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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

發布時間: 2021-01-04 18:31:05

㈠ 對一個違法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還用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嗎

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下達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企業有向行政關進行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權利。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法律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並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1)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㈡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區別

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區別:

  • 概念不同:

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行政處罰告知書: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於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書沒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 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處罰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處罰告知書只是起到一個通知作用,如果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中的一些內容有異議,是可以拒簽並向上申請重新處理。

  • 處理效果不同:

只要是處罰告知了即要進行處罰了,有處罰決定了不用先行告知。被處罰人可以憑任何一書(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

(2)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由三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編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其基本情況)。

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決定等內容。

1.事實:

(1)案件事實的表述要完整准確。案件事實就是案件發生時的一切真實情況,包括:案件來源、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情節和結果等要素。相關單位和個人,涉案違法物品標示生產廠家、生產批號、購進渠道、數量、貨值、違法所得、剩餘物品數量和價值、違法行為定性及相應的違法後果等內容應寫全。敘述一般應當按照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客觀、全面、真實的反映案情,並抓住重點,詳述主要情節和因果關系。對影響自由裁量的從重或者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等情形,執法人員也應當寫明。另外,在敘述事實時不應加任何主觀的評論性語言。

(2)證據的列舉。違法事實必須是經過調查核實,有充分證據證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對於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要求明確、具體,全面列舉認定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認定的每個違法事實要素都要有證據支撐以及證據分析過程,證據列舉方式既可以在敘述事實過程中同時分析列舉,也可以在敘述違法事實後單獨列舉分析。

(3)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情況。對是否採納當事人所提出觀點的理由應詳盡說明。應當表述行政處罰決定前的告知時間、形式,當事人有無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述意見的,應描述當事人的申辯要求和理由依據,並將復核以及採納與否的情況和理由在本文書中予以說明。當事人在聽證中對行政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定性、法律適用、證據程序等提出的相關質疑及其證據也應當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採納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規,並進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說清、說透。

2.理由和依據:

(1)法律適用的理由應全面表述。對違法事實認定後實施處罰的理由和處罰的法律依據,應當結合具體個案事實,對具體適用某一法律條款作為處罰依據的理由進行解釋,必要時要對法律條款進行法理解釋。

(2)引用法律條款要准確,符合法律適用原則,並且應當根據條、款、項、目的順序寫明適用到最底一層。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規范合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闡述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理由,包括依法從重或者從輕、減輕情節的適用。

3.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應當表述清楚,具體、明確,具有針對性、客觀性和可執行性。罰款除書阿拉伯數字外,應同時採用漢字表述。

第三部分:尾部。

主要是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時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後果,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時要寫明復議機關和訴訟法院的具體名稱(地址),復議、訴訟的期限,寫明製作日期並加蓋行政執法機關的公章。

㈢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三個文書的先後順序

可以同時出現,但性質不同。《告知書》是程序文書,《決定書》是實體文書。一般是先有《告知書》,經聽證程序後作出的實體文書是《決定書》。也可能原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後,當事人不服,提起復議,或處罰前需要聽證的,在告知當事人時,所發出的程序文書叫《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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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跟聽證告知書能同時下達嗎

1、行政處罰告知書和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可以同時送達,雖然是兩個程序,但一般來說可以一起做,這樣並沒有損害當事人的權益;

2、如果一定要分先後的話行政處罰告知書在先,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在後;

3、此外,只有符合必須聽證條件或者執法機關認為應該予以聽證的行政處罰才發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㈤ 什麼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專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屬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時製作的法律文書。具體樣式如下: (行政機關名稱)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字[ ]第 號 XXXX (姓名或者名稱): 你(單位)於 X 年 X 月 X 日在 X(案發地點) 因 X (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 的行為, 違反了 X (法律依據的全稱) 第 X 條第 X 款第 X 項的規定,依據 X(法律依據的全稱) 第 X條第 X 款第 X 項的規定,本機關擬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XXXXXXXXXXX 2、XXXXXXXXXXX 3、XXXXXXXXXXX 如你(單位)對上述行政處罰建議有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可以於 X 年 X 月 X日X 時到 X (一般為行政機關辦公所在地) 進行陳述或申辯。逾期視為放棄陳述或申辯。 (行政機關印章) (本文書一般二聯。一聯存卷,一聯交當事人。)

㈥ 對於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同時下嗎

對於較大數額罰金,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是必須同時下的。

《告知書》是程序文書,《決定書》是實體文書。一般是先有《告知書》,經聽證程序後作出的實體文書是《決定書》。也可能原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後,當事人不服,提起復議,或處罰前需要聽證的,在告知當事人時,所發出的程序文書叫《告知書》。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6)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擴展閱讀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六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七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收集必要的證據,製作現場檢查或者詢問筆錄,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繳款途徑、時間、地點、加處罰款的標准、救濟途徑、價格主管部門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在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口頭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權當場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執法人員應當採納。

第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現場檢查或者詢問筆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報其所在的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㈦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下達後,多長時間內必須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在聽證或者陳抄述申辯的襲時間到期後或者聽證或者陳述申辯後再次合議以後,就發處罰決定書,一般是一周左右。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要求,為了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要求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前,先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違法行為,處罰依據,依據管理相對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如果你對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內容有疑問,需抓緊時間向行政機關陳述、申辯或提請聽證;如果你沒有疑問或放棄上述權利,行政機關將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進入實質處罰程序。

㈧ 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聽證程序了是否還要對當事人送達"處罰事先告知書"

行政處罰法中未明確規定。根據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該還是要送達。

㈨ 行政處罰告知書與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可同時送達嗎

對於較大數額罰金,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是必須同時下的。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9)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擴展閱讀: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

採用簡易程序處罰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按照事先製作好的當場處罰決定書填寫有關內容,而不通過立案審批等一般程序,節省了時間,便於提高效率,也有利於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適用依據 該文書製作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㈩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陳述申辯、聽證、行政處罰決定書,這套程序的先後下達時間具體遵循原則

您好!依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專當告知當事人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且該權利貫穿於行政處罰全過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拒絕聽取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不成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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