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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有權查詢凍結

發布時間: 2021-01-04 16:17:52

① 請問哪些部門有權查詢、凍結、扣劃機關的儲蓄存款

一、有權查詢銀行存款的部門

查詢銀行存款是指有權查詢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被查對象銀行戶內存款的存入日期、期限、金額以及款項等情況進行查實取證的行為。《商業銀行法》對個人儲蓄和單位存款的查詢,分別進行了約束:

現行法律規定下列11個部門可以依法對個人在銀行的存款進行查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公證機關。

查詢單位存款,可以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有權查詢單位存款的有12個部門。有權查詢個人儲蓄存款的11個部門都有權查詢單位存款。另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紀律檢查機關因查處已正式立案的違法、違紀案件,也可以查詢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情況。

二、有權凍結銀行存款的部門

凍結銀行存款是指有權凍結機關依法要求銀行在一定期限內限制銀行帳戶所有人支取其帳戶內資金的法律行為。《商業銀行法》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和單位存款實行凍結,必須要有法律依據。現行法律僅明確以下7個部門有權凍結個人和單位在銀行的存款: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

三、有權扣劃銀行存款的部門

扣劃銀行存款是指有權扣劃機關指定銀行強行將銀行帳戶所有人帳戶內的款項劃歸他人(或國家)所有的法律行為。《商業銀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劃個人和單位在銀行的存款。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屬"准法律")規定以下6個部門有權依法扣劃銀行存款:人民法院、海關、稅務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軍隊。

② 哪個機關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和個人存款

1、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和個人款項:人民法院、稅務機關、海關
2、查詢、回凍結單位和個人款答項: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
3、查詢單位和個人款項:監察機關(軍隊監察)
4、查詢單位款項: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證券監察機關
5、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可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臨時凍結的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③ 哪些部門有權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

司法、行政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銀行存款(以下簡稱「查凍扣」)是包括人民銀行在內的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在工作中經常遇到的現象。由於不同歷史時期的許多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這一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和諸多的調整,相互之間亦存在沖突之處,出於對許可權、效力或者程序等問題理解的差異,強制執行機關同金融機構之間經常出現爭執,甚至因矛盾激化而發生沖突以及採取拘留﹑罰款等司法強制措施。19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商業銀行法》在解決這一問題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以法律的形式從根本上對這一問題作出了基本界定,結束了以往多、散、亂且缺乏權威性的局面,導致許多依據失去效力,進而導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機關失去了原有的查凍扣權力。
有權查詢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監察、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有權凍結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有權扣劃單位:法院、海關、稅務。
(一)具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
1.人民法院。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其中《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這里,人民法院所獲得的是在義務人不主動履行的情況下,為保證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履行而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這里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作出的判決和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
2.稅務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稅收徵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條規定:「稅收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以此為據,稅務機關可查詢單位和個人存款;第38條規定:「……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以此為據,稅務機關可凍結、扣劃存款。
3.海關。《海關法》(2000年7月8日起修改後施行)第6條第5項規定:「……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這樣,法律就賦予海關查詢存款的權力。第61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此規定明確賦予了海關扣劃存款的權力,對於海關能否凍結存款,《海關法》的用詞是「暫停支付存款」,相當於對存款實施了凍結措施,因此,可以認為,海關也具有凍結存款的權力。另外,《海關稽查條例》(1997年1月3日發布施行)第14條規定:「海關……可以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其他單位的存款帳戶。」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查詢單位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規規定,《海關稽查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也只能是對單位存款的查詢,否則是無效的。海關稽查是海關的另外一種監管方式,在稽查時享有對單位存款進行查詢的權力。
(二)公安、檢察、安全、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和海關走私偵查局只有查詢和凍結存款的權力
1997年1月1日修改後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225條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經國務院批准,海關總署、公安部組建了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海關法》在2000年修改後,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賦予海關走私偵查局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海關法》第4條規定「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有一特殊情況:《反洗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三)只具查詢存款權力的部門
1.監察部門。I997年5月9日通過並施行的《行政監察法》第21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授予了監察部門查詢銀行存款的權力,但僅此而已,監察部門不能實施凍結和扣劃行為。
2.審計機關。《審計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這里沒有明確使用查詢存款一詞,而是使用了概括性的規定。l997年10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審計法實施條例》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條例》第31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由於該《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符合《商業銀行法》關於查詢單位存款的規定,因此,審計機關也有權查詢單位存款。另外,按照《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查詢被審計單位存款問題的通知>適用軍隊審計機關的通知》(審法發〔1999〕35號)的規定,軍隊審計機關也可以查詢單位存款。
3.中國證監會。《證券法》第16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此外,證監會對期貨交易的有關行為,需要時也可查詢單位存款。在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暫行條例》﹝1999年9月1日)中第52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和客戶在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存款帳戶可以進行查詢。」

④ 哪個機關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個人存款

1、查詢來、凍結、扣劃單位自和個人款項:人民法院、稅務機關、海關
2、查詢、凍結單位和個人款項: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
3、查詢單位和個人款項:監察機關(軍隊監察)
4、查詢單位款項: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證券監察機關
5、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可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臨時凍結的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⑤ 公安機關在調查階段有權利凍結個人銀行帳戶嗎請專業人士幫忙回答,謝謝。

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階段可以凍結有犯罪嫌疑的個人或者單位的銀行賬戶,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5)公安機關有權查詢凍結擴展閱讀:

廣東茂名警方緊急凍結30張銀行卡 涉騙資金逾2000萬元

近日,茂名市公安局反詐中心快速反應,通過線上線下同步開展資金追查,對涉案嫌疑人的30張銀行卡進行緊急凍結,成功凍結涉案資金2241.65萬元。

目前,資金權屬工作仍在進一步核實中。

據介紹,3月8日上午,張某鵬接到其姐夫羅某森(居住在深圳)電話,稱要與他人兌換外幣,要求其向指定銀行賬戶轉賬。隨後,張某鵬在茂南區公館鎮通過手機銀行分三次向對方轉賬259.8萬元,轉賬後張某無法聯系對方,發現被騙。

3月9日上午13時,茂名市公安局反詐中心接到其被詐騙警情後,立即啟動緊急處置工作機制,反詐中心工作人員通過對涉案資金流向進行追蹤調查,隨即將涉案銀行賬戶錄入電偵平台緊急止付,成功在涉案一級賬戶中止付2.6萬元。

同時,反詐中心民警通過線上線下同步開展資金追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將涉案資金分拆至30餘張銀行卡。

3月14日,在辦案單位茂南分局出具正式凍結手續後,反詐中心對30張涉案銀行卡進行凍結,成功凍結涉案嫌疑人賬號資金2241.65萬元。

⑥ 公安局什麼情況下有權查封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中,對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對與案件有關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進行凍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⑦ 公安局可以凍結他人財產

公安機關有權根據案件偵破,和審理的需要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 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時,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但可以輪候凍結。
第二百三十六條 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有權申請出售。
權利人書面申請出售被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權利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以及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變現,所得價款應當繼續凍結在其對應的銀行賬戶中;沒有對應的銀行賬戶的,所得價款由公安機關在銀行指定專門賬戶保管,並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解除凍結,並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所有人。

⑧ 公安局什麼情況下有權查封

公安一般是在單位或個人涉嫌犯罪的時候有權查封帳號或財產。

⑨ 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必須雙人執法

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沒有要求必須雙人執法。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八條 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 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 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9)公安機關有權查詢凍結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十一條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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