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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出差定點

發布時間: 2021-01-04 03:55:42

⑴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問題解答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財辦行〔2014〕9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財務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財務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高法院行裝局,高檢院計財局,有關人民團體財務部門,各民主黨派中央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印發後,我們陸續接到有關部門和人員電話咨詢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的一些具體問題。為方便操作,我們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現予印發,請在工作中遵循。
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
財政部辦公廳
2014年9月15日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
1.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費?
除接待單位按照《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員就餐應當自行解決。接待單位協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員應當在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內向接待單位交納相應的伙食費。接待單位應向出差人員出具接收憑證(不作報銷依據),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接待單位的招待費支出。
2.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內交通費?
市內交通應由出差人員自行解決。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在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內向接待單位交納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應向出差人員出具接收憑證(不作報銷依據),收取的市內交通費用於抵頂接待單位的車輛運行支出。
3.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發票的差旅費如何報銷?
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裡的,或到邊遠地區出差,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並經所在部門領導批准,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其他情況一般不予報銷差旅費。
4.中央在京單位工作人員到遠郊區縣開展公務活動如何報銷差旅費?
中央在京單位工作人員到遠郊區縣參加會議、培訓的,不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到遠郊區縣開展其他公務活動且實際發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費用的,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標准報銷。統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北京市遠郊區縣是指門頭溝區、房山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懷柔區、平谷區、密雲縣、延慶縣。
5.工作人員調動搬遷路費如何報銷?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一次性報銷。隨遷家屬和搬遷傢具發生的費用由調動人員自理。
6.出差人員符合乘坐火車軟卧條件而改乘軟座的是否給予補助?
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交通工具等級是出差人員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員應嚴格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等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車軟卧條件而改乘軟座的,不給予補助。
7.經單位領導批准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回家省親辦事的差旅費如何報銷?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於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按規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的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的天數(扣除回家省親辦事的天數)和規定標准予以報銷。
8.參加會議、培訓的差旅費如何報銷?
到常駐地以外參加會議、培訓的,會議、培訓期間執行會議和培訓費的相關制度。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報銷。其中,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往返各1天計發,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
9.出差乘坐飛機的,從駐地到機場的交通費如何報銷?
新修訂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對市內交通費實行包干辦法,按出差自然天數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駐地和機場的交通費在按規定發放的市內交通費內統籌解決,不再另外報銷。
10.出差人員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軟席列車軟卧?
出差人員原則上乘坐全列軟席列車軟座,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車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以乘坐軟卧,按照軟卧車票報銷。
11.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是否還要入住定點飯店?
新修訂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不要求出差人員必須入住定點飯店,從2015年起,財政部也不再組織招標采購出差的定點飯店。
12.司局級以下級別人員是否要求2人住1間房?
新修訂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實行分地區按級別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費開支標准,在規定標准之內出差人員可以自行選擇與其級別相適應的房間類型,對2人住1間房不再作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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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我想知道《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的全文

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和《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對出差、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中央國家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實行定點辦會。

第三條 定點管理的內容包括:出差、會議定點飯店的確定、監督檢查以及變動調整等。

第四條 出差、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由財政部負責,部分工作委託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和省、地(市、州,下同)級財政部門進行。

第五條 定點飯店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地級市確定。縣級是否確定定點飯店,由各地自行決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財政部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訂定點管理辦法;

(二)指導、協調全國的定點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1.制定、下發定點管理協議書的主要條款;

2.委託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確定定點飯店;

3.對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飯店及收費標准等予以審核確認;

4.委託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與確認的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

5.委託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對定點飯店進行監督檢查;

6.對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提出的變動、調整定點飯店和收費標準的意見予以審定;

7.公布定點飯店及收費標准。

第七條 國管局受財政部委託,負責北京地區定點飯店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北京地區定點飯店的確定工作;

(二)將確定的北京地區定點飯店及收費標准上報財政部審核確認;

(三)負責與財政部確認的北京地區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

(四)負責北京地區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對北京地區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提出意見;

(六)財政部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省、地級財政部門受財政部委託,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確定工作;

(二)將確定的當地定點飯店及收費標准上報財政部審核確認;

(三)負責與財政部確認的當地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

(四)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對當地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提出意見;

(六)財政部委託的其他工作。

省、地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政府采購機構或其他中介組織開展部分工作。

第三章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

第九條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工作,由財政部委託省、地級財政部門負責,省、地兩級的具體分工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北京地區委託國管局負責。

第十條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採取公開招標或協商方式進行,具體採用哪種方式,由國管局和各地財政部門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 三星級以下(含三星級)的星級飯店以及具備相當條件的內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參加投標,或申請定點飯店資格。四星級、五星級飯店,如果其優惠價格不高於住宿費最高上限,也可以參加投標,或申請定點飯店資格。

第十二條 確定定點飯店的原則:

(一)數量適當。定點飯店的數量以能滿足中央、地方黨政機關出差、會議需要為宜;

(二)布局合理。定點飯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檔次適中。兼顧不同地區和不同級別人員出差、會議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的定點飯店;

(四)價格優惠。定點飯店對出差、會議的收費給予優惠;

(五)公開公平。對各類賓館、飯店要一視同仁,對內部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

(六)上下結合。在確定定點飯店時,要優先考慮當地已經通過招標確定的會議、接待定點飯店,數量不足的,可以適當增加;正在准備通過招標確定會議、接待定點飯店的,要與中央確定定點飯店工作一並進行。在收費標准上要一視同仁。

第十三條 確定收費標准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當地物價水平,淡旺季價格差異;

(二)國家財力可能,盡可能節約財政開支;

(三)當地的會議費標准或會議費定點價格,定點飯店收費標准應比對外提供的其他優惠價格更加優惠。

第十四條 各地確定定點飯店以後,由國管局和省級財政部門將定點飯店及收費標准(格式附後)匯總報送財政部審核確認。

經財政部確認後,由財政部委託國管局和各地財政部門與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協議書一式三份,財政部、國管局或各地財政部門、定點飯店各一份。

第四章 對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對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工作,由財政部委託省、地級財政部門負責,北京地區委託國管局負責。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任務是督促定點飯店認真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設立投訴電話,接受對定點飯店的投訴,對投訴進行及時處理,並定期將有關情況匯總報財政部。

第十八條 對定點飯店有以下行為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點飯店資格,並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招標。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協議承諾的出差人員和會議的;

(二)超過協議規定標准收費的;

(三)提供虛假發票的。

第五章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

第十九條 定點飯店實行動態管理,兩年一定。

第二十條 協議期滿後,經雙方協商一致,本輪次的定點飯店可以續簽下一輪次的協議,繼續保留定點飯店資格;也可以自願退出,定點飯店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國管局和各地財政部門可以對定點飯店進行調整。凡具備條件的飯店、招待所均可申請定點飯店資格。

第二十二條 定點飯店收費標准在協議期內原則上不得變動,遇有飯店條件改善、星級檔次提高等情況,可以申請調整收費標准。

第二十三條 定點飯店要求提高收費標准,應向國管局或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國管局或當地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審定。

第二十四條 對定點飯店提出的收費標准超過規定的住宿費上限,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定點飯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五條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准變動、調整經財政部審定後,委託國管局或各地財政部門與定點飯店重新簽訂協議。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每兩年重新公布定點飯店及收費標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地方黨政機關出差人員可以到財政部確定的定點飯店住宿,會議也可以到財政部確定的定點飯店舉辦,並享受同等優惠。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⑸ 公務員的差旅費是多少

1、關於來住宿費: 省級自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准憑據報銷。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住宿標准:副省級人員住套間,廳局級人員住標准間,處級及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准間。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出差地所在地區(地、市、州)的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2、關於伙食補助費: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據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接待費開支。

⑹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6]313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辦法》在公務人員出差等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這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高度重視。

二、本《辦法》從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後,各地區定點飯店的確定,以及定點飯店的相關信息匯總、發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時間完成。在此期間,出差人員住宿主要以各地區、各單位的內部賓館、招待所為主。內部賓館、招待所接待條件不具備的,一般應住宿在社會上三星級及三星級以下的賓館、飯店。出差人員暫時按照副部長級人員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處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50元標准以下憑據報銷。

各地區飯店定點工作完成後,將另行通知。

三、請各單位將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中央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准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略)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司局以上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單位級別在司局級以下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卧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卧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住宿費

第九條 財政部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分別確定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

第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准:副部長級人員住套間,司局級人員住標准間,處級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准間。

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准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定點飯店通過招標、協商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布。

第十一條 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公雜費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准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准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一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二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准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准和伙食補助費包干標准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直屬機關,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財文字[1996]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⑺ 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來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自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6〕313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辦法》在公務人員出差等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這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高度重視。
二、本《辦法》從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後,各地區定點飯店的確定,以及定點飯店的相關信息匯總、發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時間完成。在此期間, 出差人員住宿主要以各地區、各單位的內部賓館、招待所為主。內部賓館、招待所接待條件不具備的,一般應住宿在社會上三星級及三星級以下的賓館、飯店。出差人員暫時按照副部長級人員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處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50元標准以下憑據報銷。
各地區飯店定點工作完成後,將另行通知。
三、請各單位將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⑻ 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怎麼進不去

黨政機關會議一般是不對外公布的。

⑼ 黨政機關出差定點飯店查詢網怎麼打不開

交通費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專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屬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

⑽ 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如何打開

服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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