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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在領導下

發布時間: 2021-01-03 11:25:31

❶ 檢察院系統內部的上下級關系是什麼樣的

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內華人容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❷ 我國上下級檢察機關是什麼關系

根據我抄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二襲條的規定,我國上級檢察機關與下級檢察機關的關系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這就是說,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既受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也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❸ 檢察院人事由當地人大還是上級檢察院任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 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可以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任免權是憲法賦予人大的重要職權

任免檢察人員是憲法賦予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按照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按照憲法規定,由人民選出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來組織一府兩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法院、檢察院的相關人員由權力機關選舉、罷免和任免,是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賦予他們的權力。

檢察官任職條件與免職事由有哪些

法律是如何規定任免檢察人員事由的?高檢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下稱檢察官法)對檢察官的任職條件有明確的規定,既有國籍、年齡等客觀條件的限制,又有專業知識、法律工作經歷等主觀條件的要求,同時還有禁止性規定,比如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能任職檢察官。

由於檢察工作具有較高的專業性,相比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職條件,法律要求檢察官任職人員需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經歷。普遍要求任職檢察官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從事法律工作需滿三年;對於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會適當放寬法律工作經歷年限。「這些僅僅是最基本的條件。」這位負責人強調,「在任職人員的選定上,初任檢察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檢察人員免職

檢察官法對檢察官免職事由的規定也非常清晰具體,共有八種: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調出本檢察院的、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退休的、辭職或者被辭退的以及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其中,因為到退休年齡而免去法律職務是最常見的情形。另外,因職務變動免去法律職務也是比較普遍的情形。

2013年6月下旬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同意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批准免去一名省級檢察院檢察長職務。「這名同志的免職事由是工作調動,不需保留原職務。」這位負責人解釋說。

免職與撤職有什麼區別

檢察官的免職,很容易讓公眾聯想到公務員處分的「撤職」。記者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其中對撤職案的提起主體和程序作出了規定。那麼,由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撤職案和免職案,又有什麼不同呢?

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法律體系下,撤職和免職都是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解除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手段。撤職與免職有著本質區別——撤職是一種最具懲戒性的解職手段,只有在有關國家機關人員有「重大過錯」,如嚴重違反紀律、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有違法犯罪等行為存在時,才有必要啟動撤職程序。而免職一般不具有懲戒性,免職可適用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變動、任職期滿、退休退職等情形,也適用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重大過錯」行為。

檢察人員撤職案和免職案的程序也是不同。任免案的提出主體是檢察長,其他主體無權提出。而撤職案的提出主體不僅僅是檢察長,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都可以提出。在議案的理由說明方面,撤職案要求更為詳細。撤職案提出以後的處理程序也較為復雜,免職案的處理程序相對簡單,一般直接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後即予表決。

檢察人員任免要經過什麼樣的法律程序

檢察官職務的任免,實踐操作過程中,是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的。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高檢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以及軍事檢察院檢察長都是由高檢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如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任免名單,涉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的任免,都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起的。

此外,省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的本級檢察院檢察長,也要由高檢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免。如2014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選舉出該自治區檢察院新任檢察長。根據法律規定,此任命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據了解,該提請批准任命的議案目前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等待審議。

提出的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任免案由高檢院檢察長提出以後交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所有進入會議審議的議案都要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人事任免案也不例外。表決的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在地方上,各級檢察院檢察長是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選舉出的檢察長人選須報上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地方檢察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也是由本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高檢院和地方各級檢察院的助理檢察員是由本院檢察長任免的,不需經過權力機關的批准。

地方檢察院檢察長和法院院長的產生有何不同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的檢察長需由上一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而地方法院院長的產生只要經過選舉程序即可,這是檢察系統和法院系統的不同之處。法律為何作出如此規定?

在組織設置上,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系。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的工作,也體現在對人事權的享有上。法律規定檢察長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這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過程,但是上級檢察院如果認為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的檢察長有不適合擔任職務的情形,也可行使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不批准任命案的權力。

法院系統上下級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從實踐看來,檢察長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請不批准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的檢察長,「這個程序不僅僅是形式上的規定,實質上帶有真正的制約味道,也體現了檢察機關上下級的領導關系」。

❹ 我國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的關系是什麼上下級人民法院

從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表述上看,
上下級人民檢察院為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上下級人民法院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憲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
《憲法》第132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從對哪一個機關負責來看,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憲法》第128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憲法》第133條)。

從有關司法人員的選舉、任免程序看來,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罷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在任期內,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撤換院長,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4條、第10條、第35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罷免,但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可以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1、22、23、24、25、26條)

❺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領導體制的區別

問:講到我國的國家機構時,有學生問「為什麼人民法院是上級監督下級,而人民檢察院是上級領導下級?」我也不知道,向同行請教。

答:我國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不是領導關系,而是監督關系,即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揮下級人民法院具體進行審判,只能通過審判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正確進行審查。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已經判決或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經當事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拆的第二審案件,就第一審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然後判決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決,或者依法改判,或者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三)死刑復核中,對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我國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上級領導下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在執行法律和政策上進行指導和幫助,並有責任監督下級人民檢察院正確執行法律,做好法律監督工作;當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違法現象或其他錯誤時,應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當下級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遭到干擾、阻力或其他困難時,上級人民檢察院有責任予以支持和幫助。
(二)上級人民檢察院在業務上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實行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組成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有權進行管理和考核。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批准任免和建議撤換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這一點應該是最明顯的體現。
實行檢察機關上級領導下級的體制,有利於保證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順利開展檢察工作,有利於保證檢察機關對全國實行統一的法律監督,保障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❻ 為什麼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關系,而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系

由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下級人民法內院的審判容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拓展資料:

法院與檢察院的性質並不完全一樣,法院是審判機關,而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兩者的不同工作決定了彼此上下級之間的關系不同。法院的審判工作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如果法院之間實行領導關系,那麼上訴就沒有意義了。而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工作則必須在領導關系體制下才能有效開展。

❼ 檢察機關堅持黨的領導體現在哪些方面

檢察工作必須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
堅持黨的領導是檢察機關的優良傳統,是檢察機關完成政治任務和履行法律職責的基本前提和保證。在新的形勢下,檢察機關要正確履行職責,發展檢察事業,完成新的歷史使命,必須始終不渝地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
(一)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是檢察工作必須遵循的根本政治原則。我國的國體和檢察機關的性質決定了我們必須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我國實行的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在我國,人民的團結,社會的安定,民主的發展,國家的進步,都離不開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勝利之本,是我們最根本的政治優勢。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是全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檢察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因此,檢察機關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必須自覺地將自己置於黨的領導之下,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絕不能脫離或削弱黨的領導。
(二)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是檢察工作沿著正確的方向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回顧新中國檢察事業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我們取得的每一進步,都離不開黨的領導。在新的形勢下,更需要堅持和依靠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在深入貫徹黨的十五大和十六大精神,全面推進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進程中,檢察機關面臨著崇高的歷史使命和更大的發展機遇,面臨著繁重的任務和層出不窮的新情況、新問題,面臨著難以迴避的困難和矛盾。如果沒有黨的領導,檢察工作就會迷失方向。因此,檢察工作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依法治國新形勢,開創檢察工作的新局面,把檢察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就必須自覺地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毫不動搖地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
(三)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是檢察機關公正執法的有力保障。在當代中國,能夠推動法制現代化的唯一的核心力量就是中國共產黨。我們黨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也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捍衛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並提出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從根本上保證公正執法,堅決反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嚴懲執法犯法、貪贓枉法。這一切,都為支持和監督檢察機關公正執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檢察機關如何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
(一)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就是要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黨的領導要求檢察幹部在思想上堅持馬克思主義不動搖。為了有效抵制市場經濟負面影響和西方國家各種法治思想的消極影響,抵制「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殘余的影響,確保檢察幹警執法思想不偏離社會主義方向,執法目標不發生錯誤,手中的執法權力不被錯用,我們就必須堅持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牢牢佔領檢察陣地,用馬克思主義理論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武裝檢察幹警,使檢察幹警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始終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堅決克服和有效防止個人主義、享樂主義、拜金主義等不良傾向;牢固樹立一切從中國國情出發的意識,始終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政法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堅決克服和有效防止盲目崇拜,片面宣揚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價值觀念的傾向;牢固樹立嚴格依法辦事的意識,始終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堅決克服和有效防止以權代法、以言代法以及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傾向;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意識,始終堅持一切依靠人民,一切為了人民,堅決克服和有效防止脫離群眾,驕傲蠻橫、盛氣凌人的不良傾向;牢固樹立平等保護的意識,始終堅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堅決克服和有效防止濫用職權,執法不公的傾向;牢固樹立檢察工作為全黨全國工作大局服務的意識,始終堅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堅決克服和有效防止單純業務觀點的傾向;牢固樹立黨性意識,始終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堅決克服和有效防止把黨的領導同依法治國對立起來,甚至削弱和淡化黨的領導的傾向,真正把檢察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好,成為永遠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高素質的檢察隊伍。
(二)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就是要堅持執法為民的政治方向。檢察機關堅持黨的領導,就要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終不渝地堅持執法為民。堅持執法為民,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我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執政理念對檢察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宗旨在檢察工作中最根本的體現,也是檢察工作的永恆主題。司法不公必然損害人民利益,損害法律權威,損害黨的形象。檢察院要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的嚴格實施,保證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一要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強化法律監督意識,在法律監督中體現憲法的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人權,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二要堅持公正司法。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堅決杜絕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要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正確適用法律,提高辦案效率,減少訴訟成本,真正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統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三要堅持執法為民。把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檢察機關的根本任務,始終把維護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執法觀念上牢記為民宗旨,在執法過程中落實便民措施,在執法效果上實現利民目標。要真心實意地關系群眾的疾苦,把群眾的事看作是自己的事,懷著深厚的感情執法辦案,千方百計為群眾解決困難。
(三)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就是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方面承擔著重要職責,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政治文明的重要力量。我們堅持黨的領導,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建設「法治通州」、「平安通州」、「和諧通州」的高度,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在法律監督實踐中掌握新知識、積累新經驗、增長新本領,提高法律監督水平,善於運用科學發展的理念來破解檢察工作中的難題,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努力用公正的司法,保障公平和正義;用嚴格的執法,促進依法行政;用權威的司法,增強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加快推進依法治市,努力建設「法治通州」、「和諧通州」。
(四)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就是要建設高素質的檢察幹部隊伍。要通過加強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檢察官隊伍,為黨的檢察事業的發展提供組織保障。要按照黨的先進性要求,建立健全保持檢察機關先進性的長效機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增強黨組織的活力和團結統一。要加強對廣大黨員的黨章、社會主義榮辱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充分發揮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要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加強檢察官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奉獻意識,培養忠於法律、忠於事實,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優秀品格,培養懲惡揚善、弘揚正義,扶正祛邪的職業道德,盡職盡責地為黨和人民掌好檢察權。要大力實施人才戰略,突出檢察官職業特點,強化教育培訓,推進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努力造就一大批政治上靠得住,業務上有水平,人民群眾信得過的秉公執法的優秀檢察官。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紀律作風建設,堅持從嚴治檢,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確保依法行使職權,堅決糾正執法不嚴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為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堅決防止和懲治權錢交易、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司法腐敗行為,純潔檢察隊伍。領導幹部必須以身作則,正確行使權力,始終做到清正廉潔,帶頭與各種腐敗現象作斗爭。要堅持從優待檢,從政治上多加愛護,工作上多加指導,生活上多加關心,切實解決幹警的實際困難,調動和保護好檢察幹警的積極性。
(五)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就是要牢固樹立服務大局的意識。黨章指出,中國共產黨要在領導社會主義事業中,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其他各項工作都服從和服務於這個中心。檢察機關堅持黨的領導,就要牢固樹立服務大局的理念,緊跟上級黨委和上級院的重大決策部署,立足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善於結合檢察實際創造性地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檢察工作的重大政治責任就是要保障和服務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大局,保障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與和諧社會建設。服務大局要求我們檢察幹警必須以寬廣的眼界觀察世界,正確把握時代發展要求,善於進行理論思維和戰略思維,不斷提高科學判斷形勢的能力,及時研究我國改革和建設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把握服務黨和國家大局的結合點,立足本職,全面正確履行職責,致力於推進全面建設小康進程,確保國家長治久安。(------此文《江蘇法制報》2007年9月24日《法制與社會》2007年第3期刊載)

❽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對嗎

「地方各級人抄民檢察院對產生它襲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這句話是正確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8)檢察機關在領導下擴展閱讀: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在檢察長統一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在本轄區內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受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受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並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❾ 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

人民檢察院上下級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法律依據:
《版檢察院組織法權》第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❿ 我國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的關系是什麼上下級人民法院

從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表述上看,
上下級人民檢察院為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上下級人民法院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憲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憲法》第132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

(10)檢察機關在領導下擴展閱讀

職能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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