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決定機關
1.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有哪些
人民法院來、人民檢察院和公源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2.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有哪些
在刑事抄訴訟中公安機關襲、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3. 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是誰
根據來法律規定,犯罪嫌自疑人辦理取保候審,由本人或者家屬向辦案的公檢法機關提出申請 ,並經辦案機關審查確定 。即案件在哪個機關就由哪個機關確定 。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4.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有哪些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1999年《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內明確:
對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打點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5. 取保候審是由哪個司法機關決定
是的,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決定權在於辦案的司法機關,如果辦案機關認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作為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是否允許,由辦案機關決定。
6. 取保候審是由哪個單位批準的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都有權批准。但是,要看本案目前在哪一個機關版。案件處於哪一個權機關,就有哪一個機關批准。
《刑訴法》規定有權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7. 取保候審要哪幾個部門同意
取保候審需要經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部門的審核批准。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
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7)取保候審決定機關擴展閱讀:
取保候審的兩種方式。
1、提出保證人擔保。
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提供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8. 偵查階段申請取保候審,是什麼機關決定是否批准
1、只要符抄合取保候審條襲件,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9. 取保候審的決定由哪個機關來做
在公安階段時,由公安部門決定;在檢察院階段了,由檢察院決定。
10. 公安機關有沒有權利決定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有權利對其承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
取保候審的決回定機關為公安答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