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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聽證的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02 14:23:34

1. 曾經轟動中國十大刑事案件

昨天對今天來說就是曾經,轟動的案例每天都在變化。
縱橫法律網-陝西暢洋律師事務所-侯強律師

2. 刑事案件案例

公公77歲,兒媳婦44歲,兩人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兒媳婦在廚房掃地,公公用激將法把兒媳婦引到他的房間,兒媳婦進去後,婆婆一手抓住兒媳婦的左肩,一手把事先准備好的菜刀遞給公公,隨後公公對兒媳婦進行砍殺,婆婆也用拐杖打兒媳婦,直到兒子從外邊進屋後把在公公手裡的刀搶過後,才停止砍殺.經過檢查兒媳婦是頭部3刀,左臉3刀,最長15公分,最短6公分.後得知公公去公安局自首

問:公公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婆婆是不是幫凶?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公公婆婆侵犯了兒媳哪些權利?

兒媳婦應不應該得到精神賠償金?公公對兒媳婦能不能進行醫療賠償呢?

問題補充:如果是輕傷呢?判幾年?77歲了,有沒有影響?

答:1、公公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從案例中他具體的行為來看(包括使用的工具、傷害的部位、傷害的持續時間),可構成故意殺人罪。

婆婆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與公公一樣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公婆侵犯的是兒媳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3、公婆的犯罪行為將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兒媳如果要求公婆對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權以被害人身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兒媳無法得到精神損害的賠償,可以得到醫療賠償。

雖然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時主要依據的是我國的民法,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77條明確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注意,是物質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和2002年的《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中都進一步強調了:「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對補充的回答:

犯罪行為帶來的後果不嚴重(輕傷)、被告人年事已高都屬於在量刑時可以被法院考慮的酌定情節,只會影響量刑結果,不會影響對犯罪行為的定性。簡單地說一個故意殺人的行為就算沒有給被害人造成任何傷害,故意殺人罪也不可能變成故意傷害罪。

3. 法院對刑事案件申訴進行聽證意味著什麼

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法院判決後案件就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你對判決不服,或者明顯存在錯誤,可以依法向上級法院申訴。 如果你申訴後半年上級法院沒有答復,你可以向更上級法院或者人大投訴。 但是,你也要做好准備,你的這類案件是不一。

4. 一個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 一個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 一個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

1、公公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從案例中他具體的行為來看(包括使用的工具、傷害的部位、傷害的持續時間),可構成故意殺人罪。
婆婆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與公公一樣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公婆侵犯的是兒媳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3、公婆的犯罪行為將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兒媳如果要求公婆對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權以被害人身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兒媳無法得到精神損害的賠償,可以得到醫療賠償。

雖然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時主要依據的是我國的民法,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77條明確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注意,是物質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和2002年的《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中都進一步強調了:「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對補充的回答:
犯罪行為帶來的後果不嚴重(輕傷)、被告人年事已高都屬於在量刑時可以被法院考慮的酌定情節,只會影響量刑結果,不會影響對犯罪行為的定性。簡單地說一個故意殺人的行為就算沒有給被害人造成任何傷害,故意殺人罪也不可能變成故意傷害罪。
是否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全看法院裁量了。

5. 3·31南京虐童案的事件進展

2015年4月19日下午3點左右,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檢察」發布消息稱,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
承辦檢察官介紹,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李征琴應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屬於輕罪案件。李征琴主動歸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能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問題,認罪態度端正,真誠悔罪。另外,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工作,無任何前科劣跡,表現一貫良好。經綜合評估,李征琴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或者打擊報復證人、被害人或者有自殺、逃跑等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因此,對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准逮捕,不會妨礙刑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
辦案檢察官表示,「小孩多次向檢察機關表達了想見媽媽的意願,其親生父母也向檢察機關提出了不批捕李征琴的請求。且不批准逮捕李征琴可以讓小孩早日安心正常學習、生活,對恢復其身心健康有積極作用。因此,我們依法作出了不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 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2014年6月以來,因為教育問題,李征琴對受害兒童有過打罵行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學習問題,使用抓癢耙、跳繩抽打受害兒童身體,造成其體表分布較廣泛的挫傷。經鑒定,受害兒童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一級。
面對質疑,2015年4月20日晚上9點左右,「南京檢察」又再次發布長微博,對為何對李征琴故意傷害案不予批捕,給出了幾點理由。
審查逮捕聽證會上,多數人建議不批捕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該院經審閱案卷、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聽取被害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並以公開召開審查逮捕聽證會的方式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後,認為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但無逮捕的必要,遂於4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決定。
針對網友普遍感到陌生的審查逮捕聽證會,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解釋,聽證是指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審查逮捕案件,向訴訟當事各方及社會公開案情,就是否有逮捕的必要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的一種辦案方式。
「這是人民檢察院在訴訟實務當中總結出的較為實用的方式。」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說,根據檢察院的需要,可以依據實際情況以聽證的形式對案件進行審查。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說,通常比較有爭議或是敏感的案件會舉行聽證,以便更全面地聽取歸納各方意見。
中央電視台報道,出席聽證會的有19人。其中,12人明確表達了建議不予批捕的意見。
曾擔任「南京餓死女童案」陪審員的黃瓊花是參加聽證會的成員之一。據她介紹,參與聽證會的人員,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婦聯、民政、學校、社區相關人員等。
黃瓊花說,她給出的建議是不批捕。聽證會上,辯護律師讀了養母李征琴的致歉信。但黃瓊花在自己的個人微博中說,作出這樣的決定,和李某致歉信沒有關系。
「犯罪嫌疑人會不會二次犯罪,是否有嚴重的社會危險性,這是衡量是否應該逮捕的重要條件之一。」黃瓊花說,自己給出不批捕建議,更多的是考慮案件性質是否嚴重,作案人主觀惡性大不大,會不會毀滅證據,會不會逃跑甚至自殺等。黃瓊花曾接觸過多起未成年人受傷害的案件,她說,在這起案件中,孩子受傷害的情況也屬於比較輕微的。
「批捕還是不批捕,它其實針對的是還要不要繼續對李征琴採取強制措施,還要不要繼續把她關在看守所。」黃瓊花說,如果不是在李征琴是否犯法、應該如何量刑這些問題上糾結,作出不批捕的決定是合理的。
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公益律師李曉霞也參加了聽證會,考慮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會危害社會、是否會逃跑、自殺等因素,她也給出了不批捕的建議。
不批捕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黃瓊花強調,不批准逮捕,並不代表之後不再追究養母的刑事責任。她希望之後能進一步審查起訴,使之成為司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就是要讓大家知道,你在家裡鞭打孩子構成輕傷也是違法的。」
南京檢方在通報中也解釋說,不逮捕也不意味著宣告犯罪嫌疑人無罪。
「逮捕只是強制措施中的一種,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順利進行。」宋英輝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措施的適用問題,與最後的量刑沒有必然聯系。
據宋英輝介紹,對嫌疑人批准逮捕通常需有三個前提條件:一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二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三是若不逮捕會存在妨礙訴訟的現實危險。「這些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如果可以隨傳隨到,能保證不脫逃、遵守相關制度的規定,可以不逮捕。」
洪道德也認為,就本案而言,「不逮捕」的決定是合法的。「孩子最後經鑒定屬輕傷。故意傷害結果是輕傷時,應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洪道德說,法律規定,只有嚴重犯罪,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屬於無條件的逮捕范圍。
南京檢方在通報中稱,李征琴歸案後,深刻地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問題,認罪態度端正,真誠悔罪。此外,目前全案基本證據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過對李征琴採取羈押的方式進行調查取證。同時,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工作,無任何前科劣跡,表現一貫良好;經評估,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的方式也不會對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打擊報復,因此,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
此外,南京檢方還給出了另外兩個不予批捕的理由
一是該案的發生系事出有因。系不當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發的刑事案件,因此李征琴實施故意犯罪與其他故意虐待、無端毆打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所差異,其主觀惡性也較小。
二是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當事人意願。通報稱,本案被害人表達了想見媽媽的意願,被害人親生父母也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聽證會上,絕大多數與會人員從多個角度表達了贊成不批准逮捕的觀點。因而,對李征琴批准逮捕,繼續對其進行羈押,會對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很可能會引起新的心理創傷,會對其造成「二次傷害」。因此,在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前提下對李征琴不批准逮捕,有利被害人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學習狀態,將有利於其健康成長。 2015年9月28日上午9時30分,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稱,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在第十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
檢方指控稱,「虐童案」的當事女主角、男童「小寶」的養母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李征琴認為鑒定程序有嚴重問題,在刑事立案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就將其拘留。
9月28日庭審,根據檢察機關指控,2015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李征琴在其家中因教育問題,用抓癢耙、跳繩對男童施某某毆打,致其體表分布范圍較廣泛挫傷。經公安部門鑒定,施某某傷情已構成輕傷一級。
庭審中,被告人李征琴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持異議,認為自己未構成犯罪。她承認自己對孩子進行毆打的事實,稱「是因孩子經常說謊,我用抓癢耙打他的腿,用折好的跳繩往他身上刷。」打完孩子後,李征琴表示沒有查看過孩子的傷情,但認為自己「打得不重」。
庭審從上午9點半一直持續至晚上10點,連續12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庭宣布暫時休庭,29日上午九點,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該案。
在28日的庭審中,被告人李征琴承認打了孩子,但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李征琴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取決於孩子傷情所達到的程度,而這也是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9月29日繼續開庭審理,由於被告人李征琴在法庭上情緒失控,喊叫哭鬧,致使庭審中斷兩次。上午11時繼續開庭,審判長宣布,因李征琴出現企圖自殺行為,經院長批准,決定對李征琴逮捕。 李征琴情緒失控欲撞牆自殺,被當庭逮捕
2015年9月29日上午,庭審剛開始,李征琴對法官庭審直播有意見,大吵大鬧。法官解釋說,雙方此前同意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隨後,檢方出示證據,其中一份是會議記錄,刑偵部門召開法醫會議,對孩子傷情鑒定所依據的標准進行了明確。對於這份證據,李征琴提出了不同意見。她認為,南京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已經出具了法醫鑒定報告,為什麼還需要這么多的專家來給它作證、說明,難道這個鑒定不能 說明孩子輕傷一級的問題嗎?而且她提出,自己開庭前並沒有看過這份證據,她希望案件能夠延期審理。
李征琴情緒激動,不聽審判長的解釋。審判長多次敲槌制止,但她仍然喊著要咨詢專家,導致庭審無法繼續。
隨後,審判長宣布休庭5分鍾。一直到當天上午11點鍾,才恢復開庭。
審判長宣布,在休庭期間,經過合議庭評議後認為,第一,關於李征琴此前在庭審中提出的控方提交的證據問題,這份材料公安機關已提前提交法院,且法院已電話通知李征琴的辯護人到法院查閱,不存在「證據突襲」的說法;第二,在上午庭審中,李征琴不服從審判長指揮,當庭吵 鬧,被法庭依法訓誡,在休庭期間,她在羈押室試圖撞牆,被法警制止。經合議庭評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5項,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29條第2項規 定,李征琴出現企圖自殺行為,經由浦口法院院長批准,決定對李征琴逮捕。
隨後法官再次宣布休庭。而當庭被帶上手銬的李征琴,情緒激動到無法行走,被法警抬出法庭。
當天下午,案件繼續審理,此時的李征琴,看上去平靜了很多。
聽到孩子的話,她偷偷擦拭眼淚
在這兩天的庭審中,小虎的親生父母也請了一位律師,作為小虎的代理人出庭。昨天下午在公訴機關出示完證據後,他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視頻證據,是小虎想跟養母說的話。由於視頻涉及到孩子的個人隱私,審判長沒有允許當庭播放,但是讓他把視頻里小虎說的話,當庭轉述。
以下是代理律師轉述內容:
「媽媽,我好想你,我什麼時候能回家呀?你的事情處理好了嗎?我不想住在表姨家,我要回家!
媽媽,我知道錯了,我再也不說謊了,我不會再惹你生氣了,我一定聽老師的話,好好學習,長大後好好孝敬你。
媽媽,暑假已經過了一半時間了,我的暑假作業還沒有做,我不會做,又沒有人教我,我該怎麼辦呀?
爸爸,我好想你,說好放暑假帶我去北京玩的,我想姐姐了,想去北京看姐姐,什麼時間才能去呀?」
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在聽代理人轉述小虎的話時,李征琴低著頭,手撐在腦袋上,時不時用紙巾擦拭眼睛。
後來她說,孩子提到的姐姐,是她的親生女兒,在北京讀書。他們之前說好暑假去北京玩,沒想到事情變成這樣。
出示孩子生活照,微笑著回憶往事
2015年9月29日下午,李征琴也向法庭提交了證據。她首先出示的,是50張照片,她說,這些絕大多數都是收養小虎之後,她為孩子拍的生活照。
第一張照片,是孩子的百日照,李征琴告訴法官,那是孩子6歲之前唯一的一張照片。照片里的小虎很瘦,皮膚黑黑的。她剛把孩子帶來南京時,孩子上幼兒園、幼兒園畢業、讀一年級,這些重要的時段,李征琴都拍了照片。甚至小虎換下來的乳牙,她都保存下來並拍了照片。
照片一張張往後翻,孩子也一天天長高長胖。照片中的小虎,在吃飯、做鬼臉、學包書、逛動物園、去海邊等。甚至李征琴給孩子輔導作文留下的修改痕跡,她都拍了照片留存。
在講述每一張照片背後的故事時,李征琴的語氣柔和了許多,說起其中的有幾張照片,李征琴還露出一絲微笑。她說,照片中還是能看到孩子燦爛的笑容。 孩子皮膚特殊,他們不怪李征琴
2015年9月29日下午,庭審至5點多鍾時,李征琴的辯護律師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證據,是2015年4月23日小虎生母向公安機關提出對案件予以調解的請求書。據了解,這份證據他開庭前不久才拿到。
在這份請求書中,小虎的生母提到,李征琴給小虎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環境,而且對孩子照顧得很周到。她說自己了解表姐,她之所以打孩子,肯定不是故意的,希望公安機關能夠不要為難李征琴,不要追求她的刑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小虎的生母還向公安機關說明,孩子的皮膚和其他人不太一樣,輕輕一碰就會出現紅印子,過幾天這些紅印就會完全消失,並不會感到疼痛。因此她說,她並不怪李征琴打小虎,只希望孩子能夠回到原來的生活。如果李征琴因為教育孩子不當而受到刑事處罰,他們夫妻二人會覺得對不起表姐,跪求公安機關同意他們的請求。
據了解,在這份申請書之後,小虎的生母還向浦口檢方提交了刑事諒解書和刑事和解書,同樣提出不願意追究李征琴的任何法律責任。
李征琴的辯護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8條規定,應該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審查時,應當尊重被害人選擇公訴或者自訴的權利。在偵查過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應當書面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查確系被害人自願提交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案件。
因此律師認為,案件應該撤銷。 繼續審理此案,律師稱逮捕不影響定罪量刑
2015年9月29日傍晚6點多鍾,庭審的質證階段結束,審判長宣布休庭,並於第二天上午9點繼續開庭審理。此前李征琴的辯護律師當庭提出要求對她進行取保候審,並由她的丈夫作為擔保人。但對於這一請求,法院並沒有當庭給出答復。昨天庭審結束後,李征琴被帶往看守所。
對於李征琴被逮捕一事,她的辯護律師認為,法院的逮捕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李征琴要求延長答辯期的要求是合理的。他提出,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做出過約定,必須把證據提前5天交給對方,而他們9月27日下午才拿到這份證據。鑒定問題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專家的意見都是 不一致的,非專業人士需要咨詢相關的專家。李征琴提出延期審理,是合理的。
不過,對於他的意見,法官已經在宣讀逮捕李征琴前進行了解釋。至於逮捕對於案件的定罪量刑,律師表示並不會有影響。

6. 中國刑事案件是否有聽證程序

刑事案件沒有聽證程序。行政案件有。
聽證程序是法律給予公民的法律上的救濟程序。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犯罪嫌疑人申訴辯解權力、聘請律師權力及一審後上訴等權力。

7. 刑事案件案例以及認定

故意殺人案例分析解答

2008年10月29日,四會市警方經過縝密偵查,僅用4個小時就快速偵破了2008年以來的第一宗命案。 當日凌晨3時許,有群眾向110報警,在四會市321國道大沙鎮馬房橋東橋頭斜坡處發生一宗交通事故,有一女傷者倒在路邊。接到110指令後,交警迅速趕到現場,發現女傷者已死亡。經過現場勘查,交警認為「事故」現場非常可疑,斷定這不是一起交通事故。接到交警反饋的信息後,110迅速指令四會市公安局刑警大隊介入調查。

接報後,四會市公安局主管刑偵工作的副局長彭金華、刑警大隊長江志平率領刑偵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展開現場勘查工作。四會市委常委、公安局長李招德、肇慶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黃炳新、四會市公安局政委嚴少軍等領導親臨現場指揮。

經過細致勘查,警方認定死者系被鈍器打擊頭部傷重致死,後被移屍至公路偽造成交通事故現場。四會市公安局馬上從刑警、馬房派出所抽出警力成立專案組,迅速展開偵查破案工作。

據調查,死者叫莫某,40歲,湖南省人,生前在大沙鎮馬房一帶以撿破爛謀生。經過縝密偵查,專案組發現一名叫許某的男子(42歲,韶關市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此人與死者相識,也是以撿破爛謀生。10月29日早上7時許,專案組迅速行動,將許某抓獲。

經審訊,許某對傷害莫某致死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許某與莫某一家是鄰居,多年前曾因生活瑣事結下積怨。10月28日下午15時許,許某與莫某在321國道大沙鎮馬房橋東橋頭附近相遇,並發生口角。許某在一怒之下,掄起一個鐵錘擊打莫某的頭部,致莫某傷重死亡。隨後,許某將莫某的屍體收藏在公路旁的草叢中。10月29日凌晨約3時,許某將莫某的屍體搬到公路上,偽造交通事故現場,企圖掩蓋罪行。

目前,許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該案在進一步審理中。(公安網 劉戰強、范為傑)

針對上述案例,本人發表如下的看法:從本案的案情來看,由於雙方是曾因多年前生活瑣事結下積怨,而因一時發生口角,許某用致命的武器打擊莫某的要害部位而致其於死地的。由此看,許某並不是一時過失而殺人,而是早有蓄謀的,而是借一時爭吵而致人於死地。為此,許某應成立故意殺人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且,殺人後,許某還將莫某的屍體搬到公路上,偽造交通事故現場,企圖掩蓋罪行。其行為也極其惡劣,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處罰量刑: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的刑罰處罰。

1、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4)受囑托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8. 刑事案件 案例分析

我覺得他們四人構成搶劫罪的共犯。
因為根據《刑法》269條規定犯盜竊 詐騙 搶奪罪,為窩藏贓專物 抗拒抓屬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263條的規定處罰(搶劫罪)
王某戴某高某為解救張某而使用暴力,張某在戴某王某的協助下,掙脫馮某抓捕,都是為了抗拒抓捕。高某事後知道張某被抓事實而去解救的,也應當成為搶劫罪的共犯。
至於是不是「當場」,我覺得雖然離張某被抓一段時間以後其餘三人才去解救的,有一定時間間隔,但是還是可以理解為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
或者是王某張某戴某是共同犯罪.我個人認為這不算轉化型搶劫罪,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本案中涉案人員最後沒有拉走鋼材,只是為了救通同夥.至於高某我認為如果高張知道事實真相後協助王戴的高也構成犯罪但不是盜竊和搶劫的共犯.因為他的主觀方面不涉及這兩種罪的構成要件.

9. 法院刑事案件聽證會是什麼意思

是法院判決以前聽取公檢法或雙方的律師意見,看還有沒有疏漏、或不妥的地方

10.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不存在正當防衛的行為,但存在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是指,在行為人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出於防止犯罪和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對行為人實行不超出必要傷害的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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