職責不同:政府部門、行政單位是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和指揮;而事業單位是為了社會的公益目的從事教育、文化、衛生、科技等活動。

3、編制和工資待遇的來源不同:國家部門、行政單位使用行政編制、由國家行政經費負擔。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由國家事業經費負擔。事業單位由全額撥款的,有部分撥款的,還有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行政單位人員的工資按《公務員法》由國家負擔,而事業單位則根據不同的管理模式實行不同的待遇。 行政單位或事業單位根據根據工作性質,也有具有行政事業編制的非公務員的人就職,一般是從事後勤保障的工勤人員,他們的待遇除職權不同外,收入和公務員完全一致。

⑹ 什麼叫國家機關什麼叫政府部門

國家機關是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包括國家元首、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政府是指國家進行統治和社會管理的機關,是國家表示意志、發布命令和處理事務的機關,實際上是國家代理組織和官吏的總稱。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政府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的所有機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 狹義的政府是指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即國家行政機關。

(6)政府機關6擴展閱讀:

國家機關組成:

1、國家元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2、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3、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派駐國外的大使館、代辦處、領事館和其他辦事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如行政公署、開發區管委會、公安局派出所、鄉鎮工商所、稅務所等等。

4、國家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

5、國家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和派出機關。

6、國家軍事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下轄的軍委辦公廳、軍委聯合參謀部、軍委政治工作部、軍委後勤保障部、軍委裝備發展部、軍委訓練管理部。

軍委國防動員部、軍委紀委、軍委政法委、軍委科技委、軍委戰略規劃辦公室、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軍委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軍委審計署、軍委機關事務管理總局共15個職能部門。

7、國家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以及地方監察委員會。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⑺ 機關單位分類

因此,從廣義上講,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應納入國家機關的范圍。包括:
1. 立法機關
2. 警察機關
3. 檢察機關
4. 權力機關
5. 司法機關
6. 行政機關
或者
1.中國共產黨機關
2.人大機關
3.行政機關
4.政協機關
5.審判機關
6.檢察機關
7.民主黨派機關

⑻ 中國政府6次政府機構改革情況

1982年

1981年,國務院的工作部門有100個,達到建國以來的最高峰。臃腫的管理機構已不能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亟待改革。

1982年3月8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問題的決議。這次改革明確規定了各級各部的職數、年齡和文化結構,減少了副職,提高了素質;在精簡機構方面,國務院各部門從100個減為61個,人員編制從原來的5.1萬人減為3萬人。

1988年

1988年4月9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啟動了新一輪的機構改革。

這次改革著重於大力推進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的經濟管理部門要從直接管理為主轉變為間接管理為主,強化宏觀管理職能,淡化微觀管理職能。其內容主要是合理配置職能,科學劃分職責分工,調整機構設置,轉變職能,改變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完善運行機制,加速行政立法。改革的重點是那些與經濟體制改革關系密切的經濟管理部門。改革採取了自上而下,先中央政府後地方政府,分步實施的方式進行。

通過改革,國務院部委由原有的45個減為41個,直屬機構從22個減為19個,非常設機構從75個減到44個。在國務院66個部、委、局中,有32個部門共減少1.5萬多人,有30個部門共增加5300人,增減相抵,機構改革後的國務院人員編制比原來減少了9700多人。

1993年

1993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方案實施後,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從原有的86個減少到共59個,人員減少20%。1993年4月,國務院決定將國務院的直屬機構由19個調整為13個,辦事機構由9個調整為5個。國務院不再設置部委歸口管理的國家局,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8個。此外,國務院還設置了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1998年

1998年3月10日,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改革的目標是: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政府行政管理體系,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建設高素質的專業化行政管理隊伍,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中國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體制。

根據改革方案,國務院不再保留的有15個部、委。新組建的有4個部、委。更名的有3個部、委。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組成部門由原有的40個減少到29個。

從1998年開始,國務院機構改革首先進行,隨後中共中央各部門和其它國家機關及群眾團體的機構改革陸續展開;1999年以後,省級政府和黨委的機構改革分別展開;2000年,市縣鄉機構改革全面啟動。截至2002年6月,經過四年半的機構改革,全國各級黨政群機關共精簡行政編制115萬人。

2003年

2003年3月10日,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以絕對多數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方案特別提出了「決策、執行、監督」三權相協調的要求。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29個組成部門經過改革調整為28個,不再保留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其職能並入新組建的商務部。

根據方案,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其任務是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重組為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原屬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同時,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更名為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以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以加強金融監管,確保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高效運行。

2008年

2008年3月12日,在中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上公布《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指出國務院將新組建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此次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調整變動的機構共15個,正部級機構減少4個。調整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組成部門設置27個,較目前減少1個。

⑼ 中國政府部門有哪些

中國政府部門有中央和地方之分:

1.中央政府部門——國務院共設置29個部、委、行、署,1個辦公廳,15個直屬機構和6個辦事機構。

2.地方政府部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有50多個行政機構;除辦公機構以外,其他行政機構大體可以歸納以下四類:

①政治與行政綜合管理機構。如監查、民政、公安、司法、國家安全、外事、人事、編制、民族事務、宗教事務、僑務、機關事務等廳、局、委員會或辦公室。

②財政經濟綜合管理機構。如計劃、經濟、外貿等委員會,審計、財政、勞動、稅務、統計、物質、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廳、局。

③財政經濟專業管理機構。如冶金、化工、機械工業、機電工業、紡織工業、物資、農業、林業、水利、糧食、商業、工商行政等廳、局、委員會。

④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管理機構。如科學技術、體育運動、計劃生育委員會、教育(高等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等廳、局、委員會。

(9)政府機關6擴展閱讀

中國政府部門的職能表現

1.政治

政治職能指保障人民民主和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職能。政府擔任著保衛國家的獨立和主權,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種合法權益,保護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協調人民內部矛盾,打擊犯罪份子,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等職能。

2.經濟

經濟職能是指政府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的職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政府主要有四大經濟職能:經濟調節職能、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

3.文化

文化職能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政府宣傳馬克思主義科學理論,引導人們抵禦各種錯誤和腐朽思想的影響,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另一方面,政府組織和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努力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

4.服務

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即國家提供公共服務,完善社會管理的職能。這類事務一般具有社會公共性,無法完全由市場解決,應當由政府從全社會的角度加以引導、調節和管理。當前,政府的社會職能主要有:

①調節社會分配和組織社會保障的職能;

②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職能;

③促進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的職能;

④提高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的職能;

⑤簡政放權,引領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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